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案法官说死缓: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6:47:51
新华网广州5月27日电(“中国网事”记者郑天虹、毛一竹)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在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网民的质疑(5月25日摄)。 新华社记者 梁志玮摄花季少女遭残害 凶手仅判死缓  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年级男生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2011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小米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掀起了对案件的讨论。小米家属制作的视频、照片被大量转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网友“Su小仙”说:“这个杀人犯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惩治,社会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敖翔’。”  梁显彬在微博上写到:“敖翔杀害小米时没有丝毫的慈悲,现在也休想从我这里得到任何怜悯,我请求国家判处最高刑罚,该赎罪的就应去赎罪!”  宣判过程存重大疑点、轻判理由不足以服众 法院称判处死缓是依法“留情”  那么,此案的判决到底是属于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专家:确有瑕疵  【网友质疑】据悉,案件的审判、宣判选择的是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羁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的,引发网民强烈质疑。小米的父亲梁显彬说,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  【法院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又是学生,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目的,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看守所宣判并不违反程序,宣判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判决结果。  【专家意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只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才能减少群众对判决的误解和攻击。  ——猥亵虐杀少女“手段残忍” 法院:凶手杀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  【网友质疑】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诉申请书里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诗黛拉小姐”说,这种无耻并严重触犯刑法的人怎能如此处置?  【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被告自首属于“走投无路” 法院:我们认定是“自愿的”  【网友质疑】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还是走投无路?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  【法院回应】关于投案自首的动机,被告人庭审时说:“自首对我来说是种解脱,我觉得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我想了好几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选择,逃跑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我已经害死了一个同学,再逃跑下去也没有意义。”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新闻来源http://news.sina.com.cn/c/sd/2012-05-27/111924486941.shtml  新华网广州5月27日电(“中国网事”记者郑天虹、毛一竹)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在网络上迅速掀起质疑狂潮:如此判决,到底是法院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在接受记者采访,回应网民的质疑(5月25日摄)。 新华社记者 梁志玮摄花季少女遭残害 凶手仅判死缓  近日,19岁的贵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惨遭遇,牵动了数十万网友的心。小米的父亲梁显彬发微博称:六个月前,女儿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猥亵虐杀。凶手律师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求法院轻判。这条微博在网上迅速传播,很快便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事件。  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东莞理工学院大四年级男生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2011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由于对判决结果不满,小米家属向东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与此同时,网络上也掀起了对案件的讨论。小米家属制作的视频、照片被大量转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网友“Su小仙”说:“这个杀人犯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惩治,社会将出现越来越多的‘敖翔’。”  梁显彬在微博上写到:“敖翔杀害小米时没有丝毫的慈悲,现在也休想从我这里得到任何怜悯,我请求国家判处最高刑罚,该赎罪的就应去赎罪!”  宣判过程存重大疑点、轻判理由不足以服众 法院称判处死缓是依法“留情”  那么,此案的判决到底是属于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此案引起公众关注和质疑的至少有三个方面:  ——案件宣判“秘密”进行 专家:确有瑕疵  【网友质疑】据悉,案件的审判、宣判选择的是非公开审理、非公开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羁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的,引发网民强烈质疑。小米的父亲梁显彬说,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  【法院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害人又是学生,出于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的目的,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在看守所宣判并不违反程序,宣判后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判决结果。  【专家意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说,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只有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才能减少群众对判决的误解和攻击。  ——猥亵虐杀少女“手段残忍” 法院:凶手杀人因“被害人激烈反抗”  【网友质疑】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诉申请书里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诗黛拉小姐”说,这种无耻并严重触犯刑法的人怎能如此处置?  【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被告自首属于“走投无路” 法院:我们认定是“自愿的”  【网友质疑】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还是走投无路?小米父母认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广州后,警方已经锁定他为作案对象,敖翔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选择投案。  【法院回应】关于投案自首的动机,被告人庭审时说:“自首对我来说是种解脱,我觉得逃避不能解决问题。我想了好几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选择,逃跑会像行尸走肉一样,我已经害死了一个同学,再逃跑下去也没有意义。”我们认定他是自愿的。虽然赔偿不是量刑从轻的原因,但被告人请求父母赔偿,弥补自己的罪过,也可以看出悔罪态度。新闻来源http://news.sina.com.cn/c/sd/2012-05-27/111924486941.shtml  
神一般的逻辑啊,,以后遇到强奸不能反抗了,,,反抗了导致严重后果自负哦,,亲
如果认定自首情节为真,那判死缓也是可以的。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2-5-27 16:08
如果认定自首情节为真,那判死缓也是可以的。
其实中国死缓=20年有期徒刑。。。。。在中国没有不得假释或终身监禁的附加条件
我可以说脏话吗?
话说中国算上动用死刑比较容易的了,这事要在美国,也100%死不了……
jcy010063 发表于 2012-5-27 16:13
哟,这地都有人洗,祝你老婆,老娘,老妹被强奸100遍
能不能不骂人。。。。从法理上来说有自首情节确实会相对轻判~~
ericcui1 发表于 2012-5-27 16:16
话说中国算上动用死刑比较容易的了,这事要在美国,也100%死不了……
美国基本上没有死刑。
jcy010063 发表于 2012-5-27 16:13
哟,这地都有人洗,祝你老婆,老娘,老妹被强奸100遍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2-5-27 16:18
美国基本上没有死刑。
有些州理论上是有,就是基本上不会动用……
以后遇到强奸不能反抗了,,,反抗了导致严重后果自负哦,,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2-5-27 16:19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你维护的说辞的方向都不对。
你仔细看新闻,法院的审理程序还有判决解释都有问题。
为什么审判前不通知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有激烈反抗才导致被残酷杀害,这是什么样的逻辑才能说出来的话。

依法判决就依法解释,怎么能胡乱来。能不让人不满吗?
其实干脆取消法律算了,以后碰到什么案子,该怎麽判大家在网上投票,法院按投票意思办嘛!这样大家就不会说脏话了
被告方的私下运作了的吧
只要法院认定其投案自首成立,就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魂自商都 发表于 2012-5-27 16:24
你维护的说辞的方向都不对。
你仔细看新闻,法院的审理程序还有判决解释都有问题。
为什么审判前不通知 ...
逻辑没有错
如果没有激烈反抗杀人,那说明是蓄意谋杀
如果激烈反抗杀人,可能是失控杀人而非蓄意谋杀
两者相比,当然前者恶性更大,后者可以相对从轻
jcy010063 发表于 2012-5-27 16:32
如果死的女的是你妹子,老婆,女儿,母亲的话?杀人者也因为反抗而杀人,然后被免死你还会这么说么?
我。。。。。。。。。。。。。。。

没有如果~~~~

人家说的是自首,这案子自首已经不成立了。。。。。。。。。。。。。。。。。。。。。。。。。。。。。。。。。。。。。。。。。。。。。。。。。。。。。。。。。。。。。。。。。。。。。。。。。。。。。。。。。。。。。。。。。。。。。。。。。。。。。。。。。。。。。。。。。。。。。。。。。。。。。。。。。。。。。。。。。。。。。
aks74c 发表于 2012-5-27 16:25
其实干脆取消法律算了,以后碰到什么案子,该怎麽判大家在网上投票,法院按投票意思办嘛!这样大家就不会说 ...
还有医生~~~大家有病一起找人投票确认病情~~~有事大家一起担。。。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2-5-27 16:33
只要法院认定其投案自首成立,就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法院没认定自首成立~~~但是我们俩都被人身那啥的了。。。
(噢。。。又看错了~~其实法院确实已经确认自首了。。)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2-5-27 16:33
只要法院认定其投案自首成立,就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


法院没认定自首成立~~~但是我们俩都被人身那啥的了。。。
(噢。。。又看错了~~其实法院确实已经确认自首了。。)
逻辑没有错 如果没有激烈反抗杀人,那说明是蓄意谋杀 如果激烈反抗杀人,可能是失控杀人而非蓄意谋杀
反抗减刑,不反抗尼玛那是强奸还是通奸!
V1fa 发表于 2012-5-27 16:34
逻辑没有错
如果没有激烈反抗杀人,那说明是蓄意谋杀
如果激烈反抗杀人,可能是失控杀人而非蓄意谋杀
法院的解释显然不是针对你说的这个方面。
法院的解释是针对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这一点,作为量刑的证据。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受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这两个的因果关系不对应吧。

再有被害人家属没有获得开庭通知,审判结束后把判决通知书直接给了被害人家属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都需要法院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当然不能凭借网上言论来左右判案结果,但是需要法院自始至终依法审判、依法解释整个判案过程。
法院没认定自首成立~~~但是我们俩都被人身那啥的了。。。
可以找版主投诉我去,随便
魂自商都 发表于 2012-5-27 16:40
法院的解释显然不是针对你说的这个方面。
法院的解释是针对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这一 ...
那是法律名词~~跟药家鑫那个“激情杀人”一样。。。当时那专家一说出这个词~~~全网络的网民愤怒了。。。这个应该确定作案动机的~~~具体还是等学法律的来科普吧。。
法院的解释显然不是针对你说的这个方面。 法院的解释是针对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这一 ...
你在偷换概念。强奸未遂杀人灭口和打架斗殴导致重伤能一样吗?你回复的这句话,“法官称述这段话的目的是证明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也就是证明罪犯不是一开始就抱着杀人的目的去实施犯罪的,而是在现场临时起意,为避免罪行败露而杀人。”不过是掩饰杀人灭口这一恶劣罪行的诡辩而已。
jcy010063 发表于 2012-5-27 16:44
你在偷换概念。强奸未遂杀人灭口和打架斗殴导致重伤能一样吗?你回复的这句话,“法官称述这段话的目的是 ...
你回复错人了,这句话不是我说的……
兰州太激动鸟。
虽然就事而言俺看法与你接近,但是你这种说话方式,实在让人反感。
这事情有闹大的倾向 闹大的话就像药家鑫的案子一样 估计这货难逃一死 现在就看受害人家属能不能把案子闹大了
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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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不讲红字部分,那么这个判例没什么问题,有不同看法,也是在正常的范围内的理解差异。如果讲了红字那部分,那么这个判例就变成了一个白痴判例。这个法官的水平,不管是政策水平,还是政治水平,都是不一般的低。
现在明显已经把事情闹大了
其实一般情况下,这种带有自首情节的,判死缓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对于自首,如果确实是走投无路下发生的,比如公安机关已经可以实施抓捕下自首的,应该不能判定自首
但是如果舆论掀起了风暴,估计最后不得已可能会判死刑吧。
只能享受强奸了
我很怀疑媒体是否全文刊载了法院的回应,就标红那部分字,应当是还有别的语句相对应的,法院要表达的意思是:被告并非是预谋杀人而是在受害人反抗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杀人,而预谋杀人与临时起意杀人是不同的量刑情节,相较之下预谋杀人的主观恶性更大,相应地量刑也更重。
      我看这法官的意思是说:此淫并非预谋杀人,而是猥亵遭激烈反抗后才起意...大概想说嫌疑人的杀人故意的恶性程度不如其他预谋杀人犯罪那么严重...
      但个人觉得这个逻辑相当白痴,猥亵不是请人吃饭,遭到激烈反抗是必然的、正常的,被害人的这个反抗行为无法成为认定嫌疑人的主管恶性较轻的理由。又不是说嫌疑人只打了被害人一拳,遭到对方不依不饶追出他三条街拿刀砍,最后受不了起意杀人。如果说要说认定恶性程度不足以死刑,那该是其他情节,而不是用被害人反抗这个情节
标题党了,判死缓是因为凶手自首。
一句话,人渣必须死
这个判决可以了。

要钱还是要命,参考药八刀的案子。
utopia 发表于 2012-5-27 17:34
我很怀疑媒体是否全文刊载了法院的回应,就标红那部分字,应当是还有别的语句相对应的,法院要表达的意思是 ...
媒体肯定绝对断章取义了。
狗改不了吃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