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续:涉案教师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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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121116/n357843418.shtml

 中新网台州11月16日电(记者 古其铮)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

  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被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http://news.sohu.com/20121116/n357843418.shtml

 中新网台州11月16日电(记者 古其铮)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

  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被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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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谈"温岭虐童案":寻衅滋事罪是"最合适的罪名"


2012年11月17日  
来源: 中国青年报


  近日,“温岭虐童案”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暂告一段落。虽然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案件并无最终结论,但很多公众认为,只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才能对频频发生的虐童行为有足够的震慑力。

  肇事者的种种虐童行为,确实令人愤慨。案件发生至今,公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规定虐待儿童这一罪名,呼吁尽快虐童入刑;另一方面是对女教师的行为定性,即肇事女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适用何种罪名,处以何种刑罚,如果不构成犯罪,应该怎样处罚?

  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研究者和刑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对肇事者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仍须以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为依据,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没有虐待儿童罪,但并不意味着,虐待儿童就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介绍说,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人身伤害分为两种处罚:殴打他人的治安处罚和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刑事处罚。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前提是造成一定伤害程度,而此案中肇事者实施拎耳、扔垃圾桶、胶带封嘴等虐童行为时,受害者是达不到轻伤等级的,因此,难以用伤害罪处罚。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一直关注“温岭虐童”案的进展。她认为,尽管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者刑拘并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已经引起了争议,但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已经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1/17/c_113708877.htm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肇事者实施的行为与虐待罪规定的情形最为相似,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幼儿园教师和学生之间显然不属于这种关系。

  张雪梅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配合,对未成年人具体权利的保护和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处罚,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如果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在每次虐童案件发生后,我们都来讨论立法滞后,从不断发生在家庭、学校的虐童案件中可以看到,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手段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执法者如果对一次次发生的案件中的肇事者、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处罚,即使在刑法中规定再多的罪名,依然得不到适用。”张雪梅说,“以虐待罪为例,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最终被定罪的很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儿童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发生一件就处理一件,不纵容和姑息对儿童的暴力,此类案件一定会减少。”

  张雪梅认为,对于温岭这一案件,即使最终司法机关认为肇事者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对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目前的关键在于,要在已有法律中找到依据严格执行。

  张雪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兼顾刑法的适度稳定性,可以参照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助义务的人”,不用再增设单独的虐童罪罪名。同时,可以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以昭示对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非家庭成员之间虐童问题的法律适用,同时,又为对虐童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类事,还得从立法上解决
这到底是闹什么?
哟,坛子里又有好戏看了,当初针对此事对喷的两派又要互相吐口水了,难道CCAV的名妓的分析是正确的?只不过是在错误的时间抓拍了尴尬的照片?
为什么我国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
为什马不给予劳教,难道劳教就是给上访准备的?
果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劳教是为下访保留的。
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 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当事人颜某被依法释放
2012年11月16日 23:26:48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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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杭州11月16日电(记者 余靖静)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记者从温岭市政府新闻办了解到,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浙江温岭10月24日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强烈社会关注。当事老师颜某随即被辞退。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介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1/16/c_123964035.htm
这个能不能劳动教养?

如果我是家长,她放出来我就把她嘴巴用胶缠上倒插在垃圾桶里。
   保护未成年犯罪法去哪了,幼儿园的不算被保护对象?
受害幼儿的家长们呢?怎么不见站出来?还是因为被封嘴?
咱国家就是这样 说什么都要依法办事。可要依法办事的时候法律又不健全管不了。
起码要判个劳教一年,加赔钱
罚款吧
还要继续加大和完善法制机制,遇见的问题要解决的,否则下次还有这事怎么办啊
劳教呢?这种时候就不用劳教了?
俺很好奇这事当中受害幼儿的家长的态度


偶一直反对劳动教养制度,一个原因就是有时该用的时候不用,就如这个女人.

偶一直反对劳动教养制度,一个原因就是有时该用的时候不用,就如这个女人.
qzs_wyf 发表于 2012-11-17 23:55
偶一直反对劳动教养制度,一个原因就是有时该用的时候不用,不如这个女教师.
这女人渣,配用“教师”来修饰么?
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期间,老师就是其法定监护人,地位和父母在家庭一样,怎么不适用虐待罪。

实在没辙,就采用最古老最广泛最公平的法律,以牙还牙,叫家长来拎起这个婆娘的耳朵提起来,倒栽葱进垃圾桶,拍造让大家观瞻。
明知他犯罪了,可就是没依据判她.
奇葩的立法者.
风卷云 发表于 2012-11-17 15:38
咱国家就是这样 说什么都要依法办事。可要依法办事的时候法律又不健全管不了。
谁有资格认定法律是否健全?
我国没有虐待儿童罪,那是人大没批准。
但是你也不能不尊重那些认为不需要这个罪名的人民的呼声。这个取决于认为需要的人多,还是认为不需要的人多。
Cathay 发表于 2012-11-18 14:31
明知他犯罪了,可就是没依据判她.
奇葩的立法者.
明知?我还真不知道她犯了什么罪?
mcw 发表于 2012-11-18 13:17
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期间,老师就是其法定监护人,地位和父母在家庭一样,怎么不适用虐待罪。

实在没辙,就 ...
那不一样,小孩子被干这种事情,如同新闻所讲,并没有构成轻伤。如果对大人对同意的事情,就可能导致轻伤,按照我国法律,致伤就能构成犯罪,后者可能就是犯罪,而前者不是。
顺便说一点,其他国家也一样。
来自南方的狼 发表于 2012-11-17 10:38
为什么我国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
因为官大人的孩子不会被虐待
allegro1 发表于 2012-11-17 10:40
为什马不给予劳教,难道劳教就是给上访准备的?
你说对了,那人虐待的反正不是棺员的孩子
allegro1 发表于 2012-11-17 10:40
为什马不给予劳教,难道劳教就是给上访准备的?
你说对了,那人虐待的反正不是棺员的孩子
bizon 发表于 2012-11-17 11:15
这个能不能劳动教养?

如果我是家长,她放出来我就把她嘴巴用胶缠上倒插在垃圾桶里。
对这个老师来说,放出来了才是真正的煎熬。。。
太灰狼 发表于 2012-11-17 15:15
受害幼儿的家长们呢?怎么不见站出来?还是因为被封嘴?
现在家长高兴了,可以用私刑了
fox23 发表于 2012-11-17 22:11
劳教呢?这种时候就不用劳教了?
劳教是为和ZF作对的人专门设立的
谁有资格认定法律是否健全?
我国没有虐待儿童罪,那是人大没批准。
但是你也不能不尊重那些认为不需要 ...
人大?别提那群脑满肠肥的奇葩了,他们代表的是红色贵族俱乐部。
e8098 发表于 2012-11-17 22:16
俺很好奇这事当中受害幼儿的家长的态度
既然被放了,那就私刑呗
allegro1 发表于 2012-11-18 15:02
人大?别提那群脑满肠肥的奇葩了,他们代表的是红色贵族俱乐部。
问题是中国法律是他们指定,不是你,也不是我。
如果你认为这个制度不爽,可以学本朝执政党一样,自己造反吧。
这个女人渣 嫁得出去吗
要是嫁了 可以被她老公玩深度SM吗 她好这口子嘛
明知?我还真不知道她犯了什么罪?
你有孩子吗?送来让我揍吧.
反正我又不是TA爹,虐待罪不成立.
Cathay 发表于 2012-11-18 15:37
你有孩子吗?送来让我揍吧.
反正我又不是TA爹,虐待罪不成立.
我国也没有虐待儿童罪,你想犯这个罪也没机会。
此外,法律不惩罚,不代表没有别的惩罚方式。法律也从来没自称过能惩罚所有应该惩罚的人,他只说说自己能惩罚足够“坏”的人。至少他认为的足够“坏”、
更何况说道源头,我为啥要把我孩子送到你那里去挨揍?我傻啊?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2-11-18 14:54
谁有资格认定法律是否健全?
我国没有虐待儿童罪,那是人大没批准。
但是你也不能不尊重那些认为不需要 ...
有谁认为不许要这个罪名?我国有虐待儿童罪,但是受害者必须是施害者的亲属才构成虐待儿童罪....
风卷云 发表于 2012-11-18 18:50
有谁认为不许要这个罪名?我国有虐待儿童罪,但是受害者必须是施害者的亲属才构成虐待儿童罪....
既然如此,那只能等那些暴力施加方成为受害人的亲属把,比如让孩子他爸娶那个幼儿园老师当老婆这个主意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