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挖出天价乌木获7万政府奖励 称将上诉要求400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10:46
有没有学法律的说说这玩意到底归谁?
http://news.cntv.cn/society/20120709/116291.shtml


                     乌木因其罕见和珍贵,价值堪比黄金。


农民挖出天价乌木事件波澜再起。7月8日,乌木发现者吴高亮表示,“我已准备好起诉镇政府。”


    中广网彭州7月9日消息(记者任杰)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乌木,是楠木、红椿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价格每方从近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四川民间有这样的俗语,叫“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

    吴高亮,36岁,家住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2012年以前他就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如果不是春节期间的一次 "意外发现",他接下来36年的生活轨迹可能也不会有特别大的变化。但是,生命就是这样,不知哪一天就会遭遇“偶然”。

    吴高亮:2月1号左右,发现在河道里耕地旁面有一小截乌木露出15厘米左右,我发现之后就请收藏爱好者杨琳(音)老师来我家鉴定了下,说这个是乌木。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百姓而言,乌木都可能是陌生的,但是,对于生长在乌木主要发现地区四川的吴高亮,他可是清楚的知道,这分“偶然”意味着什么,乌木太值钱了。

    吴高亮:到2月8号,我就雇佣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1点半到晚上7点钟,由于天黑我们施工就停下来了,随后在晚上8点钟左右,通济镇派出所派了两名警察到我家里跟我说,你的挖掘行动必须停止。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我们反复到他家里去给他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我们反复耐心的做工作,进行了保护性的挖掘,在保护性挖掘我们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措施,一个350吨的吊车到现场。

    2月底,乌木被挖出来了,不只是一根,而是七根!最长的一根34米长,在主产区四川也属罕见。

    吴高亮:这七根乌木最长的34米多,最重是61吨半,刚挖出的乌木的价值是2000多万,现在价值应该在1200-1500万左右。

    1000多万,这是什么概念?是农民吴高亮一辈子也挣不来的钱。吴高亮坚持认为,这七根木头该归自己;而当地政府觉得,七根木头,理应“国有”。

    五个月的时间过去,争论不休中,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近日出面试图为事件做个了断,但是,没想到,更大的风波或许才刚刚开始。

    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吴高亮2万元,合计7万元。对此,吴高亮并不接受。

    吴高亮:我要的是400万,我400万的依据是,我当时挖起了2000万的树,时任的杨书记给我承诺最高奖金,我在物权法建议草案上面明明写着的漂流物、遗失物上缴单位给予那个人20%的奖金,这是有规定的,这个是协商,你和我应该进行一段对话,有争议的问题单方面宣布是无效的。

    农民吴高亮认为,自己要这7根木头的所有权,要的是“理直气壮”。

    吴高亮:在《物权法》第五章第49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的,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而这个植物恰好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这棵树不应该是国家的,而应该是我个人的。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认为,七根乌木归国家,这事儿不容置疑。

    郭坤龙: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天价乌木,“奖励”发现者7万元,合理不合理?乌木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是农民借机敛财,还是当地政府在"与民争利"?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这两天也是陷入到了激辩之中。

    有专家认为,村民是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也有专家认为,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理由是,《物权法》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 还有法学教授的解释很通俗,说“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7月8日,吴高亮表示,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吴高亮今天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对此予以证实,他说:他就是想让法院来给自己一个说法。

    吴高亮: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且我们发生争议的物权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定,但如果行政诉讼我申请通济镇镇政府,就是说他引用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当,因而我就是从这个行政诉讼中,应当返还我吴高亮的财产,如果他拒不返还又要继续僵持,我就要追究他行政处罚,《物权法》明确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得侵犯的。

    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卢泓杰从上世纪90年代就从事乌木的收藏和保护。卢泓杰说,这事儿如果在1994年,就一定不会有这样的纠纷。因为,乌木的价格是在2000年才涨起来的,当年,他还曾经用蜂窝煤换了一根乌木呢。

    卢泓杰:有一些地带经常出土乌木,老大爷拿着它当柴烧,他说这个木头起码要烧两个月,我说大爷我干脆用蜂窝煤给你换吧,他一个月差不多要600个左右,我说我1000个蜂窝煤给你换,当时蜂窝煤一块才几毛钱而已就这样把它换回来了。

有没有学法律的说说这玩意到底归谁?
http://news.cntv.cn/society/20120709/116291.shtml


                     乌木因其罕见和珍贵,价值堪比黄金。


农民挖出天价乌木事件波澜再起。7月8日,乌木发现者吴高亮表示,“我已准备好起诉镇政府。”


    中广网彭州7月9日消息(记者任杰)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乌木,是楠木、红椿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价格每方从近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四川民间有这样的俗语,叫“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

    吴高亮,36岁,家住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2012年以前他就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如果不是春节期间的一次 "意外发现",他接下来36年的生活轨迹可能也不会有特别大的变化。但是,生命就是这样,不知哪一天就会遭遇“偶然”。

    吴高亮:2月1号左右,发现在河道里耕地旁面有一小截乌木露出15厘米左右,我发现之后就请收藏爱好者杨琳(音)老师来我家鉴定了下,说这个是乌木。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百姓而言,乌木都可能是陌生的,但是,对于生长在乌木主要发现地区四川的吴高亮,他可是清楚的知道,这分“偶然”意味着什么,乌木太值钱了。

    吴高亮:到2月8号,我就雇佣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1点半到晚上7点钟,由于天黑我们施工就停下来了,随后在晚上8点钟左右,通济镇派出所派了两名警察到我家里跟我说,你的挖掘行动必须停止。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我们反复到他家里去给他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我们反复耐心的做工作,进行了保护性的挖掘,在保护性挖掘我们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措施,一个350吨的吊车到现场。

    2月底,乌木被挖出来了,不只是一根,而是七根!最长的一根34米长,在主产区四川也属罕见。

    吴高亮:这七根乌木最长的34米多,最重是61吨半,刚挖出的乌木的价值是2000多万,现在价值应该在1200-1500万左右。

    1000多万,这是什么概念?是农民吴高亮一辈子也挣不来的钱。吴高亮坚持认为,这七根木头该归自己;而当地政府觉得,七根木头,理应“国有”。

    五个月的时间过去,争论不休中,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近日出面试图为事件做个了断,但是,没想到,更大的风波或许才刚刚开始。

    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彭州市奖励发现者5万元,镇政府奖励吴高亮2万元,合计7万元。对此,吴高亮并不接受。

    吴高亮:我要的是400万,我400万的依据是,我当时挖起了2000万的树,时任的杨书记给我承诺最高奖金,我在物权法建议草案上面明明写着的漂流物、遗失物上缴单位给予那个人20%的奖金,这是有规定的,这个是协商,你和我应该进行一段对话,有争议的问题单方面宣布是无效的。

    农民吴高亮认为,自己要这7根木头的所有权,要的是“理直气壮”。

    吴高亮:在《物权法》第五章第49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的,国家没有规定的动植物资源不属于国家,而这个植物恰好没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这棵树不应该是国家的,而应该是我个人的。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认为,七根乌木归国家,这事儿不容置疑。

    郭坤龙: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天价乌木,“奖励”发现者7万元,合理不合理?乌木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是农民借机敛财,还是当地政府在"与民争利"?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这两天也是陷入到了激辩之中。

    有专家认为,村民是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也有专家认为,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理由是,《物权法》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 还有法学教授的解释很通俗,说“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7月8日,吴高亮表示,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吴高亮今天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对此予以证实,他说:他就是想让法院来给自己一个说法。

    吴高亮: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而且我们发生争议的物权应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裁定,但如果行政诉讼我申请通济镇镇政府,就是说他引用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当,因而我就是从这个行政诉讼中,应当返还我吴高亮的财产,如果他拒不返还又要继续僵持,我就要追究他行政处罚,《物权法》明确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不得侵犯的。

    成都乌木博物馆馆长卢泓杰从上世纪90年代就从事乌木的收藏和保护。卢泓杰说,这事儿如果在1994年,就一定不会有这样的纠纷。因为,乌木的价格是在2000年才涨起来的,当年,他还曾经用蜂窝煤换了一根乌木呢。

    卢泓杰:有一些地带经常出土乌木,老大爷拿着它当柴烧,他说这个木头起码要烧两个月,我说大爷我干脆用蜂窝煤给你换吧,他一个月差不多要600个左右,我说我1000个蜂窝煤给你换,当时蜂窝煤一块才几毛钱而已就这样把它换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