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茶馆(主发原创)—“挖坟”被扣40分个人认为不妥,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45:09
本人昨天在“新侨联委员”的科普(辟谣)帖http://lt.cjdby.net/thread-78307-1-1.html回复,被wt03以“违反站规”的理由处罚,扣了40点经验,本人猜测可能理由是“挖坟”,个人认为不妥,理由如下。
关于“挖坟”的定义,在http://lt.cjdby.net/thread-1085084-1-1.html一贴中有说明。
第一,回复“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不视为“挖坟”,“新侨联委员”的辟谣帖是否可以视为“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
第二,我是昨日看到有人在“军事畅谈”版发帖,内容为“那一刻我泪流满面—老志愿军沿街讨饭”(大概是此内容,记不清,未拍照,今日上午查找已经找不到了),贵宾(or版主)“会飞的猪”(抱歉,也记不清)的回复中有专门了传送门辟谣,我这才穿越到了“新侨联委员”的辟谣帖,不知该帖子的发表是否可以视为“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如果不能,那么辟谣贴回复中的“这个谣言还活着,有人还在其他论坛传播这个谣言,我也就再把这个谣言翻出来”(48楼)、“
谣言再起,辟谣贴重现江湖”(110楼)等等是否也应视为挖坟?
请酌情处理。本人昨天在“新侨联委员”的科普(辟谣)帖http://lt.cjdby.net/thread-78307-1-1.html回复,被wt03以“违反站规”的理由处罚,扣了40点经验,本人猜测可能理由是“挖坟”,个人认为不妥,理由如下。
关于“挖坟”的定义,在http://lt.cjdby.net/thread-1085084-1-1.html一贴中有说明。
第一,回复“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不视为“挖坟”,“新侨联委员”的辟谣帖是否可以视为“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
第二,我是昨日看到有人在“军事畅谈”版发帖,内容为“那一刻我泪流满面—老志愿军沿街讨饭”(大概是此内容,记不清,未拍照,今日上午查找已经找不到了),贵宾(or版主)“会飞的猪”(抱歉,也记不清)的回复中有专门了传送门辟谣,我这才穿越到了“新侨联委员”的辟谣帖,不知该帖子的发表是否可以视为“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如果不能,那么辟谣贴回复中的“这个谣言还活着,有人还在其他论坛传播这个谣言,我也就再把这个谣言翻出来”(48楼)、“
谣言再起,辟谣贴重现江湖”(110楼)等等是否也应视为挖坟?
请酌情处理。
因你的回复与主题无关,所以视为挖坟。
wt03 发表于 2011-11-4 15:19
因你的回复与主题无关,所以视为挖坟。
“挖坟”的定义是什么?
与主题有关无关是定义“挖坟”的什么条件?
版规上写的是回复““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不视为“挖坟””,而没有规定必须回帖与主题有关。
况且,我回复的不是主帖,而是向委员说明一个我见到的事实,这样在以后的辟谣中不会出现类似“芥末”的事。
请仔细阅读版规。
wt03 发表于 2011-11-4 16:43
请仔细阅读版规。
请解释。
第一,时间上挖坟条件成立。第二,回复与主题无关。

wt03 发表于 2011-11-4 17:21
第一,时间上挖坟条件成立。第二,回复与主题无关。


      请详阅本人诉状。
      即使是法院判决,你认为我的行为是“挖坟”,我举证说明我的行为不是“挖坟”,你仍需要证明我的“证据”是不准确的、违法获得的、不能满足证明条件的,然后才能判决因违反哪条哪款的规定做出如下“挖坟”定义,判决“扣40分”。
      你一直说“是挖坟”、“与主题无关”,并未对我提出的证据进行驳斥、质疑。
      下面,我对我的证据进行再次申诉。
      第一,时间是“挖坟”行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还有几条即使时间条件满足,也不定义为“挖坟”。个人认为,我的回帖满足不定义为“挖坟”的条件。除非你能够解释以下两条,并列出理由
      一、“新侨联委员”的科普贴不是“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
      二、“军事畅谈”版发帖,内容为“那一刻我泪流满面—老志愿军沿街讨饭”这一谣言重现江湖不属于“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若不能全部解释以上两条,按照对“挖坟”行为的定义,我的回帖满足不定义为“挖坟”的条件,则我的回复不属于“挖坟”行为。
第二、回复与主题是否有关不是定义“挖坟”行为的任何条件。况且本人的回复与主题有关,理由如下:
      发帖人“新侨联委员”在贴中以“东北罕见芥末”为理由进行辟谣{“另外,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发现一个重要的小细节破绽,就在文章中的食品调料上。”(15楼)“楼上就有东北人:)不要说东北普遍没有芥末,就是在福建、广东,文章中那种小店里面也罕见芥末,你向它要,都正常没有。但是,吃芥末是台湾人普遍欢迎的:)很多小店里面有。”(21楼)},本人认为“东北罕见芥末”是不符合实际的,不能作为“此乃谣言”的充分证据,故此回复陈述“在辽宁芥末是比较普及的”。因此本人的回复是与主题有关。
      综上,你对本人“挖坟”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本人认为不妥、不服。
      请逐条批驳、质证。
wt03 发表于 2011-11-4 17:21
第一,时间上挖坟条件成立。第二,回复与主题无关。


      请详阅本人诉状。
      即使是法院判决,你认为我的行为是“挖坟”,我举证说明我的行为不是“挖坟”,你仍需要证明我的“证据”是不准确的、违法获得的、不能满足证明条件的,然后才能判决因违反哪条哪款的规定做出如下“挖坟”定义,判决“扣40分”。
      你一直说“是挖坟”、“与主题无关”,并未对我提出的证据进行驳斥、质疑。
      下面,我对我的证据进行再次申诉。
      第一,时间是“挖坟”行为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还有几条即使时间条件满足,也不定义为“挖坟”。个人认为,我的回帖满足不定义为“挖坟”的条件。除非你能够解释以下两条,并列出理由
      一、“新侨联委员”的科普贴不是“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
      二、“军事畅谈”版发帖,内容为“那一刻我泪流满面—老志愿军沿街讨饭”这一谣言重现江湖不属于“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若不能全部解释以上两条,按照对“挖坟”行为的定义,我的回帖满足不定义为“挖坟”的条件,则我的回复不属于“挖坟”行为。
第二、回复与主题是否有关不是定义“挖坟”行为的任何条件。况且本人的回复与主题有关,理由如下:
      发帖人“新侨联委员”在贴中以“东北罕见芥末”为理由进行辟谣{“另外,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发现一个重要的小细节破绽,就在文章中的食品调料上。”(15楼)“楼上就有东北人:)不要说东北普遍没有芥末,就是在福建、广东,文章中那种小店里面也罕见芥末,你向它要,都正常没有。但是,吃芥末是台湾人普遍欢迎的:)很多小店里面有。”(21楼)},本人认为“东北罕见芥末”是不符合实际的,不能作为“此乃谣言”的充分证据,故此回复陈述“在辽宁芥末是比较普及的”。因此本人的回复是与主题有关。
      综上,你对本人“挖坟”行为的判定和处理本人认为不妥、不服。
      请逐条批驳、质证。


复制版规如下,请注意颜色部分,希望不要再因此争论不休,影响到你自己。

八、挖坟
一般视一个月左右及以上时间无回复、已经下沉至后翻页的主题为老帖,回复此类老帖则为挖坟。
参考国外的论坛,比如worldaffairsboard、nba制服组等等,一般都是不允许无意义的挖坟。
不允许挖坟的目的主要有二:将有限的页面空间让与最新的主题;避免论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一些优秀的主题,如果已经过了讨论时效,还希望会员能按捺一下自己回帖的冲动,好好阅读他人的讨论即可。武器区尤其如此。
滥顶老帖的行为需要版主和其他会员做出提醒
对于屡经规劝而无视规则的、或是以滥挖坟恶意扰乱其他会员阅读讨论的,比照本细则第六条进行处理。


以下行为则不被视为恶意/无意义挖坟——
-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新资料的公开;
-预言考证 / 赌约兑现;

——
挖坟典型模版一: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578576
挖坟典型模版二: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21587




复制版规如下,请注意颜色部分,希望不要再因此争论不休,影响到你自己。

八、挖坟
一般视一个月左右及以上时间无回复、已经下沉至后翻页的主题为老帖,回复此类老帖则为挖坟。
参考国外的论坛,比如worldaffairsboard、nba制服组等等,一般都是不允许无意义的挖坟。
不允许挖坟的目的主要有二:将有限的页面空间让与最新的主题;避免论坛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一些优秀的主题,如果已经过了讨论时效,还希望会员能按捺一下自己回帖的冲动,好好阅读他人的讨论即可。武器区尤其如此。
滥顶老帖的行为需要版主和其他会员做出提醒
对于屡经规劝而无视规则的、或是以滥挖坟恶意扰乱其他会员阅读讨论的,比照本细则第六条进行处理。


以下行为则不被视为恶意/无意义挖坟——
-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新资料的公开;
-预言考证 / 赌约兑现;

——
挖坟典型模版一: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578576
挖坟典型模版二: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21587


wt03 发表于 2011-11-7 09:56
复制版规如下,请注意颜色部分,希望不要再因此争论不休,影响到你自己。

八、挖坟
今年3月份的规定 http://lt.cjdby.net/thread-1085084-1-1.html
关于挖坟行为的解释

一般视一个月及以上时间无回复、已经下沉至后翻页的主题为老帖,回复此类老帖则为挖坟。
对于挖坟的处理原则,以时间为标准,回复时间越长则认为越严重。版主处理方法参照注2。
以下不视为挖坟:
1、超大官方整理科普贴;
2、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3、新资料的公开;
4、预言考证 / 赌约兑现。
我不是很清楚到底应该采用哪个判定标准。

第一、对于一些优秀的主题,如果已经过了讨论时效,还希望会员能按捺一下自己回帖的冲动,好好阅读他人的讨论即可。这一规定是推荐性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若是强制性规定,则使用“不得”、“必须”、“严禁”等字眼。
如:对于一些优秀的主题,如果已经过了讨论时效,会员应当按捺一下自己回帖的冲动,好好阅读他人的讨论,不得回复。
第二、我的回复确实与主题有关,最起码包括委员在内的阅读者不会再把“芥末”再作为辟谣的证据,不然有人会因为这一条而否定全部证据,不能实现辟谣的目的。不管是否有关都不应作为“挖坟”的判定条件,你的第一、第二条回帖陈述的“与主题无关”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在以后的判定当中,不应再把是否与主题有关作为判定标准。
第三、谣言再现,应当视为“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满足不视为挖坟的条件。故此,扣分的判决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普通军迷又不是灌水专业户,40分经验得来不易,凭什么不争?这里就是投诉的地方,这里不争去哪里争?我争论,究竟会影响到我自己还是会影响到版主的面子?
第五、“挖坟”的判定条件在版主处理解错误,必须要争,不然更多的错误判定,谁来买单?

作为一名普通军迷、普通会员,我们理解作为版主的辛苦,并为你们的付出而感动,但这不能影响到版规的执行。版主应当用证据说服会员,让会员心服口服,如果判定错误应当勇于承认并积极弥补,不但不会降低版主在普通军迷心中的地位,反而会使版主的形象更为高大。
另外,版主给我的典型挖坟模板,一个也打不开,未能受教,抱歉。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21587 这个可以打开。

请看看委员自己挖坟是怎样处理的吧。
wt03 发表于 2011-11-7 10:48
http://lt.cjdby.net/viewthread.php?tid=221587 这个可以打开。

请看看委员自己挖坟是怎样处理的吧。
已阅。委员回帖与我的回帖不具有可比性:委员回复的主贴未满足“非挖坟判定4条件”,我的回帖满足“非挖坟判定4条件”中的2条。

那么好吧,请版主不要再举例,不要再转进,请证明以下两条:
一、“新侨联委员”的科普贴不是“超大官方整理科普帖”;
二、“军事畅谈”版发帖,内容为“那一刻我泪流满面—老志愿军沿街讨饭”这一谣言重现江湖不属于“旧有主题相关讯息有了新的重大变动和发展”。
      版主正常管理。你的那个回复时间上肯定是挖坟(07年的老帖),而且WT03版主已经明确回复你了,那个帖子的主贴内容是辟谣《志愿军老兵沿街讨饭》,不是科普“芥末和芥末油”。
    其实,你的那个回复再稍微修饰一下完全可以作为主贴发到茶馆,既避免了挖坟,又可以和其他会员共同参与讨论此内容。
wc33399 发表于 2011-11-7 11:20
版主正常管理。你的那个回复时间上肯定是挖坟(07年的老帖),而且WT03版主已经明确回复你了,那个帖 ...
其实,我是被扣分之后才研究什么是挖坟的。回老帖就是挖坟?不管帖子有多老,满足“非挖坟判定4条件”就不应该判定为挖坟,这是版规说的,不是我说的,你能否定?
要想证明我是挖坟很简单,就是我的回帖不满足“非挖坟判定4条件”。说明该帖不是官方整理的科普贴,谣言再现江湖不属于重大变化或进展,你能说明吗?如果不能说明这两条,那我的回复根本不是挖坟。
至于是否与主题有关那不是判定挖坟的任何条件。但我必须要再次重复,“辟谣《志愿军老兵沿街讨饭》”一帖中,该帖的主题是“辟谣”,不是“志愿军讨饭”!“东北罕见芥末”是委员用来证明《讨饭》是谣言的证据之一,而我说的“在辽宁芥末是比较普及的”事实,证明“东北罕见芥末”一条不能作为证据,何来无关?证据与“辟谣”无关吗?

以上,是版规解释问题,是原则问题,即究竟什么帖子才算是挖坟。而不是我个人40分的问题。求质证。
不管如何,非常感谢你给的台阶,我会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