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谋论:深析李昌奎“不死”的真正原因 (JY专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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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漠鱼

近日,云南高院再次声明“李昌奎奸杀案”将不会改判,副院长田成有称“(该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应该说这是云南高院最后的定调。由此看来,该案即将告一段落。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裁决者如此坚毅,如此固执的态度,将会成为一个更长久、更深层次探讨的话题。


冷眼旁观“李昌奎奸杀案”日久,本不想说三道四,原因是无论我们多么愤慨,多么激烈,但最终的裁决权掌握在集权意识的手里,坊间的口诛笔伐等于是白白地浪费唾液,除了徒增内心的不平静,给自己的身心造成额外伤害外,其实起不到任何作用。但今天还是仍不住要说几句,算是给“貌似公正”的自己一个交代,给题外的思考一点启发。


“李昌奎奸杀案”同所有的恶性公共事件一样,逃不脱网络议论的热浪。而激发如此声势浩大的讨论都缘起法院的最后裁决。包括很多专家、学者、法律权威人士在内的民意都认为,李昌奎杀人事实清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云南高院却罔顾事实民意,一意孤行,坚持自己的裁决,死不悔改。那么,云南高院这样做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而为,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想到的。就此,我不妨将自己的观点陈述一下,以期同更多人商榷。


从现有的资料上观察,李昌奎不同于“李刚”,也不同于“药家鑫”,他既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也就是说,他没有那么深厚的背景,没有值得叫人为他“庇护”的理由。如果把时间稍微前移一点,就算李昌奎有三头六臂,也难免成为“刀下之鬼”。可是今天时间毕竟后置了,新的意识形态正在提上议事日程,自然他就成了时代颠覆过程中的幸存者。


刚才我说过,李昌奎没有被“庇护”的理由,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他没有“不被庇护”的理由。正是因为他的“平民”身份完全契合了“现实引导”的题材,所以他可以不死,可以成为便于以后更多的“举例说明”,可以成为更多需要真正“庇护”的人不再接受“死刑”判决的借口。这是集权犯罪为自己预设的一个伏笔,一个能够从容而下的阶梯。无论是横看或是纵观中国社会不断爆发的恶性案件,几乎都能找到“权利”和“金钱”的影子,如果大开杀戒,这些人才是被杀的多数主体,可是这些人恰恰是主宰这个社会的主流,杀之意味着自我毁灭,不杀难以堵塞众人的口舌。前些时候,有高端人士人提出,经济犯罪不适合死刑,倡议死刑的应用要“慎杀,不杀”,似乎很说明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把“李昌奎”案提了出来,真可谓“适时、适地、适情”。网民们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就会发现,李昌奎奸杀案发生在2009年,也就是说,案发已经两年有余,就案件本身而言,它不再是新闻。那么,这个时候把该案的判决通过媒体公布出来,法院甘愿冒着被斥“行政不作为”的诟病,难道没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网民持续围观,业界人士纷纷呼吁,独独不见国家最高法院以及人大的一点声音,这也是云南高院坚持己见的有力保障。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云南高院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集权意识的认可,是与之高度一致的。什么民意呼吁,什么业内论证,什么忠言佞言,全是耳旁风,民主只不过是权利手中的一枚棋子,可有可无。


与其他恶性事件相比较,李昌奎奸杀案的网络议论没有受到舆论的丝毫控制,这是很鲜见的,也是极不寻常的。究其根源,就因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是贫民身份。通过对此事件的大力宣传,一则可以为之后的官论找到“标杆、典型”的依据,实现集权犯罪“不死”的目的。二则告诫你那些对抗主流的群体,任何制抵行为,在此都是徒劳的无用功,毫无效果可言,就算是举国“狂欢”,也不能左右权利的强大威力。百姓唯一可以做的是,放弃异质思维,追随主流,“和谐同处”。——真可谓城府老道,用心良苦!


以此,铺天盖地的民意疾呼,其实早就不自觉地掉进了别人预设的圈套,是被人牵着鼻子走的愚蠢行为。什么李昌奎罪不可恕、李昌奎“赛家鑫”,这正是官家需要的效果。杀李昌奎容易,立李昌奎这块招牌却很难。他们这样做等于向所有百姓释放了“只有官方意志才是唯一意志”的信号,目的就是要人们在纷争中逐步接受并习惯,最终达到垄断舆论的目的。

所以,笔者以为,只有认清事物的本质内涵,才可能言之有物,行之有途!


2011.7.13h t t 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7510644###
文/大漠鱼

近日,云南高院再次声明“李昌奎奸杀案”将不会改判,副院长田成有称“(该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应该说这是云南高院最后的定调。由此看来,该案即将告一段落。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裁决者如此坚毅,如此固执的态度,将会成为一个更长久、更深层次探讨的话题。


冷眼旁观“李昌奎奸杀案”日久,本不想说三道四,原因是无论我们多么愤慨,多么激烈,但最终的裁决权掌握在集权意识的手里,坊间的口诛笔伐等于是白白地浪费唾液,除了徒增内心的不平静,给自己的身心造成额外伤害外,其实起不到任何作用。但今天还是仍不住要说几句,算是给“貌似公正”的自己一个交代,给题外的思考一点启发。


“李昌奎奸杀案”同所有的恶性公共事件一样,逃不脱网络议论的热浪。而激发如此声势浩大的讨论都缘起法院的最后裁决。包括很多专家、学者、法律权威人士在内的民意都认为,李昌奎杀人事实清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云南高院却罔顾事实民意,一意孤行,坚持自己的裁决,死不悔改。那么,云南高院这样做是无心之举,还是有意而为,这恐怕不是每个人都能想到的。就此,我不妨将自己的观点陈述一下,以期同更多人商榷。


从现有的资料上观察,李昌奎不同于“李刚”,也不同于“药家鑫”,他既不是富二代,也不是官二代。也就是说,他没有那么深厚的背景,没有值得叫人为他“庇护”的理由。如果把时间稍微前移一点,就算李昌奎有三头六臂,也难免成为“刀下之鬼”。可是今天时间毕竟后置了,新的意识形态正在提上议事日程,自然他就成了时代颠覆过程中的幸存者。


刚才我说过,李昌奎没有被“庇护”的理由,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他没有“不被庇护”的理由。正是因为他的“平民”身份完全契合了“现实引导”的题材,所以他可以不死,可以成为便于以后更多的“举例说明”,可以成为更多需要真正“庇护”的人不再接受“死刑”判决的借口。这是集权犯罪为自己预设的一个伏笔,一个能够从容而下的阶梯。无论是横看或是纵观中国社会不断爆发的恶性案件,几乎都能找到“权利”和“金钱”的影子,如果大开杀戒,这些人才是被杀的多数主体,可是这些人恰恰是主宰这个社会的主流,杀之意味着自我毁灭,不杀难以堵塞众人的口舌。前些时候,有高端人士人提出,经济犯罪不适合死刑,倡议死刑的应用要“慎杀,不杀”,似乎很说明问题。所以,这个时候,把“李昌奎”案提了出来,真可谓“适时、适地、适情”。网民们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就会发现,李昌奎奸杀案发生在2009年,也就是说,案发已经两年有余,就案件本身而言,它不再是新闻。那么,这个时候把该案的判决通过媒体公布出来,法院甘愿冒着被斥“行政不作为”的诟病,难道没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网民持续围观,业界人士纷纷呼吁,独独不见国家最高法院以及人大的一点声音,这也是云南高院坚持己见的有力保障。由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云南高院的做法得到了最高集权意识的认可,是与之高度一致的。什么民意呼吁,什么业内论证,什么忠言佞言,全是耳旁风,民主只不过是权利手中的一枚棋子,可有可无。


与其他恶性事件相比较,李昌奎奸杀案的网络议论没有受到舆论的丝毫控制,这是很鲜见的,也是极不寻常的。究其根源,就因为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是贫民身份。通过对此事件的大力宣传,一则可以为之后的官论找到“标杆、典型”的依据,实现集权犯罪“不死”的目的。二则告诫你那些对抗主流的群体,任何制抵行为,在此都是徒劳的无用功,毫无效果可言,就算是举国“狂欢”,也不能左右权利的强大威力。百姓唯一可以做的是,放弃异质思维,追随主流,“和谐同处”。——真可谓城府老道,用心良苦!


以此,铺天盖地的民意疾呼,其实早就不自觉地掉进了别人预设的圈套,是被人牵着鼻子走的愚蠢行为。什么李昌奎罪不可恕、李昌奎“赛家鑫”,这正是官家需要的效果。杀李昌奎容易,立李昌奎这块招牌却很难。他们这样做等于向所有百姓释放了“只有官方意志才是唯一意志”的信号,目的就是要人们在纷争中逐步接受并习惯,最终达到垄断舆论的目的。

所以,笔者以为,只有认清事物的本质内涵,才可能言之有物,行之有途!


2011.7.13
哦耶,进来狂欢下李昌奎被改判死刑{:soso_e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