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维权联盟三诉苹果:索赔金额达到1100多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46:14
http://it.people.com.cn/GB/17196793.html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昨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发起对美国苹果公司的第三轮侵权诉讼,指控苹果APP Store在未经作家许可和同意的前提下,销售韩寒等多位作家的作品,26部作品的索赔金额达到1100多万。

  这已是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发起的第三轮维权之战。此次涉及的作品有麦家的《暗算》、《风声》;韩寒的《青春》、《他的国》;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等共计26部,索赔的具体数额为11128892元。

  此前,作家维权联盟的两轮起诉总共向苹果公司主张约1200万元的赔偿,也是在二中院。目前案件已受理。

  对于高额的索赔金额,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人、律师王国华说,如果胜诉,苹果公司有能力执行判决,其在中国有近千项专利和几百件商标,拥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苹果拒绝赔付,这些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被执行的财产。

  作家联盟维权时间表

  第一次起诉

  2011年10月 包含6位作家23部作品,索赔650万元

  第二次起诉

  2011年12月 包含4位作家37部作品,前两次共索赔1191万元

  第三次起诉

  2012年2月 包含4位作家26部作品,索赔1112万余元

  ■ 取证过程

  购苹果到公证处下载作品

  据了解,作家维权联盟决定向苹果宣战是在2011年3月,经过4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完善法律文书等工作后,才正式诉诸法律。律师表示,本案在取证上最关键的是如何证明苹果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苹果公司的网站不同于一般网站,因苹果商店APP Store必须通过iPad、iPhone或iPod touch等产品才能登录。因此他们在公证员监督下前往苹果专卖店,购买其苹果产品,然后到公证处,登录APP Store,对相关作品下载保全。

  由于苹果公司总部在美国,起诉还将面临送达时间长和审理期限长的问题,律师表示,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http://it.people.com.cn/GB/17196793.html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昨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发起对美国苹果公司的第三轮侵权诉讼,指控苹果APP Store在未经作家许可和同意的前提下,销售韩寒等多位作家的作品,26部作品的索赔金额达到1100多万。

  这已是作家维权联盟向苹果公司发起的第三轮维权之战。此次涉及的作品有麦家的《暗算》、《风声》;韩寒的《青春》、《他的国》;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儿》等共计26部,索赔的具体数额为11128892元。

  此前,作家维权联盟的两轮起诉总共向苹果公司主张约1200万元的赔偿,也是在二中院。目前案件已受理。

  对于高额的索赔金额,作家维权联盟的代理人、律师王国华说,如果胜诉,苹果公司有能力执行判决,其在中国有近千项专利和几百件商标,拥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苹果拒绝赔付,这些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被执行的财产。

  作家联盟维权时间表

  第一次起诉

  2011年10月 包含6位作家23部作品,索赔650万元

  第二次起诉

  2011年12月 包含4位作家37部作品,前两次共索赔1191万元

  第三次起诉

  2012年2月 包含4位作家26部作品,索赔1112万余元

  ■ 取证过程

  购苹果到公证处下载作品

  据了解,作家维权联盟决定向苹果宣战是在2011年3月,经过4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完善法律文书等工作后,才正式诉诸法律。律师表示,本案在取证上最关键的是如何证明苹果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苹果公司的网站不同于一般网站,因苹果商店APP Store必须通过iPad、iPhone或iPod touch等产品才能登录。因此他们在公证员监督下前往苹果专卖店,购买其苹果产品,然后到公证处,登录APP Store,对相关作品下载保全。

  由于苹果公司总部在美国,起诉还将面临送达时间长和审理期限长的问题,律师表示,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起诉平台商而不是销售商?奇怪的做法
都眼红啊
应该把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马的追加为被告,他们提供了下载的网络链路。
involute 发表于 2012-2-24 00:46
应该把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马的追加为被告,他们提供了下载的网络链路。
还应该把国家电网一起起诉,丫提供了下载用的能源。
淡水鱼大叔 发表于 2012-2-24 13:10
还应该把国家电网一起起诉,丫提供了下载用的能源。
客观的说,app store确实从这种销售行为中获益了。但是按照法律来说,它绝对不是侵权的主体,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愿,把苹果列为第二被告也就罢了。如果只告苹果的话,我是法院就驳回这起诉讼,明显是“诉讼主体错误”。

这个所谓维权联盟,也不过是看着谁肥就想咬谁。
involute 发表于 2012-2-24 13:16
客观的说,app store确实从这种销售行为中获益了。但是按照法律来说,它绝对不是侵权的主体,并没有实施侵 ...
没错,你是对的,我就是在调侃而已。
淡水鱼大叔 发表于 2012-2-24 14:58
没错,你是对的,我就是在调侃而已。
嗯,所以他可以告苹果,当然也可以告中国联通乃至国家电网,你也是对的,哈哈。
involute 发表于 2012-2-24 15:01
嗯,所以他可以告苹果,当然也可以告中国联通乃至国家电网,你也是对的,哈哈。
我只是正视了中国所谓“文人作家”的操行而已......
开始扯淡了…………
苹果被围攻了,唯冠告苹果侵权,摩托告苹果侵权,三星告苹果侵权,google告苹果侵权,htc告苹果侵权,一大堆公司也跟着告苹果侵犯其专利技术,原来,苹果才是真正的山寨、流氓公司啊~
哈哈  苹果之前也告了那么多厂家侵权,这回终于知道这是啥滋味了吧。
involute 发表于 2012-2-24 13:16
客观的说,app store确实从这种销售行为中获益了。但是按照法律来说,它绝对不是侵权的主体,并没有实施侵 ...
按照法律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目前已知的侵权主体是app store,因为上传者的信息掌握在app store手中,除非app store能找到上传者。此案的关键也不在谁是侵权主体,而是app store是否可以利用避风港原则免责。
苹果电子书盗版泛滥确实是问题。
这方面作为强势一方,苹果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至少要加强审核之类。
NobleRed 发表于 2012-3-1 03:20
按照法律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目前已知的侵权主体是app store,因为上传者的信息掌握在app sto ...
在app store中销售或免费提供的电子书都是有名有姓的组织或个人,不仅苹果知道,任何一个人登录上app store都知道。他们才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involute 发表于 2012-3-1 13:04
在app store中销售或免费提供的电子书都是有名有姓的组织或个人,不仅苹果知道,任何一个人登录上app sto ...
提供下载的app store同样也是侵权主体。而且我看了新闻,此案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因为他们之前就版权问题提出交涉时苹果反映冷淡,app store并没有将相关产品下架,否则就没有文中所谓取证。我觉得没有意外的话本案基本只是苹果赔多少钱的问题。
NobleRed 发表于 2012-3-1 13:16
提供下载的app store同样也是侵权主体。而且我看了新闻,此案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因为他们之前就版权问题 ...
那此案中,制作和上传电子书的这些组织和个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无责?
involute 发表于 2012-3-1 13:24
那此案中,制作和上传电子书的这些组织和个人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无责?
如果苹果能提供这些人的详细信息可以找到这些组织和个人,可以追加为被告,如果不能,那就只能是苹果自己了。另外如果苹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obleRed 发表于 2012-3-1 13:30
如果苹果能提供这些人的详细信息可以找到这些组织和个人,可以追加为被告,如果不能,那就只能是苹果自己 ...
追加被告?追加被告是被告的责任么?

如果没有苹果的销售渠道,难道制作电子书的侵权行为就不成立了吗?
involute 发表于 2012-3-1 13:32
追加被告?追加被告是被告的责任么?

如果没有苹果的销售渠道,难道制作电子书的侵权行为就不成立了吗 ...
这是2006年的司法解释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6-12/08/content_5454293.ht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看懂了“共同侵权责任”几个字没有?
第五条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请问,顶楼说了直接就去公证处下载证据了,有说向苹果交涉被拒么?
involute 发表于 2012-3-1 13:50
第四条,看懂了“共同侵权责任”几个字没有?
第五条的前提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请问,顶楼说了直 ...
呵呵
某粉真恶心,正确不真确法院自然会判,用得着小丑在这里摇旗呐喊吗
其实文本的这些个体才是侵权主体,还有网络运营商提供了上传资源的空间,而苹果只是享受资源的终端
百度文库那个侵权案以后,不是说要出台对避风港原则的司法解释了么
凑个热闹  貌似旁观的比打官司的还要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