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35:11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http://wei.sohu.com/20120116/n33 ... D%E4%BA%8B%E2%80%9D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王骏勇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从南京中院在一审判决后查找到的当事双方报警记录上,可以看到原、被告在事发当日分别向警方陈述事实时,均表示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在随后城中派出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双方更详细地说明了各自在碰撞时的行态、动作、感受,且能相互印证。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正因为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审中一直坚持“无碰撞”答辩。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彭宇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记者和来自各方的诘问,也深感烦恼。因而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深刻教训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要大力表彰社会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引人向上、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昂扬向上的道德风尚。南京近5年涌现出6600多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其中,平民英雄周光裕、智勇的姐陈亚林、舍身救人好少年季诚为市民耳熟能详,尊为楷模。南京通过宣传先进典型,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规范,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道德环境。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http://wei.sohu.com/20120116/n33 ... D%E4%BA%8B%E2%80%9D
一个人得有多C的思维能力,才会去趟这混水.当年是怎么混上这高位的,居然木中枪木被阴
优布.特留尼希特 发表于 2012-1-16 10:35
一个人得有多C的思维能力,才会去趟这混水.当年是怎么混上这高位的,居然木中枪木被阴
当年的政法委书记不是他
一个人得有多C的思维能力,才会去趟这混水.当年是怎么混上这高位的,居然木中枪木被阴
当年的政法委书记不是他
lhao10 发表于 2012-1-16 10:54
当年的政法委书记不是他
所以他NC啊,落井下石不厚道,那就闭嘴不说话看热闹,还有往自个身上揽地?
当年的政法委书记不是他
所以他NC啊,落井下石不厚道,那就闭嘴不说话看热闹,还有往自个身上揽地?
有看木有懂的重量级文章。莫非当年判案的依据就是一份“丢失”的笔录?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倡导公民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应本着包容平和、互谦互让的精神,更多地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更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
这是空话。倡导有什么用?要有具体的案例支持,要有给力的宣传支撑。
这是空话。倡导有什么用?要有具体的案例支持,要有给力的宣传支撑。
大胃王 发表于 2012-1-16 10:57
有看木有懂的重量级文章。莫非当年判案的依据就是一份“丢失”的笔录?
此文重点是,政法委书记说:最近,彭宇承认当年与徐老太相撞
有看木有懂的重量级文章。莫非当年判案的依据就是一份“丢失”的笔录?
此文重点是,政法委书记说:最近,彭宇承认当年与徐老太相撞
lhao10 发表于 2012-1-16 11:02
此文重点是,政法委书记说:最近,彭宇承认当年与徐老太相撞
嗯,脑子有点转不过来啊,这个说法也是当年判案的证据之一?
此文重点是,政法委书记说:最近,彭宇承认当年与徐老太相撞
嗯,脑子有点转不过来啊,这个说法也是当年判案的证据之一?
彭宇最近也表示 ???
彭宇 现身了?
彭宇 现身了?
现在说这话,鬼会信啊。领导都没学过P.R.是吧
大胃王 发表于 2012-1-16 11:04
嗯,脑子有点转不过来啊,这个说法也是当年判案的证据之一?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仔细看看 吧
嗯,脑子有点转不过来啊,这个说法也是当年判案的证据之一?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仔细看看 吧
仰天长叹啊,反正怎么说,都是被骂。骂吧。
泡泡导师 发表于 2012-1-16 11:07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 ...
谢谢您的提醒,这个看到了。
但是木有懂您的意思呢。
您是说,上诉之后的调查,是头前判决的依据吗?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 ...
谢谢您的提醒,这个看到了。
但是木有懂您的意思呢。
您是说,上诉之后的调查,是头前判决的依据吗?
我在很久前的帖子里就说过,彭宇是真撞了人的,调解时签了保密协议所以才不对外公布的。江苏法院系统的人都知道。
我记得那个所谓手机拍的照片exif不是有问题么,明显伪证了。
要澄清,为什么不早澄清?
是误读,还是工作不到位!
当年的彭宇案确实让人愤慨,究其原因还是普通民众不知情,现在知道原来是当事人的要求。实际上现在的彭宇案早已经变了味道,不是让民众为中国社会道德沦落而痛心疾首的案例,而是让更多冷漠的心有了可以冷漠的挡箭牌,这才是彭宇案的最终悲剧。否则即便没有彭宇案,那么冷漠的人心终究会创造出“张三案”,“李四案”图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和内中的慰藉。
这个说话没水平
像个街道的居委会大妈的水平
彭宇可能撞人了 可能没撞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证据丢失就是没有了
根据民事官司的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
就是应该判老太输
但是弄丢原始证据的部门 人员要惩罚
后来补造的 不管是不是和原来的内容一样 更是错上加错 加重处罚
像个街道的居委会大妈的水平
彭宇可能撞人了 可能没撞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证据丢失就是没有了
根据民事官司的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
就是应该判老太输
但是弄丢原始证据的部门 人员要惩罚
后来补造的 不管是不是和原来的内容一样 更是错上加错 加重处罚
那就是说,"彭宇案"严重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媒体造成的.
newdc 发表于 2012-1-16 12:17
那就是说,"彭宇案"严重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媒体造成的.
其实这种说法最无耻,即使是公众误读也是由于司法机关造成的,
关键证据的遗失,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哪一件不是公安司法做的?
此书记最后一段“深刻教训”中说“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你们的问题是“提高”吗?你们连基本的都没做好啊,“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这事真不是你政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你们任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办案断案,你们的工作做到位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就会形成
那就是说,"彭宇案"严重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媒体造成的.
其实这种说法最无耻,即使是公众误读也是由于司法机关造成的,
关键证据的遗失,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哪一件不是公安司法做的?
此书记最后一段“深刻教训”中说“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你们的问题是“提高”吗?你们连基本的都没做好啊,“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这事真不是你政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你们任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办案断案,你们的工作做到位了,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就会形成
最该质疑就是这个书记,政法委? 这算是个什么机构? {:soso_e120:}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广大民众被彭宇蒙骗好久
广大民众被彭宇蒙骗好久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什么时候表示的...
=====什么时候表示的...
lhao10 发表于 2012-1-16 12:47
其实这种说法最无耻,即使是公众误读也是由于司法机关造成的,
关键证据的遗失,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 ...
无耻的过记者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故意引导读者认为彭宇是无辜的???
现在看来法院虽然有缺陷但基本尊重事实.而媒体纯粹就在刻意"制造"他们希望的事实.
其实这种说法最无耻,即使是公众误读也是由于司法机关造成的,
关键证据的遗失,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 ...
无耻的过记者在没有确切的证据下故意引导读者认为彭宇是无辜的???
现在看来法院虽然有缺陷但基本尊重事实.而媒体纯粹就在刻意"制造"他们希望的事实.
我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和@泡泡导师是信了。{:soso_e120:}
newdc 发表于 2012-1-16 12:17
那就是说,"彭宇案"严重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媒体造成的.
这位书记显然是希望把地往这个方向洗
那就是说,"彭宇案"严重的社会后果实际上是媒体造成的.
这位书记显然是希望把地往这个方向洗
有没有撞人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法官的判决中含有的“你不撞人为什么要去扶”的逻辑对社会道德造成的负面影响。
鉴于此案近期又被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这2段放在一起看就很有意思了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这2段放在一起看就很有意思了
可见官府是极清廉公正的,老百姓也是良民,就是有一种叫做“媒体”的东西,拨弄是非,祸乱人心,若能封禁之,则天下太平矣。
真相是什么我不关心,我就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秒杀一切真相。
“没撞为什么要扶”这个法官要着重培养。
smooth2008 发表于 2012-1-16 18:01
真相是什么我不关心,我就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秒杀一切真相。
这句话我一直存疑
根据判决书的原文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
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
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
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
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
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
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
与情理相悖。
可以看出法官提的2个社会情理 虽然和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类似
但仔细分析还是有区别的
第一个社会情理判断王老太是别人撞的 那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撞人者应该还在
第二个社会情理判断是彭宇做好人好事 应该在当时向王老太家属说明
(凑巧的是第2点 与后来号称南京第2案的许云鹤完全相似 都是当事人在事发乃至到医院都没说明)
真相是什么我不关心,我就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秒杀一切真相。
这句话我一直存疑
根据判决书的原文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
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
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
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
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
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
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
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
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
与情理相悖。
可以看出法官提的2个社会情理 虽然和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类似
但仔细分析还是有区别的
第一个社会情理判断王老太是别人撞的 那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撞人者应该还在
第二个社会情理判断是彭宇做好人好事 应该在当时向王老太家属说明
(凑巧的是第2点 与后来号称南京第2案的许云鹤完全相似 都是当事人在事发乃至到医院都没说明)
这位政法委书记是受了上面指示,给南京赶紧洗了这罪名。
这是工作任务呀。
这是工作任务呀。
我等还是不明真相,只是通过媒体了解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阻挡犯规?
阻挡犯规?
残剑如雪 发表于 2012-1-16 20:28
我等还是不明真相,只是通过媒体了解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但你想过没有,这句话很可能根本不存在,完全是媒体虚构的。
我等还是不明真相,只是通过媒体了解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但你想过没有,这句话很可能根本不存在,完全是媒体虚构的。
smooth2008 发表于 2012-1-16 18:01
真相是什么我不关心,我就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秒杀一切真相。
你还不明白媒体吗?
真相是什么我不关心,我就记住了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秒杀一切真相。
你还不明白媒体吗?
残剑如雪 发表于 2012-1-16 20:28
我等还是不明真相,只是通过媒体了解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本帖33楼贴出的,如果真的是判决原文,那么不能简单的总结为“没撞为什么要扶”。
不过我倒是对为什么突然重提此事有点兴趣,就是简单的“洗地”么?也许是清洗某些媒体的前兆呢,无责任飘过,呵呵
我等还是不明真相,只是通过媒体了解
但是当初断案的那句“没撞为什么要扶”很有意味
本帖33楼贴出的,如果真的是判决原文,那么不能简单的总结为“没撞为什么要扶”。
不过我倒是对为什么突然重提此事有点兴趣,就是简单的“洗地”么?也许是清洗某些媒体的前兆呢,无责任飘过,呵呵
NEXUS2019 发表于 2012-1-16 21:16
本帖33楼贴出的,如果真的是判决原文,那么不能简单的总结为“没撞为什么要扶”。
不过我倒是对为什么突 ...
等大家都冷静后,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本帖33楼贴出的,如果真的是判决原文,那么不能简单的总结为“没撞为什么要扶”。
不过我倒是对为什么突 ...
等大家都冷静后,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