在帝都顺义工作警察朋友来看看这条新闻,感觉是记者胡扯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45:23
http://news.sina.com.cn/s/2013-06-07/020927336211.shtml

男子追打他人时猝死 家属获赔9万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消费时,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王先生从三层跑出大厦,闫先生等人在后追赶,追逐过程中闫先生突感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顺义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闫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闫先生死亡与其生前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闫先生的家属要求王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王先生在开庭时同意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的10%,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一审确认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为9万余元。

这事不知道是真是假,感觉判的很荒唐。也太荒唐了,怀疑可能是记者隐瞒了什么,求真相



http://news.sina.com.cn/s/2013-06-07/020927336211.shtml

男子追打他人时猝死 家属获赔9万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消费时,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王先生从三层跑出大厦,闫先生等人在后追赶,追逐过程中闫先生突感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顺义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闫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造成急性心肌梗死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闫先生死亡与其生前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闫先生的家属要求王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王先生在开庭时同意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的10%,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一审确认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数额为9万余元。

这事不知道是真是假,感觉判的很荒唐。也太荒唐了,怀疑可能是记者隐瞒了什么,求真相



这以前还有被逼高利贷的,全家自杀的,是杀自己妻儿老小然后自裁的。啥都不稀奇


荒唐在哪里?楼主认为依照法律程序,应该要如何赔偿?

四个人和一个人引发纠纷,还有互殴,即使是王先生挑起,打起来谁会吃亏些?

民事纠纷引发的死亡,在受/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同时,适用直诉获得民事赔偿很正确。

至于之前的互殴,造成轻微伤的受理行政案件,轻伤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不过因为是民事纠纷引起的,即使是轻伤,只要案件受害方同意,和轻微伤一样也适用民事调解结案。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只有重伤以上不能适用民事调解。

这种事件在受/立案件同时,双方又同时在法院打民事赔偿官司是很正常很普遍的流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

另外,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消费引起的纠纷双方都有责任,王先生事前也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从新闻描述来看,王先生是被死者等人撵出来的,要不也不会跑啊。从法院判决赔9万来看,法院通过核对公安机关的侦察结果和对事件过程的确认,认定死者死亡和纠纷有因果关系,但不是王先生直接伤害所为,于是判决王先生需要为死者死亡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我所知,如果是王先生挑起纠纷的,法院就会判决王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大部分采信死者家的赔偿要求,除去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在北京周边这种生活水平之下,赔偿金额最少也会要上十万的。所以,我在这里大胆猜测,可能纠纷都是死者这一帮人挑起的了。

至于互殴案件的处理,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还是调解结案,那就是公安机关的事了,和法院没关系。

记者隐瞒的只是事件发生过程而已,因为记者不是律师,所以,记者无权知道事件发生的经过。一旦进了法院,事件经过就是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三方的共同秘密,除非一方自己说出来,否则无权告诉记者。


不要天天嘴巴里说着要法制,要公平,真看到或遇到这种事了又要不顾法律程序规定去偏袒一方说不公平不法制了!这和民主之后杀你全家的说法又有何区别呢?!

荒唐在哪里?楼主认为依照法律程序,应该要如何赔偿?

四个人和一个人引发纠纷,还有互殴,即使是王先生挑起,打起来谁会吃亏些?

民事纠纷引发的死亡,在受/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同时,适用直诉获得民事赔偿很正确。

至于之前的互殴,造成轻微伤的受理行政案件,轻伤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不过因为是民事纠纷引起的,即使是轻伤,只要案件受害方同意,和轻微伤一样也适用民事调解结案。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只有重伤以上不能适用民事调解。

这种事件在受/立案件同时,双方又同时在法院打民事赔偿官司是很正常很普遍的流程,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

另外,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消费引起的纠纷双方都有责任,王先生事前也并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从新闻描述来看,王先生是被死者等人撵出来的,要不也不会跑啊。从法院判决赔9万来看,法院通过核对公安机关的侦察结果和对事件过程的确认,认定死者死亡和纠纷有因果关系,但不是王先生直接伤害所为,于是判决王先生需要为死者死亡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我所知,如果是王先生挑起纠纷的,法院就会判决王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大部分采信死者家的赔偿要求,除去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在北京周边这种生活水平之下,赔偿金额最少也会要上十万的。所以,我在这里大胆猜测,可能纠纷都是死者这一帮人挑起的了。

至于互殴案件的处理,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还是调解结案,那就是公安机关的事了,和法院没关系。

记者隐瞒的只是事件发生过程而已,因为记者不是律师,所以,记者无权知道事件发生的经过。一旦进了法院,事件经过就是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三方的共同秘密,除非一方自己说出来,否则无权告诉记者。


不要天天嘴巴里说着要法制,要公平,真看到或遇到这种事了又要不顾法律程序规定去偏袒一方说不公平不法制了!这和民主之后杀你全家的说法又有何区别呢?!
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
这是关键呀。呵呵。
stacay 发表于 2013-6-7 10:51
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
这是关键呀。呵呵。
这种随机发生的殴斗事件,都太难界定了。
我觉得干脆都一律各打五十大板方式处理算了。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0:37
荒唐在哪里?楼主认为依照法律程序,应该要如何赔偿?

四个人和一个人引发纠纷,还有互殴,即使是王先生 ...
我就是咨询一下。既然照推测是闫先生三人挑起纠纷,王先生为了逃避追打离开现场。那王先生需要对闫先生的死亡付什么责任呢?如果是王先生没有跑,躺在地上让人打,结果闫先生打high了,心脏病突发死亡,王先生是不是也要付同等责任呢?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3-6-7 13:22
我就是咨询一下。既然照推测是闫先生三人挑起纠纷,王先生为了逃避追打离开现场。那王先生需要对闫先生的 ...
有互殴的情节


闫某的病发不是王某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这个因果关系是民事上的,不存在刑事,立了刑案也得撤销,法院以民事判决没有问题。

闫某的病发不是王某的加害行为造成的,这个因果关系是民事上的,不存在刑事,立了刑案也得撤销,法院以民事判决没有问题。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3-6-7 13:22
我就是咨询一下。既然照推测是闫先生三人挑起纠纷,王先生为了逃避追打离开现场。那王先生需要对闫先生的 ...
你说的两种情况也是民事,一样的结果。病发的直接原因是闫某自己的行为,不是王某的加害行为。
水果从不买 发表于 2013-6-7 13:22
我就是咨询一下。既然照推测是闫先生三人挑起纠纷,王先生为了逃避追打离开现场。那王先生需要对闫先生的 ...
民事上比较松,有点责任就是责任。

白菜梆 发表于 2013-6-7 14:28
有互殴的情节


这里的互殴刑事上不考虑了。王某已逃跑,放弃了不法侵害,后面的结果不能视为前面互殴的延续。从治安层面讲,闫某等人的恶意反而更大,互殴是纠纷引发,双方恶意相当,在对方放弃后还追打,恶意明显,还不考虑多人殴打一人的情节。
白菜梆 发表于 2013-6-7 14:28
有互殴的情节


这里的互殴刑事上不考虑了。王某已逃跑,放弃了不法侵害,后面的结果不能视为前面互殴的延续。从治安层面讲,闫某等人的恶意反而更大,互殴是纠纷引发,双方恶意相当,在对方放弃后还追打,恶意明显,还不考虑多人殴打一人的情节。
感觉不该赔偿啊。各打五十大板,每人罚款300,拘留两天就行了。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6-7 14:57
感觉不该赔偿啊。各打五十大板,每人罚款300,拘留两天就行了。
要拘留一方也要拘留上10日,并处罚款。
“闫先生与3名同伴”——3人以上,结伙斗殴。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6-7 15:03
要拘留一方也要拘留上10日,并处罚款。
“闫先生与3名同伴”——3人以上,结伙斗殴。
哥们是警察???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0:37
荒唐在哪里?楼主认为依照法律程序,应该要如何赔偿?

四个人和一个人引发纠纷,还有互殴,即使是王先生 ...
就是说,如果你或者你携带你的妻儿老小外出,如果被人找茬,要么忍气吞声屈服,要么只能选择一边挨打看着自己和身边的人挨欺负,然后一边蹲地上报警是吗? 千万不能还手也不能跑是吗?如果还手,那就是“互殴”,如果跑,对方要是追的心脏病发作死亡,你也有责任是吗? 你不觉的这法律很荒唐? 不觉的荒唐的人本身也够荒唐的
我就是咨询一下。既然照推测是闫先生三人挑起纠纷,王先生为了逃避追打离开现场。那王先生需要对闫先生的 ...
纠纷引起,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就有责任了。星在说的没错,两种结果一样,都得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你说的后一种情况可能赔偿要少一些,因为这构成了殴打他人,死者需要先赔偿王先生的医药费什么的。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0:37
荒唐在哪里?楼主认为依照法律程序,应该要如何赔偿?

四个人和一个人引发纠纷,还有互殴,即使是王先生 ...
还有,请注意!我想讨论的是关于一起案件的判罚是否合理的问题。不涉及到任何政治,请别往政治话题上引,谢谢
就是说,如果你或者你携带你的妻儿老小外出,如果被人找茬,要么忍气吞声屈服,要么只能选择一边挨打看着 ...
法律就是一事对一事,是刚性的,没有回旋余地。你如此理解也只能说明你不懂法。
互殴就是最少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要按照治安管理法来处理,直接伤害一方致死就是违反了刑法,要按照刑法来处理;纠纷过程中非因直接伤害导致一方病发死亡或伤残,违反的是民法,只能通过打官司解决。这几点不能混为一谈。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7:33
纠纷引起,有因果关系,王先生就有责任了。星在说的没错,两种结果一样,都得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你 ...
还有,我想知道的是,死者的三名同伴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定为互殴,不可能一点责任不付吧,你之前说的记者不知道这个猜测太荒唐了,都知道王先生的判决结果了,可能不知道那三个人是否受到处罚吗?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7:40
法律就是一事对一事,是刚性的,没有回旋余地。你如此理解也只能说明你不懂法。
互殴就是最少违反了治安 ...
互殴和正当防卫你能分的很清楚吗?
按照现在的法律,如果对方是明显的要对你图财害命,那你反抗可以算正当防卫
但如果对方就是小流氓只是临时兴起对你找茬就看你不顺眼了就想欺负你了怎么办?你反抗吗?反抗到底算互殴?还是算正当防卫?
还有,我想知道的是,死者的三名同伴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定为互殴,不可能一点责任不付吧,你之前说的 ...
我说了,互殴是要是受理了治安案件或者立为刑事案件,怎么处理这都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和法院没关系。记者可能只关注死者了,所以,死者那些同伴就成了酱油党。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3-6-7 17:50
互殴和正当防卫你能分的很清楚吗?
按照现在的法律,如果对方是明显的要对你图财害命,那你反抗可以算正 ...


请你分清楚什么是互殴和正当防卫,OK!
这个新闻里说的就是一起因为消费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而引起一方当事人死亡。有互殴情节,但没说是否受/立案。也并不是一方恶意对另一方进行不法侵害造成的,而是双方恶意相当引发的。
正当防卫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单独的恶意不法侵害,另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卫反抗的情节。
举个例子。
一方持刀抢劫另一方,另一方自卫,杀死了不法侵害人,这才是正当防卫。
双方发生纠纷,互殴,一方拿刀捅死另一方,这就是依照事件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3-6-7 17:50
互殴和正当防卫你能分的很清楚吗?
按照现在的法律,如果对方是明显的要对你图财害命,那你反抗可以算正 ...


请你分清楚什么是互殴和正当防卫,OK!
这个新闻里说的就是一起因为消费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而引起一方当事人死亡。有互殴情节,但没说是否受/立案。也并不是一方恶意对另一方进行不法侵害造成的,而是双方恶意相当引发的。
正当防卫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单独的恶意不法侵害,另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卫反抗的情节。
举个例子。
一方持刀抢劫另一方,另一方自卫,杀死了不法侵害人,这才是正当防卫。
双方发生纠纷,互殴,一方拿刀捅死另一方,这就是依照事件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7:58
请你分清楚什么是互殴和正当防卫,OK!
这个新闻里说的就是一起因为消费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而引起一方当 ...
请你看清楚文章,别老用你的猜测。
谁说死者和王先生是因为消费引起冲突的? 自己先仔细好好读几遍。文章并没有说出冲突的原因,所以我在1楼最后才发出了“是不是记者隐瞒了什么”的疑问
然后你出现后,给法官辩解完以后,又顺便给记者辩解了一番。
请你看清楚文章,别老用你的猜测。
谁说死者和王先生是因为消费引起冲突的? 自己先仔细好好读几遍。文章 ...
懒得跟你扯,新闻第一段就已经点明了是消费引起的。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消费时,与王先生发生口角并互殴。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7:52
我说了,互殴是要是受理了治安案件或者立为刑事案件,怎么处理这都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和法院没关系。记者 ...
既然你都这么说了,那就是可能是记者有意或无意隐瞒了一些,而不是你在3楼所说的那样。但注意,记者无意或有意隐瞒的内容是很关键的,导致了文章给读者传达的信息可以完全变味。
看的出,你比较懂法,那你可以用你的知识来给别人解释一下这个判决的合理性。
但同时,你不了解那个记者,所以就别用你的猜测给那个记者洗地了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8:06
懒得跟你扯,新闻第一段就已经点明了是消费引起的。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 ...


你这什么语文水平,这句话的意思只是交代了闫先生去迪厅干什么去了,而不是事件的起因。这么说只是比“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玩耍时”显的更文学更好听一点。
又没说王先生是迪厅的工作人员。看来你根本没懂“消费时”这个词是什么意思。王先生也可能也是正在“消费”。这都看不懂,无语了我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8:06
懒得跟你扯,新闻第一段就已经点明了是消费引起的。

 闫先生是顺义居民,其家属称,2011年6月28日夜间 ...


你这什么语文水平,这句话的意思只是交代了闫先生去迪厅干什么去了,而不是事件的起因。这么说只是比“闫先生与3名同伴在顺义仁和地区某大厦迪厅玩耍时”显的更文学更好听一点。
又没说王先生是迪厅的工作人员。看来你根本没懂“消费时”这个词是什么意思。王先生也可能也是正在“消费”。这都看不懂,无语了我
既然你都这么说了,那就是可能是记者有意或无意隐瞒了一些,而不是你在3楼所说的那样。但注意,记者无意或 ...
这是民事判决,不是刑事判决或者案件的裁处。王先生虽不是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但死者死亡却源于双方之前发生的纠纷,和纠纷有因果关系,王先生负有间接责任,肯定是要赔偿一部分的,出于人道主义也是要赔偿一部分的。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3-6-7 18:12
你这什么语文水平,这句话的意思只是交代了闫先生去迪厅干什么去了,而不是事件的起因。这么说只是比“ ...


双方都在消费,不管什么原因发生纠纷,不就是在消费时引起的吗?大家都克制就啥事没有了。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3-6-7 18:12
你这什么语文水平,这句话的意思只是交代了闫先生去迪厅干什么去了,而不是事件的起因。这么说只是比“ ...


双方都在消费,不管什么原因发生纠纷,不就是在消费时引起的吗?大家都克制就啥事没有了。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7:58
请你分清楚什么是互殴和正当防卫,OK!
这个新闻里说的就是一起因为消费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而引起一方 ...
如果我去消费,旁边的消费者有噪音或其他的不文明行为,对我造成很大干扰,去劝告对方,对方前来滋事,我是不是只能等待110前来,否则是不是会定为互殴。
感觉互殴就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说法,不可能都是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么准吧。

ghos 发表于 2013-6-7 19:25
如果我去消费,旁边的消费者有噪音或其他的不文明行为,对我造成很大干扰,去劝告对方,对方前来滋事,我 ...


互殴不是标准法律用语。
真遇到你这种情况,理在你这边,你还真只能报警等待处理,发生冲突不还手,你就没什么责任。动手了,你就要多少负一点责任。
因为劝告言语不合引发纠纷的事太多了,本楼新闻也不是新鲜事,我自己辖区里就发生过几起类似事件了。只要是发生这种纠纷,双方就是初始恶意相同,造成什么结果,就看谁的后续恶意大些了,和是谁引起的纠纷无关。我说过,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ghos 发表于 2013-6-7 19:25
如果我去消费,旁边的消费者有噪音或其他的不文明行为,对我造成很大干扰,去劝告对方,对方前来滋事,我 ...


互殴不是标准法律用语。
真遇到你这种情况,理在你这边,你还真只能报警等待处理,发生冲突不还手,你就没什么责任。动手了,你就要多少负一点责任。
因为劝告言语不合引发纠纷的事太多了,本楼新闻也不是新鲜事,我自己辖区里就发生过几起类似事件了。只要是发生这种纠纷,双方就是初始恶意相同,造成什么结果,就看谁的后续恶意大些了,和是谁引起的纠纷无关。我说过,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6-7 16:45
哥们是警察???


11年。。。。。。巡治刑都干过,这案子就新闻里讲的情况真心太简单了,就是个民事。王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消除,没有对闫某死亡有任何主动行为。死亡就是个意外,所以是民事责任。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6-7 16:45
哥们是警察???


11年。。。。。。巡治刑都干过,这案子就新闻里讲的情况真心太简单了,就是个民事。王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消除,没有对闫某死亡有任何主动行为。死亡就是个意外,所以是民事责任。
狮子爷爷 发表于 2013-6-7 17:40
还有,我想知道的是,死者的三名同伴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如果定为互殴,不可能一点责任不付吧,你之前说的 ...
另外三人这种情况是应该要处罚的。但是法院审理的是闫某与王某的责任关系,所以新闻没有提,法院也不会关心。这是民事审判,那三人的责任是治安责任,公安机关处理的事。
另三人相对应王某被殴打、王某相对应闫某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yikecat说得一点没错。记者隐瞒的是当事的细节-因为他不知道。互殴只是一个口语上的描述,不是说互殴两字就能判断一定要罚还是不罚。事情起因如何、经过怎样,哪些言语动作可见主观恶意程度、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直接或是间接原因、适用何种性质何种法律,不看案件材料无法准确判断。
这里,记者是凭认定结果写出的新闻,就它描述的过程和审理,没有问题。记者隐瞒的内容当然关键,但他也无权知晓那些内容,只有诉讼参与方知道。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9:40
互殴不是标准法律用语。
真遇到你这种情况,理在你这边,你还真只能报警等待处理,发生冲突不还手,你 ...
这个,你的解释有点太刚性了,会被人曲解的。
纠纷起因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内有不同的关系,不是全部无关。还是要先纵观起因、经过、结果,先划分性质,再考虑适用。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6-7 21:29
11年。。。。。。巡治刑都干过,这案子就新闻里讲的情况真心太简单了,就是个民事。王某的违反治安管理 ...
陪几万块钱不应该吧。
yikecat 发表于 2013-6-7 19:40
互殴不是标准法律用语。
真遇到你这种情况,理在你这边,你还真只能报警等待处理,发生冲突不还手,你 ...
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关键扇脸上它咋会不响呀。
第三帝国国防军1 发表于 2013-6-7 22:39
陪几万块钱不应该吧。
那得问法官了,民事赔偿他们才掌握。一般打架斗殴除去明令禁止调解的几种情况都可以谈,我们平时治安调解的原则是具体金额自己谈,殴打直接造成的伤情治疗诊断费用该付;物品损坏、误工什么的拿得出依据,对方同意也可以。只要不太离谱,讨价还价双方意思自主。谈崩了,我们该动刀的动刀。还有种情况是确实太嚣张了,本身具备处罚条件、给机会协商还蹬鼻子上脸的,直接终止调解、给予处罚。

我们遇过走错房间赔8W,抱着20W求人家收下的怪事;死个人赔几万,真心不贵。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6-7 22:31
这个,你的解释有点太刚性了,会被人曲解的。
纠纷起因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内有不同的关系,不是全部无 ...


这个批评我得虚心接受。我只是跑纠纷和治安案件多一点,在本贴就没怎么考虑治安处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一定加强学习,嘿嘿。
跟你一样,我也有11年了。一直在农村,不想进城,没意思。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6-7 22:31
这个,你的解释有点太刚性了,会被人曲解的。
纠纷起因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内有不同的关系,不是全部无 ...


这个批评我得虚心接受。我只是跑纠纷和治安案件多一点,在本贴就没怎么考虑治安处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一定加强学习,嘿嘿。
跟你一样,我也有11年了。一直在农村,不想进城,没意思。
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关键扇脸上它咋会不响呀。
其他案件不说,只说一般的纠纷,其实,真的只要一方克制,就什么事都没有啊。当然,对方实在无理取闹了,我的建议还是直接报警的好。最好还是不要接触就直接报警,等待警察处理。当然,情况不同处理方式也会不同,我这也只是建议而已。
yikecat 发表于 2013-6-8 00:45
其他案件不说,只说一般的纠纷,其实,真的只要一方克制,就什么事都没有啊。当然,对方实在无理取闹了, ...
事实上不接触警察一般也不爱出警啊,你能报110说有人骂我吗?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6-7 22:51
那得问法官了,民事赔偿他们才掌握。一般打架斗殴除去明令禁止调解的几种情况都可以谈,我们平时治安调解 ...
最后那句说对了。
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