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解释的再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2:12:16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牵动了一些准备结婚和准备离婚的女性的神经。其实,此次司法解释第十条不过是一个关于如何分割“不可分割的实物财产”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司法解释的批评,实质上是对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做出的“婚前财产不随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的批评。目前风波已渐渐平静,但要想在这场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做出清晰的判断,不妨从法律、社会、生理、伦理方面去溯源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来龙去脉。

法是社会意识的反映,有时它落后于社会意识,有时超前于社会意识,拉动社会意识进步。1950年诞生的、以马克思主义和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中国《婚姻法》,拉动了中国社会意识的进步。在旧中国,童养媳、女儿没继承权,原本是天经地义,但经过婚姻法60年的潜移默化,现在的中国女性已经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继承权。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实质上是剥离了婚姻的特殊时点以及整个婚姻续存期所具有的一些经济意义。那么,新婚之夜或领取婚书这样的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意味着什么呢?

从科学角度,性是男女的同等欲望,是平等、自愿的行为,繁衍亦然。所以婚姻法有着以下三个基本出发点:一,婚姻自由;二,两性平等;三,不承认传统贞操观。这三点非常强烈地贯穿于整个婚姻法之中。对最后一点而言,目前民法中虽然有“贞操权”的案例,但意指自然人对性行为的控制和决定以及维护性尊严的权利。它不注重自然人在性生活方面的品行,而是注重自然人对性生活的决定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性,目的在于维护性自由,对于男女都适用。

不难发现,“婚前房产增名”和彩礼有很多相似的特点:只和婚姻的特殊时点有关,而和漫长的相濡以沫无关;在特殊时点之前支付;有彩礼才嫁女儿,有增名才结婚。这些都暗示着“增名”不过是彩礼和聘礼的现代版“马甲”,其起源和贞操息息相关。当然,现在的女性解放的大背景下,“源”和“流”之间的联系被斩断了,作为“源”和“义务”的夫权、贞操被社会抛弃了,但强调女权的“流”却仍在流淌。但是,既无“源”,“流”又怎能长久?所以,2001年法婚姻法更进一步,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不过是2001年投入湖面的这颗石子泛起的涟漪。

也有批评者说,小孩随父姓,是为丈夫家传宗接待,是夫家的。其实,长远而言,孩子只会是他自己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母亲在抚养权上更占优势。从情感而言,孩子对母亲的依恋和成年后的反哺一般都会更加强烈,远大于父亲。从这些意义上而言,孩子甚至更多是属于母亲的。至于姓氏,婚姻法是逻辑自洽的,并不承认夫权,孩子可以随母姓,甚至自己另起一个姓,都不影响继承权。所以,所谓传宗接待,仅仅是一个观念,不具备任何实际经济价值,在今天独生子女的时代,更是如此。

还批评者说,多年的婚姻破裂了,女人就应该找男人偿付青春的代价。但这本身就暗含着人身依附的观点。而且,所谓“女性容颜易老,而男人四十一枝花”,这只是出于肤浅的审美和经济角度。青春和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同样的少得可怜,一个50岁的男人即使再怎么风度翩翩,从生理而言,他却比女性更容易患上各类疾病,生命其实对女性更加慷慨。更何况,即使不结婚,女性的青春也照样会似水流去,

至于家务劳动,如果双方都在上班,家务劳动就应该双方负担,这对于正常婚姻中的相互关爱的夫妻来说不成问题。即使负担不均,正如前面所言,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的付出既是义务,也履行了“我愿意”的那句誓言。对于纯家庭妇女,法律也有充分的照顾,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各归各,则法律会进行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则丈夫的收入就是家庭共同收入,丈夫用他婚姻存续期中的全部收入的一半来补偿妻子的家务劳动。

不可否认,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会使男方离婚更加容易,但婚姻本该仅仅是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金钱。更何况,男方出轨有错,他自会用婚姻期间的全部收入为代价,但这不代表应该追溯他既往的收入,也不意味着他的父母也该付出几十年的辛苦血汗。

所以,不管是法律、道德、或者文艺青年歌颂的纯真,还是从公正角度,以及女性解放的角度,剥离婚姻中的金钱,可以使爱情更加纯美。有人说婚姻是现实的,但是,在婚姻法剥离了婚姻中的金钱因素后,才给婚姻留下了最强大的现实——感情。只有感情才能让相爱的男女经历风雨,“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他们分开。”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0559?page=3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牵动了一些准备结婚和准备离婚的女性的神经。其实,此次司法解释第十条不过是一个关于如何分割“不可分割的实物财产”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司法解释的批评,实质上是对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做出的“婚前财产不随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的批评。目前风波已渐渐平静,但要想在这场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做出清晰的判断,不妨从法律、社会、生理、伦理方面去溯源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来龙去脉。

法是社会意识的反映,有时它落后于社会意识,有时超前于社会意识,拉动社会意识进步。1950年诞生的、以马克思主义和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中国《婚姻法》,拉动了中国社会意识的进步。在旧中国,童养媳、女儿没继承权,原本是天经地义,但经过婚姻法60年的潜移默化,现在的中国女性已经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继承权。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实质上是剥离了婚姻的特殊时点以及整个婚姻续存期所具有的一些经济意义。那么,新婚之夜或领取婚书这样的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意味着什么呢?

从科学角度,性是男女的同等欲望,是平等、自愿的行为,繁衍亦然。所以婚姻法有着以下三个基本出发点:一,婚姻自由;二,两性平等;三,不承认传统贞操观。这三点非常强烈地贯穿于整个婚姻法之中。对最后一点而言,目前民法中虽然有“贞操权”的案例,但意指自然人对性行为的控制和决定以及维护性尊严的权利。它不注重自然人在性生活方面的品行,而是注重自然人对性生活的决定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性,目的在于维护性自由,对于男女都适用。

不难发现,“婚前房产增名”和彩礼有很多相似的特点:只和婚姻的特殊时点有关,而和漫长的相濡以沫无关;在特殊时点之前支付;有彩礼才嫁女儿,有增名才结婚。这些都暗示着“增名”不过是彩礼和聘礼的现代版“马甲”,其起源和贞操息息相关。当然,现在的女性解放的大背景下,“源”和“流”之间的联系被斩断了,作为“源”和“义务”的夫权、贞操被社会抛弃了,但强调女权的“流”却仍在流淌。但是,既无“源”,“流”又怎能长久?所以,2001年法婚姻法更进一步,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不过是2001年投入湖面的这颗石子泛起的涟漪。

也有批评者说,小孩随父姓,是为丈夫家传宗接待,是夫家的。其实,长远而言,孩子只会是他自己的。且根据中国法律,母亲在抚养权上更占优势。从情感而言,孩子对母亲的依恋和成年后的反哺一般都会更加强烈,远大于父亲。从这些意义上而言,孩子甚至更多是属于母亲的。至于姓氏,婚姻法是逻辑自洽的,并不承认夫权,孩子可以随母姓,甚至自己另起一个姓,都不影响继承权。所以,所谓传宗接待,仅仅是一个观念,不具备任何实际经济价值,在今天独生子女的时代,更是如此。

还批评者说,多年的婚姻破裂了,女人就应该找男人偿付青春的代价。但这本身就暗含着人身依附的观点。而且,所谓“女性容颜易老,而男人四十一枝花”,这只是出于肤浅的审美和经济角度。青春和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同样的少得可怜,一个50岁的男人即使再怎么风度翩翩,从生理而言,他却比女性更容易患上各类疾病,生命其实对女性更加慷慨。更何况,即使不结婚,女性的青春也照样会似水流去,

至于家务劳动,如果双方都在上班,家务劳动就应该双方负担,这对于正常婚姻中的相互关爱的夫妻来说不成问题。即使负担不均,正如前面所言,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的付出既是义务,也履行了“我愿意”的那句誓言。对于纯家庭妇女,法律也有充分的照顾,如果双方事先约定,收入各归各,则法律会进行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则丈夫的收入就是家庭共同收入,丈夫用他婚姻存续期中的全部收入的一半来补偿妻子的家务劳动。

不可否认,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会使男方离婚更加容易,但婚姻本该仅仅是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金钱。更何况,男方出轨有错,他自会用婚姻期间的全部收入为代价,但这不代表应该追溯他既往的收入,也不意味着他的父母也该付出几十年的辛苦血汗。

所以,不管是法律、道德、或者文艺青年歌颂的纯真,还是从公正角度,以及女性解放的角度,剥离婚姻中的金钱,可以使爱情更加纯美。有人说婚姻是现实的,但是,在婚姻法剥离了婚姻中的金钱因素后,才给婚姻留下了最强大的现实——感情。只有感情才能让相爱的男女经历风雨,“相互拥有、相互扶持,无论是好是坏、富裕或贫穷、疾病还是健康都彼此相爱、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将他们分开。”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0559?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