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伙为救一家三口溺亡 获救者称“不关我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0:39:18
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20705/17299512.html

从法律上讲,作为受益人,被救的一家三口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啊????

人心歹,狗不吃啊,诅咒那些没有良心的家伙啊!!!!http://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20705/17299512.html

从法律上讲,作为受益人,被救的一家三口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啊????

人心歹,狗不吃啊,诅咒那些没有良心的家伙啊!!!!
湖南小伙为救一家三口溺亡 获救者称“不关我事”(1)
2012-07-05 14:41:04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大 中 小】

7月3日,娄底市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名27岁的小伙子勇救一家三口却溺水身亡。(吴永华/摄影)


家人悲痛欲绝。


事发现场,面对亲人的突然离去,死者家属伤心痛绝。(吴永华/摄影)

    ■记者谢能武

    7月3日晚,娄底孙水河公园河段岸边,当邓锦杰的遗体被打捞上岸时,两边岸上已挤满了成百上千闻讯而来的市民。他的两条爱犬仍在人群外眼巴巴地等着主人牵它们回家,可生前爱狗如命的邓锦杰再也无法照料它们了。

    此前一个小时,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奋不顾身跳入河中救人。不幸的是,因体力不支他被湍急的河水吞噬。而让人心寒的是,当邓锦杰遇险生死不明时,被救的一家三口不但没积极施救,也没留下来关注事情的进展,而是漠然地选择了离开……

为救一家三口,好心男子溺水身亡

    7月3日下午6点左右,网友向华声在线娄底频道报料,位于娄底市政府前孙水河公园河段发生一起市民下河救人不幸遇难的事件。报料的网友称,当晚娄星区某社区的一家三口到孙水河游泳消暑,不慎溺水,一男子奋不顾身下河施救,3人相继被救起,施救男子终因体力不支而遇难。

    当天下午6时30分许,当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救人溺水者的家属及朋友一同守候在河滩边等待着打捞结果,而河流中央则可以看见一条打捞木船在搜寻。大约一刻钟后,死者被打捞上岸,摆放在邻水的河岸边。

    一名姓扶的女士称,事发时她就在离出事地点不足100米的地方散步,“我看见那一家三口在河里游了好一会。两口子在离小孩几十米开外的浅水处游,小孩5岁左右,身上有救生圈。救生圈一直往下游浮。可能是发现小孩遇到了危险,这对夫妇在自我施救无果后向岸边求救。”扶女士说,“救人的小伙见有小孩溺水,想都没想跳下河去救人,但此时河水湍急,可能是呛了几口水,慢慢地他自己也不行了。”

河边遛狗听到呼救,当即下河救人

    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7月3日下午,救人者邓锦杰来到孙水河边遛狗。突然听到有人在河中心喊救命,邓锦杰来不及脱去长裤和鞋,就跳入河中。在他的带领下,有两名市民也加入了救人的行列。当一家三口被救起上岸时,大家才猛地发觉率先救人的邓锦杰不见了。

    当现场群众发现情况不妙之后,慌乱中有人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也有懂水性的人自发下河寻找邓锦杰。

    娄底市消防部门的民警接警后赶到了出事地点,全力展开打捞,但由于溺水的时间过长,邓锦杰打捞出水时已经身亡。

被救后三人漠然离开,家属说心寒

    “没有想到的是,被大伙齐心协力救上岸的一家三口,不仅没有去营救溺水者,甚至连一声谢谢都没有,就离开了出事地点。”对于三人被救起后选择溜走,目击者扶女士认为,他们可能认为这个事情和自己有因果关系,怕担责。

    事发后,得知弟弟的死讯,姐姐邓秋琼肝肠寸断。“晚上7点多,接到电话,我急忙从棉纺厂坐车到这里来,大家告诉我弟弟去河里救人,救上三个人之后,那三口之家转身就走了,都不管我弟弟的死活。他们太没良心了,我们想着都觉得寒心啊!”

目击者称

获救一家三口驱车离开

群众阻拦竟称“关我什么事”

    “救人者溺水生死不明,被救的一家三口竟选择离开”。7月4日,娄底孙水河公园的救人事件成了网络上的热点事件,网友除在为救人者默哀、惋惜之外,也纷纷指责被救者的冷漠行为。更有现场目击了事件的网友和市民发帖称被救者离开时还出言不逊。

    网友“心丢了”: 邓锦杰在孙水河救起了呼救的人,但被救的三人却驱车离开了,旁边的人拦住车说“还有人没出来”,被救的却说了一句丧尽天良的话“关我什么事”,请问还有人性吗?

    娄星区市民康陵:我是当天晚上9点多才到现场的。我和一个朋友去孙水河散步,然后听到哭声,下去看了下。最让人气愤的是,听说当时那一家三口离开时,围观的群众说“救你们的人还没上来,你们怎么就走?”那一家三口中的女的竟然说“关我屁事”,然后就开车走了。


当地回应

警方展开调查,期待一家三口现身

“基本认定邓锦杰见义勇为”

    当晚8点,记者就“施救男子溺水身亡”、“三个被救起的人失踪”等情况电话采访娄底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值班民警告诉记者,此事已引起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按局领导的指示,并已交由娄星区,大科派出所立案处理。

    据了解,娄底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塘群村村支两委、茶园镇、娄星区均表示将妥善处理。警方希望市民积极提供相关线索,也期待这一家三口能勇敢站出来,还原事情真相。

    娄星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杰表示,公安机关将尽全力查清事情真相。茶园镇政法委书记谢建军转述娄星区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刘明清的话说,“从掌握的相关情况来看,邓锦杰基本定性为见义勇为,娄星区将进一步把事情调查清楚。”

悲剧回放

出事河段曾1月淹死5人

当地已发“禁游令”

    据了解,娄底市孙水河公园河段是一个传统渡船码头,平时有小木船载市民南北往来,河床的浅滩处有两米多深,中心河床超过五米,布满了水草。 每年一到夏天,来孙水河公园水域游泳的人特别多,溺水事故频繁发生。2010年盛夏一个月内发生了4起溺水身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

    就在今年4月7日下午,该河段还发生了一起少年溺水死亡事故。4名男孩相约在孙水河游泳,其中一人不慎溺水死亡。

    2011年,娄底市政府办公室早就颁发通知,孙水河公园这一区域禁止游泳,周边还设有铁丝网围挡。据附近居民李先生介绍,那呼救的一家三口当天就是穿过公园的铁丝网私自下河游泳的。

印象

他为人热心

他爱狗如命

    经记者了解,邓锦杰,今年27岁,是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塘群村人,为人厚道,是个热心肠。

    邓锦杰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喂养宠物狗,在娄底养狗圈里大多都知道他的名字。“他在棉纺厂养了16条名贵狗,边牧、萨摩都有,工作之余就是在孙水河边上遛狗。”

相关链接

无名英雄舍命救人,全城急寻家属

    他个子1米7左右,身穿紫色POLO短袖衫……今年6月19日,一男子路过福州闽江公园望龙台附近时,听到了呼救声,为救一名跳江自杀的女子,他跳到江水中。不幸的是,他和跳江女子都没能生还。当他的遗体被打捞上岸后,无人知道他的身份。为找到男子家属,福州各大媒体和热心人士发动全城紧急寻找英雄家属。

     【小伙为营救1家3口溺亡 获救者离开称与己无关】
7月3日晚,湖南娄底27岁小伙邓锦杰发现有人呼救后率先跳河救人,在他的带领下两名市民也加入救人行列。在一家三口获救后邓锦杰却因体力不支被湍急的河水吞噬,多名目击者称获救者上岸后迅即离开,面对周围人阻拦表示“关我屁事”。


刚在微博上看到了……气的我大暴粗口……
有评论说应该把他再推下去…然后再说“关我屁事!”…不过也只是气愤说说罢了……

没有什么可以治治他么?…
刚刚被引导出来的良好氛围就被这些213给破坏了.

向见义勇为者致敬.

把哪些没有良心的人揪出来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2-7-5 15:21
湖南小伙为救一家三口溺亡 获救者称“不关我事”(1)
2012-07-05 14:41:04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大 中 小 ...
谢谢版版帮忙搬运

我是懒虫
从法律上讲,作为受益人,被救的一家三口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啊????


我觉得,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是想自杀的,你救我反而是坏了我的正事,我不告你干涉他人人身自由就算好的了。 但从道德上,这家人的确是太XX了(随便填入任何骂人话)。 邓君是听到呼救才下去的,他们的确是在求助。 得到别人帮助,感谢就是应该的。 没钱给不要紧,可以从心里感激,从口头表达等等,以后用善心善举去帮助其他的人。 这帮白眼狼可倒好,压根儿不知道感恩这么个概念。 我觉得这种道德败坏的,应该曝光,什么隐私不隐私,让他一出门儿就抬不起头,在单位遭人白眼,超市买东西连老鼠都躲着他们走。。。
哎,一万个人见义勇为也敌不过一个人渣所造成的影响
这一家三口就彻底曝光他们吧,也不用谴责什么的,就让这个过于自私、自我、冷漠的家庭成为让众人侧目的对象。
见义勇为要惦量,冒死救出来的不一定是人!
我觉得,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是想自杀的,你救我反而是坏了我的正事,我不告你干涉他人人身自由就算好的了。 但从道德上,这家人的确是太XX了(随便填入任何骂人话)。 邓君是听到呼救才下去的,他们的确是在求助。 得到别人帮助,感谢就是应该的。 没钱给不要紧,可以从心里感激,从口头表达等等,以后用善心善举去帮助其他的人。 这帮白眼狼可倒好,压根儿不知道感恩这么个概念。 我觉得这种道德败坏的,应该曝光,什么隐私不隐私,让他一出门儿就抬不起头,在单位遭人白眼,超市买东西连老鼠都躲着他们走。。。


您老也太天真了......  无话可说。
没啥好说的,人肉吧。
当法律无力的时候让道德发挥作用。
支持人肉!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5:52
我觉得,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是想自杀的,你救我反而是坏了我的 ...
俺有不同意见!

俺认为受益了就要补偿,哪怕你没有请求我来帮忙,法律上不是有什么“无因管理之债”吗?
受益与否,只能依法律、常理和公序良俗来评判,而不能过分依赖受益人的意志,自杀,本来就是一种畸形的、不该被尊重和保护的行为,既然受自杀者委托而帮助其自杀属于杀人,那救助自杀者就不应该被视为侵权。有人自杀,就是该救!想死的那个是糊涂蛋加懦夫,旁人不能跟着一起疯,该阻止的就要阻止。
对于为自己而死的救命恩人说得出“关我屁事”的东西!真@#¥%%的应该踢回河里去!!!

各位法律达人!请问对于这种东西,难道法律上一点制裁手段都没有?
救人者的家属应该可以起诉吧,就是求人者死亡和被救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物质补偿付不起无所谓,连句感谢都没有,这违反了道德底线
人肉、曝光这一家三口,让社会舆论让他们生不如死,这还是人么?说出这样的话,还有没有人性?人在做,天在看,说这种话是要遭报应的
支持人肉,就要让这种人渣受到道德的谴责
out慢 发表于 2012-7-5 04:09
俺有不同意见!

俺认为受益了就要补偿,哪怕你没有请求我来帮忙,法律上不是有什么“无因管理之债”吗 ...
生命权,我觉得是完全属于这个生命的主人的,旁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任何方式的干预。 只有这个生命的主人可以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生命,包括延续自己的生命(比如有生命危险时呼救),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只能采用不危害别人生命安全的方式)。 如果任何他人能擅自决定别人生命的命运,那是古老的封建社会,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
人是要救的,好事是要做的,但千万不要自以为这有多么崇高,这和你把路上的西瓜皮踢到垃圾桶旁边的行为没什么区别,否则你的心灵甚至身体都可能受到重创。上周我刚从秦渠里救起一条狗,这周里面就淹死一个人——狗掉下去的时候我遇到了,人没有遇到。
多年前有次我出北京地铁,前面一个男子带的小孩跌到了,我张开双臂挡住后面汹涌的人群,并大声呼喊。我身前那位父亲呢,却用肘尖死死顶住我胸口,我的手臂被人群夹住无法动弹,痛得差点昏厥过去...以后呢,遇到这种情况我还是会挡住后面的人群并疾呼,但绝不会再张开双臂。
一定要人肉出来,让那一家三口生不如死,方能泄我恨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5:52
我觉得,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是想自杀的,你救我反而是坏了我的 ...
同意阁下的意见
规定了,也很麻烦
但是,像这个新闻中的人,真想把他们扔回河里去!
不过,捡到钱包,能拿一定比例的好处,我还是支持的。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5:52
我觉得,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 因为如果我是想自杀的,你救我反而是坏了我的 ...

。 我觉得这种道德败坏的,应该曝光,什么隐私不隐私,让他一出门儿就抬不起头,在单位遭人白眼,超市买东西连老鼠都躲着他们走。。。
赞同你的意见
按照惯例,估计出不了两天就给人肉出来了。支持媒体曝光,太不是东西了!
小伙子可惜了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8:05
生命权,我觉得是完全属于这个生命的主人的,旁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任何方式的干预。 只有这个生命的主人可 ...


我也不完全同意你的说法,而且这种说法显得非常冷血,在中国这个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社会是完全说不通的~

生命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属于自己,所谓的他人无权干涉是指其他人无权在本人没有决定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用外力手段强行结束其生命,但不代表他人没有通过手段阻止其寻死的权力~

简单点说就是:你有自杀的权力,我有救人的自由~


另外说明一下,我强烈反对你前面那个“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的说法!
现在这个人情冷漠不知感恩的社会,还什么都喜欢拿法律来说事,遇到事就直接拿法律来挡掉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还美其名曰“依法办事”~
我不是说依法办事不对,但我觉得在法律前面还应该有道德,法律只是规定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最后屏障,也就是底线,凡事都直接拉到底线上是不是显得我们太没道德,太没人情味了?

如果我们无法阻止这种情况继续蔓延发展的话,那就只能完善法律,把所有的权力责任都规定进去,尤其是你不希望的那个,我反而觉得是非常必要、非常应该的~

既然那些接受帮助的白眼狼不愿意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为了对施救者予以安慰,对他的行为予以肯定,维护社会良好风气,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让它们承担些法律上的责任(估计大多数情况下是经济补偿)吧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8:05
生命权,我觉得是完全属于这个生命的主人的,旁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任何方式的干预。 只有这个生命的主人可 ...


我也不完全同意你的说法,而且这种说法显得非常冷血,在中国这个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社会是完全说不通的~

生命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属于自己,所谓的他人无权干涉是指其他人无权在本人没有决定要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用外力手段强行结束其生命,但不代表他人没有通过手段阻止其寻死的权力~

简单点说就是:你有自杀的权力,我有救人的自由~


另外说明一下,我强烈反对你前面那个“法律上真的不应该规定,被救者有补偿感恩的义务”的说法!
现在这个人情冷漠不知感恩的社会,还什么都喜欢拿法律来说事,遇到事就直接拿法律来挡掉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道德义务,还美其名曰“依法办事”~
我不是说依法办事不对,但我觉得在法律前面还应该有道德,法律只是规定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最后屏障,也就是底线,凡事都直接拉到底线上是不是显得我们太没道德,太没人情味了?

如果我们无法阻止这种情况继续蔓延发展的话,那就只能完善法律,把所有的权力责任都规定进去,尤其是你不希望的那个,我反而觉得是非常必要、非常应该的~

既然那些接受帮助的白眼狼不愿意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为了对施救者予以安慰,对他的行为予以肯定,维护社会良好风气,就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让它们承担些法律上的责任(估计大多数情况下是经济补偿)吧
双筒 发表于 2012-7-5 18:05
生命权,我觉得是完全属于这个生命的主人的,旁人没有任何权力进行任何方式的干预。 只有这个生命的主人可 ...
我想冒昧地问一句,你的国籍是什么?谢谢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么理由呢,查验身份证??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7-5 23:02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 ...
因为这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世界观。我只是想得到一个答案而已,无意于无聊之争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7-5 23:02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 ...
抱歉,回复错了
这个无语了,还是想开点人各有命该干嘛干嘛,实在忍不住想救的放弃自己所有权力.


还是人肉出来讨伐更合适,不太赞同打官司索要赔偿。被救者的漠然离开和出言不逊,必须得给社会一个解释,直到到他们跪地求饶痛改前非。
我也不太赞成这样的法律规定:受到救助的人有义务去补偿施救的人。这可能会被解读成另一种意思:拿钱救人等于救人拿钱,天经地义。
比较赞成建立一个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奖励基金,建议被救者作为受益人向这个基金(而不是施救者或者施救者家属)支付额外的、合乎经济能力的有限费用。这个基金可以是半官方的,通过合法博彩以及募捐获得资金来源,对见义勇为舍身救人者的奖励、抚恤和补助,用这个基金的钱。特别是这样的情形:舍身救人者,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如果有此限于窘迫潦倒的境地,对社会来说是不能容忍的,社会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机制给予抚恤和补助。
至于冷血不冷血,法律本来就冷血得很。司法局门口的花岗岩大娘,蒙着眼睛,一手仗剑,一手执天平,太冷血了。如果期待司法女神以普渡慈航的面目出现,不太苟同。


还是人肉出来讨伐更合适,不太赞同打官司索要赔偿。被救者的漠然离开和出言不逊,必须得给社会一个解释,直到到他们跪地求饶痛改前非。
我也不太赞成这样的法律规定:受到救助的人有义务去补偿施救的人。这可能会被解读成另一种意思:拿钱救人等于救人拿钱,天经地义。
比较赞成建立一个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奖励基金,建议被救者作为受益人向这个基金(而不是施救者或者施救者家属)支付额外的、合乎经济能力的有限费用。这个基金可以是半官方的,通过合法博彩以及募捐获得资金来源,对见义勇为舍身救人者的奖励、抚恤和补助,用这个基金的钱。特别是这样的情形:舍身救人者,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如果有此限于窘迫潦倒的境地,对社会来说是不能容忍的,社会也应该通过一定的机制给予抚恤和补助。
至于冷血不冷血,法律本来就冷血得很。司法局门口的花岗岩大娘,蒙着眼睛,一手仗剑,一手执天平,太冷血了。如果期待司法女神以普渡慈航的面目出现,不太苟同。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7-5 23:02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 ...
违反此处禁止游泳的命令,算不算一条?
车永学 发表于 2012-7-5 23:38
违反此处禁止游泳的命令,算不算一条?
涉嫌妨碍公共秩序??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7-5 23:02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 ...
谋杀
罪名最合适,因为是他们喊了救命,导致他人死亡。事后一走了之,很容易让人怀疑他们故意把那个人引入险镜,达到杀人的目的。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2-7-5 23:02
真的应该一脚把他们给踹回去。

试想,如果以警察身份在场,以什么理由留滞这一家三口??留滞盘查吗??什 ...
他们不是开车走的嘛,你查他们驾照啊,说他们乱停车,然后驾驶证行驶证有问题云云。
救命啊 发表于 2012-7-5 22:30
我也不完全同意你的说法,而且这种说法显得非常冷血,在中国这个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社会是 ...
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要搞清楚这个巨大的区别.
我举个反例子,如果你看到一个人落水了,你可以选择救或者不救.现在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太少了,不行,得让法律去取代道德,搞条法律,所有会游泳的人,看到落水的人必须下去救,不救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你看如何呢?
本地人飘过,跑了,找不到了的。那地方早禁止游泳了,照样大把人去。今晚都市一时间还说一个湘潭的救了仨小孩,仨小孩什么反映都没有的,在边上乐呵
对于说出那句的东西, 可以不按人类的方法方式处理, 一定要曝光, 不然就是姑息养奸, 这世道上小人恶人更猖狂
我倒觉得禁止游泳的地方游泳,应该罚款,就用这个做理由,去抓这三个人罚款。这条上,他们绝对违反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