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诱发救助恐惧症 空喊口号难鼓励善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33:24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9-05/3306362.shtml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

  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救助了一个摔倒的老太,却被指为撞人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以“自由心证”判定他有责。虽然在舆论压力下,该案经过调解,最后以各方撤诉了结,但终究成了“善意助人反被诬”的典型事例,许多人至今心结难解。

  几年来,类似案例不时在各地再现,比如最近,天津青年许云鹤帮助翻越交通隔离栏摔倒的老太,也被指撞人,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被判“开车吓着老人,致其摔倒”,须承担40%责任。许云鹤对此提起上诉,正等待二审判决。由于案情高度相似,公众又议论起5年前的“彭宇案”。

  正在这时,江苏南通又发生公交车司机救助被撞伤的老太,同样被指为肇事者的事件。幸好车上装有摄像头,清晰地拍下了全过程,司机殷红彬得以解脱;老太及其家人道歉之外,还送了锦旗到车队。


  一连串事例,引发了公众忧虑,而南通那位司机的遭遇,似乎坐实了“这年头容易被人恩将仇报”的疑虑——人们由此不得不面对一个难题:如果自己遇到这类情况,该不该伸出援手?

  能不能消除“救助者恐慌症”?

  在“彭宇案”挤压下,一个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民族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样的尴尬场景:老人摔倒了,围观者众,却无人出手;老人只好声明:“我是自己摔倒的,不会讹你……”这才有人“敢于”施救。

  对于这类事件的发生以及每次发生之后媒体的高度关注,有人认为即使真有老人撒谎反诬,也只是个别人所为,媒体没必要抓住不放,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救助时,也不应犹豫;甚至有人认为,各种“彭宇案”是媒体炒作放大的,当事的老人即使误认了人,也情有可原,不应将所有老人都视为“潜在的恩将仇报者”,更不能以此推断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结论。

  这类分析,点拨人们不要从个案推断整体,更不要“以讹传讹”,患上“救助者恐慌症”,自有可取之处;但不能不承认,“彭宇案”既然已成判例,即便在中国判例不进入法律,但至少对相似案件的审理,会有参照意义;所以哪怕只有一个“恩将仇报”的老人,哪怕只有一个救助者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被判承担责任,也足以导致大家内心纠结。

  由此说来,眼下全社会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在“彭宇案”的影响已经形成并持续发酵的现实情境中,如何让公民的良知有安身之处:“世风日下”固然有以偏概全之嫌,但要保持和维护“古道热肠”,则需建立不同层面的“防火墙”。

  空喊口号没法鼓励良知善行

  “彭宇案”及其诱发的“救助者恐惧症”,其实质是转型期环境中,传统的道德义务和现代的法律权利发生了碰撞:个人如何在履行自我认同的道德义务时,保护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误伤?这是消除公民恐惧,鼓励更多良知善行的关键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空喊“即使被误解也要救人”的口号,无助于重燃人们的助人热情,而且,要是真有热情的救助者被冤枉,那绝对不符合一个社会必须具备的公平正义。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提醒有良知的公民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明白在别人危急关头给予救助,会遇到一定风险,但“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应彷徨;另一方面,要告诉大家各种避免和化解风险的可行办法,从第一时间采集证据,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到争取更多见证者共同施救。在危情允许的前提下,做一些防备,防止施救行动可能造成的道德义务和法定权利的冲突,并不会降低一个人的道德境界。

  必须让挑战道德者付出代价

  目前此类事件已经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因此当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各执一词,无法调解,只好对簿公堂时,公权力机构包括警方和法院在处理上,要特别谨慎,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很重要,而取信于民同样重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自由心证”是无可指摘的,但“心证”的自由度必须控制在“普通人的智商”能明白和接受的范围,而不可陶醉于“独辟蹊径”的推理之中,“曲高和寡”。这不是要求法官屈从于民意,而是要求尊重法治的内在逻辑:法律裁决只有得到常识的认同,才能对公众产生引领作用,才能树立法律、司法机构乃至国家的公平正义形象。坦率地说,尚在建设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和实践,确实存在脱离民众的认知、情感和生活的倾向,甚至还在加剧,这必须引起警惕。

  对于像南通老太及其家人“误认”救助者为肇事者的情形,不能简单处置,用爱心、宽容之类“滥情”的理由“和稀泥”。没有人会恶意揣测老太“恩将仇报”、故意讹诈,但对这种可能置救助者于凶险境地,并动摇人们良知善行的“误认”,需要建立制度记录在案。这样做,既是为了警醒当事人,即使你被撞之后可能“大脑一片空白”,但一旦清醒过来,不能没有证据却一口咬定;更是为了警示任何有讹诈打算的个人,不要指望可以毫无成本和风险地挑战社会公认的道德。

  “彭宇案”揭示了现实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及其严重程度,如果我们已经建立起完整的个人诚信档案体系,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诚信记录和得分,就能有助于判断哪一方陈诉中事实的含量更高些,这也会有助于法官作出比较靠得住的判决,想来公众应该比较能认同这样的判决。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顾骏)

  (作者为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http://www.chinanews.com/sh/2011/09-05/3306362.shtml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

  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救助了一个摔倒的老太,却被指为撞人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以“自由心证”判定他有责。虽然在舆论压力下,该案经过调解,最后以各方撤诉了结,但终究成了“善意助人反被诬”的典型事例,许多人至今心结难解。

  几年来,类似案例不时在各地再现,比如最近,天津青年许云鹤帮助翻越交通隔离栏摔倒的老太,也被指撞人,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被判“开车吓着老人,致其摔倒”,须承担40%责任。许云鹤对此提起上诉,正等待二审判决。由于案情高度相似,公众又议论起5年前的“彭宇案”。

  正在这时,江苏南通又发生公交车司机救助被撞伤的老太,同样被指为肇事者的事件。幸好车上装有摄像头,清晰地拍下了全过程,司机殷红彬得以解脱;老太及其家人道歉之外,还送了锦旗到车队。


  一连串事例,引发了公众忧虑,而南通那位司机的遭遇,似乎坐实了“这年头容易被人恩将仇报”的疑虑——人们由此不得不面对一个难题:如果自己遇到这类情况,该不该伸出援手?

  能不能消除“救助者恐慌症”?

  在“彭宇案”挤压下,一个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民族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出现这样的尴尬场景:老人摔倒了,围观者众,却无人出手;老人只好声明:“我是自己摔倒的,不会讹你……”这才有人“敢于”施救。

  对于这类事件的发生以及每次发生之后媒体的高度关注,有人认为即使真有老人撒谎反诬,也只是个别人所为,媒体没必要抓住不放,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救助时,也不应犹豫;甚至有人认为,各种“彭宇案”是媒体炒作放大的,当事的老人即使误认了人,也情有可原,不应将所有老人都视为“潜在的恩将仇报者”,更不能以此推断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结论。

  这类分析,点拨人们不要从个案推断整体,更不要“以讹传讹”,患上“救助者恐慌症”,自有可取之处;但不能不承认,“彭宇案”既然已成判例,即便在中国判例不进入法律,但至少对相似案件的审理,会有参照意义;所以哪怕只有一个“恩将仇报”的老人,哪怕只有一个救助者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被判承担责任,也足以导致大家内心纠结。

  由此说来,眼下全社会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在“彭宇案”的影响已经形成并持续发酵的现实情境中,如何让公民的良知有安身之处:“世风日下”固然有以偏概全之嫌,但要保持和维护“古道热肠”,则需建立不同层面的“防火墙”。

  空喊口号没法鼓励良知善行

  “彭宇案”及其诱发的“救助者恐惧症”,其实质是转型期环境中,传统的道德义务和现代的法律权利发生了碰撞:个人如何在履行自我认同的道德义务时,保护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避免遭受误伤?这是消除公民恐惧,鼓励更多良知善行的关键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空喊“即使被误解也要救人”的口号,无助于重燃人们的助人热情,而且,要是真有热情的救助者被冤枉,那绝对不符合一个社会必须具备的公平正义。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提醒有良知的公民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明白在别人危急关头给予救助,会遇到一定风险,但“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应彷徨;另一方面,要告诉大家各种避免和化解风险的可行办法,从第一时间采集证据,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到争取更多见证者共同施救。在危情允许的前提下,做一些防备,防止施救行动可能造成的道德义务和法定权利的冲突,并不会降低一个人的道德境界。

  必须让挑战道德者付出代价

  目前此类事件已经具有高度的社会敏感性,因此当救助者和被救助者各执一词,无法调解,只好对簿公堂时,公权力机构包括警方和法院在处理上,要特别谨慎,确保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很重要,而取信于民同样重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自由心证”是无可指摘的,但“心证”的自由度必须控制在“普通人的智商”能明白和接受的范围,而不可陶醉于“独辟蹊径”的推理之中,“曲高和寡”。这不是要求法官屈从于民意,而是要求尊重法治的内在逻辑:法律裁决只有得到常识的认同,才能对公众产生引领作用,才能树立法律、司法机构乃至国家的公平正义形象。坦率地说,尚在建设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和实践,确实存在脱离民众的认知、情感和生活的倾向,甚至还在加剧,这必须引起警惕。

  对于像南通老太及其家人“误认”救助者为肇事者的情形,不能简单处置,用爱心、宽容之类“滥情”的理由“和稀泥”。没有人会恶意揣测老太“恩将仇报”、故意讹诈,但对这种可能置救助者于凶险境地,并动摇人们良知善行的“误认”,需要建立制度记录在案。这样做,既是为了警醒当事人,即使你被撞之后可能“大脑一片空白”,但一旦清醒过来,不能没有证据却一口咬定;更是为了警示任何有讹诈打算的个人,不要指望可以毫无成本和风险地挑战社会公认的道德。

  “彭宇案”揭示了现实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及其严重程度,如果我们已经建立起完整的个人诚信档案体系,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诚信记录和得分,就能有助于判断哪一方陈诉中事实的含量更高些,这也会有助于法官作出比较靠得住的判决,想来公众应该比较能认同这样的判决。

  我们不能期望类似“彭宇案”的事件不再发生,但可以减少其实际产生的负面影响,让有良知的公民出手施救不用有那么多顾虑,让社会回归“世风日上”的良性状态。(顾骏)

  (作者为上海大学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
今后遇到此事,哥也只能看着。。。。。。。
如果南通的司机告老太太诬陷,并成功获赔的话,会对这个起一定的好方向作用
必须让挑战道德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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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这句能否实施
估计人大代表明年有提案可写了
远离老太太 珍惜金钱
pkh1997 发表于 2011-9-5 12:23
远离老太太 珍惜金钱
还有老头,
怕了。我躲远点不行吗


这种事,哥连围观的勇气都没有了。只有让那些"神物"得到惩罚,才能提高人们行善的积极性。,

这种事,哥连围观的勇气都没有了。只有让那些"神物"得到惩罚,才能提高人们行善的积极性。,
离的远远的,我可 和兜里的钱没仇
尚在建设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和实践,确实存在脱离民众的认知、情感和生活的倾向,甚至还在加剧,这必须引起警惕。

有人说这是JY们盲目引进西方价值观的恶果,
但有几次,救人的只有西方人,怪哉。
遇到这种事情躲得远远的 惹不起难道还躲不起了

造汽 发表于 2011-9-5 14:53
有人说这是JY们盲目引进西方价值观的恶果,
但有几次,救人的只有西方人,怪哉。


首先申明俺不是JY。你说的怪哉的问题,俺想也许是法官们面对洋大人时,不会有那种"心证"吧。所以洋大人们才敢做。"神物"们也可知道洋大人是不好惹的。
造汽 发表于 2011-9-5 14:53
有人说这是JY们盲目引进西方价值观的恶果,
但有几次,救人的只有西方人,怪哉。


首先申明俺不是JY。你说的怪哉的问题,俺想也许是法官们面对洋大人时,不会有那种"心证"吧。所以洋大人们才敢做。"神物"们也可知道洋大人是不好惹的。
要树行善的信心, 必要斩妖除魔,整死那个南通老太太,往死里整.
温砸皮 发表于 2011-9-5 15:11
要树行善的信心, 必要斩妖除魔,整死那个南通老太太,往死里整.
差一条江呢,是南京。
徐老太有心魔,我们要帮助她消除心魔,
往死了整的是魔,不是老太太们。
zhgf-2000 发表于 2011-9-5 15:04
首先申明俺不是JY。你说的怪哉的问题,俺想也许是法官们面对洋大人时,不会有那种"心证"吧。所以洋大 ...
我不是洋大人,我也敢做,谁要讹上我,我跟她打全球儿官司。
把家宝找出来问题,公平不公平,但是没有公民作证,就很麻烦。
还有,洋大人有什么不好讹的,这次放着中海油不管,不也照样讹康菲?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指更多的彭宇会出现,所以,对有中国特色的老头老奶奶一概不扶。
不让诬告者得到严厉惩罚,一样会有下一个徐老太
造汽 发表于 2011-9-5 15:17
差一条江呢,是南京。
徐老太有心魔,我们要帮助她消除心魔,
往死了整的是魔,不是老太太们。
是南通,不是南京.

南通那个已经真相大白了,南京那个还没有.

温砸皮 发表于 2011-9-5 15:41
是南通,不是南京.

南通那个已经真相大白了,南京那个还没有.
是喽是喽
南京很典型,应该当典型拿出来反思
如果南通的司机告老太太诬陷,并成功获赔的话,会对这个起一定的好方向作用
应当等法官一审后再拿出录像更有杀伤力
有人说这是JY们盲目引进西方价值观的恶果,  但有几次,救人的只有西方人,怪哉。
不要说洋大人没撞,就是他撞了,警察敢管吗,那可是洋大人呀?
造汽 发表于 2011-9-5 15:43
是喽是喽
南京很典型,应该当典型拿出来反思
南京这个事件是典型的, 但真相是不明的.至少不是确凿的.
法官按推论判得有问题,我们也只能按自已推论来理解.

但是按推论进行加倍惩处就不妥了,这存在一个万一.
只能对确凿加倍惩处,以震慑那些侥幸一博的风险.
司机装摄像头


法律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秩序,而不是为了明辨是非。如果某案件影响极为恶劣,那么施以严惩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的作用是为了维护秩序,而不是为了明辨是非。如果某案件影响极为恶劣,那么施以严惩是十分必要的~
造汽 发表于 2011-9-5 14:53
有人说这是JY们盲目引进西方价值观的恶果,
但有几次,救人的只有西方人,怪哉。
所以才说是“盲目引进”嘛,JY根本就没搞懂真正的西方价值观,东施效颦而已。
美名扬 发表于 2011-9-5 23:08
所以才说是“盲目引进”嘛,JY根本就没搞懂真正的西方价值观,东施效颦而已。
JY是半懂不懂,Tb是完全不懂,要不怎么会盛传岩松的普世的言论?
绝对不救中国的老头老太太
突然想到,以后怎么刷rp啊?
扶老奶奶过马路早就是历史了...
老太一出,阎王也怕
这种老太太,三十年前有,三十年后也会有

老百姓恐惧的不是老太太,是南京王浩法官,还有天津这种法官
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空喊口号没法鼓励良知善行

一个讹人老太太,可以害死千百个无辜老太太。
年轻人旁观远遁很容易,但以后自家父母长辈出门万一摔个跤犯个病,可就杯具了。
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有钱你可以扶,像俺这小老百姓可扶不起,大多给老人让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