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老师带去开房 警方: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1:00:09
初中生被老师带去开房 警方: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来源: 福州新闻网

edu.china.com.cn


时间: 2013-07-11

责任编辑: 安夕








  师生两人最后的QQ聊天记录。

和女儿的老师刘明做了一年的邻居,林浩一直认为刘明为人不错,没想到就在上个月底,刘明竟然带女儿去开房。林浩气得快崩溃,找刘明私了没有结果,他最终向警方报案。

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面对这一结果,林浩很失望,他说,要赶紧换个城市生活,不想让女儿继续活在阴影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

A、女儿的老师成了邻居

来自河南邯郸的林浩小时候遭遇车祸,左腿膝盖以下截肢,他来厦8年都没有正式工作,就开三轮车在路边卖泡椒凤爪,老婆几年前就离家出走,他和14岁的女儿林娜相依为命,两人租住在岛内一处城中村内,虽然房租只要450元每月,但还是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林娜在家门口的一所民办学校读初一,学习成绩不错,还是班干部,这让林浩引以为豪。

去年九月份开学后,24岁的刘明搬进林浩租住的楼房,他正好是林娜学校的老师,还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每天下班后还去做家教,忙到晚上9点才回来。”林浩说,他好几次邀请刘明来家里泡茶,还一起吃饭。

今年春节过后,刘明不再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加上林浩忙着摆摊,两家走动比从前少了,但关系没散。然而到了6月最后一天,林浩对刘明的看法,从尊敬变成了憎恨。

B、同学串门惊爆女儿失身

6月30日上午,林浩正在客厅准备出去摆摊,林娜的同学过来家里玩,两个人在卧室聊天。

“什么?你被老师给上了?”同学问林娜。听到这句问话,林浩差点晕了过去,他赶紧趴在墙边听个究竟,接下去女儿的回答让他彻底崩溃:“我又不是自愿的,又没他力气大。”

听完对话,林浩半天都没缓过劲来,也没心思再去摆摊。等女儿和同学出门后,林浩打开电脑,翻出女儿的QQ聊天记录,逐个翻找对话内容,终于找到他不愿意看到的内容。

聊天对象正是刘明,林娜在QQ里问刘明要不要来家里玩,刘明的回复是:“要不要再来一次?”

林浩预感女儿可能被刘明给糟蹋了,但不敢马上向女儿求证,一是女儿已到青春期,内心很敏感;二是父女毕竟男女有别,他不好意思开口。

憋了两天后林浩终于忍不住了,他带女儿来到环岛路沙滩上问个究竟。林浩刚开口问,女儿就哭了。

C、同意私了开价5万元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林娜告诉父亲,6月29日晚上,她接到了刘明打来的电话,邀她去轮渡附近玩,当时在场的还有刘明的三个朋友。回来时刘明带着她单独打车,她以为是直接回家,没想到刘明中途就下车,两人就在蔡塘村里来回转悠。次日凌晨2点左右,来到一家旅馆门口时,刘明提出说要进去开房,明天早上再回家,她有点担心,但刘明保证说开双人间,一人一张床,她也就同意了。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林浩说,这些都是女儿告诉他的,因为男女有别,中间的过程他也没细问,更没有想说要带女儿去做处女膜鉴定。

听完女儿哭诉后,林浩转身就冲到刘明房间里质问。刘明承认做了错事,说是可以私了,希望林浩不要告诉校长也不要报警。林浩想到自己经济拮据,就同意私了并开价5万元,刘明一口答应下来,然后说要去找朋友凑钱,结果就失踪了。

7月6日凌晨,林浩再也联系不上刘明,只好报警。

“后来我带女儿去派出所做了几次笔录,一开始她还说是强奸,后来却改口,居然说是和刘明在谈恋爱。”林浩无法理解女儿为什么要改口。

聊天记录女孩答应只说暧昧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林浩家中,趁着女儿不在,林浩登录女儿的QQ。记者看到,报警后林娜和刘明继续保持联系。刘明还“教”林娜说,“如果你爸爸再问起这事,你就说我们有暧昧关系,那晚顶多是亲亲”,林娜答应按刘明说的去做。

聊天记录持续到7月5日,次日林浩选择报警。记者想向林娜直接核实相关情况,林浩以保护女儿为由,没有让记者见林娜,但是提供了刘明的电话号码。

昨日晚上,记者拨打刘明的电话,对方一直不接,随后记者发短信说明想核实相关情况,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校方】

已和老师解除合同

据学校校长介绍,刘明去年才来学校担任老师,合同签了一年,今年6月30日解除合同之后就离开学校,校方也联系不上他。校长说,直到林浩来学校举报,才知道此事,但这是他们两人的事情,与学校无关。对于刘明的印象,校长认为他在教学上还是很认真,学生和同事的反映都不错。那为什么要解聘刘明呢?校长解释说:“我们考核后发现,他的性格比较柔弱,管不了学生,解聘不是因为他教学水平低。”

【警方】

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进入旅社房间时,林娜没有受到胁迫要挟,之后验伤时,林娜身上也没有被打的痕迹。虽然QQ聊天记录显示,事后林娜对刘明说:“对不起,我真的没有喜欢过你,在你破我处的时候,你知道我有多少个不愿意”,但是事后林娜也跟刘明说,父亲管不了她,而且跟刘明约好不再提那天的事情。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因为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如果在自愿的情况下,对方和她发生性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掌握的情况,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对于警方的初步认定,林浩非常失望,但已经无暇顾及此事,他说现在口袋里只剩下10元钱,房租欠了两个月没交,“我想赶紧带女儿离开这里,换个城市生活,这几天都在忙着变卖东西。”说起刘明,林浩还是充满了恨意。

【说法】

幼女指不满14周岁女性

暴力胁迫是认定强奸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幼女,依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未成年女性除了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说,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不属于幼女,刘明是否犯下强奸罪,关键还要看与林娜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提示】

提前引导避免逆反心理

出现问题多给正面鼓励

厦门心灵空间心理咨询师曹凤芳认为,像林娜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在青春期,对男女之间的关系有点懵懂好奇,甚至是向往,很容易对长期接触的异性产生好感,这就要求父母付出比以往更多的关心,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认识男女关系。

“应该告诉孩子正确看待这种感情,引导孩子将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曹凤芳说,家长发现苗头后不要一味地打压,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事情的正确处理。

具体到林娜,曹凤芳说,这个孩子已经受到了创伤,心理上的创伤比生理上更严重,“做父亲的不要再强调事情的严重性,应该缓和女儿的情绪,告诉她这件事只是人生路上的一个坎,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意味着她是个坏女孩,她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学习生活。多给一些正面的鼓励,慢慢抚平创伤。”

(厦门晚报记者 朱俊博 实习生郝浥尘)  http://edu.china.com.cn/zxx/2013-07/11/content_29390053.htm


初中生被老师带去开房 警方: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来源: 福州新闻网

edu.china.com.cn


时间: 2013-07-11

责任编辑: 安夕








  师生两人最后的QQ聊天记录。

和女儿的老师刘明做了一年的邻居,林浩一直认为刘明为人不错,没想到就在上个月底,刘明竟然带女儿去开房。林浩气得快崩溃,找刘明私了没有结果,他最终向警方报案。

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面对这一结果,林浩很失望,他说,要赶紧换个城市生活,不想让女儿继续活在阴影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

A、女儿的老师成了邻居

来自河南邯郸的林浩小时候遭遇车祸,左腿膝盖以下截肢,他来厦8年都没有正式工作,就开三轮车在路边卖泡椒凤爪,老婆几年前就离家出走,他和14岁的女儿林娜相依为命,两人租住在岛内一处城中村内,虽然房租只要450元每月,但还是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林娜在家门口的一所民办学校读初一,学习成绩不错,还是班干部,这让林浩引以为豪。

去年九月份开学后,24岁的刘明搬进林浩租住的楼房,他正好是林娜学校的老师,还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每天下班后还去做家教,忙到晚上9点才回来。”林浩说,他好几次邀请刘明来家里泡茶,还一起吃饭。

今年春节过后,刘明不再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加上林浩忙着摆摊,两家走动比从前少了,但关系没散。然而到了6月最后一天,林浩对刘明的看法,从尊敬变成了憎恨。

B、同学串门惊爆女儿失身

6月30日上午,林浩正在客厅准备出去摆摊,林娜的同学过来家里玩,两个人在卧室聊天。

“什么?你被老师给上了?”同学问林娜。听到这句问话,林浩差点晕了过去,他赶紧趴在墙边听个究竟,接下去女儿的回答让他彻底崩溃:“我又不是自愿的,又没他力气大。”

听完对话,林浩半天都没缓过劲来,也没心思再去摆摊。等女儿和同学出门后,林浩打开电脑,翻出女儿的QQ聊天记录,逐个翻找对话内容,终于找到他不愿意看到的内容。

聊天对象正是刘明,林娜在QQ里问刘明要不要来家里玩,刘明的回复是:“要不要再来一次?”

林浩预感女儿可能被刘明给糟蹋了,但不敢马上向女儿求证,一是女儿已到青春期,内心很敏感;二是父女毕竟男女有别,他不好意思开口。

憋了两天后林浩终于忍不住了,他带女儿来到环岛路沙滩上问个究竟。林浩刚开口问,女儿就哭了。

C、同意私了开价5万元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林娜告诉父亲,6月29日晚上,她接到了刘明打来的电话,邀她去轮渡附近玩,当时在场的还有刘明的三个朋友。回来时刘明带着她单独打车,她以为是直接回家,没想到刘明中途就下车,两人就在蔡塘村里来回转悠。次日凌晨2点左右,来到一家旅馆门口时,刘明提出说要进去开房,明天早上再回家,她有点担心,但刘明保证说开双人间,一人一张床,她也就同意了。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林浩说,这些都是女儿告诉他的,因为男女有别,中间的过程他也没细问,更没有想说要带女儿去做处女膜鉴定。

听完女儿哭诉后,林浩转身就冲到刘明房间里质问。刘明承认做了错事,说是可以私了,希望林浩不要告诉校长也不要报警。林浩想到自己经济拮据,就同意私了并开价5万元,刘明一口答应下来,然后说要去找朋友凑钱,结果就失踪了。

7月6日凌晨,林浩再也联系不上刘明,只好报警。

“后来我带女儿去派出所做了几次笔录,一开始她还说是强奸,后来却改口,居然说是和刘明在谈恋爱。”林浩无法理解女儿为什么要改口。

聊天记录女孩答应只说暧昧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林浩家中,趁着女儿不在,林浩登录女儿的QQ。记者看到,报警后林娜和刘明继续保持联系。刘明还“教”林娜说,“如果你爸爸再问起这事,你就说我们有暧昧关系,那晚顶多是亲亲”,林娜答应按刘明说的去做。

聊天记录持续到7月5日,次日林浩选择报警。记者想向林娜直接核实相关情况,林浩以保护女儿为由,没有让记者见林娜,但是提供了刘明的电话号码。

昨日晚上,记者拨打刘明的电话,对方一直不接,随后记者发短信说明想核实相关情况,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校方】

已和老师解除合同

据学校校长介绍,刘明去年才来学校担任老师,合同签了一年,今年6月30日解除合同之后就离开学校,校方也联系不上他。校长说,直到林浩来学校举报,才知道此事,但这是他们两人的事情,与学校无关。对于刘明的印象,校长认为他在教学上还是很认真,学生和同事的反映都不错。那为什么要解聘刘明呢?校长解释说:“我们考核后发现,他的性格比较柔弱,管不了学生,解聘不是因为他教学水平低。”

【警方】

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进入旅社房间时,林娜没有受到胁迫要挟,之后验伤时,林娜身上也没有被打的痕迹。虽然QQ聊天记录显示,事后林娜对刘明说:“对不起,我真的没有喜欢过你,在你破我处的时候,你知道我有多少个不愿意”,但是事后林娜也跟刘明说,父亲管不了她,而且跟刘明约好不再提那天的事情。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因为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如果在自愿的情况下,对方和她发生性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掌握的情况,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对于警方的初步认定,林浩非常失望,但已经无暇顾及此事,他说现在口袋里只剩下10元钱,房租欠了两个月没交,“我想赶紧带女儿离开这里,换个城市生活,这几天都在忙着变卖东西。”说起刘明,林浩还是充满了恨意。

【说法】

幼女指不满14周岁女性

暴力胁迫是认定强奸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幼女,依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未成年女性除了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说,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不属于幼女,刘明是否犯下强奸罪,关键还要看与林娜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提示】

提前引导避免逆反心理

出现问题多给正面鼓励

厦门心灵空间心理咨询师曹凤芳认为,像林娜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在青春期,对男女之间的关系有点懵懂好奇,甚至是向往,很容易对长期接触的异性产生好感,这就要求父母付出比以往更多的关心,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认识男女关系。

“应该告诉孩子正确看待这种感情,引导孩子将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曹凤芳说,家长发现苗头后不要一味地打压,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事情的正确处理。

具体到林娜,曹凤芳说,这个孩子已经受到了创伤,心理上的创伤比生理上更严重,“做父亲的不要再强调事情的严重性,应该缓和女儿的情绪,告诉她这件事只是人生路上的一个坎,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意味着她是个坏女孩,她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学习生活。多给一些正面的鼓励,慢慢抚平创伤。”

(厦门晚报记者 朱俊博 实习生郝浥尘)  http://edu.china.com.cn/zxx/2013-07/11/content_29390053.htm


那就是教育部告它!
嗯,河南邯郸的。
林浩想到自己经济拮据,就同意私了并开价5万元
————

家贫百事哀
其实,现在的14岁的女生,正不懂那种事情吗?

以前的文艺作品对教师歌颂的过于神话了——忽视了一个问题:教师职业是体制边缘的——或者说和体制有联系,虽然比不了体制内副科级以上公务员的那种日子——但很向往——所以副科级以上可以包养……可以有XX收入,教师也想享受享受……于是就出现了开房这种极端事儿了——此外还有推销辅导书,假期收费补课……
myson 发表于 2013-7-11 22:50
嗯,河南邯郸的。
记者的硬伤,应该是河北邯郸
还是有些名气的部分大学叫兽好——可以四处走穴演讲卖书,也可以和黄脸婆离婚,光明正大娶小媳妇……
現行法律對14-18歲女姓沒有保護措施?
eellii 发表于 2013-7-12 15:02
現行法律對14-18歲女姓沒有保護措施?
  超过十四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在中国大陆,女性十四岁以上就有性自主权了。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女生十四岁生日宴会,男生喝多了,集体把她给轮了。结果因为不满十四周岁,全部枪毙。
14岁以后就可以哄骗了?
14岁以后就可以哄骗了?
是上14岁以下的可以打靶,16岁以下要吃公家饭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7-12 19:58
  超过十四岁,自愿发生性关系,不算强奸。在中国大陆,女性十四岁以上就有性自主权了。曾经发生过一个 ...
男生如果也不满十四岁的话,应该不会判,满十四不到十八岁犯罪不适用死刑。难道那个女生的生日聚会全都是18岁以上男性!
男生如果也不满十四岁的话,应该不会判,满十四不到十八岁犯罪不适用死刑。难道那个女生的生日聚会全都是 ...
明显是段子,要不就是朱德孙子被枪毙的年代。
淹死的鱼 发表于 2013-7-13 00:51
男生如果也不满十四岁的话,应该不会判,满十四不到十八岁犯罪不适用死刑。难道那个女生的生日聚会全都是 ...
  女性,尤其是小女生,喜欢大哥哥呢。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3-7-13 08:59
明显是段子,要不就是朱德孙子被枪毙的年代。
  八十年代严打时候的事情了。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3-7-12 20:11
14岁以后就可以哄骗了?
  小心,如果萝莉事后说被迫,那么麻烦就很大了。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7-15 19:15
  小心,如果萝莉事后说被迫,那么麻烦就很大了。
自古强奸一句话。
虽然刑事案件属于公诉。但是强奸的性质导致本质上完全可以由受害人来决定是否私了。
小泉首相当年强奸一个大学生的时候就一句话私了了。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3-7-12 20:11
14岁以后就可以哄骗了?
是的,周末刚看了CCTV-1 撒贝宁时间
讲的就是这种情况,女孩自愿,但是家长要告其强奸,后来发现果然第一次开房的时候,女孩差一个月满14周岁,所以那人被判了4年...
现在孩子14岁那懂得可多去了。

要是在83年,这个老师得死好几次
哎,当年没好好读书,不然也当老师了~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3-7-15 20:07
自古强奸一句话。
虽然刑事案件属于公诉。但是强奸的性质导致本质上完全可以由受害人来决定是否私了。
...
  所以李天一案最大变数就在于李双江和梦鸽能给受害者多少钱?曾经有传言说李双江和梦鸽要给受害者一套北京的房子来换取李天一案件受害者翻供,空穴来风,未必无因。
过期密码 发表于 2013-7-16 19:16
  所以李天一案最大变数就在于李双江和梦鸽能给受害者多少钱?曾经有传言说李双江和梦鸽要给受害者一套 ...
理论上所有强奸案都能翻案,即使是公诉,因为女方只要一句我是自愿的,那就根本没办法证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