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无责任预测下李新功同志将以何罪起诉受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09:58
最近只能说部分官员越来越重口味啊,无责任预测下,有没可能是嫖宿幼女罪来着最近只能说部分官员越来越重口味啊,无责任预测下,有没可能是嫖宿幼女罪来着
黑出租运营罪
先找个状师再说  呵呵   
嫖和强奸有啥区别啊   


看他有没有背景关系,有没有足够的钱和门路打点吧

看他有没有背景关系,有没有足够的钱和门路打点吧
lg172672 发表于 2012-5-28 23:38
看他有没有北京关系,有没有足够的钱和门路打点吧
一个市委办副主任有多大能耐?
个人觉得他会按强奸罪等数罪一起   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坏。。。。。。 估计会挨个死缓或者死刑
这种人就不要称呼他"同志"了吧,难道楼主跟他有相同的志向哈哈?
pingle23428 发表于 2012-5-28 23:49
一个市委办副主任有多大能耐?
个人觉得他会按强奸罪等数罪一起   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坏。。。。。。 ...
顶。杀一静百。
说不定直接挂在里面
    看被奸的有没有背景了。
如果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那么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李新功要想活命只能一口咬定女孩们是小姐,这需要律师针对检察院指控的各个受害人,挨个予以证明,不过这个有点难度。
如果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5-15年而已。
因为没有具体案卷,所以只是无责任猜测。

大家可以注意下,是哪个检察院起诉,假如是市检察院起诉,那么对应的法院就是中级法院,假如一审是中院,意味着是以强奸罪起诉的,一旦罪名成立,极有可能是死刑,因为受害人太多了,而起还有幼女。哪个都够死了,但是如果起诉的是县检察院,审判机关是基层检察院,那么应该是以嫖宿幼女罪诉的。
致河南永城市委的一封公开信

中共河南永城市委员会:
日前,惊悉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强暴十余名幼女(一说人员涉及数十名,具体情况官方公告语焉不详,公众实不得知),李新功作为党委公职人员,竟然无视党纪国法,做出人神共愤之事,对幼女伸出魔爪,不仅以身试法咎由自取,更在社会上造成了异常恶劣的影响,影响了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光辉形象。作为一名父亲、一位中共党员、一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呼吁如下:
1、鉴于李新功在当地特殊的公职身份,为确保该案得到公正有效的审判,要求上级党委纪委协调异地审判。
2、李新功作为公职人员涉嫌如此恶劣的案件,上级组织部门及直接分管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永城市委有关分管书记、组织部部长引咎辞职。
3、对该案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实行专项保护,如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异地迁居就学。

pingle23428 发表于 2012-5-28 23:49
一个市委办副主任有多大能耐?
个人觉得他会按强奸罪等数罪一起   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坏。。。。。。 ...


越是影响坏越是丢脸的事,这些干部越是要干,真是叫干部啊

对这些严重违法违纪的官员,应该不讲人道,要像明初朱元璋那样,杀,杀,杀!!!越杀这江山越稳固。
pingle23428 发表于 2012-5-28 23:49
一个市委办副主任有多大能耐?
个人觉得他会按强奸罪等数罪一起   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坏。。。。。。 ...


越是影响坏越是丢脸的事,这些干部越是要干,真是叫干部啊

对这些严重违法违纪的官员,应该不讲人道,要像明初朱元璋那样,杀,杀,杀!!!越杀这江山越稳固。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2-5-29 08:49
看被奸的有没有背景了。


个人认为:
这货找了这么多少女,根据一般常识,这些少女中不排除的确有失足的。问题是某些受害人可能是被失足少女诱骗至李新功那里的。一旦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李,意味着这些被诱骗少女就被认定是失足少女,这些少女的家长会认同不?不认同,那么家长会怎么办,闹呗。这在地方上讲会人为的制造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所以一个聪明的案件负责人明智的做法是以强奸罪起诉李,而不是嫖宿幼女罪。这样媒体、公众、地方政府才会全赢,否则就是全输。当然了,如果证据表明的确不支持强奸罪的话,那还是以证据说话吧。
如果上面两种情况都有则两罪并罚。现在关键是幼女的年龄。假如受害人年龄超过14岁嫖宿幼女罪就不成立了。那就看强奸罪成立否。另外手否有证据证明李是否知道少女的年龄不满14岁。
总之一句话,这里面可操作的环节太多,每个环节的不同走向(走向是什么,证据说话)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但不管怎么说,嫖宿幼女罪的确是个很烂很烂的罪名,从这个罪名的设立可以看出,中国的立法水平实在不敢恭维。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2-5-29 08:49
看被奸的有没有背景了。


个人认为:
这货找了这么多少女,根据一般常识,这些少女中不排除的确有失足的。问题是某些受害人可能是被失足少女诱骗至李新功那里的。一旦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李,意味着这些被诱骗少女就被认定是失足少女,这些少女的家长会认同不?不认同,那么家长会怎么办,闹呗。这在地方上讲会人为的制造了一些“社会不稳定”的事件。所以一个聪明的案件负责人明智的做法是以强奸罪起诉李,而不是嫖宿幼女罪。这样媒体、公众、地方政府才会全赢,否则就是全输。当然了,如果证据表明的确不支持强奸罪的话,那还是以证据说话吧。
如果上面两种情况都有则两罪并罚。现在关键是幼女的年龄。假如受害人年龄超过14岁嫖宿幼女罪就不成立了。那就看强奸罪成立否。另外手否有证据证明李是否知道少女的年龄不满14岁。
总之一句话,这里面可操作的环节太多,每个环节的不同走向(走向是什么,证据说话)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但不管怎么说,嫖宿幼女罪的确是个很烂很烂的罪名,从这个罪名的设立可以看出,中国的立法水平实在不敢恭维。
lxq409 发表于 2012-5-28 23:19
嫖和强奸有啥区别啊
区别在于女方的动机。
nxga 发表于 2012-5-29 09:09
个人认为:
这货找了这么多少女,根据一般常识,这些少女中不排除的确有失足的。问题是某些受害人可能是 ...
   如果这家伙很有钱就很容易活动成嫖宿幼女,把法院检察院搞定再把大多数受害人家长搞定。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2-5-29 09:14
如果这家伙很有钱就很容易活动成嫖宿幼女,把法院检察院搞定再把大多数受害人家长搞定。


这个难度说实在的真的太大了。市(若果是地级市)委办公室主任其也就是正处(如果是市委CW的话)最多是个副厅,若果所在市是县级,哼哼,丫也就是个正科最多是副处。这官似乎太小了。个人认为他没那么大的能量。前面有人说是副主任,那要是副主任的话最多是副处或者副科,那就更没能量这么办了。有时候钱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2-5-29 09:14
如果这家伙很有钱就很容易活动成嫖宿幼女,把法院检察院搞定再把大多数受害人家长搞定。


这个难度说实在的真的太大了。市(若果是地级市)委办公室主任其也就是正处(如果是市委CW的话)最多是个副厅,若果所在市是县级,哼哼,丫也就是个正科最多是副处。这官似乎太小了。个人认为他没那么大的能量。前面有人说是副主任,那要是副主任的话最多是副处或者副科,那就更没能量这么办了。有时候钱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
nxga 发表于 2012-5-29 09:19
这个难度说实在的真的太大了。市(若果是地级市)委办公室主任其也就是正处(如果是市委CW的话)最多是个 ...
  看他的职务很可能没这么大的能量。
CD的悲哀在于一个警务版,大家忽略案件本身,还在津津乐道他本人的能量有多大,失望啊
媒体爆出来,像避重就轻的处罚就不现实了,这案子会有一堆法制类媒体(含新媒体)去追新闻、挖背景的,要想都买通搞定是不可能的,当地的检察、审判机构也为想想保这个杂碎值不值得把自己也搭进去。

前面有人说的对,除非是他拿出非常有力证据,否则强奸罪是逃不了了的。
先看会不会双开,如果没有双开,基本就无罪.
考虑公检法现在的创新精神,基于所有神奇的先例,不排除李同志以各种轻罪起诉哈,加上自首类情节和积极赔偿等行为,得以休息2年.出来后换个地方继续.
lxq409 发表于 2012-5-28 23:19
嫖和强奸有啥区别啊
强奸罪成立的决定性因素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当然奸淫幼女罪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即告成立,而且既遂标准为接触。
yudeshen 发表于 2012-5-29 10:18
强奸罪成立的决定性因素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当然奸淫幼女罪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即 ...
就是说碰到就罪名成立了。
我支持无罪。或者缓刑。让他早点出来接受大众的处罚。
现在还有奸淫幼女罪吗?和嫖宿幼女罪如何区别?
据本报4月9日报道,贵州省习水县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引发极大民愤的同时,还引发了对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区别以及存废的关注。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款确定罪名为奸淫幼女罪。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取消。)
我是完颜鼎 发表于 2012-5-29 09:27
CD的悲哀在于一个警务版,大家忽略案件本身,还在津津乐道他本人的能量有多大,失望啊
论坛和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
嫌犯所拥有的能量对本案的最终判决将发挥巨大的影响,也是本案最大的变数!
      嫖宿幼女罪,有期徒刑,还能怎么变?{:soso_e116:}
舆论逼着法院非要把人弄成强奸罪什么的好弄死,是有病。真觉得嫖宿幼女罪设置不合理,应该去逼着立法,把这条改掉。
人家的野蛮时代,无非也就是剥夺结婚时的初夜权,咱所处的时代,权威已经嚣张到想办法通过立法减轻甚至免除玩弄大众幼女的处罚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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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女的就有出来卖的了
那个13岁的女的事因为没有要挟到想要的东西所以才告他强奸的
洗个地有多难
你们实在是太懒反应太迟钝了~SC上的同志们,集体扣工资,记过一次
——————————————————这是SC上某人的回帖


全世界有嫖宿幼女罪的国家估计也就后清了——专门为领导们留的后路吧?MMD,匪啊!
http://view.news.qq.com/zt2011/p ... 012&ptlang=2052
在古代中国,这道算式并不复杂

关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规制始于元律,元代律法规定(在此翻译成现代汉语,下同):“强奸幼女者处死,即便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亦属强奸,10岁以下的女孩都属于幼女。”

《大明律·奸非》规定:“对强奸罪犯处以绞刑……如与12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双方自愿亦属强奸。”

《大清律例》除沿袭明律外,额外规定:“强奸12岁以下10岁以上的幼女,判死缓(秋后问斩),即便双方自愿也同样。如果强奸10岁以下的幼女,斩立决。”…[详细]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这道算式同样不复杂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

比如在美国,“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确信女孩已经到了法定年龄,受害人的年龄也仍然具有决定意义。”当然,各州对法定年龄的界定不同,从14岁到18岁不等。

再比如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即触犯了强奸罪,无论手段和过程。

唯一与中国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国,德国刑法典规定,与16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性行为,其处罚方式与对儿童进行性犯罪中较轻的严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罪。

总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都对“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态度,判刑时几乎不考量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只是在法定年龄上略有不同。…[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