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了18刀也叫犯罪未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59:20
今天看了新闻有些困惑,犯罪未遂到底是咋定义的。下面转条新闻,有高手请点评。
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被砍续 男子故意杀人获刑15年
2012年04月21日01:08 正义网 我要参与(1022)

正义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高鑫)备受关注的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被砍伤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54岁的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2011年9月15日15时许,王宝洺来到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

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王宝洺仅因认为被害人在医疗中存在过错,即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向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持续猛烈砍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其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徐某的两名家属没有就判决结果发表意见。徐的代理律师高子程表示,法院一审对王宝洺的量刑太轻。他认为,虽然王宝洺系犯罪未遂,但仍然应该从重处罚,理由是王宝洺主观恶性非常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高子程还提出,王宝洺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向徐文医生道歉,也没有悔过之语,反而继续强调医院的过错 ,还翻供否认自己是有意图的杀人。鉴于上述情况,他认为,应当依法对王宝洺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郑顺财)
今天看了新闻有些困惑,犯罪未遂到底是咋定义的。下面转条新闻,有高手请点评。
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被砍续 男子故意杀人获刑15年
2012年04月21日01:08 正义网 我要参与(1022)

正义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高鑫)备受关注的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部主任徐某被砍伤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当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行凶男子王宝洺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54岁的王宝洺曾因患喉癌在同仁医院就诊,并由该院医生徐某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后因其病患复发,即认为是徐某对其治疗存在过错所致,遂起意报复。

2011年9月15日15时许,王宝洺来到同仁医院,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连续砍击徐某头部等部位,在徐某倒地后,仍持菜刀继续砍击。

徐某挣脱后,王宝洺仍持刀追砍,再次将徐某砍倒在地。经他人阻拦,徐某得以躲进一间检查室,王宝洺并未进入该室,后逃离现场。王宝洺共砍击徐某18刀,徐某经鉴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王宝洺仅因认为被害人在医疗中存在过错,即持菜刀在公共场所向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持续猛烈砍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其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徐某的两名家属没有就判决结果发表意见。徐的代理律师高子程表示,法院一审对王宝洺的量刑太轻。他认为,虽然王宝洺系犯罪未遂,但仍然应该从重处罚,理由是王宝洺主观恶性非常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高子程还提出,王宝洺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向徐文医生道歉,也没有悔过之语,反而继续强调医院的过错 ,还翻供否认自己是有意图的杀人。鉴于上述情况,他认为,应当依法对王宝洺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郑顺财)
15年不少了更高的可能性不大
人没杀死,所以犯罪未遂。

这样理解可不可以?
QJ但未SJ,也算未遂?
读书时,班上的混混说他们打架用西瓜刀不是用杀猪刀就是这个原因,看上去很厉害,其实多砍几刀也不会很严重,不至于闹人命。
按杀人罪定是的确是未遂。
上次那个球棒连续攻击头部打死人的也15年啊。没打死人为什么不可以?
neithernor 发表于 2012-4-21 11:36
QJ但未SJ,也算未遂?
强奸罪即遂认定标准很明确,即针对成人“插入”即遂,针对幼女“接触”即遂。
未遂并不代表危害不严重,而是其主观目的没有达成,判决量刑上来讲应首先考虑对受害人、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而主观目的是否达成是次要考虑因素。
neithernor 发表于 2012-4-21 11:36
QJ但未SJ,也算未遂?
……对方非C,如何判定事实存在
发现离子鱼了,该怎么办?
lizyu 发表于 2012-4-21 15:03
……对方非C,如何判定事实存在
被告口供(人证),和C入痕迹(物证)
尤其是C入痕迹,无法作假。只要有接触,戴T也能查到
不过当然是有时效性的……
GeneraLIN 发表于 2012-4-21 16:35
被告口供(人证),和C入痕迹(物证)
尤其是C入痕迹,无法作假。只要有接触,戴T也能查到
不过当然是有 ...
……QJ有几次是被按在现场的,类似的情况我印象中存在过,好象是难以取证。
lizyu 发表于 2012-4-21 16:46
……QJ有几次是被按在现场的,类似的情况我印象中存在过,好象是难以取证。
所以其实更注重口供
不过大部分QJ都会有JY残留做DNA比对的
GeneraLIN 发表于 2012-4-21 16:35
被告口供(人证),和C入痕迹(物证)
尤其是C入痕迹,无法作假。只要有接触,戴T也能查到
不过当然是有 ...
如果是黄瓜造成的C入痕迹,怎么算?如果是黄瓜的C入痕迹却被警、检方硬说是阳具C入造成的。偏偏那跟黄瓜被蘸白糖吃掉了,连物证都没了,岂不是辩不清?











哈哈!开个玩笑
红十月 发表于 2012-4-21 17:22
如果是黄瓜造成的C入痕迹,怎么算?如果是黄瓜的C入痕迹却被警、检方硬说是阳具C入造成的。偏偏那跟黄瓜被 ...
...还蘸白糖吃了。。。有才。。
不就是杀人未遂吗?有什么奇怪的?
红十月 发表于 2012-4-21 17:22
如果是黄瓜造成的C入痕迹,怎么算?如果是黄瓜的C入痕迹却被警、检方硬说是阳具C入造成的。偏偏那跟黄瓜被 ...
痕迹鉴定是法医说了算,所以不要得罪法医……
不过这种验痕一般医院也能做
发现离子鱼了,该怎么办?
你未遂去吧
这贴歪得,本来是讨论杀人未遂,变成了讨论黄瓜C入及其痕迹鉴定
杀人未遂  又不是 砍人未遂
……如果翻供成了故意伤害已遂,该判多少年呢?
alex182 发表于 2012-4-21 11:56
强奸罪即遂认定标准很明确,即针对成人“插入”即遂,针对幼女“接触”即遂。
未遂并不代表危害不严重, ...
[:a15:]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怎么界定呢?
只穿短袖 发表于 2012-4-21 11:38
读书时,班上的混混说他们打架用西瓜刀不是用杀猪刀就是这个原因,看上去很厉害,其实多砍几刀也不会很严重 ...
平口无尖刀,主要伤及皮肉,骨头都不容易重伤,危及性命更是不易
红十月 发表于 2012-4-21 17:22
如果是黄瓜造成的C入痕迹,怎么算?如果是黄瓜的C入痕迹却被警、检方硬说是阳具C入造成的。偏偏那跟黄瓜被 ...
吃就吃嘛,还蘸白糖,施主的幽默感真是非同一般
kilymoco 发表于 2012-4-21 15:10
发现离子鱼了,该怎么办?
你可以来个QJ未遂……
neithernor 发表于 2012-4-21 11:36
QJ但未SJ,也算未遂?
QJ即遂的标准为进入说~
St_Satan 发表于 2012-4-23 11:25
……如果翻供成了故意伤害已遂,该判多少年呢?
此案成不了故意伤害罪即遂~

另: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此为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
ldyytwd 发表于 2012-4-23 11:29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怎么界定呢?
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凶器是否致命、打击的部位是否致命、打击力度是否致命、打击次数、实施的时间地点、是否预谋、有无抢救被害人、双方关系等客观事实来认定性质~~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4-23 14:30
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凶器是否致命、打击的部位是否致命、打击力度是否致命、打击次数、实施的时间地点、是否 ...
本来还在想,按故意伤害判,说不定就可以注射了。。。
alex182 发表于 2012-4-21 11:56
强奸罪即遂认定标准很明确,即针对成人“插入”即遂,针对幼女“接触”即遂。
未遂并不代表危害不严重, ...
对这个我也很疑惑,如果是用手插入算不算~~~~????(纯讨论)
那口插吞京呢?除了口供还能怎样?
ldyytwd 发表于 2012-4-23 11:29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怎么界定呢?
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主要指主观犯罪动机)、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犯罪实施者的主观心理动机,如果是希望被害人死亡,那就是故意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未能直接置被害人死亡即为未遂,和犯罪手段及过程无关。打个比方,即使是对着一具尸体一顿猛砍,这也不叫杀人既遂,而是对象不能的未遂。好好学习一下吧,法律有时候很绕的。
红十月 发表于 2012-4-21 17:22
如果是黄瓜造成的C入痕迹,怎么算?如果是黄瓜的C入痕迹却被警、检方硬说是阳具C入造成的。偏偏那跟黄瓜被 ...
别忘了那根雪茄啊。。。

后面还被点了的呢。。。。。。

你们知道我说的是谁
St_Satan 发表于 2012-4-23 11:25
……如果翻供成了故意伤害已遂,该判多少年呢?
故意伤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判个无期或者毙掉

只要不死人,影响不恶劣,最多十年

所以说,这个“影响恶劣”是个坑,就看怎么说了
超大军网最黄果然名不虚传……

QJ只要没入,一律算是猥亵,猥亵就得看情节了

哪怕你拿脚丫子入,貌似也算猥亵……
看了司法解释,对这个QJ罪感觉很有意思。

有一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那意思就是说要是QJ完了,然后说我不知道她不同意也行?……

哎,又是一个大坑
法医鉴定QJ还是要看YD有没有撕裂伤来判断是不是遭到强行侵入。还要检查受害人有没有受到药物或其他外力导致失去自主能力。还要检查YD遗留物和指甲、衣服上的纤维、皮屑来判定加害者。QJ比较难以找到人证,所以更重视物证。
反过来说,如果你性致比较特别,动作比较粗野。和女的玩high了把人家搞得YD红肿,背上被抓得一条一条的,那女的要告你QJ,说不定也有很大机会。
Aurora6666 发表于 2012-4-23 17:03
超大军网最黄果然名不虚传……

QJ只要没入,一律算是猥亵,猥亵就得看情节了
有例外,比如YW,这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不能即遂。
但并不代表“强奸未遂=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强奸罪(未遂)”
因为主体、客体、主观动因、客观后果都齐了,即构成该罪名。

说回到杀人上,比如将人装入密闭箱子,绑上石块沉入水中,即可认定为有杀人之故意,针对客体,实施了行为,就构成了杀人罪,但如果因为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被害人脱逃生还,那么这种案件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未遂)。

本案中嫌疑人事前有预谋,并非临时起义,或简单口角、纠纷引起的激情行为,而行为实施过程中主要对被害人头部(要害)一共砍了18刀,足可见其杀人的主观动机,被害人虽致重伤但得以活命,应属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因此以故意杀人(未遂)的罪名认定没有不妥。

换一种情况,如果只是砍2、3刀,5、6刀,且不是要害,或者之前有口角,则很难认定为故意杀人,很多这种情况酿成命案都以“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认定,因此“事先是否有预谋”、“手段上的残忍度来看杀人的决心”,以及“是否因口角纠纷引发”都是认定主观动因的依据,不可能嫌疑人说“我只是想吓唬他”就判故意伤害,如果说“我就是想要他命”就判故意杀人。

认定与量刑是两个概念,杀人罪并非必死,伤害罪不是一定就能活吗,就像前面我说过的,损害的后果是量刑考虑的主要因素,主观目的只应影响认定罪名,和起刑点。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4-23 14:30
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凶器是否致命、打击的部位是否致命、打击力度是否致命、打击次数、实施的时间地点、是否 ...
那么 检察院和法官 公安谁对这个杀人或伤害的认定起绝对作用?
求教 求教··[:a15:]
新闻媒体的后期介入是不是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