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口号已成犯罪遮羞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9:50:47


未命名.jpg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未理会中国政府持续警告,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此事件引发许多中国民众愤慨,并以各种正常形式支持中国对钓鱼岛主权诉求,向日本提出抗议,这些都是民众言论权利,无可非议。

然而,连日来,成都、西安、长沙等数十座中国城市却出现这样一群“爱国者”、“爱国行为”和“爱国现象”——他们或闯入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肆虐,或成群结队打着“制抵日货”旗号在街头打砸日系车辆,或对无辜日籍华侨围攻、谩骂与侮辱,又或对批评、反对、甚至仅仅是不支持其所谓“正义行为”的人均冠以“汉奸卖国贼”,极尽谩骂、攻击而后快之能事。

打、砸、抢、烧。犯罪就是犯罪,无论嘴里喊着的是什么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这样的行为,在此前中国发生的各类事件中均被定义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次,也绝不应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些所谓“爱国者”,利用语言或肢体暴力“打日寇”、“惩办汉奸”,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商业设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动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些所谓“爱国者”,打砸包括日系车在内的他人合法财产、以“打击日本经济”为名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为名哄抢珠宝店,甚至当街趁乱哄抢路人手表、首饰等财物,以“群众正义愤怒”为名冲击、毁坏工厂、商铺、办公室及其设施等行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都涉嫌构成侵犯财产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青岛丰田4S店,西安日资鼓楼饭店的熊熊火光中,在“胁迫爱国”、打砸抢烧的影响下,各大城市包括伊藤洋华堂商场、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在内的日资百货、日系商场纷纷关门歇业。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涉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2年9月15日,发生在数十座城市的暴力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正常社会秩序的赤裸侵犯和践踏。

在当代文明社会,“怎样爱国”,这应该是属于每个人的自由。没有人有权逼迫他人按照自己的心意行事。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说或不说、做或不做些什么之前,更应首先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无论你以什么为名,都不能践踏他人的权利。

即便不谈“怎样爱国”之类“高层次”的问题,一个人在选择做或不做一个爱国者之前,应先确保自己做一个好人,或者至少,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政府、社会、司法,也应努力维持一个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财产和公共秩序得到保护、法律严肃性得到贯彻的社会常态,否则,我们谈不上,也没有资格奢谈什么“爱国的方式与方法”。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只要构成犯罪事实,就应该依法给予制止、惩处,以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保持,确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治的尊严。不论是“抗日”、“爱国”,还是其它任何听似冠冕堂皇、大义凛然的理由,都绝不能作为犯罪行为的遮羞布、护身符和特赦令。

如果裹一层“爱国布”,涂一身“保护色”,喊几句正义的口号,便可肆意扰乱公共秩序,侵夺、毁坏他人财物,便可随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就绝不是一个文明、法治的正常社会。


http://view.163.com/12/0916/00/8BG039K500012Q9L.html
1.jpg2.jpg3.jpg4.jpg
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未命名.jpg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未理会中国政府持续警告,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此事件引发许多中国民众愤慨,并以各种正常形式支持中国对钓鱼岛主权诉求,向日本提出抗议,这些都是民众言论权利,无可非议。

然而,连日来,成都、西安、长沙等数十座中国城市却出现这样一群“爱国者”、“爱国行为”和“爱国现象”——他们或闯入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肆虐,或成群结队打着“制抵日货”旗号在街头打砸日系车辆,或对无辜日籍华侨围攻、谩骂与侮辱,又或对批评、反对、甚至仅仅是不支持其所谓“正义行为”的人均冠以“汉奸卖国贼”,极尽谩骂、攻击而后快之能事。

打、砸、抢、烧。犯罪就是犯罪,无论嘴里喊着的是什么口号,穿着怎样的衣服,打着怎样的旗号,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这样的行为,在此前中国发生的各类事件中均被定义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此次,也绝不应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些所谓“爱国者”,利用语言或肢体暴力“打日寇”、“惩办汉奸”,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商业设施,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用煽动性、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这些所谓“爱国者”,打砸包括日系车在内的他人合法财产、以“打击日本经济”为名在日料店吃霸王餐、借“抗日”为名哄抢珠宝店,甚至当街趁乱哄抢路人手表、首饰等财物,以“群众正义愤怒”为名冲击、毁坏工厂、商铺、办公室及其设施等行为,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都涉嫌构成侵犯财产罪。”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青岛丰田4S店,西安日资鼓楼饭店的熊熊火光中,在“胁迫爱国”、打砸抢烧的影响下,各大城市包括伊藤洋华堂商场、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在内的日资百货、日系商场纷纷关门歇业。于理于法,这究竟属于怎样的性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涉嫌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12年9月15日,发生在数十座城市的暴力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正常社会秩序的赤裸侵犯和践踏。

在当代文明社会,“怎样爱国”,这应该是属于每个人的自由。没有人有权逼迫他人按照自己的心意行事。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说或不说、做或不做些什么之前,更应首先明白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无论你以什么为名,都不能践踏他人的权利。

即便不谈“怎样爱国”之类“高层次”的问题,一个人在选择做或不做一个爱国者之前,应先确保自己做一个好人,或者至少,做一个遵守法律的人。政府、社会、司法,也应努力维持一个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公私财产和公共秩序得到保护、法律严肃性得到贯彻的社会常态,否则,我们谈不上,也没有资格奢谈什么“爱国的方式与方法”。

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只要构成犯罪事实,就应该依法给予制止、惩处,以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保持,确保合法法人、自然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治的尊严。不论是“抗日”、“爱国”,还是其它任何听似冠冕堂皇、大义凛然的理由,都绝不能作为犯罪行为的遮羞布、护身符和特赦令。

如果裹一层“爱国布”,涂一身“保护色”,喊几句正义的口号,便可肆意扰乱公共秩序,侵夺、毁坏他人财物,便可随心所欲地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那么,这样一个社会,就绝不是一个文明、法治的正常社会。


http://view.163.com/12/0916/00/8BG039K500012Q9L.html
1.jpg2.jpg3.jpg4.jpg
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支持! 爱国者不等于是暴徒
sjjh7a 发表于 2012-9-16 18:28
支持! 爱国者不等于是暴徒
暴徒压根不是爱国者!而是混在爱国者队伍里面的罪犯! 对社会极端不满者占据很大比例!
sjjh7a 发表于 2012-9-16 18:28
支持! 爱国者不等于是暴徒
谁也没想到事情会发展成这个样子  别到最后钓鱼岛得不着  还惹了一身骚啊
钓鱼岛一定会得到,犯罪分子一定会严惩
貌似我们这里“爱国青年”已经是贬义词了,今儿中午吃饭朋友开玩笑的段子就是“你整个一爱国青年”“你才爱国青年,你全家都是爱国青年,全小区都是爱国青年!”  
ABS_130 发表于 2012-9-16 18:34
钓鱼岛一定会得到,犯罪分子一定会严惩
我支持你说的话
事态已经得到控制 不法分子必被惩处
不要让别有用心之人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布局
大家不要就此消极 仍然应该举行理性爱国活动
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提供助力

想到一部分YX的人其实就是街头混混,借YX之际行犯罪之实
相当一部分YX的人其实就是街头混混,借YX之际行犯罪之实
应该把暴徒和真正散步人分开,对暴徒必须严惩
集体有些人利用此事分化人心!
兔子现在可劲儿地抑制此类自发性的群众运动,恐怕上述情况是一个主要因素。
有歹徒借机生事,就把爱国打入地狱?

脑子有问题?
zzwwgg2 发表于 2012-9-16 18:45
应该把暴徒和真正散步人分开,对暴徒必须严惩
李有才 哈哈
深圳这边那堆货可是喊着爱国去冲击政府哦~还有什么民主自由之类的玩意挂出来。呵呵`这帮人真的是爱国呢?还是披着爱国包装实行某种目的呢~啧啧
没文化的还是太多。。。
要提高国民心智。。。
kakacory 发表于 2012-9-16 18:37
貌似我们这里“爱国青年”已经是贬义词了,今儿中午吃饭朋友开玩笑的段子就是“你整个一爱国青年”“你才爱 ...
那相对的褒义词呢?
现在已经有证明不少别人有用心的势力混入其中,煽动破坏
爱国青年不是笨蛋,绝大多数并没有干什么。

而且很多YX队伍的照片同样可以证明,很多上了年纪的人和妇女儿童也在队伍里面。
应该严厉打击那些混在YX队伍中的闹事分子 这帮人就是强盗 乱民
一定要狠狠打击 全部抓起来
有部分中国人素质确实太低。
假借保钓爱国YX,趁机寻衅滋事。
钓鱼岛一定会得到,犯罪分子一定会严惩!
爱国是爱国,犯罪是犯罪。必须严惩
kakacory 发表于 2012-9-16 18:37
貌似我们这里“爱国青年”已经是贬义词了,今儿中午吃饭朋友开玩笑的段子就是“你整个一爱国青年”“你才爱 ...
说话可要负责任啊
别动不动就把脏水泼到爱国青年身上,用个例来否定全部,而且很多事情也证明是谣言!

看看表弟的态度吧!在车上和表弟聊起那个英国强奸犯,表弟说要宽容。谈起不文明的拉提琴的俄罗斯哥们,表弟说个体不代表什么。我又谈起韩国人在肯德基殴打妇女,表弟怒:你丫义和团啊!我憋了半响说不出话,狠狠的向窗外吐了口浓痰。表弟立马精神了深沉的说道:这就是中国人的素质,这个社会怎么了!


发这个贴子的人别有目的!
自己去查深圳什么情况吧!一帮2B连政府都去冲击!
发这个贴子,不就是想把"爱国"和"犯罪"划上等号吗???
发这个贴子的人别有目的!
必须严格区分爱国群众和街头混混,绝不容忍抹黑爱国价值观.
数字网起这种标题本来就是有目的的。
现在官方口径是理性爱国,可没说要打爱国贼,也没说旗帜鲜明反对动乱。要注意官方态度。有些事是大势所驱,当然也有小丑和炮灰。
4s店旁边烈火熊熊,但没有消防车,俺预计中日关系会继续下坡。
精英一猪 发表于 2012-9-16 18:30
暴徒压根不是爱国者!而是混在爱国者队伍里面的罪犯! 对社会极端不满者占据很大比例!
很多本来就是包藏祸心的破坏分子,按照以前的说法,典型的反革命
你们不觉得这里面 肯定有日本收买的人在捣乱么?
kakacory 发表于 2012-9-16 18:37
貌似我们这里“爱国青年”已经是贬义词了,今儿中午吃饭朋友开玩笑的段子就是“你整个一爱国青年”“你才爱 ...
这些就是某些人喜闻乐见了
理性散步。对于打砸抢烧的暴徒一定要严惩!
看而不说
acerasus168 发表于 2012-9-16 18:57
别动不动就把脏水泼到爱国青年身上,用个例来否定全部,而且很多事情也证明是谣言!

看看表弟的态度吧! ...
你这太搞了,好歹表弟,打脸不带这么狠的,不过我喜欢
为何一定就是中国人自己干的?别忘了,日本人是怎么发动战争的,尤其是在东北和华北,贼喊捉贼的事,小日本可没少干。所以,在没有证据前,请别随便就给下定义了。只能说,有可能是少数混入yx队伍的犯罪分子,也可能是反华势力搞鬼。
支持YX,强烈反对打砸抢! 这群家伙打着爱国的旗号搞破坏,希望能从严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