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6种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转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44:55
公安6种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

http://china.caixin.com/2016-06-22/100957319.html

 【财新网】(记者 孔晓琦)6月21日,一则名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文件在网上流传。多个独立信源向财新记者证实,《规定》包括总则、记录、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共五章20条,由公安部近期印发至各省份公安厅局,并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记录仪及其系统的使用管理,既契合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公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中国警察网披露,2015年6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就曾做上述表示,他介绍,当时公安部法制局正在起草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现场执法记录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元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重塑警察形象,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执法水平。但如何追责公安机关违规违法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渠道,《规定》存在不足。

  6种执法现场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6种执法现场中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即: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规定》提出,如在执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个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规定》明确,执法警察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4种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种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学者指《规定》具有“部门立法”缺陷

  长期从事警察权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元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规定》系公安部首次系统、全面地针对公安机关在法治现场记录工作的文件。“在执法规范体系的规定上,具有严密性和较大创新性”。

  李元起称,此前有关执法取证等方面的规定多是各地、各警种各自规定,“零散、地方性、粗线条”。《规定》涉及到了执法全过程,考虑细致,“如果公安机关真的能按照这个规定做,出问题的可能性要小很多。”

  但同时他强调,《规定》也有具有部门立法的缺陷,“只规定自己的权力。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追责的规定模糊。如果警察违规违法了怎么追究,怎么处罚,谁来处罚,追究什么法律责任,《规定》没有体现,很难落实”。

  李元起认为,警察执法不当后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相对人通过什么程序维权和寻求救济,《规定》也没有明确。

公安6种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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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孔晓琦)6月21日,一则名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文件在网上流传。多个独立信源向财新记者证实,《规定》包括总则、记录、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共五章20条,由公安部近期印发至各省份公安厅局,并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公安机关推动执法记录仪及其系统的使用管理,既契合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公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中国警察网披露,2015年6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就曾做上述表示,他介绍,当时公安部法制局正在起草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现场执法记录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元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重塑警察形象,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执法水平。但如何追责公安机关违规违法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渠道,《规定》存在不足。

  6种执法现场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6种执法现场中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即: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

  《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规定》提出,如在执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个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规定》明确,执法警察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4种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

  《规定》要求,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种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学者指《规定》具有“部门立法”缺陷

  长期从事警察权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元起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规定》系公安部首次系统、全面地针对公安机关在法治现场记录工作的文件。“在执法规范体系的规定上,具有严密性和较大创新性”。

  李元起称,此前有关执法取证等方面的规定多是各地、各警种各自规定,“零散、地方性、粗线条”。《规定》涉及到了执法全过程,考虑细致,“如果公安机关真的能按照这个规定做,出问题的可能性要小很多。”

  但同时他强调,《规定》也有具有部门立法的缺陷,“只规定自己的权力。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追责的规定模糊。如果警察违规违法了怎么追究,怎么处罚,谁来处罚,追究什么法律责任,《规定》没有体现,很难落实”。

  李元起认为,警察执法不当后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相对人通过什么程序维权和寻求救济,《规定》也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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