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村民当街杀警被判死缓 系遭殴打后报复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07:41


南都记者昨日从当事人家属获知,曾在网络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宣恩县街头杀警案,近日由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西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挨打

  “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

  现年45岁的吴西华,是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宝塔村3组农民。54岁的被害人杜平,为宣恩县拘留所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下午,吴西华在宣恩县殡仪馆门口骑车撞倒被害人杜平的亲家周玉萍,随后遭到杜平等人的殴打,被告人遂怀恨在心。

  宣恩县公安局局长张友刚介绍,当天交通事故中的被撞者周玉萍,在殡仪馆为其去世的岳父办丧事,被开三轮车经过此地的吴西华撞倒。“客观地讲,被撞不是很严重,但有倒在地的情况。”

  当天杜平在现场吊唁,与他人一起对吴西华进行了殴打。“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在现场制止冲突的珠山镇宝塔村村长吴云彪说,吴西华这样告诉他。“那天下了小雨,稀泥比较多,他(吴西华)身体的一侧从上到下都是稀泥,明显在地上倒过。”

  随后,吴西华被交警带离现场。据吴西华辩称,此后他曾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得到及时处理。但公安部门否认有过推诿和不作为,称一直是按正常程序处理此事。

  报复

  “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三天,吴西华与杜平在街头“偶遇”。

  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吴西华在路过宣恩县珠山镇建设大道新欣商场附近路口时,发现站在街对面一辆轿车旁的人(即被害人杜平),正是前天在殡仪馆门前殴打自己的人,遂起报复杀人之心。

  吴西华随即在附近一店铺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并在附近寻找杜平。而后,发现正在建设大道工商银行门口擦皮鞋的杜平,遂趁其不备,持水果刀向其头颈部右侧猛刺一刀,刀身刺穿杜平颈部致其受伤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杜平系左右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

  吴西华作案后先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宣恩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孙少尘证实,当日上午10时03分,一男子打110报警称“我杀死了一个人”。后孙用110座机与其电话联系,对方说“我被他打了,我报案后派出所要我自己先出钱治疗,我今天看见他就把他杀了”。并说“我杀人了抵他命,我被人打了没得人管,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当天上午,吴西华在自家屋后被民警带走。“到屋后坡上,可能是看他母亲的坟墓去了。”证人吴西华的叔叔吴汉成称。

  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今年2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指控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恩施州中院提起公诉。判决书称,对所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吴西华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吴本人辩称:我当天是偶然碰到他的,没有准备工具,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

  吴这样陈述杀人动机:医生王洛军和这个人(杜平)打我,又是踩又是踢的,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后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他们不打我,我也不会杀人。

  据宣恩县公安局2012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洛军因参与在殡仪馆对吴西华实施殴打,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在法庭上,吴西华辩护人称,此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杜平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去积极履行警察义务,维护秩序,而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其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从而引发被告人的犯意。另外,被告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也是导致案发的又一因素。如果对殴打被告人的责任人予以及时处理,悲剧或可避免。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吴西华报复杀害杜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吴西华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没有逃跑及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另认为,被害人杜平在被告人吴西华所驾驶的车辆撞人后不仅没有按正当途径处理交通事故,反而对其进行殴打,从而引发了被报复杀害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杜平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杜平的行为与吴西华杀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杜平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杜平有重大过错的观点,法院未予采信。

  恩施州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

  上诉

  “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作案因素之一”

  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状认为,被害人杜平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另外上诉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导致上诉人作案的因素之一,而一审判决对这一因素未作任何认定,在量刑时也未作任何考虑。

  南都记者昨日联系吴西华辩护律师严奉祥,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上级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判处。

  另据了解,吴西华案发生后,在湖北宣恩当地备受民间关注。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走向犯罪是在有冤无处申,得不到解决而极其无助的情况下酿成的极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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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昨日从当事人家属获知,曾在网络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宣恩县街头杀警案,近日由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西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挨打

  “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

  现年45岁的吴西华,是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宝塔村3组农民。54岁的被害人杜平,为宣恩县拘留所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下午,吴西华在宣恩县殡仪馆门口骑车撞倒被害人杜平的亲家周玉萍,随后遭到杜平等人的殴打,被告人遂怀恨在心。

  宣恩县公安局局长张友刚介绍,当天交通事故中的被撞者周玉萍,在殡仪馆为其去世的岳父办丧事,被开三轮车经过此地的吴西华撞倒。“客观地讲,被撞不是很严重,但有倒在地的情况。”

  当天杜平在现场吊唁,与他人一起对吴西华进行了殴打。“他们打我,还用脚踩我的脸。”在现场制止冲突的珠山镇宝塔村村长吴云彪说,吴西华这样告诉他。“那天下了小雨,稀泥比较多,他(吴西华)身体的一侧从上到下都是稀泥,明显在地上倒过。”

  随后,吴西华被交警带离现场。据吴西华辩称,此后他曾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得到及时处理。但公安部门否认有过推诿和不作为,称一直是按正常程序处理此事。

  报复

  “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第三天,吴西华与杜平在街头“偶遇”。

  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吴西华在路过宣恩县珠山镇建设大道新欣商场附近路口时,发现站在街对面一辆轿车旁的人(即被害人杜平),正是前天在殡仪馆门前殴打自己的人,遂起报复杀人之心。

  吴西华随即在附近一店铺内购买水果刀一把,并在附近寻找杜平。而后,发现正在建设大道工商银行门口擦皮鞋的杜平,遂趁其不备,持水果刀向其头颈部右侧猛刺一刀,刀身刺穿杜平颈部致其受伤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杜平系左右颈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

  吴西华作案后先逃离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宣恩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孙少尘证实,当日上午10时03分,一男子打110报警称“我杀死了一个人”。后孙用110座机与其电话联系,对方说“我被他打了,我报案后派出所要我自己先出钱治疗,我今天看见他就把他杀了”。并说“我杀人了抵他命,我被人打了没得人管,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当天上午,吴西华在自家屋后被民警带走。“到屋后坡上,可能是看他母亲的坟墓去了。”证人吴西华的叔叔吴汉成称。

  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今年2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指控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向恩施州中院提起公诉。判决书称,对所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吴西华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吴本人辩称:我当天是偶然碰到他的,没有准备工具,不是蓄谋杀人,而是临时起意。

  吴这样陈述杀人动机:医生王洛军和这个人(杜平)打我,又是踩又是踢的,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以后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他们不打我,我也不会杀人。

  据宣恩县公安局2012年11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洛军因参与在殡仪馆对吴西华实施殴打,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在法庭上,吴西华辩护人称,此案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杜平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去积极履行警察义务,维护秩序,而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其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从而引发被告人的犯意。另外,被告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也是导致案发的又一因素。如果对殴打被告人的责任人予以及时处理,悲剧或可避免。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吴西华报复杀害杜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从严惩处,鉴于吴西华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亦没有逃跑及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另认为,被害人杜平在被告人吴西华所驾驶的车辆撞人后不仅没有按正当途径处理交通事故,反而对其进行殴打,从而引发了被报复杀害的严重后果,被害人杜平的行为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杜平的行为与吴西华杀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杜平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过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杜平有重大过错的观点,法院未予采信。

  恩施州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6025元。

  上诉

  “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作案因素之一”

  昨日吴西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状认为,被害人杜平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另外上诉人被殴打后,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力是导致上诉人作案的因素之一,而一审判决对这一因素未作任何认定,在量刑时也未作任何考虑。

  南都记者昨日联系吴西华辩护律师严奉祥,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希望上级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在无期徒刑以下从轻判处。

  另据了解,吴西华案发生后,在湖北宣恩当地备受民间关注。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走向犯罪是在有冤无处申,得不到解决而极其无助的情况下酿成的极端悲剧”。

http://news.qq.com/a/20130530/00 ... 012&ptlang=2052
无期还是太重。
看着就感觉活着真难。
又一个杨佳在世,这怎么感觉像是杨佳饲养场
“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很多时候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生活中残酷的一面。
我觉得不是因为“被打了”,而是被人打倒后踩脸,是个男人都受不了这种污辱吧。该死!
唉。。。法盲啊!唉。。。没办法!
菜鸟中的菜鸟 发表于 2013-6-2 13:57
唉。。。法盲啊!唉。。。没办法!
人家倒是依法去处理过,有用吗?到底谁是法盲,是那些拿着人民给的工资的警察!!!
交警不懂法,烂'了的一只队伍
k8ux 发表于 2013-6-2 14:18
交警不懂法,烂'了的一只队伍
通篇没看出来 交警有什么责任啊。
求诉无门(路),只好靠自己给自己一个说法了。人呀,都是逼出来的(哦,也不全都是)
k8ux 发表于 2013-6-2 14:18
交警不懂法,烂'了的一只队伍
应该是吴西华挨打后报案的派出所不作为
“我把人杀了就有人管了”
很多时候很多事情就是这样,生活中残酷的一面。
我觉得不是因为“被打了”,而 ...
这样的现实才是各地访问学者大军进京赶考的根源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
换一句话说。官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间私刑出现。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
换一句话说。官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民间私刑出现。
警察不容易,要么滥用职权,要么滥用私刑

wcgsjo 发表于 2013-6-2 17:06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 ...


根据报道:2012年11月7日下午遭殴打,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出现杀人事件。中间只间隔不到40个小时的时间。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上耗费一星期乃至半个月也是很常有的事情,如果扣除7日8日两夜时间,其实真正能给予警方处理的只有8日一天的工作时间,再则事件涉及公务人员,一天时间内想要调查清楚并作出处理,其实是很局促的。

如果不出所料,这个姓吴的,应该是平时就有较严重的心理抑郁症状或焦虑症,当街遭到殴打致使其心理疾病突然加剧,又缺乏排解方式,从而选择了以极端方式进行发泄。

这从其村民所述“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其实也可以证明出来,往往这种看似与世无争的老实人,内心里面隐藏的暴力情绪反而会很严重,任何可能的冲突都会引发极端后果的。
wcgsjo 发表于 2013-6-2 17:06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 ...


根据报道:2012年11月7日下午遭殴打,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出现杀人事件。中间只间隔不到40个小时的时间。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上耗费一星期乃至半个月也是很常有的事情,如果扣除7日8日两夜时间,其实真正能给予警方处理的只有8日一天的工作时间,再则事件涉及公务人员,一天时间内想要调查清楚并作出处理,其实是很局促的。

如果不出所料,这个姓吴的,应该是平时就有较严重的心理抑郁症状或焦虑症,当街遭到殴打致使其心理疾病突然加剧,又缺乏排解方式,从而选择了以极端方式进行发泄。

这从其村民所述“为人忠厚老实,从未与乡邻发生矛盾与纠纷,是群众公认的老实人,老好人”其实也可以证明出来,往往这种看似与世无争的老实人,内心里面隐藏的暴力情绪反而会很严重,任何可能的冲突都会引发极端后果的。
前几天还有新闻举报公职老公无果后杀女儿断后路的妻子。
cxvdfeggg1 发表于 2013-6-2 18:49
根据报道:2012年11月7日下午遭殴打,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许出现杀人事件。中间只间隔不到40个小时的时间 ...
我们的慰问力量,不就关键解决表面问题么?
有时候对方怎么办事。根本不需要用时间来证明。态度语气对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给了很好的注解。
clarkone 发表于 2013-6-2 18:50
前几天还有新闻举报公职老公无果后杀女儿断后路的妻子。
恰好证明了该妇女有精神疾病。不应该判刑。参照那个阻碍救护摔打被撞小女孩的某教授。
wcgsjo 发表于 2013-6-2 18:51
我们的慰问力量,不就关键解决表面问题么?
有时候对方怎么办事。根本不需要用时间来证明。态度语气对方 ...
报道中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及警方处理时的“态度语气”和“所作所为”,除非另有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仅就这篇报道而言,你这种延伸推论其实是很不客观的,不值得讨论。
cxvdfeggg1 发表于 2013-6-2 18:57
报道中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及警方处理时的“态度语气”和“所作所为”,除非另有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仅就这篇 ...
你单纯的从时间来考虑就是合理的么?是不是也不能作为论据?
这个事件中。被害人的警察身份,本身就是一种代表吧。打人的时候,他有没有亮身份?
你认为报道会把所有不利于官方的事实都公布出来?

cxvdfeggg1 发表于 2013-6-2 18:57
报道中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及警方处理时的“态度语气”和“所作所为”,除非另有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仅就这篇 ...


好笑。你单纯的从时间上来判断。是不是更荒诞?这属于是墙倒众人推痛打落水狗啊?
cxvdfeggg1 发表于 2013-6-2 18:57
报道中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及警方处理时的“态度语气”和“所作所为”,除非另有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仅就这篇 ...


好笑。你单纯的从时间上来判断。是不是更荒诞?这属于是墙倒众人推痛打落水狗啊?
cxvdfeggg1 发表于 2013-6-2 18:57
报道中没有提及当事双方及警方处理时的“态度语气”和“所作所为”,除非另有其他材料印证,否则仅就这篇 ...
反过来说节假日。是不是杀人案也可以往后推啊?

itaskol 发表于 2013-6-2 14:27
通篇没看出来 交警有什么责任啊。


交警也是警察   
itaskol 发表于 2013-6-2 14:27
通篇没看出来 交警有什么责任啊。


交警也是警察   
受到不公平对待,一口气咽不下去。

le91277 发表于 2013-6-2 16:05
应该是吴西华挨打后报案的派出所不作为


按说发现有人被打 交警不是更应该主动联系派出所吗?
le91277 发表于 2013-6-2 16:05
应该是吴西华挨打后报案的派出所不作为


按说发现有人被打 交警不是更应该主动联系派出所吗?
横的怕不要命的,呵呵。。
被害人杜平,为宣恩县拘留所民警。     牵扯的这个身份的人  只能说有关部门处理不的当造成的他的遇害  要护着他 到头来让他把命丢了
脸。”  打人不打脸!
打人打脸,横惯了,呵呵
又是一个被粗暴执法害得可怜人,双方都有过错
但是目前粗暴执法现象真的数见不鲜,应该从上而下好好地整顿下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不能光走过场,要出实效才好
可惜了,拘留所出来的不知道老实人发火很可怕吗
昨夜又见流星 发表于 2013-6-2 22:03
又是一个被粗暴执法害得可怜人,双方都有过错
但是目前粗暴执法现象真的数见不鲜,应该从上而下好好地整顿 ...
{:3_77:}{:3_77:}{:3_77:}

干粗暴执法屁事!!!

导致凶案的起因,说破了就是一桩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普通的打架斗殴治安案件,对于被害人杜某当时是以警察身份在执行公务,还是以普通身份在参与亲属丧礼,报道中并没有说清楚,甚至没有说明杜某是否身着警服或者有亮明身份。

杜某的确是有过错,错在其身为警务人员,理应比常人更为冷静客观,坚持依法处理纠纷原则,甚至应当主动回避交由同事处理,而绝对不应当参与冲突,以致动手伤人。但如果仅此为依据,杜某也绝对不是罪大恶极到必须执行私法的程度。

距离治安案件发生不到48小时时间,正常的调查案件责任流程还没走完,另一方当事人就声称“多次到派出所寻求解决,但未得到及时处理”,就事论事来说,这本身也是极其缺乏客观的片面说法。

我甚至可以负责任的断言,该凶案凶手,自身心理并不健全,有被迫害妄想症症状,潜意识中告诉他自己:“因为对方是公务人员,所以警方不会秉公处理”云云,在这种自我心理暗示之下,才会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为自己“伸张正义”!

如果说这整个事件中真有存在粗暴行为,那么这个粗暴者,不是被害人——虽然他在之前是有粗暴伤人的嫌疑(被害时未经正式定罪,的确只能说是嫌疑)——不是当地执法部门,48小时都没过,就算有意图护短偏袒,也没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表现出来。

唯一真正的粗暴者,就是这个凶手!对于暴力的迷信,及对执法部门的极度不信任感,才导致他选择了极端的方法来解决简单的治安冲突的。

昨夜又见流星 发表于 2013-6-2 22:03
又是一个被粗暴执法害得可怜人,双方都有过错
但是目前粗暴执法现象真的数见不鲜,应该从上而下好好地整顿 ...
像阁下,以及楼上那么多位连一篇新闻报道都看不明白,就预设立场观点,直接把问题上升到制度上,直接无限夸大事实经过,在缺乏正常的执法流程常识的前提下,就可以信口雌黄的批判这个批判那个,甚至批判整个社会制度,鼓吹暴力的人,我个人是觉得,你们真的没什么必要参与CD警版的讨论的。

啊,三天内就想把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处理好,这家伙真是想多了···
莫名奇妙的逻辑,是这个人先用三轮车把人撞倒的吧?如果他所谓被人打了就可以杀人的逻辑成立,他撞倒了人,被人打也是很正常啊?
wcgsjo 发表于 2013-6-2 17:06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一审期间,法庭曾收到一份吴西华所在行政村314名村民联名请求书,称被告人“为人忠厚老 ...
又想起湖南那个闷骚,半分钟出刀40下,这种沉默的骚货一旦爆发都是有潜在破坏力的
"南都记者“
恩。明白了。

6马赫潜水艇 发表于 2013-6-2 23:07
又想起湖南那个闷骚,半分钟出刀40下,这种沉默的骚货一旦爆发都是有潜在破坏力的


难道在你看来。杀人的诱因是合理合法理所应当的?
还是那句话。如果法律不作为,乱作为。必然导致社会上私刑的增多泛滥。墨西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你还觉得拉美化,或者说半吊子美国化离我们很远?
如果没有诱因。这老汉会没事杀个人玩?他可不是那个雇凶杀家人的官二代。也不是那个南京杀老婆的富二代。更不是那个北京杀老婆的红三代。

6马赫潜水艇 发表于 2013-6-2 23:07
又想起湖南那个闷骚,半分钟出刀40下,这种沉默的骚货一旦爆发都是有潜在破坏力的


难道在你看来。杀人的诱因是合理合法理所应当的?
还是那句话。如果法律不作为,乱作为。必然导致社会上私刑的增多泛滥。墨西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你还觉得拉美化,或者说半吊子美国化离我们很远?
如果没有诱因。这老汉会没事杀个人玩?他可不是那个雇凶杀家人的官二代。也不是那个南京杀老婆的富二代。更不是那个北京杀老婆的红三代。
如果被害人不是警察,凶手会不会判死刑呢?
longjump 发表于 2013-6-2 22:31
啊,三天内就想把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处理好,这家伙真是想多了···
现在杀人了说。正在走流程。要是没杀人,还不知道走流程走到猴年马月呢。

楼上某人说暴力。好像警察随便打人不是暴力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