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 发现者不满意7万元奖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0 09:48:17
2012年07月04日10:42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乌木国有 奖你七万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飞 实习记者 张疏桐 摄影记者 郭广宇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相关评论:

    从风能到乌木,所谓“国有”太强势

    只要法律不回到人本主义精神原位,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收走。本是上天对某村民的偶然施惠性的发现,村民却不能从这一偶然 所得中获利,不但违反了常伦,也不符合法律极终目的是惠民而非害民之根本。“国有”物权的前提是自然资源的商业价值性与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对于零星性的, 或偶然性的发现,强势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谦虚地和抱有良好祝福来宽容对待村民之偶然所得,只要这一所得过程与方式不违反法律。

  国有权必须谨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国有权的行使,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理论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最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因而可以创造新价值,以藏富于民,令国家增强综合实力。

    乌木案例,包括黑龙江气候资源案例,显示了权利界定不清晰的严重后果。只有产权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规则和预知交易成本。不让权利相互打架,得把我们身边的权利清晰化,不论公权还是私权。
http://wei.sohu.com/20120704/n347261014.shtml
2012年07月04日10:42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乌木国有 奖你七万

  乌木归谁 追踪

  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飞 实习记者 张疏桐 摄影记者 郭广宇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法学家梁慧星:

  河道归国家 乌木自然归国家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同时,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国内法律界、文物界,收藏界相关专家,专家学者们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展开调查。近4万名网友参与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相关评论:

    从风能到乌木,所谓“国有”太强势

    只要法律不回到人本主义精神原位,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收走。本是上天对某村民的偶然施惠性的发现,村民却不能从这一偶然 所得中获利,不但违反了常伦,也不符合法律极终目的是惠民而非害民之根本。“国有”物权的前提是自然资源的商业价值性与社会公共产品属性。对于零星性的, 或偶然性的发现,强势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谦虚地和抱有良好祝福来宽容对待村民之偶然所得,只要这一所得过程与方式不违反法律。

  国有权必须谨慎,最大的原因就是国有权的行使,并不一定能完全实现理论中的“全民所有”而具有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最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因而可以创造新价值,以藏富于民,令国家增强综合实力。

    乌木案例,包括黑龙江气候资源案例,显示了权利界定不清晰的严重后果。只有产权清楚,才能建立交易规则和预知交易成本。不让权利相互打架,得把我们身边的权利清晰化,不论公权还是私权。
http://wei.sohu.com/20120704/n347261014.shtml
关心这个乌木最终会流到哪里去 会不会变成某个大人物的家具?
我还以为会各自一半,原来一直是黑心的没变。
这个我也觉得不应嘎归个人,但是奖励七万确实太少了
下次发现了偷偷挖走就得了。
dragon5 发表于 2012-7-4 23:20
下次发现了偷偷挖走就得了。
个头太的了,挖不走啊
河里发现的,那么我在河里捡到一块奇石,是不是也要算国家的?
ppkshock 发表于 2012-7-4 23:35
河里发现的,那么我在河里捡到一块奇石,是不是也要算国家的?
这个……奇石之奇,主要是人们把自己的想象添加其中。我一亲戚有一块在市级比赛中得过奖的石头,他赋予那块石头的涵义或者意境我实在是没体会出来。
如果用在河里发现的古钱币或者黄金啥的做对比似乎更合适。
七万少了点
andyfan_33 发表于 2012-7-5 00:00
这个……奇石之奇,主要是人们把自己的想象添加其中。我一亲戚有一块在市级比赛中得过奖的石头,他赋予那 ...
那要是奇石是翡翠,钻石,红宝石呢?
ppkshock 发表于 2012-7-5 00:24
那要是奇石是翡翠,钻石,红宝石呢?
那就不是奇石,是宝石了,零星的不知道算什么性质,多了的话应该算矿产了吧。

关键是这乌木体积和价值都太大了,想发横财可以理解,但也能不置国家法律于无物啊。
一分钱都不应该给他
7万块也太少了吧
是太少了,这等于告诉后来者,发现了要密而不报。
太少的话只能鼓励下次类似情况,要偷偷的处理掉,不让官府得知。
同关心此宝最后的归宿,进博物馆最好,只怕...
7万还嫌不够么,相当于白捡
这种人就是所谓的贪得无厌么
没二话。下次发现。一把火烧掉。
ppkshock 发表于 2012-7-4 23:35
河里发现的,那么我在河里捡到一块奇石,是不是也要算国家的?
胳膊拧不过大腿  D妈说是国家的 就是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