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同居 家长不追究法院判强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01:01
http://news.sohu.com/20120718/n348455901.shtml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http://news.sohu.com/20120718/n348455901.shtml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吃饱了没事干,以前官员涉嫌强奸幼女最后就变成嫖宿幼女
刑事案件,不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问题。
女方自愿,仍构成奸淫幼女罪
女方被强迫,构成嫖宿幼女罪
没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
这个案子 有什么好说的,就是一个再明白不过强奸。
scut_m 发表于 2012-7-18 16:15
女方自愿,仍构成奸淫幼女罪
女方被强迫,构成嫖宿幼女罪
我大清的一朵奇葩!
zh020 发表于 2012-7-18 16:25
没有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
这个案子 有什么好说的,就是一个再明白不过强奸。
嫖宿幼女罪泪流满面
  咱大清律法真的是松紧带么?你判嫖宿幼女俺没啥说的。法律这条红线,老爷们拉直了行不?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2-7-18 18:04
咱大清律法真的是松紧带么?你判嫖宿幼女俺没啥说的。法律这条红线,老爷们拉直了行不?
不是 绝对不是松紧带。

是团面。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怎么判你就怎么攀。
scut_m 发表于 2012-7-18 16:15
女方自愿,仍构成奸淫幼女罪
女方被强迫,构成嫖宿幼女罪
肉食者和草民有本质区别,刑不上。。礼不下。。。。
  楼上把我要说的都说了   那啥就是个松紧带
应该是嫖宿幼女罪吧
  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真是一个流氓啊!
认识才几天就上床,现在的小姑娘啊怎么教育才好啊
scut_m 发表于 2012-7-18 16:15
女方自愿,仍构成奸淫幼女罪
女方被强迫,构成嫖宿幼女罪
这里的关键认定是,知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
没成年,真关啊
吃饱了没事干,以前官员涉嫌强奸幼女最后就变成嫖宿幼女!!!法院的同志们,你们有病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12-7-18 17:23
嫖宿幼女罪泪流满面
我共成文法主义,认了吧
判那么轻 都还申诉 是没沟通好  还是钱少了点
fanelwin 发表于 2012-7-18 21:21
认识才几天就上床,现在的小姑娘啊怎么教育才好啊
  小混混比较正常人会泡妞。看他抢劫被判刑,就是一个街头混混。
pupu 发表于 2012-7-18 22:08
吃饱了没事干,以前官员涉嫌强奸幼女最后就变成嫖宿幼女!!!法院的同志们,你们有病
谁叫这男的吃白食的?睡完给扔两钱就是嫖宿幼女了。
嫖宿幼女罪泪流满面
看到这个新闻我第一反应就是天朝特有的嫖宿幼女罪
看标题还以为是钓鱼的呢,俺承认俺官民。
案发时不满16,算未成人。
有过司法解释,未成年男女谈朋友发生性关系,女方不满14,可以不按强奸罪定性。
scut_m 发表于 2012-7-18 03:15
女方自愿,仍构成奸淫幼女罪
女方被强迫,构成嫖宿幼女罪
哈哈,绝了。。。

这案子要是那个女孩不承认,检方的唯一证人就没了。 我们这儿是把成人跟未成年人的性行为作为严打,小孩之间,好像还没见过真给拉出来示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