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 用法律惩治冷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25:04
<P>  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P>
<P>  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P>
<P>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P>
<P>  今天,以“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是否可以用法律拯救呢?</P>
<P>  保护公民生命是国家的法定责任</P>
<P>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国家公务员,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P>
<P>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P>
<P>  吉林乾安县发生的案例的确触目惊心。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P>
<P>  罚款能否杜绝医疗机构“见死不救”</P>
<P>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医护人员的天职。“见死不救”,意味着医德丧失,良心泯灭。然而,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P>
<P>  发生在海南东线高速路上的“见死不救”事件,令悲痛的死者韩某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在近两个小时的抢救过程中,120急救医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于韩某失血过多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了解,针对120医生的做法,韩某的家属已申请法医鉴定,准备将此事诉诸法律来讨要一个最终的说法。</P>
<P>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但近年来,因公共医疗机构的过度市场化,不少医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看作是自己的“天职”,“见死不救”也就一再发生。</P>
<P>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2004年9月出台,条例规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而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除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P>
<P>  根据这一条例,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医务人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据深圳市卫生局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正式实施后将提高急诊急救医疗水平。</P>
<P>  目前,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真能杜绝“见死不救”?</P>
<P>  有社会学家分析,在任何一个社会,医院都是最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地方。深圳的做法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彰显一个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但是,如果仅将治理的手段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仍将难以拒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再度重演。</P>
<P>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过度市场化倾向。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就使得医院对于利益追求的冲动,蒙蔽了其所应担负的“治病救人”基本职能。医院何以由“见死不救”成了“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地方?最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P>
<P>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已经具有“市场意识”的医院而言,要算清最高3万元的罚款和可能无限投入的救治费用这笔账,殊非难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P>
<P>  依照《条例》,医方不仅要恪尽职守,还要因此承担极大的经济风险,而这份风险,本来不应该由医方来承担。保证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得到适时救治,这关系到公共安全。既然救治是无原则的,就一定产生费用上的风险,这是建立公众安全体系的必然代价,其风险费用当然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承担。</P>
<P>  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P>
<P>  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P>
<P>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P>
<P>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P>
<P>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在这次人代会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P>
<P>  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P>
<P>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P>
<P>  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见义勇为者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P>
<P>  社会上也一直有不同意见。</P>
<P>  是否应该追究所有“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呢?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比如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如当时在场的配偶、恋人等。如果只是一般路人,应当或者能够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吗?见到有人自杀而未施救者有时不止一两人,难道能将他们都以“见死不救罪”判个几年吗?又如何来判定哪些人看到或没看到呢?也就是说,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P>
<P>  反对意见还认为之所以不宜专门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因为作为非特定人员,“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员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从而混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限。</P>
<P>  甚至有人认为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并会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P><P>  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P>
<P>  今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察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了,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P>
<P>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P>
<P>  今天,以“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是否可以用法律拯救呢?</P>
<P>  保护公民生命是国家的法定责任</P>
<P>  “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每一个人都应自觉遵守,而作为国家公务员,更应该成为践行的典范。“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正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所以国家权力介入“见死不救”实质上是一种“归位”。</P>
<P>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P>
<P>  吉林乾安县发生的案例的确触目惊心。2004年5月19日下午,该县某村80余名群众去县政府上访,在县政府二楼被四五名工作人员阻止发生拥挤,16岁的少年陶汉武意外跌倒昏迷。“当时大家向县政府工作人员请求,让他们用手机给120打个电话叫救护车来,结果对方回答说‘没手机’。大家又请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电话叫救护车,他们却说‘电话不好使’。孩子的父亲陶金财急得给在场的政府工作人员跪下,哀求他们帮忙叫救护车。结果,没有一个人理会或者吱声”。终于,耽搁半小时后,陶汉武经抢救无效死亡。</P>
<P>  罚款能否杜绝医疗机构“见死不救”</P>
<P>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医护人员的天职。“见死不救”,意味着医德丧失,良心泯灭。然而,屡屡发生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P>
<P>  发生在海南东线高速路上的“见死不救”事件,令悲痛的死者韩某家属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在近两个小时的抢救过程中,120急救医生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于韩某失血过多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了解,针对120医生的做法,韩某的家属已申请法医鉴定,准备将此事诉诸法律来讨要一个最终的说法。</P>
<P>  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但近年来,因公共医疗机构的过度市场化,不少医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看作是自己的“天职”,“见死不救”也就一再发生。</P>
<P>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2004年9月出台,条例规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而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除要限期整改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P>
<P>  根据这一条例,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医务人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据深圳市卫生局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正式实施后将提高急诊急救医疗水平。</P>
<P>  目前,像深圳这样出台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国内还不多见。然而罚款是否真能杜绝“见死不救”?</P>
<P>  有社会学家分析,在任何一个社会,医院都是最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地方。深圳的做法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法规的缺失,彰显一个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但是,如果仅将治理的手段寄希望于罚款,而不能从根本上改良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我们仍将难以拒绝“见死不救”事件的再度重演。</P>
<P>  医疗体制问题何在?在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医疗卫生领域改革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过度市场化倾向。然而过度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就使得医院对于利益追求的冲动,蒙蔽了其所应担负的“治病救人”基本职能。医院何以由“见死不救”成了“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地方?最重要的原因也就在于此。</P>
<P>  不从改良医疗体制入手,仅依靠简单的罚款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已经具有“市场意识”的医院而言,要算清最高3万元的罚款和可能无限投入的救治费用这笔账,殊非难事。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这种措施完全置医院利益于不顾。无钱看病的人总是有的,而且不少,在这种情形下拿什么来保障医院的利益?深圳的“条例”仅规定病人不付医疗费用医院可起诉。谁能保证,医院一起诉,病人就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对此,公共财政是否有必要做出相应的安排?</P>
<P>  依照《条例》,医方不仅要恪尽职守,还要因此承担极大的经济风险,而这份风险,本来不应该由医方来承担。保证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得到适时救治,这关系到公共安全。既然救治是无原则的,就一定产生费用上的风险,这是建立公众安全体系的必然代价,其风险费用当然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承担。</P>
<P>  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一个与公共财政政策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和经营管理新体制。这才是希望所在。</P>
<P>  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名</P>
<P>  “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P>
<P>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P>
<P>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在这次人代会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P>
<P>  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P>
<P>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P>
<P>  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见义勇为者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P>
<P>  社会上也一直有不同意见。</P>
<P>  是否应该追究所有“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呢?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被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比如特定公职人员,比如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如当时在场的配偶、恋人等。如果只是一般路人,应当或者能够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吗?见到有人自杀而未施救者有时不止一两人,难道能将他们都以“见死不救罪”判个几年吗?又如何来判定哪些人看到或没看到呢?也就是说,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P>
<P>  反对意见还认为之所以不宜专门设立“见死不救罪”,是因为作为非特定人员,“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题,只能从道德上予以谴责,不能将对一般人员而言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从而混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限。</P>
<P>  甚至有人认为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并会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P>
<P>我不同意设立这样的罪名。</P><P>对于有责任和义务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的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不能对普通老百姓适用。应该是负有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人——消防员、医务部门、警察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P>
楼主的帖子讲的是体制、道德问题,立法恐怕也不好办
<P>对于有责任和义务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的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不能对普通老百姓适用。应该是负有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人——消防员、医务部门、警察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P><P>=====================================</P><P>对!莫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P>
<P>国外好像有类似的立法~</P><P>我们的国家的确需要这样的立法,不过最重要的还是提升全民的素质~</P>
<B>以下是引用<I>共和国的子民</I>在2004-12-15 23:41:00的发言:</B>

<P>对于有责任和义务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的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不能对普通老百姓适用。应该是负有特殊义务和责任的人——消防员、医务部门、警察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P>
<P>=====================================</P>
<P>对!莫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P>

<P>这位兄弟说得很对,文中那些人大代表基本上是法盲,有责任救助而见死不救,在我国刑法早有玩忽职守罪治着呢,普通老百姓不负特殊责任,没有法律义务要救人,这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到法律去规范,甚至是刑法。假如这样,想要治一个人罪实在太容易了。</P>
<P>严重支持中。。。。。。。。。</P>
<P>反对,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不能过分干预道德范围内的事.</P>
十年前那场大火至今回响着一句话:“学生们不要动,让领导先走!”国内官员的丑陋,在火难中曝光!无耻,永远写在中国官员的脸上!克拉玛依的大火, 映照出国内官僚最鄙陋残忍的一面。
一、新疆克拉玛依市1994年12月8日大火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官僚为欢迎上级派来走走样子的“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验收团”的25位官员,组织全市最漂亮的能歌善舞的中小学生796人在友谊馆剧场举办“专场文艺演出”。

因舞台纱幕太靠近光柱灯被烤燃而引起火灾。当燃烧的火团不断地从舞台上空掉下时,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的官员出来叫学生们:“大家都坐下,不要动!让领导先走!”

学生们很听话,都坐在自己的位子上不动;等上级政府与教育局所有在场的26个官员都从第—排撤退到最后一排的出口处“先走”了之后,教师才开始组织学生撤离,但此时电灯已全灭,大火已蔓延到剧场四周,唯一的逃生之路已被熊熊火焰堵住!(当时剧场只开放一个安全门,其余安全门均锁着)于是,学生们撤离火灾现场的最佳时机最关键时刻已被错过了!

796名来自全市15所中小学的师生(每所学校组织最漂亮的40多名学生歌舞队)全部陷入火海之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注,另有一说:死325人,伤136人;此处采用法院判决书的数字);死者中有288人是天真美丽可爱的中小学生。

在场的有40多名教师,有36位遇难,绝大部分为掩护学生而殉职。
在场的克拉玛依市副处级以上官员有20几个,当时他们的位置离火源最近,离逃生门最远,竟“奇迹般”地无—人伤亡,而且走出剧场门口时还个个衣冠楚楚!

二、至今没有追究“让领导先走”的法律责任

当时的报道均承认:有克拉玛依市教委的官员在火灾现场命令“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也有报道文章指出:本来可以避免这么多的学生伤亡,只因“让领导先走”而耽误了!所以“让领导先走”大大扩大了学生的伤亡人数!

事实很清楚,是克拉玛依市教委的主持官员葬送了学生逃生的时间与机会!造成了本来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学生大批死亡的惨剧!作为大人,明知火灾的危险,却把孩子留置于死地而不顾,无异于故意杀害孩子!

这么大的罪恶,竟被新疆的高级检察院、法院视而不见,至今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令人愤慨的是,至今十年了,没有听到当事人对此说过—句哪怕是后悔内疚的忤悔话!所以我们决不能饶恕或忘掉他们的罪行!

全国人民多年来—直在追问:究竟是谁在大火之前宣布:“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人民有权力查清这个罪魁祸首!并把无耻两字永远刻在它的脸上!我查了多年的资料,法院始终没有审理此项内容,连媒体的报道也故意将名字隐匿不报,不过众多报道众口—词地说是“市教委的—个领导”!

查法院判决书和当时媒体报道,在火灾现场的市教委领导有如下2人:
唐舰,原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
况丽,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
其余的均是科长或以下的小官,称不上“市教委领导”,也无权主持大会?
所以,宣布“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罪恶命令的人,不是唐舰,就是况丽?或两者均是!

考虑到唐舰更符合“市教委领导”的身份,所以唐舰应是下达“学生不要动,让领导先走”罪恶命令的最大嫌疑人!
令人悲愤的是,对此罪大恶极之人,法院轻轻地判了它,媒体轻松地放过了它!

方天录,新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克拉玛依当时是个仅有20万人口的油城,新疆石油管理局的副局长相当于市长。),在场的最高长官,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命。尽管他只被火星烧焦了几绺白发,仍然一头钻进小轿车直奔医院找医生“检查身体”;尽管途中顺路经过消防队大门口,它也不下车报案。以玩忽职守罪仅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赵兰秀,克拉玛依市副市长,在火灾发生时仅是叫—个人走出去报警,也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命。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以上二人是此次演出活动的主要领导人)

唐舰,原克拉玛依市教委副主任。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法院判决书语),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况丽,原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只顾自己逃生”。她凭借著对友谊馆地形的熟悉钻进了厕所,又凭著成年人的力气,把原本可塞三十人以上的厕所反锁顶上,任凭孩子们哭喊也绝不开门;事后在厕所门外地上发现一百多具学生尸体。她还骄傲地告诉记者,“自己的逃生知识有多丰富”。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朱明龙,市教委普教科科长。同样不指挥打开所有安全门和组织学生疏散,“只顾自己逃生”。判处有期徒刑4年。

赵征,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仅组织舞台北侧的部分学生演员撤离,“忽略了”舞台南侧的学生演员,也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以上四人是此次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另外,还有十多名市局领导,没人出面指挥学生逃生,没人向被大火包围的孩子们伸出援手。

阿不来提·卡德尔,友谊馆副主任。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原友谊馆主任兼指导员蔡兆锋,虽发生火灾时出差在外,但平时对友谊馆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加整改(舞台纱幕离光柱灯仅23厘米,早被消防部门通知整改,却明知不改),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判处5年徒刑。

友谊馆的服务人员陈惠君、努斯拉提·玉素甫江两人,未在场内巡回检查,火灾发生后不履行应尽的职责,未打开安全门,反而逃出馆外;陈惠君判处6年徒刑。努斯拉提·玉素甫江刑罚不详。

1995年10月再报道—次法院的轻微判决以后,全国的媒体再也不敢吭声,国内人民对此责问道:
那么多孩子为了让领导先走, 牺牲了自己, 他们死得无声无息.?
那么多普通教师为了救学生, 牺牲了自己, 他们的姓名有几个被人所知?

更卑鄙的是克拉玛依市当局,当时在全国媒体上宣布:将在火灾现场友谊馆建立火灾纪念馆,以纪念那些死去的孩子,并警示后人。可是,至今过去了十年时间,什么纪念馆一个影子也不见!仅把己烧毁的友谊馆全拆了,空地成了空荡荡的—片“人民广场”,只剩下那些孩子的冤魂日夜在广场上徘徊。全国人民又被克拉玛依市的臭官僚大大愚弄了一回!

有网友指出:“即便在封建王朝,如果城池破了,县官是要死节的。现在的官员连封建道德都没有了!”

“这样一个人间惨剧,如果发生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等,甚至台湾,那么责任的追究,将直指国家最高领导部门,教育部长(国家教委主任),甚至国务院总理,都得引咎辞职。”而中国在“有中国特色”的统治之下,真是成了一片神奇的土地,在那里公仆成老爷,主人要让仆人先走;主人不能说话,公仆的仆告却全国“通稿”;在那里什么奇迹都能发生,例如领导害死了人民仍在当领导,而小学生听了领导的话却永远学不到生!

三、十年后,现在仍是“让领导先走”

十年前,“让领导先走”酿成了一场国内人民的大灾难。伤亡之惨烈、后果之惨重,并没有给当局与官僚任何触动!十年来,全国各地官员仍然热衷于组织中小学生的“热烈欢迎”、“热烈庆祝”的队伍,以孩子的天真笑脸,为官员的虚荣捧场。

有时看到那些可爱的乖孩子们,被强令丢下学业,排队站在街头路边,忍饥挨饿地累了大半天,就是仅为了迎接那些臭大人,为了让它们的豪华车队“先走”,我就满腔愤慨!

有网友指出,是孩子们的牺牲,才换来官员们的“先走”!是广大工人的下岗失业,让一部分人(实为官员)先富起来”!是广大人民的高学费高房价高医疗费的沉重负担,才撑起了城市的高楼大厦和官员的现代化豪华办公场所!

所以,“让领导先走”、“让领导先富起来”,几十年来已成为国内当局官员的本性与恶习。
十年后,央视在今年曝出了“请大家猜一猜,别斯兰的学校人质事件中死亡的孩子的数量是多少?猜中有奖!”的丑闻,十年前,让孩子留于死地而不顾!十年后,猜一猜孩子死了多少?
-----可谓与时俱进?

所以有网友建议:应该在克拉玛依大火灾难现场建立纪念碑,刻上浮雕,画面是一群脑满肥肠的伟光正官员践踏着稚气未脱的儿童在“先走”。碑上篆刻上血红色的一句话:“让领导先走!”

四、怀念那些掩护孩子的教师

在此次火灾中,唯一让人怀念与尊敬的是那些以自己的血肉之躯掩护孩子的教师。据报道:克市第八小学三年二班的老师孟翠芬是一位己经办了退休又返聘的白发苍苍的老人,“人们在扑灭大火后发现她时,孟老师的头和背已被烧焦。但是,她的两只臂肘下一边护着一名学生,其中一名学生的心脏还在微弱跳动,他还活着!”

“第八小学校长张莉和市一中副校长倪振性,都是几次把学生推出火海,自己最后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然而他们的遗体都是张开双臂,还像母鸡护着小鸡一样,在墙边围护着几位死去的学生。”

“市第七中学的周健老师,在大火袭来时,正用力撑着往下落的卷帘门。”他只要向前跨一步,就可以脱离火海,可是他—直坚持着站在原地用肩膀撑起铁门,“活着的学生看见他最后三次用一只手往外推出三位学生,最后倒了下去”

第一小学的大队辅导员李平老师,“戴着眼镜,瘦弱的身影好几次冲进火场救出十几名学生,直到再也无法靠近猛烈的火焰时,这位老师才一下子身体一软靠到墙上,她大喊了一声:‘我的孩子还没出来!’接着就昏倒在地。”

人们后来发现许多老师的遗体,不是张开双手拉学生,就是扑在学生的身上-----老师们在危难时刻,分明是在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在最后掩护孩子!

这次火灾中有40多位老师在场,就有36位遇难殉职!这些教师不愧是在烈火中永生的英雄!可惜国内媒体令人惊诧地不作详细报道,也没有广泛宣传,使我们至今不知晓他们更多的英雄事迹!还有更多未被报道过的老师英雄,谨在此献上衷心的敬意!

过了十年,很多人感叹,现在的老师大不如以前了!假如再次发生火灾,还会有那么多老师在火线上殉职吗?所以人们更加怀念旧时的过去的老师!全国人民永远怀念在克拉玛依大火中永生的师恩!

五、是的,该让那些领导先走进地狱


有网友回忆了90年前的「泰坦尼克号」沉船之难:由于船上人多而救生艇不足,许多资产阶级富翁和贵族人士不是利用各种优势“先走”,而是纷纷主动让出逃生机会,坚持让妇女儿童先上救生艇,一位富翁为此留下遗言:“我决不会让一个妇女儿童先我而死,我要死得象一个男子汉!”


在国内所有媒体对克拉玛依1994.12.8大火再一次失忆失声之际,我遥望戈壁滩上的蓝天白云,想起那些在大火中挣扎呼救的美丽可爱的孩子,想起那些以血肉之躯最后掩护孩子的可敬老师,我要大声诅咒那些“先走的”无耻残忍之徒!

我想,为了这个从不敢直面现实又经常失忆失声的民族,为了我的孩子孙子今后永远不会置身于火海之中,我总结了一句话:是的,该让领导先走,让它们先走进地狱吧!

是为克拉玛依大火十周年祭!

写于2004年12月6日
先让GC当干部带好头了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