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的刑事律师真的能把活人说死 把死人说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13:36
经常听到这样一段话, 某人犯了罪, 他家人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轻判你, 甚至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判你无罪. 律师真能把活人说死 把死人说活吗
比如故意杀人 能否说成是故意伤害致死 经常听到这样一段话, 某人犯了罪, 他家人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轻判你, 甚至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判你无罪. 律师真能把活人说死 把死人说活吗
比如故意杀人 能否说成是故意伤害致死
比如故意杀人 能否说成是故意伤害致死 经常听到这样一段话, 某人犯了罪, 他家人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轻判你, 甚至说, 我一定给你请最好的律师, 让法院判你无罪. 律师真能把活人说死 把死人说活吗
比如故意杀人 能否说成是故意伤害致死
说死比较可能 。说活就有难度了。。。
真正像电视电影里面那种逆转乾坤的非常少
刑事案件一般起诉,内部证据是非常充分的,要翻案非常难,一般比如说无期,打成有期或者缓刑,已经相当不错了。简单说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经济案件就要看情况了,一般谁对经济法规解读更能让法官倾向于自己的一方,但是一上来就百战百胜的,没见过
刑事案件一般起诉,内部证据是非常充分的,要翻案非常难,一般比如说无期,打成有期或者缓刑,已经相当不错了。简单说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经济案件就要看情况了,一般谁对经济法规解读更能让法官倾向于自己的一方,但是一上来就百战百胜的,没见过
LS的港台影视剧看多了,TB有能力的知名大律师跟本就不在法庭上玩,TB是玩后台的,不开庭的才是真真有本事的律师.
纪昀 发表于 2013-1-7 17:21
LS的港台影视剧看多了,TB有能力的知名大律师跟本就不在法庭上玩,TB是玩后台的,不开庭的才是真真有本事的律师 ...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LS的港台影视剧看多了,TB有能力的知名大律师跟本就不在法庭上玩,TB是玩后台的,不开庭的才是真真有本事的律师 ...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逻辑运用再熟练,也只能以事实为基础。要相信法官的智商和逻辑思维未必就比律师差。一些技巧也许能干扰思维不清晰不认真的围观者,有利于营造舆论氛围,但是法官还是能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力的。最终采信某个论调的权力在法官手里。
首先来说,律师了解法律,他是站在被告一边的,自然想办法替被告说话。要是检方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律师也没什么好的办法,不过要是检方案子做的漏洞百出,口供都是打出来的,那就别怪律师找漏洞了。
直接搜索现有 故意伤害致死 的案例,看有没有 故意杀人 的情况。
蛤蟆值夜班 发表于 2013-1-7 17:25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不是这个意思,不开庭意味着被告或者被告律师关系硬,开庭也赚不到便宜,。
举个例子,两年前的重庆,如果你因为一件几百万的欠款纠纷和一家公司打官司,而对手请的的律师是不厚的夫人(不厚夫人是律师,在重庆有家开来律师事务所),你说这个官司还用得着开庭打?直接就放弃了,得不偿失。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不是这个意思,不开庭意味着被告或者被告律师关系硬,开庭也赚不到便宜,。
举个例子,两年前的重庆,如果你因为一件几百万的欠款纠纷和一家公司打官司,而对手请的的律师是不厚的夫人(不厚夫人是律师,在重庆有家开来律师事务所),你说这个官司还用得着开庭打?直接就放弃了,得不偿失。
蛤蟆值夜班 发表于 2013-1-7 17:25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不开庭的意思就是原告放弃诉讼,原告也会衡量继续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因小失大,就像上面我举的例子,你敢继续告,就是不给我面子,不给我面子我就让你在重庆吃不了兜着走。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不开庭的意思就是原告放弃诉讼,原告也会衡量继续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因小失大,就像上面我举的例子,你敢继续告,就是不给我面子,不给我面子我就让你在重庆吃不了兜着走。
楼主可以在网上搜索北海伤害案,这个案子真的把死的搞成活的了。到现在这个案子还无法判决。
mmgm 发表于 2013-1-7 17:41
逻辑运用再熟练,也只能以事实为基础。要相信法官的智商和逻辑思维未必就比律师差。一些技巧也许能干扰思维 ...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逻辑运用再熟练,也只能以事实为基础。要相信法官的智商和逻辑思维未必就比律师差。一些技巧也许能干扰思维 ...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kwzolo 发表于 2013-1-7 18:49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那位法官做啥事了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那位法官做啥事了
就是扶老人的那个彭宇案。。。。这么出名的事件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啊。。。。。
张雨延 发表于 2013-1-7 19:05
就是扶老人的那个彭宇案。。。。这么出名的事件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啊。。。。。
哦 这个啊 年代久远 没什么印象了
就是扶老人的那个彭宇案。。。。这么出名的事件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啊。。。。。
哦 这个啊 年代久远 没什么印象了
张雨延 发表于 2013-1-7 19:05
就是扶老人的那个彭宇案。。。。这么出名的事件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啊。。。。。
你不知道彭宇案去年的逆转吗?
事实证明,南京法院的判决的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是高度一致的。彭宇不仅撞了人,还掩饰自己。这种行为丝毫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多大的损害。
就是扶老人的那个彭宇案。。。。这么出名的事件不要告诉我你不知道啊。。。。。
你不知道彭宇案去年的逆转吗?
事实证明,南京法院的判决的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是高度一致的。彭宇不仅撞了人,还掩饰自己。这种行为丝毫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多大的损害。
kwzolo 发表于 2013-1-7 18:49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我很愿意相信你的话
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王浩法官大人让我无法相信啊!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这个基本是不可能的,一般的刑事案件没有那个律师敢认真处理。李庄案就是一个很普遍的例子。
我有个朋友在黑龙江做刑事案子,代理意见都成了套路了,无犯罪记录、无刑事责任年龄、有自首表现等。开庭前复制粘贴,五分钟一个辩护状子就出来了。有一次开庭,状子读了一半,法官都腻了,问他:你就不能有点新鲜的?
以前网上报过一个案子,公安的身份证系统错误,抓错人了。这么明显的错误被告的这个倒霉的小子的律师照样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
要是无罪辩护也有人敢做。聂树斌、佘祥林、王余斌都是无罪辩护。张思之这种律师也不是一般检察院敢做司法报复的。案子照样输。
刑事案子找律师没啥用,就是走个流程。
我有个朋友在黑龙江做刑事案子,代理意见都成了套路了,无犯罪记录、无刑事责任年龄、有自首表现等。开庭前复制粘贴,五分钟一个辩护状子就出来了。有一次开庭,状子读了一半,法官都腻了,问他:你就不能有点新鲜的?
以前网上报过一个案子,公安的身份证系统错误,抓错人了。这么明显的错误被告的这个倒霉的小子的律师照样在法庭上做有罪辩护。
要是无罪辩护也有人敢做。聂树斌、佘祥林、王余斌都是无罪辩护。张思之这种律师也不是一般检察院敢做司法报复的。案子照样输。
刑事案子找律师没啥用,就是走个流程。
楼主说的是西方国家和香港这些地方 台湾都不行..
季路 发表于 2013-1-8 10:45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求链接。。。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求链接。。。
南京老太太案,过了这么久,我相信已经说不清了~
当事人承认能如何?
当事人承认能如何?
不开庭怎么说 直接无罪释放连开庭都省了吗
百度:彭真 儿子
百度:彭真 儿子
一般要判死刑的案件都需要审判委员会的复核通过,而审判委员会至少是五人以上,如果有三票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法不容恕,但情有可原。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被通过。厉害的刑辩律师和这些人一般比较熟悉,有些事情容易沟通一些。剩下的你就可以想象了,呵呵
辛普森杀妻案
现实派 发表于 2013-1-8 10:49
南京老太太案,过了这么久,我相信已经说不清了~
当事人承认能如何?
不是现在承认,当时就承认了,而且彭宇和法院签订了协议。
说明什么?
说明彭宇对公众撒谎,说明法官不是糊涂法官。
南京老太太案,过了这么久,我相信已经说不清了~
当事人承认能如何?
不是现在承认,当时就承认了,而且彭宇和法院签订了协议。
说明什么?
说明彭宇对公众撒谎,说明法官不是糊涂法官。
季路 发表于 2013-1-8 10:45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南京法官没有判错。
去年已经公布了真相,确实就是彭宇撞的,他自己承认了。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kwzolo 发表于 2013-1-8 11:11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估计法官作文水平有限,遣词造句不行 。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估计法官作文水平有限,遣词造句不行 。
都非 发表于 2013-1-8 10:58
一般要判死刑的案件都需要审判委员会的复核通过,而审判委员会至少是五人以上,如果有三票认为犯罪嫌疑人虽 ...
你搞定了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怎么搞定?检察院是可以抗诉的,及时到了二审,检察院那边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一般要判死刑的案件都需要审判委员会的复核通过,而审判委员会至少是五人以上,如果有三票认为犯罪嫌疑人虽 ...
你搞定了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怎么搞定?检察院是可以抗诉的,及时到了二审,检察院那边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季路 发表于 2013-1-8 11:13
估计法官作文水平有限,遣词造句不行 。
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周得审多少个案子?一个判决书最少四五千字,还得保证质量。要是都得写成论文了,一个案子没三年下不来。
我有个同学在北京通州法院,年底案子忙的时候全员加班写判决书,不到12点谁都别想回家。私企都没有这么加班的。
估计法官作文水平有限,遣词造句不行 。
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周得审多少个案子?一个判决书最少四五千字,还得保证质量。要是都得写成论文了,一个案子没三年下不来。
我有个同学在北京通州法院,年底案子忙的时候全员加班写判决书,不到12点谁都别想回家。私企都没有这么加班的。
kwzolo 发表于 2013-1-8 11:11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你有没有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的看一遍?
这个文书从逻辑推理上算不上是教科书,但也是很严密的。最该杀的是彭宇这种毁灭中国道德文明的。
判没判错两说
那个判决书就是脑残!写出这份判决书字句的人就是脑残
你有没有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的看一遍?
这个文书从逻辑推理上算不上是教科书,但也是很严密的。最该杀的是彭宇这种毁灭中国道德文明的。
你有没有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的看一遍?
这个文书从逻辑推理上算不上是教科书,但也是很严密的。最该杀的是 ...
今天就这帖还能让我笑笑……
这个文书从逻辑推理上算不上是教科书,但也是很严密的。最该杀的是 ...
今天就这帖还能让我笑笑……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1-8 11:58
今天就这帖还能让我笑笑……
彭宇当众撒谎就没有责任吗?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彭宇利用媒体操作司法,对法律文书断章取义。造成了现在社会道德的极大倒退。这就是个混 蛋行为。
今天就这帖还能让我笑笑……
彭宇当众撒谎就没有责任吗?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彭宇利用媒体操作司法,对法律文书断章取义。造成了现在社会道德的极大倒退。这就是个混 蛋行为。
彭宇当众撒谎就没有责任吗?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
今天有两个帖子能让我开心开心了……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
今天有两个帖子能让我开心开心了……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判决书的这一句,已经足以把王浩法官推入道德文明的深渊了
彭宇当时的做法是送老太婆去医院,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不合社会情理”
真的不合社会情理吗?不合吗?不合吗?
这一句包含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你撞的,按社会情理,你就不会送她去医院!
这是哪门子的社会情理?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1-8 11:54
你有没有把判决书从头到尾的看一遍?
这个文书从逻辑推理上算不上是教科书,但也是很严密的。最该杀的是 ...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
判决书的这一句,已经足以把王浩法官推入道德文明的深渊了
彭宇当时的做法是送老太婆去医院,这个行为,被认为是“不合社会情理”
真的不合社会情理吗?不合吗?不合吗?
这一句包含的逻辑是,如果不是你撞的,按社会情理,你就不会送她去医院!
这是哪门子的社会情理?
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周得审多少个案子?一个判决书最少四五千字,还得保证质量。要是都得写成论文了,一 ...
判决书是机打还是手写
判决书是机打还是手写
听过不少国内刑事诉讼法三驾马车之一老邱的课,就以牛逼的老邱而言,没有后台照样玩不转。。。
无罪辩护纯粹找虐。洁身自爱,远离刑事辩护。
美国可以 国内难 法系不一样 美国是案例法 如果历史上有个类似情况轻判的 垃圾律师不一定能翻出案卷 牛逼律师团能找出来当案例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3-1-8 12:01
彭宇当众撒谎就没有责任吗?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
这么多年了,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这事情所造成的后果已经是事实了。
彭宇当众撒谎就没有责任吗?
南京法院的那个依据常理这句结论后面前面那一堆论述都被选择性的忽略了。
...
这么多年了,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这事情所造成的后果已经是事实了。
kwzolo 发表于 2013-1-8 12:13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 ...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本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 ...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本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