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对执法者既是监督也是保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4:16:24
http://opinion.cpd.com.cn/n10258251/c15246077/content.html

2012年12月27日 09:46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增加“技术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等,“小宪法”的大修改,引起了全社会轰轰烈烈的讨论。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章、548条、7万余字”,这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引起舆论再次沸腾。

  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到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给这个《解释》冠以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之名,一点不为过。对于执法者而言,不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它的配套司法解释,每一项规定,甚至每一个字词都应该仔细推敲、认真学习。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全程录音录像,这是新刑诉法对防止非法证据产生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而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对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个别民警除略带有一丝“恐惧”外,还发出“以后办案可怎么办”的感叹?笔者认为,这种“恐惧”并不必要。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越来越专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无疑需要越来越高的技巧。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对于监所而言,是一种对硬件规范上的“倒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对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则是摒弃“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一次思维洗礼。这样的洗礼,可能会给警察办案带来短期的难以适应,却会对保障人权、规范执法、推进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首先,有了录音录像,我们将更加注重执法规范,群众会更加满意,公安形象更亲民。其次,我们的证据类型将更加丰富、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办案更容易办成铁案,更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尤其在办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但“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同时,有了录音录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要出庭作证时,我们不至于有理说不清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执法人员也确实遇到了一些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无赖”,也遇到了一些颇有权势的“官一代”、“官二代”,一些袭击警察、报复警察、冤枉警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录音录像有时就如“救命稻草”。一位来自香港警察学院的总督察曾说,警察要维护好自己的公众形象,就要把自己调整为一种“随时可能被拍到”的状态。考虑到自己可能被“拍到”,我们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执法服务就会更加规范。事实上,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摄像头摆在前面,更需要在心里装上一个隐形“摄像头”,时时监督自己、时时警醒自己。毕竟,有理走遍天下。法治的昌明需要每一个执法者从自身做起,做守法表率。
http://opinion.cpd.com.cn/n10258251/c15246077/content.html

2012年12月27日 09:46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无疑是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从225条增加到290条,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增加“技术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等,“小宪法”的大修改,引起了全社会轰轰烈烈的讨论。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4章、548条、7万余字”,这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引起舆论再次沸腾。

  从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到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认定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到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给这个《解释》冠以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之名,一点不为过。对于执法者而言,不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它的配套司法解释,每一项规定,甚至每一个字词都应该仔细推敲、认真学习。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全程录音录像,这是新刑诉法对防止非法证据产生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而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对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个别民警除略带有一丝“恐惧”外,还发出“以后办案可怎么办”的感叹?笔者认为,这种“恐惧”并不必要。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越来越专业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无疑需要越来越高的技巧。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对于监所而言,是一种对硬件规范上的“倒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对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则是摒弃“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一次思维洗礼。这样的洗礼,可能会给警察办案带来短期的难以适应,却会对保障人权、规范执法、推进法治建设带来深远影响。

  首先,有了录音录像,我们将更加注重执法规范,群众会更加满意,公安形象更亲民。其次,我们的证据类型将更加丰富、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办案更容易办成铁案,更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尤其在办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但“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同时,有了录音录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要出庭作证时,我们不至于有理说不清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执法人员也确实遇到了一些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的“无赖”,也遇到了一些颇有权势的“官一代”、“官二代”,一些袭击警察、报复警察、冤枉警察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个时候,录音录像有时就如“救命稻草”。一位来自香港警察学院的总督察曾说,警察要维护好自己的公众形象,就要把自己调整为一种“随时可能被拍到”的状态。考虑到自己可能被“拍到”,我们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执法服务就会更加规范。事实上,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摄像头摆在前面,更需要在心里装上一个隐形“摄像头”,时时监督自己、时时警醒自己。毕竟,有理走遍天下。法治的昌明需要每一个执法者从自身做起,做守法表率。
希望更多公众了解新刑诉法,让大家都有证据意识。
警察用的便携录音录像设备是什么样的?
我其实也需要一个,工作上各色人等各种扯皮事儿。
夜行猪 发表于 2012-12-28 22:09
警察用的便携录音录像设备是什么样的?
我其实也需要一个,工作上各色人等各种扯皮事儿。
最常用的应该就是手机上的摄像头
美片:警戒解除 里俩主角不是在工作中装了这玩意
非常有必要!!太原那个事……
能随便删除的?…
那有什么用…
虽然一般案件是可以录音录像,但实际要求是都要录音录像,而且讯问过程中的录像不能中断,删除了提供不了,人家要求提供的时候很麻烦,被告律师如果直接提出证据无效、存疑,公安捏着鼻子也只有认栽。
新规定---接处警开执法记录仪--如需移送到派出所,到声像采集区后方可关闭...执法记录仪也要完整性
上班族 发表于 2012-12-29 11:06
新规定---接处警开执法记录仪--如需移送到派出所,到声像采集区后方可关闭...执法记录仪也要完整性
能上张“执法记录仪”的图片不?够便携不?好用不?外形够低调不?私人能买不?
早就想买mini dv,但是市场鱼目混珠。《警戒解除》那种胸前的,百十块到几百块都有。
夜行猪 发表于 2012-12-29 11:22
能上张“执法记录仪”的图片不?够便携不?好用不?外形够低调不?私人能买不?
早就想买mini dv,但是市 ...
私人不可以
妄想用所谓的科技突破制度的落后,下次再出太原那种事还能逃?
普通人要做好事也可以装,扶老头老太太什么的。
上次一小伙夫老太太不就是要旁人用手机录像作证么,这个报道说的没错,全程录像既是监督也是保护。

其实这个对执法对象也一样既是保护也是监督,以后想说城关大人可不容易,可不是冷不丁躺在地上就能说的了。
对高强度的,比如讯问那种,可能是种监督

对于低强度的,比如询问、交警执法,更多算是保护
出警时必须佩戴执法仪(被省厅督察队抓到没有的话,会被直接炒掉),第二天下班后,还得把执法仪交到大队,由内勤统一保存录制的内容。
强烈要求所有交警包括辅警全部装备上版说的那个玩意,小面包说你客货混装,开票500不开票200,碰到好几回了。
对高强度的,比如讯问那种,可能是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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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翻供
cap9 发表于 2012-12-29 13:26
出警时必须佩戴执法仪(被省厅督察队抓到没有的话,会被直接炒掉),第二天下班后,还得把执法仪交到大队, ...
你那这么严啊...
夜行猪 发表于 2012-12-28 22:09
警察用的便携录音录像设备是什么样的?
我其实也需要一个,工作上各色人等各种扯皮事儿。
执法记录仪,你百度一下就能看到是啥样了
上班族 发表于 2012-12-29 16:24
你那这么严啊...
没办法啊。我基本是不遇到麻烦事能不开就不开的。
最好是装上
blyx 发表于 2012-12-29 15:43
强烈要求所有交警包括辅警全部装备上版说的那个玩意,小面包说你客货混装,开票500不开票200,碰到好几回了 ...
辅警是没有独立执法权的,理论上可以不装......
上班族 发表于 2012-12-29 11:06
新规定---接处警开执法记录仪--如需移送到派出所,到声像采集区后方可关闭...执法记录仪也要完整性
早在今年年初我这儿就这样了,我曾亲历一个盗窃现场、一个斗殴现场,出警均三人以上,带队警官向当事人询问情况,另一名警员或协警站在该当事人身后,第三名警员持执法记录仪在外围多角度拍摄
楼上你们那地方一轮巡逻班得上多少人啊?
上班族 发表于 2012-12-29 11:27
私人不可以
这个和对讲机手咪是一体的?
私人用貌似有运动摄像机
不过尺寸比这个大多了
cap9 发表于 2012-12-29 13:26
出警时必须佩戴执法仪(被省厅督察队抓到没有的话,会被直接炒掉),第二天下班后,还得把执法仪交到大队, ...
虽然很严格但觉得是个好事
对普通人来说 最值得掏钱买的是 行车记录仪。
香港最早是廉署带头审讯时要全程录影,省了笔录,问答都流畅,不用停下来写,後来所有执法部门都用。没有这个以前,开庭就翻供是指定动作。
cap9 发表于 2012-12-30 22:17
没办法啊。我基本是不遇到麻烦事能不开就不开的。
就怕遇到突发事件,你再开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