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尽早对日交涉收回钓鱼岛 禁日军事活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5:23:44
2012-08-15 10:46 环球网

资料图: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水域值勤。



  香港《大公报》8月15日文章,原题:钓鱼岛非日固有领土辩 正当中日之间为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挑起的购买钓鱼岛事件争吵不休之际,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却在中日战争全面爆发的七七事变七十五周年纪念日当天悍然宣布,日本政府将于年内完成对钓鱼岛国有化的计划,这无异于在濒临战争边缘的中日钓鱼岛冲突火上浇油。

  日前,日本官方各大媒体又散布:钓鱼岛自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已通过决议将其划入版图,无疑属日本的固有领土。然而,自1970年代起,由于在钓鱼岛海域发现大量石油的缘故,中国突然宣布历史上拥有钓鱼岛领土主权,因而引发中日钓鱼岛之争。

  对于上述日本官方的言论和作为,笔者认为有必要援引中日(包括琉球)两国的史实、结合相关国际法进行分析,并且对日方的持论依据作出反驳。具体论述如下:位于东中国海线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地质构造、国际法理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于中国,具体有如下证据。

  文史证我拥原始的权利

  (一)关于发现、命名、使用。钓鱼台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官方记录适疆界划分标准

  (二)关于中、琉两国边界的划分。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员经实地考察并经对方允许而形成共识的,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记: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1562年)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记: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为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岛)。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谢杰《琉球录撮要补遗》(1579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海域分界,这个分界线就是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最深达二千七百米的东海海槽)。以上的官方记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三)关于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钓鱼屿、黄尾屿、赤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该书是由当时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郑若曾执笔编撰的,书成后亦由该军事指挥部刊刻出版。以上的官方记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促与日交涉收回管辖权

  (四)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地质构造。从地理上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中国大陆向东南延伸,为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隆起部分。从地质的构造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琉球诸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况且,琉球诸岛与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间,横亘着一条深达二千七百米的海槽,成为中琉之间的天然分界,这种分界也适合国际法意义上的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为划界标准)标准。

  另外,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所确立之原则而签订的《大陆架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shelf)第二条规定: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之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中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权利不容置疑。综合上述论据,中国政府应早日和日本政府交涉,循外交途径收回钓鱼台列屿的领土管辖权,恢复中国人六百年间往来钓鱼台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卫队在钓鱼台列屿周围十二海里范围内的活动。这完全是合乎人类公理的正当要求。(作者为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http://mil.huanqiu.com/observation/2012-08/3028077.html2012-08-15 10:46 环球网

资料图: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水域值勤。



  香港《大公报》8月15日文章,原题:钓鱼岛非日固有领土辩 正当中日之间为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挑起的购买钓鱼岛事件争吵不休之际,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却在中日战争全面爆发的七七事变七十五周年纪念日当天悍然宣布,日本政府将于年内完成对钓鱼岛国有化的计划,这无异于在濒临战争边缘的中日钓鱼岛冲突火上浇油。

  日前,日本官方各大媒体又散布:钓鱼岛自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已通过决议将其划入版图,无疑属日本的固有领土。然而,自1970年代起,由于在钓鱼岛海域发现大量石油的缘故,中国突然宣布历史上拥有钓鱼岛领土主权,因而引发中日钓鱼岛之争。

  对于上述日本官方的言论和作为,笔者认为有必要援引中日(包括琉球)两国的史实、结合相关国际法进行分析,并且对日方的持论依据作出反驳。具体论述如下:位于东中国海线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地质构造、国际法理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于中国,具体有如下证据。

  文史证我拥原始的权利

  (一)关于发现、命名、使用。钓鱼台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官方记录适疆界划分标准

  (二)关于中、琉两国边界的划分。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员经实地考察并经对方允许而形成共识的,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使琉球录》(1534年)记: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1562年)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19年)记: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为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岛)。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谢杰《琉球录撮要补遗》(1579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海域分界,这个分界线就是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最深达二千七百米的东海海槽)。以上的官方记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三)关于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钓鱼屿、黄尾屿、赤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该书是由当时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郑若曾执笔编撰的,书成后亦由该军事指挥部刊刻出版。以上的官方记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促与日交涉收回管辖权

  (四)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地质构造。从地理上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中国大陆向东南延伸,为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隆起部分。从地质的构造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琉球诸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况且,琉球诸岛与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间,横亘着一条深达二千七百米的海槽,成为中琉之间的天然分界,这种分界也适合国际法意义上的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为划界标准)标准。

  另外,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所确立之原则而签订的《大陆架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shelf)第二条规定: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之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中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权利不容置疑。综合上述论据,中国政府应早日和日本政府交涉,循外交途径收回钓鱼台列屿的领土管辖权,恢复中国人六百年间往来钓鱼台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卫队在钓鱼台列屿周围十二海里范围内的活动。这完全是合乎人类公理的正当要求。(作者为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http://mil.huanqiu.com/observation/2012-08/3028077.html
现在交涉好像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应该先采取实际行动
让日本成大核民族,蘑菇广种
这些话都说烂了,有用吗。关键还是看实力、看国家意志。

钓鱼岛问题已经是个长期工程了,要解决没那么快,但总会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