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设套抓法官 费时六年才洗冤 真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9:21:33
高级法官被民警当嫖客抓

更新时间:2003-06-06 13:53:17


     在酒家吃饭竟被警察当嫖客给抓了并受到处理,为“脱帽”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

广西消息 一位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在饭店吃饭,竟被派出所民警当作嫖客抓了起来,并处以5000元罚款,而这位高级法官为“脱帽”竟打了6年的官司。2002年1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达原告手中,这场引起全国关注、既不复杂却又旷日持久的官司才告谢幕。

警官“捉嫖”误抓高级法官

邓保南原是广西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日前他向记者讲述了那段奇异经历———1996年1月13日,我和两位战友谭某、黄某去南宁市郊办事,路经“玉林博白酒家”下车吃饭。期间我上厕所,看见一女服务员站在一间房门口向我招手,就跟着服务员进了屋。我话都还没跟服务员说,门就猛地被撞开了,四条汉子冲进来,其中一个用手枪顶住我的腰,不容分说把我推进了停在门口的一辆车里。

他们又把我的两位战友也推上了车,又将招呼我的那位服务员及另外一个女子也带上了车。这伙人把我们带到西乡塘派出所审问,作了笔录。叫我签字时,我发现笔录和我讲的不一样,我拒绝签字。第二天,派出所叫出谭审问,谭赶紧打电话给单位。单位派人来领人, “想领人,交一万元。”一民警说(后来我知道他叫潘国建),还有一个参与的警察叫颜建明。接谭的人交了1万元,潘也不开收条。

谭走了不久,潘国建又打谭的呼机,叫他拿1万元来保我和黄出去。谭带钱来了,潘又改口说要交一万五,只好先保我出来。

由于关在派出所受了冷,我肺炎复发了,打了23天的吊针才把病治好。接着谭筹钱保黄出去。黄已是三天两夜没吃上一口饭,出来时已奄奄一息。

16日,西乡塘派出所开了5张罚款收据(包括那两名女子),每张5000元,冒用了我们的签名,城北公安分局作出了5份治安处罚裁定书,连同伪造笔录交给我们各自的单位。

法院“肃纪”予以5条处分

接到城北区公安分局的裁定书后,广西区高级法院对邓保南的“行为”进行调查。但调查组只是向西乡塘派出所了解,而没有找邓保南等3人询问,也没有找那两位“涉案”的女子。

高院陆续给了邓保南5条处分:开除他的中共党籍;由副处降为正科级,下降两级工资;上报区人大免去了他的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当年年终奖及相关补贴1万多元。

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邓保南等3人的多方争取下,南宁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此案称邓保南等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潘、颜越地段办案。案发现场属兴宁区而不是城北区管辖,潘、颜事前事后也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三、扣押邓等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办案。四、抓嫖无证据而强行罚款,罚款又不写收据是错误的。第一轮官司:一二审裁定诉讼时效已过1998年2月初,邓保南等3人正式提起诉讼。2月11日,城北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邓保南等3人在受到城北公安分局治安处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他们的起诉。邓保南等3人不服,向南宁市中院上诉。4月初,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邓保南等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也就是他的“娘家”提起申诉。1998年底,高院作出裁定,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他们实际知道治安处罚裁定书之日算起,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指令城北区法院再受理此案。第二轮官司:法院判决留下“尾巴”

1999年1月22日,城北区法院受理此案。邓保南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城北区公安分局对他们的处罚,退回罚款,并赔偿相关损失10万元。

城北区法院对邓保南的判决为:(一)撤销城北区公安分局对邓保南的治安处罚裁定;(二)被告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对原告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赔偿请求待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起诉再审。

邓保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正确的,但因“玉林博白酒家”不在城北区的行政区域内,城北公安分局在无相关手续情况下对邓保南实施治安处罚超越了地域职权,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对于此判决,邓保南还是不满意。他说:“一审、二审判决都忽视了本案的关键内容,这就是:城北公安分局以嫖娼处罚我们是对还是错。名义上判城北公安分局错了,实际上判得文不对题。如果公安局用对了处罚条款,如果我是被兴宁区公安抓的话,按照这样判法,我实际上没赢。”

第三轮官司:行政赔偿“赔男不赔女”?

2001年2月16日,邓保南等3人向城北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4月初,谭、黄、邓各领回了5000元。

但邓保南认为他向派出所交了10000元,而且他在派出所关押期间还遭受了其他物质上的损失也应当给予赔偿。于是,邓保南又向城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城北区公安分局退还他另5000元,赔偿他受非法羁押的赔偿金、1万元的利息、人身权损害费等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城北公安分局应再退还邓保南5000元,对邓的其他诉求则不予支持。这回判决,不但邓保南不服,城北公安分局也不服了,双双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对邓保南提出的城北公安分局的行为属非法拘禁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邓保南的赔偿诉求。认定城北公安分局将余下的5000元作为邓保南代李某交纳的罚款无证据证实,该5000元应退还。

还有一场“官司”:要求撤销纪律处分

在与城北公安分局打官司的同时,邓保南一直在为另一场“官司”奔波———请求有关部门撤销有关对他的处分。尽管他的官司一赢再赢,但他的请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邓保南说:“虽然我当了20多年法官,现在我才真正感受到,官司真难打。一场并不复杂的官司,竟然打了6年,表面上看,各方都是依法办事,其实并不尽然。”
(澳洲在线)高级法官被民警当嫖客抓

更新时间:2003-06-06 13:53:17


     在酒家吃饭竟被警察当嫖客给抓了并受到处理,为“脱帽”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

广西消息 一位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在饭店吃饭,竟被派出所民警当作嫖客抓了起来,并处以5000元罚款,而这位高级法官为“脱帽”竟打了6年的官司。2002年1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达原告手中,这场引起全国关注、既不复杂却又旷日持久的官司才告谢幕。

警官“捉嫖”误抓高级法官

邓保南原是广西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日前他向记者讲述了那段奇异经历———1996年1月13日,我和两位战友谭某、黄某去南宁市郊办事,路经“玉林博白酒家”下车吃饭。期间我上厕所,看见一女服务员站在一间房门口向我招手,就跟着服务员进了屋。我话都还没跟服务员说,门就猛地被撞开了,四条汉子冲进来,其中一个用手枪顶住我的腰,不容分说把我推进了停在门口的一辆车里。

他们又把我的两位战友也推上了车,又将招呼我的那位服务员及另外一个女子也带上了车。这伙人把我们带到西乡塘派出所审问,作了笔录。叫我签字时,我发现笔录和我讲的不一样,我拒绝签字。第二天,派出所叫出谭审问,谭赶紧打电话给单位。单位派人来领人, “想领人,交一万元。”一民警说(后来我知道他叫潘国建),还有一个参与的警察叫颜建明。接谭的人交了1万元,潘也不开收条。

谭走了不久,潘国建又打谭的呼机,叫他拿1万元来保我和黄出去。谭带钱来了,潘又改口说要交一万五,只好先保我出来。

由于关在派出所受了冷,我肺炎复发了,打了23天的吊针才把病治好。接着谭筹钱保黄出去。黄已是三天两夜没吃上一口饭,出来时已奄奄一息。

16日,西乡塘派出所开了5张罚款收据(包括那两名女子),每张5000元,冒用了我们的签名,城北公安分局作出了5份治安处罚裁定书,连同伪造笔录交给我们各自的单位。

法院“肃纪”予以5条处分

接到城北区公安分局的裁定书后,广西区高级法院对邓保南的“行为”进行调查。但调查组只是向西乡塘派出所了解,而没有找邓保南等3人询问,也没有找那两位“涉案”的女子。

高院陆续给了邓保南5条处分:开除他的中共党籍;由副处降为正科级,下降两级工资;上报区人大免去了他的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扣发当年年终奖及相关补贴1万多元。

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邓保南等3人的多方争取下,南宁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四点看法:一、此案称邓保南等嫖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潘、颜越地段办案。案发现场属兴宁区而不是城北区管辖,潘、颜事前事后也没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三、扣押邓等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办案。四、抓嫖无证据而强行罚款,罚款又不写收据是错误的。第一轮官司:一二审裁定诉讼时效已过1998年2月初,邓保南等3人正式提起诉讼。2月11日,城北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邓保南等3人在受到城北公安分局治安处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他们的起诉。邓保南等3人不服,向南宁市中院上诉。4月初,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邓保南等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也就是他的“娘家”提起申诉。1998年底,高院作出裁定,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从他们实际知道治安处罚裁定书之日算起,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指令城北区法院再受理此案。第二轮官司:法院判决留下“尾巴”

1999年1月22日,城北区法院受理此案。邓保南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城北区公安分局对他们的处罚,退回罚款,并赔偿相关损失10万元。

城北区法院对邓保南的判决为:(一)撤销城北区公安分局对邓保南的治安处罚裁定;(二)被告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对原告的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赔偿请求待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起诉再审。

邓保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正确的,但因“玉林博白酒家”不在城北区的行政区域内,城北公安分局在无相关手续情况下对邓保南实施治安处罚超越了地域职权,是违法的,无效的,因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对于此判决,邓保南还是不满意。他说:“一审、二审判决都忽视了本案的关键内容,这就是:城北公安分局以嫖娼处罚我们是对还是错。名义上判城北公安分局错了,实际上判得文不对题。如果公安局用对了处罚条款,如果我是被兴宁区公安抓的话,按照这样判法,我实际上没赢。”

第三轮官司:行政赔偿“赔男不赔女”?

2001年2月16日,邓保南等3人向城北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4月初,谭、黄、邓各领回了5000元。

但邓保南认为他向派出所交了10000元,而且他在派出所关押期间还遭受了其他物质上的损失也应当给予赔偿。于是,邓保南又向城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城北区公安分局退还他另5000元,赔偿他受非法羁押的赔偿金、1万元的利息、人身权损害费等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城北公安分局应再退还邓保南5000元,对邓的其他诉求则不予支持。这回判决,不但邓保南不服,城北公安分局也不服了,双双上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对邓保南提出的城北公安分局的行为属非法拘禁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邓保南的赔偿诉求。认定城北公安分局将余下的5000元作为邓保南代李某交纳的罚款无证据证实,该5000元应退还。

还有一场“官司”:要求撤销纪律处分

在与城北公安分局打官司的同时,邓保南一直在为另一场“官司”奔波———请求有关部门撤销有关对他的处分。尽管他的官司一赢再赢,但他的请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邓保南说:“虽然我当了20多年法官,现在我才真正感受到,官司真难打。一场并不复杂的官司,竟然打了6年,表面上看,各方都是依法办事,其实并不尽然。”
(澳洲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