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遇4人抢劫 捡砖头砸死1人被判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40:55
http://news.163.com/13/0312/17/8 ... sysBvalid#www_resys

捡路边砖砸死劫匪 判无罪不赔偿

送女友回家路上遭遇4人抢劫,情急之下锦州小伙捡起路边砖头自卫,没想到却砸死了其中一人。近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砸死人小伙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深夜11时,23岁的锦州小伙小李陪女友小丽看完电影。时值深夜,街上行人稀少,小李为了女友安全,准备亲自将其送回家。“别动,把钱和手机交出来!”二人走至女友家附近一处胡同拐角时,黑影里突然跳出4名蒙面男子,呈包抄之势将小李和女友围住。为首两人一边手持尖刀顶住小李的喉咙,一边大喝。“放开她,有什么冲我来。”小李推开女友,挺胸怒视4人。“哟,还挺能逞英雄。”4人见状围住了小李,不停催促他拿出财物。

小李一边假意翻兜拿钱,一边用眼角余光扫视地面寻找反抗的武器。正好地上有一块砖头,小李趁4人不备,迅速弯腰捡起砖头,向自己正前方一名持刀男子头部砸去。“啊”的一声,被砸的男子应声倒下,血溅当场。小李趁势举起砖头大喊,“谁再敢过来就和他一个下场!”剩余三人被地上大摊鲜血吓得浑身发抖,转身就逃。

见他们逃跑,小李并没有继续追赶,而是拿出手机拨打110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地上的男子已经当场死亡。

两天后,剩余3名蒙面男子也被警方抓获。

经司法程序,案件最终被递交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死者家属与小李等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死者家属认为,虽然死者实施了犯罪,但罪不至死。小李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并当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小李赔偿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

而小李则认为,自己在被刀子逼迫下才做出反抗行为,当时只想将劫匪们击倒,并没想杀人,应当算成正当防卫。

经审理,法官认为,小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一系列规定,对死者的死亡不负有任何刑事责任,应予无罪释放。

关于死者家属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法官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不予采纳。

以案说法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可“无限防卫”





“针对6类重大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普通“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较多,必须在满足适用行为、侵害程度的两大前提下方可生效。但在6类正在进行中的暴力犯罪中,受害人针对加害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都不过分。

“不过,一旦加害人终止犯罪,‘无限防卫’也随之失效。 ”法官表示,如在本案中,小李追击逃走的3人并将其重伤,或在加害人倒地后继续对其攻击导致死亡,都应归于“防卫过当”,因为此时加害人已无法继续犯罪行为。
http://news.163.com/13/0312/17/8 ... sysBvalid#www_resys

捡路边砖砸死劫匪 判无罪不赔偿

送女友回家路上遭遇4人抢劫,情急之下锦州小伙捡起路边砖头自卫,没想到却砸死了其中一人。近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砸死人小伙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深夜11时,23岁的锦州小伙小李陪女友小丽看完电影。时值深夜,街上行人稀少,小李为了女友安全,准备亲自将其送回家。“别动,把钱和手机交出来!”二人走至女友家附近一处胡同拐角时,黑影里突然跳出4名蒙面男子,呈包抄之势将小李和女友围住。为首两人一边手持尖刀顶住小李的喉咙,一边大喝。“放开她,有什么冲我来。”小李推开女友,挺胸怒视4人。“哟,还挺能逞英雄。”4人见状围住了小李,不停催促他拿出财物。

小李一边假意翻兜拿钱,一边用眼角余光扫视地面寻找反抗的武器。正好地上有一块砖头,小李趁4人不备,迅速弯腰捡起砖头,向自己正前方一名持刀男子头部砸去。“啊”的一声,被砸的男子应声倒下,血溅当场。小李趁势举起砖头大喊,“谁再敢过来就和他一个下场!”剩余三人被地上大摊鲜血吓得浑身发抖,转身就逃。

见他们逃跑,小李并没有继续追赶,而是拿出手机拨打110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地上的男子已经当场死亡。

两天后,剩余3名蒙面男子也被警方抓获。

经司法程序,案件最终被递交到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法庭上,死者家属与小李等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死者家属认为,虽然死者实施了犯罪,但罪不至死。小李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并当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小李赔偿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

而小李则认为,自己在被刀子逼迫下才做出反抗行为,当时只想将劫匪们击倒,并没想杀人,应当算成正当防卫。

经审理,法官认为,小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一系列规定,对死者的死亡不负有任何刑事责任,应予无罪释放。

关于死者家属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法官以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不予采纳。

以案说法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可“无限防卫”





“针对6类重大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普通“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较多,必须在满足适用行为、侵害程度的两大前提下方可生效。但在6类正在进行中的暴力犯罪中,受害人针对加害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都不过分。

“不过,一旦加害人终止犯罪,‘无限防卫’也随之失效。 ”法官表示,如在本案中,小李追击逃走的3人并将其重伤,或在加害人倒地后继续对其攻击导致死亡,都应归于“防卫过当”,因为此时加害人已无法继续犯罪行为。
这个判得不错哦,要是天朝是判例法的司法体系就好了。。。
这小伙 身手不错, 心里素质也不错。。。
为什么坏人拿着刀呢?不是禁刀了么?这算不算警察渎职呢?
不学好的下场 命都没了还要家里人打官司丢人现眼
犯罪分子家属无理取闹要重判才是好的司法体系,不以为耻才是沦丧。
天朝终于有有良心的法官了
判的不错,就应该这样!!抢劫还有理了怎么地……………………
这样判才好!!
还有脸要钱
业界良心
这小伙子不错,法官也不错~~

死了的抢劫犯一家都不是啥好东西~~
死者家属认为,虽然死者实施了犯罪,但罪不至死。小李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并当庭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小李赔偿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
无耻无底线,太丢人了。
这贼的家人太无耻了吧。
a2free 发表于 2013-3-12 21:18
犯罪分子家属无理取闹要重判才是好的司法体系,不以为耻才是沦丧。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扯皮,就叫做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用你们的话来说,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浪费纳税人的钱”。

好的司法体系?呵呵。一个国家每年花几十亿美元去养着一群反人类的罪犯,敢情那国的冥族制度花的不是您的钱,他们自己的纳税人倒都还心疼得要死。

如果你认为一个胸大腰柔屁股翘的人妖才称得上真正的美女,那大家会尊重你的看法,但你最好不要强迫大家去接受你的看法。欧美司法体系,你说说它的严谨倒也罢了,不要连漏洞也一并舔,他们自己的司法机构对这些变态学院派写出来的法律都头疼得要死。
小伙好样的,法官也好样,死者家属全是垃圾!
对LS这些小屁孩真是汗颜,你们知道个屁的司法公正,犯罪分子家属有权诉才是程序正义
总算有个正面典型了,小伙子得表扬,这种算见义勇为不?
这法官不错啊,没让人寒心。
我终于感觉到法律的价值不只是保护犯罪分子
事实求是而已。记者的报导也没什么容易引发误解的地方。
对白设计得太弱了,记者高小水平。
LZ如果对方4人没有拿刀,拿的是棍子或者是赤手空拳呢?4个打一个也是很容易打死人的。
很好很好
自从公知发明了用罪不致死来打压守法公民的自卫权捍卫犯罪分子的尊严后,罪犯家属也学会了。
这小伙真不错,心理素质好,法官这次终于给力了一把
心理素质除了天生的还能怎么锻炼( ̄. ̄)…学生的话,我觉得我的心理素质不行,遇到事不冷静

不过客观的说,保护犯罪分子也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总不能和80年代一样,死了都不告诉家属为什么死。那毕竟不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屁个罪不至死,本来法律依据就是无限自卫权。
换句话说,当事人不是在依据法律对死者进行审判,而是在实行自己的无限自卫权,其中造成的伤亡,当然不能依照罪不至死来商定。
什么“不想杀人”之类的都是狗屁话,你抢劫人家自动拥有无限自卫权,你想不想干啥跟这个没关系。再说,你凭什么证明你不想杀人啊?
总算是有个有良知的法官了么?
打的好!!!判的好!!!
从死者家属的表现看,株连九族有时会显得多么正确······
wcgsjo 发表于 2013-3-12 21:16
为什么坏人拿着刀呢?不是禁刀了么?这算不算警察渎职呢?
要是人都那么听话就好了
法官判的有理有据,好
奇多圈 发表于 2013-3-13 10:52
要是人都那么听话就好了
那不就是 只管好人不管坏人?
早就说了。这是一条不可能严格执行的法律。到头来吃亏的总是守法的人。
应该把判决书贴在案发地点,或者在案发地点树立个大牌子——此处曾有四人抢劫,一人被受害人当场拍死,经法院判决,受害人属正当防卫,拍死活该,不承担任何刑事民事责任。

肥肥大熊 发表于 2013-3-13 11:02
应该把判决书贴在案发地点,或者在案发地点树立个大牌子——此处曾有四人抢劫,一人被受害人当场拍死,经法 ...

这种情况。全国好像就不会一刀切了。
如果判决都没有争议。律师和那些。。。。。。吃谁的?法律就是猴皮筋?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想要正当防卫,那就一击KO(不能补充)

nazci 发表于 2013-3-12 22:55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扯皮,就叫做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用你们的话来说,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 ...


现在是小偷劫匪被狗咬死跑路摔死,家属一闹事就能获得一大笔赔偿,以前是不可能的,现在就出妖怪,难道闹事的死者家属不是犯罪行为吗?怎么不依法处理,文中的死者家属一想追究小伙子刑事责任二就想赔钱,不是无耻是什么,当然文中的死者家属还没有到打上小伙子家门堵公路的程度,能在法院上解决。
nazci 发表于 2013-3-12 22:55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扯皮,就叫做浪费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用你们的话来说,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 ...


现在是小偷劫匪被狗咬死跑路摔死,家属一闹事就能获得一大笔赔偿,以前是不可能的,现在就出妖怪,难道闹事的死者家属不是犯罪行为吗?怎么不依法处理,文中的死者家属一想追究小伙子刑事责任二就想赔钱,不是无耻是什么,当然文中的死者家属还没有到打上小伙子家门堵公路的程度,能在法院上解决。
studhorse 发表于 2013-3-12 21:09
这个判得不错哦,要是天朝是判例法的司法体系就好了。。。
是的话根本没这个判决
肾好肾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