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日本保留申索赔偿的权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26:23
今天在wikipedia上无意间看到以下这样一段话:

“1971年10月2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替中华民国拥有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后,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31],其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了对日本赔款要求;第八条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这个说法倒是第一次看见,对于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有没有懂我国宪法和国际法的给科普一下。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就是这样,大家都签署了,但是兔子、美帝和其他几个国家私下做小动作,签完条约国内没有批准。今天在wikipedia上无意间看到以下这样一段话:

“1971年10月25日,根据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替中华民国拥有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后,1972年9月29日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31],其中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弃了对日本赔款要求;第八条双方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这个说法倒是第一次看见,对于这个问题不太了解,有没有懂我国宪法和国际法的给科普一下。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就是这样,大家都签署了,但是兔子、美帝和其他几个国家私下做小动作,签完条约国内没有批准。


是这样,政府代表签约,而实质没有批约。法理上讲,并没有构成最终的有效约束。有些类似当年美国立宪时遇到的状况(各州在是否批准上分歧巨大)。
补充一点,这只是就当时情况而论。后来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联合声明进行了追认,并且得到了人大批准,法律有效。因此今天来看应认为联合声明法律有效。

是这样,政府代表签约,而实质没有批约。法理上讲,并没有构成最终的有效约束。有些类似当年美国立宪时遇到的状况(各州在是否批准上分歧巨大)。
补充一点,这只是就当时情况而论。后来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联合声明进行了追认,并且得到了人大批准,法律有效。因此今天来看应认为联合声明法律有效。
道理是可以找的,法理也可以找,关键是动手的决心,这东西去哪找?
坐看风云起 发表于 2012-9-11 20:53
道理是可以找的,法理也可以找,关键是动手的决心,这东西去哪找?
歪到这地步……传说中的机器人?哈哈。
坐看风云起 发表于 2012-9-11 20:53
道理是可以找的,法理也可以找,关键是动手的决心,这东西去哪找?
长老院找百
民间赔偿国家代为要求补偿一样可以
tempwall 发表于 2012-9-11 20:51
是这样,政府代表签约,而实质没有批约。法理上讲,并没有构成最终的有效约束。有些类似当年美国立宪时遇到 ...
我刚刚去搜了一下中日和平条约,发现那五条条文里压根就没提联合声明的事啊
世人皆醒我独醉 发表于 2012-9-11 21:03
我刚刚去搜了一下中日和平条约,发现那五条条文里压根就没提联合声明的事啊
请看全文……确实没在五条之内,而在序言当中。因为条约当时原则上就是以联合声明为基础。
以下节选: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
世人皆醒我独醉 发表于 2012-9-11 21:03
我刚刚去搜了一下中日和平条约,发现那五条条文里压根就没提联合声明的事啊
晕,条约引用需要审核……
相关内容不在五条而在前言,请仔细看条约全文。
tempwall 发表于 2012-9-11 21:13
晕,条约引用需要审核……
相关内容不在五条而在前言,请仔细看条约全文。
前言这个也算条约有法律效力的么,之前还真不知道
另外第五条规定了本条约的终止条件,那如果有一天一方提出废除条约的话是不是说等于连着之前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一起废掉了
世人皆醒我独醉 发表于 2012-9-11 21:20
前言这个也算条约有法律效力的么,之前还真不知道
另外第五条规定了本条约的终止条件,那如果有一天一方 ...
废除的话,可以这么理解。
另外,条约全文都有法律效力,所以说每个字都得慎重。就像你合同开头申明甲方乙方基本权责,也不可能视为无效吧,呵呵。
说实话,中日之间的问题不是这些小钱钱
特别是在前任领导人已经放弃索赔的基础上重新拿这个问题说事,就更显得太没风度了
如果真要打,打赢了,就应该迫使对手加入一个类似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条约,而不是直接索要战争赔款。
否则说句不合时宜的话,冤冤相报何时了,中日之间终究是要把仇恨化解掉的,虽然看起来在此之前还得干上几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