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麟:关于钓鱼台列屿主权谁属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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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海麟:关于钓鱼台列屿主权谁属的声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5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
  中评社香港7月15日电(作者 郑海麟)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地质构造、国际法理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于中国,具体有如下证据。
  
  (一)关于发现、命名、使用。
  钓鱼台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一四O三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二)关于中、琉两国边界的划分。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员经实地考察并经对方允许而形成共识的,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使琉球录》(一五三四年)记:“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一五六二年)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一七一九年)记:“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为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岛)。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谢杰《琉球录撮要补遗》(一五七九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海域分界,这个分界线就是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最深达二千七百米的东海海槽)。

  以上的官方纪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http://www.zhgpl.com/doc/1021/6/ ... mp;mdate=0715002804郑海麟:关于钓鱼台列屿主权谁属的声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5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  中评社香港7月15日电(作者 郑海麟)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的钓鱼台列屿,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地质构造、国际法理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于中国,具体有如下证据。
  
  (一)关于发现、命名、使用。
  钓鱼台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一四O三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二)关于中、琉两国边界的划分。
   
  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既有地方的分界,又有海域的分界。且这些分界是政府派遣的出使外交官员经实地考察并经对方允许而形成共识的,有关中、琉地方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使琉球录》(一五三四年)记:“古米山,乃属琉球者”;郭汝霖《使琉球录》(一五六二年)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一七一九年)记:“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以上三则史料清楚记载为中、琉两国的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姑)米山(即今久米岛)。有关中、琉海域分界的记载,见诸出使琉球册封使谢杰《琉球录撮要补遗》(一五七九年)等史料,其中清楚记载着中、琉两国的海域分界,这个分界线就是位于赤尾屿与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最深达二千七百米的东海海槽)。

  以上的官方纪录,已经适合现代国际法中有关一国领土的疆界(Boundary)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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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
   
  钓鱼屿、黄尾屿、赤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四十一年(一五六二年)初刻的《筹海图编》。该书是由当时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郑若曾执笔编撰的,书成后亦由该军事指挥部刊刻出版。
 
  (四)关于钓鱼台列屿的地理、地质构造。
 
  从地理上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中国大陆向东南延伸,为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隆起部分,从地质的构造来看,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琉球诸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况且,琉球诸岛与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间,横亘着一条深达二千七百米的海槽,成为中琉之间的天然分界,这种分界也适合国际法意义上的地文疆界(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为划界标准)标准。另外,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所确立之原则而签订的《大陆架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第二条规定:“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之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中国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权利不容置疑。

  综合上述论据,我们恳请中国政府早日和日本政府交涉,循外交途径收回钓鱼台列屿的领土管辖权,恢复中国人五百年间往来钓鱼台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卫队在钓鱼台列屿周围十二海里范围内的活动。这完全是合乎人类公理的正当要求。

  (作者为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郑海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