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是否侵犯美国人乔丹的姓名权,集中在两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10:20

  a. 美国人乔丹是否在中国享有姓名权(商誉的地域差别和国家之间的主权),其名誉在中国是否受到损害;

  b. 乔丹体育产品的消费者是否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乔丹姓名问题

  1. 首先,乔丹之意,在中文是指南方之草木,而非人名。所谓乔,南山之阳有木焉,名乔(尚书大传卷四),丹指南方,古代五行说以五色配五方,南方属火,火色丹,故称。

  乔丹体育位于中国南方福建,以草木命名,乃是中国人之传统,如梅兰竹菊,乔丹者,是取乔木高高然而上之高洁品性。

  我想,美国人民应该懂得入乡随俗 ( 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所以,希望乔丹先生起诉之前,先了解我国民族的风俗。

  其次,美国人 Michael Jordan 中的Jordan,人名有多种译法,港台翻译为:佐敦,而作为国家,又翻译为:约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中文的乔丹,就指 Michael Jordan 中的 Jordan。

  2. 按照英美法的定义,公众人物/知名人士 (public personage),因其职业、成就、声誉、生活方式等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其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部维护。另外,乔丹是退役球员,其本身的知名度已经在不断降低,是否满足知名人士的定义范围,也有待证明。

  3. 名誉损害往往是原告起诉的诉由,但是很难证明。名誉损害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实质性的。1922 年 Blazer 诉 Yardley 一案中,英美法系的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因为使用了著名品牌 Blazer 而对原告的声誉产生坏的联想。类似道理,中国乔丹体育一直奉守诚实经营原则,价格公道,童叟无欺,没有证据表明这对美国退役篮球明星乔丹的名誉产生坏的联想。

  其次,在 1996 年,英国哈罗德连锁企业 诉 哈罗德中学 (Harrods v Harrodian School)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在一个行业知名并不意味着在所有行业都知名 (to be known for one thing is not the same as to be known for everything)。

  4. 在跟姓名侵权有关的案件中,必须使用人名的全称 (full name)。乔丹只是一个姓,而非全名。如果使用的是非全名,缩写名或绰号,抗辩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参看 1980 年 碧芭集团 诉 碧芭女装时尚店一案 (Biba Group Ltd v. Biba Boutique)。

  第二部分:消费者问题

  在对消费者的负责方面,主要看是否有欺诈和误导,在价格方面是否以次充好。

  乔丹体育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招股书还披露,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所以,乔丹体育已经对公众履行了诚实告知义务。

  1946 年斯密斯海顿有限公司申请案 (Smith-Hayden & Co Ltd’s Application) 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如果商标的使用是正当或合理的,且与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关联,就不存在给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的可能性。

  乔丹体育从未在这方面误导或欺诈消费者,乔丹体育一直踏踏实实做事,以乔木高高然而上之品质作为企业精神要求自己。没有证据表明,乔丹体育的绝大多数消费者,是由于美国明星乔丹的影响,在误导情况下而决定购买产品。

  乔丹体育跟美国明星 Michael Jordan 的中文姓雷同,纯属巧合。或许有少数消费者受到乔丹这一名字的影响而注意到这一产品,但消费者决定购买时,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消费者的理性。在考虑到商品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时,英美法系的法院认为:

  消费者一般具备一定程度的理性,具有良好的信息渠道、一定的观察力和注意力。
  参见 2000 年Lloyd Schuhfabrik Meyer 诉 Klijsen Handel;

  而法院不支持那些极端愚蠢和极其粗心大意的消费者 (moron in a hurry)。
  参见 1979 年 晨星合作社有限公司 诉 新闻快报 (Morning Star Co-operative Society Ltd v Express Newspapers)。

  所以,有个别消费者购买了乔丹体育产品后以名称误导为理由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说一句,我们福建人,最是勤劳肯干的民族 (salts of the earth)。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相对来说,最佳雇主的得分,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也较少企业负面新闻。

  美国人乔丹称,起诉不是钱的问题,将用赔款发展中国篮球事业,这是做贼心虚,有违美国法律传统。因为在美国法律传统中,侵权主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并且往往由陪审团决定,对钱的问题,原告一定是理直气壮的,乔丹这种有违美国传统的做法,无疑是做贼心虚。

  乔丹的姓名侵权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反而真正损害了其以前的名誉,必将偷鸡不着蚀把米。
http://www.dsjunshi.com/top81bbs ... 1854&id=5061854
  a. 美国人乔丹是否在中国享有姓名权(商誉的地域差别和国家之间的主权),其名誉在中国是否受到损害;

  b. 乔丹体育产品的消费者是否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乔丹姓名问题

  1. 首先,乔丹之意,在中文是指南方之草木,而非人名。所谓乔,南山之阳有木焉,名乔(尚书大传卷四),丹指南方,古代五行说以五色配五方,南方属火,火色丹,故称。

  乔丹体育位于中国南方福建,以草木命名,乃是中国人之传统,如梅兰竹菊,乔丹者,是取乔木高高然而上之高洁品性。

  我想,美国人民应该懂得入乡随俗 ( 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所以,希望乔丹先生起诉之前,先了解我国民族的风俗。

  其次,美国人 Michael Jordan 中的Jordan,人名有多种译法,港台翻译为:佐敦,而作为国家,又翻译为:约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中文的乔丹,就指 Michael Jordan 中的 Jordan。

  2. 按照英美法的定义,公众人物/知名人士 (public personage),因其职业、成就、声誉、生活方式等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其个人隐私权无法得到全部维护。另外,乔丹是退役球员,其本身的知名度已经在不断降低,是否满足知名人士的定义范围,也有待证明。

  3. 名誉损害往往是原告起诉的诉由,但是很难证明。名誉损害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实质性的。1922 年 Blazer 诉 Yardley 一案中,英美法系的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因为使用了著名品牌 Blazer 而对原告的声誉产生坏的联想。类似道理,中国乔丹体育一直奉守诚实经营原则,价格公道,童叟无欺,没有证据表明这对美国退役篮球明星乔丹的名誉产生坏的联想。

  其次,在 1996 年,英国哈罗德连锁企业 诉 哈罗德中学 (Harrods v Harrodian School) 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在一个行业知名并不意味着在所有行业都知名 (to be known for one thing is not the same as to be known for everything)。

  4. 在跟姓名侵权有关的案件中,必须使用人名的全称 (full name)。乔丹只是一个姓,而非全名。如果使用的是非全名,缩写名或绰号,抗辩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参看 1980 年 碧芭集团 诉 碧芭女装时尚店一案 (Biba Group Ltd v. Biba Boutique)。

  第二部分:消费者问题

  在对消费者的负责方面,主要看是否有欺诈和误导,在价格方面是否以次充好。

  乔丹体育招股书中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招股书还披露,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所以,乔丹体育已经对公众履行了诚实告知义务。

  1946 年斯密斯海顿有限公司申请案 (Smith-Hayden & Co Ltd’s Application) 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如果商标的使用是正当或合理的,且与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关联,就不存在给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的可能性。

  乔丹体育从未在这方面误导或欺诈消费者,乔丹体育一直踏踏实实做事,以乔木高高然而上之品质作为企业精神要求自己。没有证据表明,乔丹体育的绝大多数消费者,是由于美国明星乔丹的影响,在误导情况下而决定购买产品。

  乔丹体育跟美国明星 Michael Jordan 的中文姓雷同,纯属巧合。或许有少数消费者受到乔丹这一名字的影响而注意到这一产品,但消费者决定购买时,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消费者的理性。在考虑到商品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时,英美法系的法院认为:

  消费者一般具备一定程度的理性,具有良好的信息渠道、一定的观察力和注意力。
  参见 2000 年Lloyd Schuhfabrik Meyer 诉 Klijsen Handel;

  而法院不支持那些极端愚蠢和极其粗心大意的消费者 (moron in a hurry)。
  参见 1979 年 晨星合作社有限公司 诉 新闻快报 (Morning Star Co-operative Society Ltd v Express Newspapers)。

  所以,有个别消费者购买了乔丹体育产品后以名称误导为理由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说一句,我们福建人,最是勤劳肯干的民族 (salts of the earth)。在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相对来说,最佳雇主的得分,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也较少企业负面新闻。

  美国人乔丹称,起诉不是钱的问题,将用赔款发展中国篮球事业,这是做贼心虚,有违美国法律传统。因为在美国法律传统中,侵权主要的问题是损害赔偿,并且往往由陪审团决定,对钱的问题,原告一定是理直气壮的,乔丹这种有违美国传统的做法,无疑是做贼心虚。

  乔丹的姓名侵权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反而真正损害了其以前的名誉,必将偷鸡不着蚀把米。
http://www.dsjunshi.com/top81bbs ... 1854&id=5061854
这结果挺无耻的
南方的草木,作为福建人,建议这个企业发展后赛过原来的规模,名字直接叫“赛林木”
乔丹这个品牌真心不咋地,2011年买了套乔丹,我勒个去还不如地摊货!一件薄毛衫洗了一水就变成麻袋了,我这又高又胖的身材居然跟穿麻袋一样!就这破玩意居然花了近300元!超级骗子!
呵呵,真够不要脸的.
我觉得倒是篮球王有点理亏
乔丹这个名字有姓乔的朋友叫这个名字,凭什么这个中国名字就属于一个连汉字都不会写的美国人了??
再怎么辩驳,消费者听见乔丹这个名字都会想起飞人而不是什么南方的草木。
天子之剑 发表于 2013-4-29 22:05
我觉得倒是篮球王有点理亏
乔丹这个名字有姓乔的朋友叫这个名字,凭什么这个中国名字就属于一个连汉字都不 ...
不能仅仅从乔丹这一个名字来下判断。

首先,乔丹这个名字加上他用的飞人图案,嫌疑就很大了。

其次,乔丹体育连乔丹孩子的名字也都注册了,这就很明显的表明了就是盗用乔丹的名气。
阿迪王笑而不语
说实话,这种中国企业真心不想支持。
楼主转的乔丹体育的辩解纯属扯淡!中文译名应该享有与原名同样的保护权,是个中国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就是打着人家迈克尔的牌子卖自家的玩意儿!不过,这也给老外提了醒,以后申请商标的时候得同时在中国把相似的译音同时注册才行。
反正我没买过这山寨,以后也不会买
woodface 发表于 2013-5-3 00:21
楼主转的乔丹体育的辩解纯属扯淡!中文译名应该享有与原名同样的保护权,是个中国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就是打 ...
有种农药叫克铃盾,还有克零顿去屑止痒洗剂等等,比尔克林顿能用这个来告?  
不管乔丹体育是不是误导消费者,仅从名字上来说,人家无可指责的。


扣篮的LOGO加上乔丹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者,我就曾被误导过。国内这种品牌坑人骗人的太多了,还有什么“骆驼”户外,专卖店自称是“美国骆驼”,去。现在街头上的服装专卖店爱用字母做商标,反正一般国人也不了解。口袋银两不够,还是买老老实实的国货好,价钱公道质量还行。充门面买自己不懂的品牌或产品,就是要吃亏。

扣篮的LOGO加上乔丹字样,容易误导消费者,我就曾被误导过。国内这种品牌坑人骗人的太多了,还有什么“骆驼”户外,专卖店自称是“美国骆驼”,去。现在街头上的服装专卖店爱用字母做商标,反正一般国人也不了解。口袋银两不够,还是买老老实实的国货好,价钱公道质量还行。充门面买自己不懂的品牌或产品,就是要吃亏。
其实没什么好争的,彼此心知肚明
名字+图案,有误导嫌疑。

ps,我就有一套乔丹运动衣买的时候真以为是授权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