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毓朝﹕“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台灣獨立?──有關台海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02:54
<P>隨著台灣總統大選塵埃落定,陳水扁在選票爭議和“暗殺”陰謀的懷疑中再度執政。雖然“防御性”公投失敗,合法性薄弱,但民進黨政府繼續挑戰大陸底線,步向台灣獨立的政策已是不爭的事實。兩岸關系看來很可能更加惡化,和平解決台海問題的可能性雖然依然存在,但似乎已低於發生兩岸沖突的可能。種種對前景的憂慮浮上台面,各類論辯文章、政策分析不一而足。 </P>
<P>本文將根據當代國際關系的慣例和國際法(international norms and international law)以及當今國際政治格局來嘗試分析兩岸關系問題,特別是台灣獨立的前景。在開始討論之前我需要先聲明本文不擬討論哪些問題:其一,有關台灣自決權乃至獨立或中國統一的道德正義性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其二,台灣歷史上與中國的關系以及歸屬問題也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所以,有關鄭成功據台、康熙復台、馬關條約的割讓到波茨坦公告回歸等事件的歷史意義,筆者在本文敘述中接受常識的解釋,即從歷史的角度看台灣是中國領土之一部。我並不認為以上兩點不重要,而是認識到,再強大的道德正義也不能保証其必然實現,無論是台灣獨立還是中國統一,兩者皆然﹔其次,台灣過去的歷史歸屬也並不足以証明乃至決定台灣將來可能或是不可能從中國分離出去。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台灣獨立的內涵、法理性和現實性問題:第一,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第二,台灣對自己政治前途的自決權的內涵是什麼,是否包括從中國分離、獨立之權﹔三是台灣獨立在國際法上的支持和限制是什麼﹔四是在當前國際政治關系的格局下,台灣獨立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P>
<P>一、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

一般來講,根據政治學的定義和國際社會遵循的標准,政治實體的主權定義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素:人口、國土、政府和國際地位的承認。嚴格從定義上看,台灣至少具備了政治實體的前3個要素,獨缺國際地位的承認,也可以說台灣的“主權獨立”是事實上的(de facto})的。相比巴勒斯坦國的有國際地位承認但沒有在主權政府治理下的人口和固定國土的情況,台灣的主權地位可能更加明顯。但台灣不是國際社會中的正式國家成員,因為台灣不是以主權國家為成員單位的聯合國的成員。當然台灣在以妥協性質的“中國台北”名義下成為一些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如國際奧委會、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等。所以嚴格的說,台灣並非完全沒有國際地位的承認,至少還有十幾個邦交國。同時,台灣的護照作為國際旅行文件是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台灣與許多國家也有非官方的正式關系,甚至包括提供基本的領事保護﹔特別是與美國有非官方的正式關系,美國甚至有“台灣關系法”這樣的國內立法對台灣地位的涵蓋與保護。所以說,台灣的主權地位其實是一種模糊和尷尬中的存在,但進一步成為正式的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成員卻非常之難,主要是因為一系列國際條約的限定和現在得到國際承認的代表中國主權的是北京政府。

從另一方面說,北京政府是否對台灣擁有主權呢?按照國際條約和大部分中國與其它國家建交的公報看,可以說有﹔但在實際上,1949年后的北京政府又確實沒有在台灣真正行使過主權,所以這個主權更多是法理上的(de jure})的,而非事實上的。一種常用的解釋是把現在的大陸與台灣的分裂狀況看成是未結束的內戰的延續,因此北京政府沒有能行使在台灣的完整主權隻是一種暫時情況。雖然這種說法可以在國際法的框架內被接受,但在50多年裡雙方實際上的分離所造成的既成事實已經很難被一直看成是一種暫時現象,所以說這個說法是可以被挑戰的,這種挑戰現在有將來也會有。

由此可見,北京真正要取得的是有實質意義的主權。而台灣則相反,其實台灣獨立要爭取的是將其法理上的主權名義從大陸名下轉到台灣名下。如果說兩者對主權內涵的認知相同的話,所爭取的主權部分似乎並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政府有關台灣問題和中國立場的“舊三段論”和“新三段論”的演變。以前的標准說法是:中國隻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新的說法是:中國隻有一個,大陸和台灣均為中國之一部分,中國主權不容分裂。新的定位不僅是一種文字上的斟酌修飾,而且也承認了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台灣的“共享主權”地位。其實,在共享主權的原則下,雙方是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比如聯邦制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共享主權。

現在,民進黨政府不接受“一個中國”共識的立場而造成了死結,原因在於他們簡單地把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等同於向北京投降、接受台灣成為一個地方政府﹔另外一方面,在大陸官方看來,對台灣自決權的接受就是對台灣獨立的接受。其實,即便是堅持台灣自決權的立場,也要注意兩點。第一,自決權行為的結果多樣性是必然的,就是說自決權隻是一種權利,行使該權利導致結果的多樣性是題中應有之義,即可能是獨立也可能是統一。但大陸不能接受台灣獨立作為自決權的一個選項的存在。第二,對自決權的定義的理解至關重要,所以我們應該認真分析有關台灣自決權的相關內容。

二、台灣對自己政治前途自決權的內涵

需要指出的是,台灣民眾對自己的前途享有自決權的基本原則是應該被承認的。如果台灣對自己的前途從原則上講擁有自決權,那是什麼樣的自決權?是民族自決權還是住民自決權?這種自決權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嗎?

在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和隨之而來的非殖民化浪潮的背景下,民族自決權成為普世人權的核心部分在國際關系中得到了廣泛的承認。民族自決權簡單的說就是每一個民族都有自主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包括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但是承認民族自決權並不意味著每一個民族都可以也應該成為獨立的國家,否則現在世界上就會多出至少幾十個主權國家,世界上也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多民族國家了[1]。而在當今國際體系中,多數國家仍屬於多民族國家[2]。 </P>
<P>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權的問題逐漸形成了一些共識。那就是,民族自決權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時期解除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的情況下,並非鼓動所有民族都建立自己的新國家﹔民族自決權並不是絕對、單一走向、排它的概念,比如在已經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內的民族自決權主要指的是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特別是保証少數民族自治權,而並非是一概支持少數民族的分離獨立要求﹔當然如果一個多民族國家沒有在憲法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中對少數民族的權利給予實際的保護,而是實行強制的種族同化、文化滅絕政策,那麼民族自決權仍可以成為少數民族要求自治甚至分離和獨立的法理基礎。不過,因為歷史原因,特別是人文形態的演變、民族遷徙和民族融合的發生,在世界上造成了很多民族雜居的復雜情況。在此條件下,任何一個民族的獨立要求的實現都可能會剝奪居住於同一領土內其他民族的自決權。所以聯合國的態度是,民族自決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實現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過程中民族國家獨立運動的情況下,而並非針對已經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內的民族分離運動[3]。

從以上基本原則看,既然台灣居民從民族(如果不算原住民的話)的意義上講與中國的主體民族漢族並沒有明顯的區別,而且台灣既不是非殖民化的對象也不處於外國勢力的佔領之下,所以與此相關的民族自決權看來並不適用於台灣。

“住民自決”是另外一個相關原則。問題在於住民自決比較起民族自決更加含糊不清,因為非民族性質的非“想象共同體”的住民團體作為一個群體對其居住地直接宣示主權的行為幾乎必然引起爭議,因為這種自決的道德正義性很難証明,而且在實踐中極可能被濫用。因此,住民自決權從來沒有成為國際關系中承認的基本原則,更多地是被用在要求少數族群地區自治的情況。所以說,台灣自決權包含的確切內涵不管是民族自決還是住民自決都很容易受到挑戰。

三、台灣獨立在國際法上的支持和限制

台灣的自決權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嗎?假使它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如果做具體分析,台灣獨立在國際慣例和國際法中的支持和限制又是什麼[4]?

首先,在國際法的框架內,不管是民族自決還是住民自決,這種權利都一般不被簡單地看作是單方面的基本權利(unilateral and primary right),而首先應該是一種共識權利(consensus right),就是應該在有關各方的共識下才能實現的權利。而自決權在共識的條件下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不管是分離還是統一。但如果一定認為自決權是單方面的自身權利,不需考慮其他當事人的意見,那就肯定會產生爭議。比如大陸主流民意就強調有關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大陸人民也有參與的權利,因為台灣是全中國的共同財產,台灣自己沒有單方面的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權利。這種認知不但在中國的政治文化裡根深蒂固,在國際體系中也有同樣的市場,比如加拿大講英語部分的主流民意就不同意魁北克有單方面決定魁省在加拿大聯邦內前途的權利。 </P>
<P>那麼進一步分析,一個少數族群有沒有從主權國家大家庭中分離出去的權利呢?要注意的是,在國際慣例中分離權(the right of secession)更多的是一種“補救權利”(a remedial right),類似於人們常說的革命權利(a revolutionary right)。這種權利並不是一種基本權利,而是西方傳統中所接受的一種在民眾基本權利被強行剝奪的無助情況下,作為最后補救行為的權利。使用這種權利的前提條件是,當事政權是造成這種基本權利被剝奪的罪魁禍首並且沒有任何改正的跡象,而且其他的用和平協商解決問題的方式都已經窮盡了,在此情況下,作為被害群體的最后選擇(the last resort),用非暴力甚至是暴力形式完成革命或是分離,獨立才可以在道義上被接受。

這並不適用於台灣現在的情況。比如,台灣擁有模糊的主權、民主轉型的政治、發達的經濟、活躍的社會文化,其基本生存並沒有受到威脅,台灣無法援引作為補救權利的自決權為其分離、獨立的理由,除非是在強制性的、暴力鎮壓的外部勢力的軍事佔領的情況下[5]。

另外,有關分離、獨立的結果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條件,在國際法中相關的原則有兩個,uti possidetis}和effectivity}。前者是說國家分離或獨立的實現隻有在相關者之間的和平協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國際社會一般才能給予承認(比如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離,前蘇聯大部分國家的分離獨立)﹔而后者是說宣稱獨立的政權必須在所在的領土上行使有效的統治。國際慣例中還有一個相關的原則,就是這種分離或獨立一般發生在國家解體(state breakdown)的情況下,而一般不能接受發生在仍然繼續行使國家職能的政權下(functional state),這方面的例子比如前南斯拉夫的解體的情況。簡單來看,在以上的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相關原則中,除了“有效統治”的原則之外,其他原則都程度不同的不適合台灣的現狀。所以說在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框架內,台灣在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單方面達到分離、獨立的法理限制是很難回避的。

四、實現台灣獨立的現實性如何? </P>
<P>在當今國際關系中,佔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傳統的強權政治(power politics)。在國際強權政治的環境下台灣獨立一般來說隻有在3種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

第一是大陸和台灣雙方達成協議和平分手,並且同意相應的法律條約上的安排,比如雙方承認在國際法上的各自獨立地位,各自與對方相關的居民身份和國籍問題的安排(比如保護在台灣的“外省人”和在大陸的台灣居民權利的問題)、國家安全條款(比如任何一方不得與其他國家軍事結盟來針對另一方)、現存台灣故宮博物院裡中國歷朝國寶的歸還、台灣過去的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內戰時期帶走的大量原屬於全中國的黃金外匯等財富的分配問題的解決。但從大陸的角度看,這種協議和平分手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因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任何性質的中國政府,不管是威權的、獨裁的、還是按照民主程序產生的,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都不可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第二種情況是中國作為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解體,不管是由於內亂還是其他原因,在此情況下,不僅台灣,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地區都可能爭取從中國分離、獨立。這種潛在的中國解體的前景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崩潰時曾經在中國官方話語中是熱門話題,但現在很少有人認真地相信中國會在不遠的將來崩潰。如果中國近現代史可以為鑒的話,中華民國初年的軍閥混戰割據尚未令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崩潰,現在這樣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第三種可能就是在國外強權的干涉下台灣最終取得獨立的情況,就像外蒙古在蘇聯的支持保護下從中國獨立的經歷。許多台灣獨立的支持者將此希望寄托在美國身上,美國歷史上也確實幫助過古巴和菲律賓從西班牙殖民統治下取得了獨立。但現在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也極低。原因之一是中國現在是正在上升的強權,並不是當時西班牙那樣正在衰落的殖民帝國。原因之二是美國是否能為台灣獨立與中國這樣一個核大國打一場戰爭是非常可疑的。而且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很少有用道德正義的理由犧牲其它重要的國家利益比如經濟、國家安全利益的情況,特別是對待中國、俄羅斯這樣的大國。寄希望於國際社會“人道主義干涉”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道主義干涉從道義角度講隻能是在一國內出現種族仇殺特別是種族滅絕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而拒絕少數族群分離獨立要求的政府行為並不能構成外界干涉的法理基礎[6]。另外從強權政治的角度講,“人道主義干涉”一般不會發生在像中國、俄羅斯這樣的大國身上,不管是因為台灣、西藏、還是車臣。 </P>
<P>基於以上原因,可以想見,台灣獨立在當今國際政治的現實中的可能性非常低。然而,不管是中國統一還是台灣獨立,用強制的軍事手段尋求解決辦法的企圖都是下下策。在台灣社會主流民意反對立即統一的情況下,即便中國大陸通過軍事征服強行統一,很可能得到的隻是戰爭廢墟上充滿抵觸的民眾,至多是又一個煩躁不定的“北愛爾蘭”。如果台灣尋求立即獨立,除非中國被美國徹底摧毀,否則隻要中國政府和民眾不接受台灣獨立的事實,兩岸會永遠處於戰爭狀態,不知道要犧牲多少條人命、駐扎多少美軍才能維持台灣的獨立[7]。顯然這樣的兩種結果對兩岸人民和中華民族來說都是災難性的。

說到最后,不由讓人想起Porfirio Diaz講過的墨西哥人命運的一句感嘆,可憐的墨西哥的悲劇就是“離上帝太遠但離美國太近”。真是命運弄人,對那些畢生為台灣獨立奮斗的人來說,他們的悲劇也許就是台灣距離美國太遠而距離中國大陸太近。這大概就是台灣獨立的宿命吧。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3 3:46:49编辑过]
<P>隨著台灣總統大選塵埃落定,陳水扁在選票爭議和“暗殺”陰謀的懷疑中再度執政。雖然“防御性”公投失敗,合法性薄弱,但民進黨政府繼續挑戰大陸底線,步向台灣獨立的政策已是不爭的事實。兩岸關系看來很可能更加惡化,和平解決台海問題的可能性雖然依然存在,但似乎已低於發生兩岸沖突的可能。種種對前景的憂慮浮上台面,各類論辯文章、政策分析不一而足。 </P>
<P>本文將根據當代國際關系的慣例和國際法(international norms and international law)以及當今國際政治格局來嘗試分析兩岸關系問題,特別是台灣獨立的前景。在開始討論之前我需要先聲明本文不擬討論哪些問題:其一,有關台灣自決權乃至獨立或中國統一的道德正義性不在本文討論范圍﹔其二,台灣歷史上與中國的關系以及歸屬問題也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所以,有關鄭成功據台、康熙復台、馬關條約的割讓到波茨坦公告回歸等事件的歷史意義,筆者在本文敘述中接受常識的解釋,即從歷史的角度看台灣是中國領土之一部。我並不認為以上兩點不重要,而是認識到,再強大的道德正義也不能保証其必然實現,無論是台灣獨立還是中國統一,兩者皆然﹔其次,台灣過去的歷史歸屬也並不足以証明乃至決定台灣將來可能或是不可能從中國分離出去。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台灣獨立的內涵、法理性和現實性問題:第一,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第二,台灣對自己政治前途的自決權的內涵是什麼,是否包括從中國分離、獨立之權﹔三是台灣獨立在國際法上的支持和限制是什麼﹔四是在當前國際政治關系的格局下,台灣獨立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P>
<P>一、台灣到底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政治實體?

一般來講,根據政治學的定義和國際社會遵循的標准,政治實體的主權定義必須具備四個基本要素:人口、國土、政府和國際地位的承認。嚴格從定義上看,台灣至少具備了政治實體的前3個要素,獨缺國際地位的承認,也可以說台灣的“主權獨立”是事實上的(de facto})的。相比巴勒斯坦國的有國際地位承認但沒有在主權政府治理下的人口和固定國土的情況,台灣的主權地位可能更加明顯。但台灣不是國際社會中的正式國家成員,因為台灣不是以主權國家為成員單位的聯合國的成員。當然台灣在以妥協性質的“中國台北”名義下成為一些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如國際奧委會、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合組織等。所以嚴格的說,台灣並非完全沒有國際地位的承認,至少還有十幾個邦交國。同時,台灣的護照作為國際旅行文件是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台灣與許多國家也有非官方的正式關系,甚至包括提供基本的領事保護﹔特別是與美國有非官方的正式關系,美國甚至有“台灣關系法”這樣的國內立法對台灣地位的涵蓋與保護。所以說,台灣的主權地位其實是一種模糊和尷尬中的存在,但進一步成為正式的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成員卻非常之難,主要是因為一系列國際條約的限定和現在得到國際承認的代表中國主權的是北京政府。

從另一方面說,北京政府是否對台灣擁有主權呢?按照國際條約和大部分中國與其它國家建交的公報看,可以說有﹔但在實際上,1949年后的北京政府又確實沒有在台灣真正行使過主權,所以這個主權更多是法理上的(de jure})的,而非事實上的。一種常用的解釋是把現在的大陸與台灣的分裂狀況看成是未結束的內戰的延續,因此北京政府沒有能行使在台灣的完整主權隻是一種暫時情況。雖然這種說法可以在國際法的框架內被接受,但在50多年裡雙方實際上的分離所造成的既成事實已經很難被一直看成是一種暫時現象,所以說這個說法是可以被挑戰的,這種挑戰現在有將來也會有。

由此可見,北京真正要取得的是有實質意義的主權。而台灣則相反,其實台灣獨立要爭取的是將其法理上的主權名義從大陸名下轉到台灣名下。如果說兩者對主權內涵的認知相同的話,所爭取的主權部分似乎並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政府有關台灣問題和中國立場的“舊三段論”和“新三段論”的演變。以前的標准說法是:中國隻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而新的說法是:中國隻有一個,大陸和台灣均為中國之一部分,中國主權不容分裂。新的定位不僅是一種文字上的斟酌修飾,而且也承認了在“一個中國”框架內台灣的“共享主權”地位。其實,在共享主權的原則下,雙方是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比如聯邦制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共享主權。

現在,民進黨政府不接受“一個中國”共識的立場而造成了死結,原因在於他們簡單地把接受一個中國的原則等同於向北京投降、接受台灣成為一個地方政府﹔另外一方面,在大陸官方看來,對台灣自決權的接受就是對台灣獨立的接受。其實,即便是堅持台灣自決權的立場,也要注意兩點。第一,自決權行為的結果多樣性是必然的,就是說自決權隻是一種權利,行使該權利導致結果的多樣性是題中應有之義,即可能是獨立也可能是統一。但大陸不能接受台灣獨立作為自決權的一個選項的存在。第二,對自決權的定義的理解至關重要,所以我們應該認真分析有關台灣自決權的相關內容。

二、台灣對自己政治前途自決權的內涵

需要指出的是,台灣民眾對自己的前途享有自決權的基本原則是應該被承認的。如果台灣對自己的前途從原則上講擁有自決權,那是什麼樣的自決權?是民族自決權還是住民自決權?這種自決權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嗎?

在1948年聯合國人權宣言和隨之而來的非殖民化浪潮的背景下,民族自決權成為普世人權的核心部分在國際關系中得到了廣泛的承認。民族自決權簡單的說就是每一個民族都有自主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包括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但是承認民族自決權並不意味著每一個民族都可以也應該成為獨立的國家,否則現在世界上就會多出至少幾十個主權國家,世界上也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多民族國家了[1]。而在當今國際體系中,多數國家仍屬於多民族國家[2]。 </P>
<P>國際社會對民族自決權的問題逐漸形成了一些共識。那就是,民族自決權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時期解除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的情況下,並非鼓動所有民族都建立自己的新國家﹔民族自決權並不是絕對、單一走向、排它的概念,比如在已經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內的民族自決權主要指的是對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特別是保証少數民族自治權,而並非是一概支持少數民族的分離獨立要求﹔當然如果一個多民族國家沒有在憲法以及相關法律和政策中對少數民族的權利給予實際的保護,而是實行強制的種族同化、文化滅絕政策,那麼民族自決權仍可以成為少數民族要求自治甚至分離和獨立的法理基礎。不過,因為歷史原因,特別是人文形態的演變、民族遷徙和民族融合的發生,在世界上造成了很多民族雜居的復雜情況。在此條件下,任何一個民族的獨立要求的實現都可能會剝奪居住於同一領土內其他民族的自決權。所以聯合國的態度是,民族自決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實現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過程中民族國家獨立運動的情況下,而並非針對已經建立的多民族國家內的民族分離運動[3]。

從以上基本原則看,既然台灣居民從民族(如果不算原住民的話)的意義上講與中國的主體民族漢族並沒有明顯的區別,而且台灣既不是非殖民化的對象也不處於外國勢力的佔領之下,所以與此相關的民族自決權看來並不適用於台灣。

“住民自決”是另外一個相關原則。問題在於住民自決比較起民族自決更加含糊不清,因為非民族性質的非“想象共同體”的住民團體作為一個群體對其居住地直接宣示主權的行為幾乎必然引起爭議,因為這種自決的道德正義性很難証明,而且在實踐中極可能被濫用。因此,住民自決權從來沒有成為國際關系中承認的基本原則,更多地是被用在要求少數族群地區自治的情況。所以說,台灣自決權包含的確切內涵不管是民族自決還是住民自決都很容易受到挑戰。

三、台灣獨立在國際法上的支持和限制

台灣的自決權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嗎?假使它包括分離、獨立之權,如果做具體分析,台灣獨立在國際慣例和國際法中的支持和限制又是什麼[4]?

首先,在國際法的框架內,不管是民族自決還是住民自決,這種權利都一般不被簡單地看作是單方面的基本權利(unilateral and primary right),而首先應該是一種共識權利(consensus right),就是應該在有關各方的共識下才能實現的權利。而自決權在共識的條件下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不管是分離還是統一。但如果一定認為自決權是單方面的自身權利,不需考慮其他當事人的意見,那就肯定會產生爭議。比如大陸主流民意就強調有關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大陸人民也有參與的權利,因為台灣是全中國的共同財產,台灣自己沒有單方面的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權利。這種認知不但在中國的政治文化裡根深蒂固,在國際體系中也有同樣的市場,比如加拿大講英語部分的主流民意就不同意魁北克有單方面決定魁省在加拿大聯邦內前途的權利。 </P>
<P>那麼進一步分析,一個少數族群有沒有從主權國家大家庭中分離出去的權利呢?要注意的是,在國際慣例中分離權(the right of secession)更多的是一種“補救權利”(a remedial right),類似於人們常說的革命權利(a revolutionary right)。這種權利並不是一種基本權利,而是西方傳統中所接受的一種在民眾基本權利被強行剝奪的無助情況下,作為最后補救行為的權利。使用這種權利的前提條件是,當事政權是造成這種基本權利被剝奪的罪魁禍首並且沒有任何改正的跡象,而且其他的用和平協商解決問題的方式都已經窮盡了,在此情況下,作為被害群體的最后選擇(the last resort),用非暴力甚至是暴力形式完成革命或是分離,獨立才可以在道義上被接受。

這並不適用於台灣現在的情況。比如,台灣擁有模糊的主權、民主轉型的政治、發達的經濟、活躍的社會文化,其基本生存並沒有受到威脅,台灣無法援引作為補救權利的自決權為其分離、獨立的理由,除非是在強制性的、暴力鎮壓的外部勢力的軍事佔領的情況下[5]。

另外,有關分離、獨立的結果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條件,在國際法中相關的原則有兩個,uti possidetis}和effectivity}。前者是說國家分離或獨立的實現隻有在相關者之間的和平協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國際社會一般才能給予承認(比如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離,前蘇聯大部分國家的分離獨立)﹔而后者是說宣稱獨立的政權必須在所在的領土上行使有效的統治。國際慣例中還有一個相關的原則,就是這種分離或獨立一般發生在國家解體(state breakdown)的情況下,而一般不能接受發生在仍然繼續行使國家職能的政權下(functional state),這方面的例子比如前南斯拉夫的解體的情況。簡單來看,在以上的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相關原則中,除了“有效統治”的原則之外,其他原則都程度不同的不適合台灣的現狀。所以說在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框架內,台灣在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單方面達到分離、獨立的法理限制是很難回避的。

四、實現台灣獨立的現實性如何? </P>
<P>在當今國際關系中,佔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傳統的強權政治(power politics)。在國際強權政治的環境下台灣獨立一般來說隻有在3種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

第一是大陸和台灣雙方達成協議和平分手,並且同意相應的法律條約上的安排,比如雙方承認在國際法上的各自獨立地位,各自與對方相關的居民身份和國籍問題的安排(比如保護在台灣的“外省人”和在大陸的台灣居民權利的問題)、國家安全條款(比如任何一方不得與其他國家軍事結盟來針對另一方)、現存台灣故宮博物院裡中國歷朝國寶的歸還、台灣過去的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內戰時期帶走的大量原屬於全中國的黃金外匯等財富的分配問題的解決。但從大陸的角度看,這種協議和平分手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因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任何性質的中國政府,不管是威權的、獨裁的、還是按照民主程序產生的,在強大的民意壓力下都不可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第二種情況是中國作為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解體,不管是由於內亂還是其他原因,在此情況下,不僅台灣,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地區都可能爭取從中國分離、獨立。這種潛在的中國解體的前景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崩潰時曾經在中國官方話語中是熱門話題,但現在很少有人認真地相信中國會在不遠的將來崩潰。如果中國近現代史可以為鑒的話,中華民國初年的軍閥混戰割據尚未令中國這個多民族國家崩潰,現在這樣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第三種可能就是在國外強權的干涉下台灣最終取得獨立的情況,就像外蒙古在蘇聯的支持保護下從中國獨立的經歷。許多台灣獨立的支持者將此希望寄托在美國身上,美國歷史上也確實幫助過古巴和菲律賓從西班牙殖民統治下取得了獨立。但現在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也極低。原因之一是中國現在是正在上升的強權,並不是當時西班牙那樣正在衰落的殖民帝國。原因之二是美國是否能為台灣獨立與中國這樣一個核大國打一場戰爭是非常可疑的。而且從國際社會的角度看,很少有用道德正義的理由犧牲其它重要的國家利益比如經濟、國家安全利益的情況,特別是對待中國、俄羅斯這樣的大國。寄希望於國際社會“人道主義干涉”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人道主義干涉從道義角度講隻能是在一國內出現種族仇殺特別是種族滅絕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而拒絕少數族群分離獨立要求的政府行為並不能構成外界干涉的法理基礎[6]。另外從強權政治的角度講,“人道主義干涉”一般不會發生在像中國、俄羅斯這樣的大國身上,不管是因為台灣、西藏、還是車臣。 </P>
<P>基於以上原因,可以想見,台灣獨立在當今國際政治的現實中的可能性非常低。然而,不管是中國統一還是台灣獨立,用強制的軍事手段尋求解決辦法的企圖都是下下策。在台灣社會主流民意反對立即統一的情況下,即便中國大陸通過軍事征服強行統一,很可能得到的隻是戰爭廢墟上充滿抵觸的民眾,至多是又一個煩躁不定的“北愛爾蘭”。如果台灣尋求立即獨立,除非中國被美國徹底摧毀,否則隻要中國政府和民眾不接受台灣獨立的事實,兩岸會永遠處於戰爭狀態,不知道要犧牲多少條人命、駐扎多少美軍才能維持台灣的獨立[7]。顯然這樣的兩種結果對兩岸人民和中華民族來說都是災難性的。

說到最后,不由讓人想起Porfirio Diaz講過的墨西哥人命運的一句感嘆,可憐的墨西哥的悲劇就是“離上帝太遠但離美國太近”。真是命運弄人,對那些畢生為台灣獨立奮斗的人來說,他們的悲劇也許就是台灣距離美國太遠而距離中國大陸太近。這大概就是台灣獨立的宿命吧。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3 3:46:49编辑过]
<P>这些问题说多就没味了</P><P>尽浪费口水</P><P>真理是靠打出来的</P>
<P>打赢了,就全解决了,其他的都是废话。在中国的管理下,台湾绝不会像车臣一样。到那时,支持统一的台湾同胞就会大声喊出来,台独分子就会闭嘴,要么来一个大逃亡,到他们想去的地方去,滚出中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