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残疾男子怀揣炸药包讨债被警方狙击手击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03:21
本报讯 (记者陶晓春 田海珠)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怀揣炸药包的陕西籍男子冲进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情况危急,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503室的房主在警方的授意下和怀揣炸药包的男子经过了长达9个多小时的谈判、周旋。下午4时15分,怀揣炸药的男子后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大院时,警方二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四周的狙击手果断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P>  击毙过程:</P>
<P>  讨债 怀揣炸药找上门</P>
<P>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60多岁的男子走进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了西单元503室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该男子进门后,便从怀中逃出一个塑料包声称,如果张不还清欠他的钱,便要引爆炸药和张及其家人同归于尽。见讨债男子情绪十分激动,张一边好言相劝,一边让老伴出去找钱。但就在老伴出门之际,张凤林将一张纸条塞进老伴手中,待心领神会的老伴走出房门后,才看清纸条上的文字,原来张凤林让她赶快报警。8时许,张凤林的老伴急忙打“110”报了警。</P>
<P>  封锁 百名民警围住家属楼</P>
<P>  当日上午9时许,记者接到报料后火速赶到现场看到,在省文联属院门口已站满了数十名身穿警服的民警,而家属楼已被民警团团包围,家属院内的住户和附近几幢楼房上的居民也正在民警的组织下进行疏散。10时许,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警方再次扩大封锁现场,在省文联家属院大门向南50多米的巷道口设卡。此时,不断有警方的车辆陆续赶到现场。记者了解到,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城关分局刑警队,兰州市防暴大队、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近百名民警火速赶到了现场。随后,兰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人员展开现场分析。</P>
<P>  预备 射手进入射击位置</P>
<P>  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楼对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进行劝解,十几分钟后民警劝解无效走出大楼,随后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民警曾多次进入该楼进行劝说工作。中午12时许,兰州市防暴大队3名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的狙击手分别在家属院西、南、北三个方位选择并进入射击位置。下午2时许,几名民警又悄悄潜上家属楼,在和503室一墙之隔的一间房间的墙壁上安装仪器查听动静,但民警发现503房间内有电视开着的声音。3时许,张凤林的老伴在2名便衣警察的陪同下进入家属楼,十几分钟后,几人又再次离开。</P>
<P>  击毙 民警两次鸣枪无效</P>
<P>  下午4时17分左右,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当其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埋伏在家属院北面舞美厂家属楼二楼的民警立即向该男子喊话:“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请接受检查!”随即鸣枪警告,该男子略作停顿后又继续向前行走。4时20分,在民警二次,鸣枪和口头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家属院西面省财政厅锅炉房二楼和省文联招待所5楼楼顶的两名狙击手于此同时扣动了扳机,一枪击中该男子头部,一枪击中其右手虎口处。</P>
<P>  清理 手提包被装入防暴桶</P>
<P>  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被击毙后,一辆排爆车拖着防暴桶迅速赶到现场。一名身穿防暴服的民警小心翼翼用一根长达三、四米的防暴杆将尸体旁的一个黑色皮包轻轻捞起装入防暴桶内,又轻轻蹲下用剪刀将死者衣服从后背处轻轻剪开后,发现了死者怀中的一个塑料包,6时35分,装着黑皮包和塑料袋的防暴车离开了现场。7时许,死者尸体被民警仔细检查后,用一辆灵车载离现场。 本报采访组</P>
<P>  记者调查</P>
<P>  住户有家难回</P>
<P>  当天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位于东岗东路的省文联家属院时,发现在道路附近停放了十几辆警车,而通往文联家属院的路口已经被警方封锁,几名便衣在此处进行疏导。除了不少好奇围观的人以外,聚集在路口的更多是文联家属院的住户。据了解,该家属楼分为三单元,共居住了48户。当天上午8点30分左右,警方就已经开始着手对住户进行疏散。据和张凤林住在同一单元的魏大妈讲,当天早晨近9时她正准备出门,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警察,说楼上有危险让她迅速出来。她一听急忙拿了件衣服就跑下了楼,在楼下才发现院子和门口有不少便衣警察,这时她才意识到出事了。结果在外面一等就等了一天时间。和魏大妈一样,不少住户早上出门晨练或者买菜回家时,都因为安全问题被警方隔离在了外面。</P>
<P>  煤气管道、电话均被关闭</P>
<P>  如果对方一旦引爆炸药,点燃煤气管道,情况将更加危险,危害的范围也越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当天上去11时许,警方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后,将省文联家属院相关范围的煤气管道和电话都进行了关闭。直到晚上7点30分左右煤气和电话才恢复。</P>
<P>  死者来自陕西</P>
<P>  据记者了解,挟持张凤林的男子姓蒋,将近60岁,来自陕西西安,右腿有残疾,曾经在当地政府部门工作。在省文联家属院的门房记者了解到,当天凌晨6点家属院就开了大门,而蒋某在早晨7点提着一个黑包就走进了家属院。因为在两年前,此人就曾经来找过张凤林家里要过帐,所以门卫对他还有印象,没想到过了一个多小时,不少警察赶到了现场,大家这才知道出事了。</P>
<P>  全因债务纠纷</P>
<P>  对于蒋某为何要挟持张凤林,知道内情的人都称是因为债务纠纷。一位文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凤林以前是省文联的工作人员,今年大约50多岁。早在85年就辞职下海经商。可能因为生意关系,这几年上门找他的人一直不少。而早在7、8年前,蒋某就挪用了单位的钱借给了张凤林,据说数目大概要30多万。如今蒋某要退休,单位追讨这笔钱,于是蒋某多次从陕西来到兰州找张凤林要债,但没想到这一次竟然采取了这样极端的办法。</P>
<P>  张家大门紧闭</P>
<P>  当天下午7时许,记者来到一单元五楼张凤林家进行采访。此事,不少住户还被隔离在家属院外,记者敲门后,过了好久才有人开门。一名中年妇女开门后,称这不是张凤林的家随后将门紧琐。任记者再敲也不曾开门了
</P>本报讯 (记者陶晓春 田海珠)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怀揣炸药包的陕西籍男子冲进东岗东路省文联家属院676号西单元503室向房主讨债,女主人伺机报案。情况危急,警方赶到现场后立即疏散群众,将现场包围。503室的房主在警方的授意下和怀揣炸药包的男子经过了长达9个多小时的谈判、周旋。下午4时15分,怀揣炸药的男子后走出503室,4时20分许,当其出现在家属院大院时,警方二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四周的狙击手果断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P>  击毙过程:</P>
<P>  讨债 怀揣炸药找上门</P>
<P>  9月26日早晨7时许,一名60多岁的男子走进省文联家属院,敲开了西单元503室住户张凤林的家门,该男子进门后,便从怀中逃出一个塑料包声称,如果张不还清欠他的钱,便要引爆炸药和张及其家人同归于尽。见讨债男子情绪十分激动,张一边好言相劝,一边让老伴出去找钱。但就在老伴出门之际,张凤林将一张纸条塞进老伴手中,待心领神会的老伴走出房门后,才看清纸条上的文字,原来张凤林让她赶快报警。8时许,张凤林的老伴急忙打“110”报了警。</P>
<P>  封锁 百名民警围住家属楼</P>
<P>  当日上午9时许,记者接到报料后火速赶到现场看到,在省文联属院门口已站满了数十名身穿警服的民警,而家属楼已被民警团团包围,家属院内的住户和附近几幢楼房上的居民也正在民警的组织下进行疏散。10时许,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警方再次扩大封锁现场,在省文联家属院大门向南50多米的巷道口设卡。此时,不断有警方的车辆陆续赶到现场。记者了解到,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城关分局刑警队,兰州市防暴大队、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近百名民警火速赶到了现场。随后,兰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也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人员展开现场分析。</P>
<P>  预备 射手进入射击位置</P>
<P>  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楼对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进行劝解,十几分钟后民警劝解无效走出大楼,随后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民警曾多次进入该楼进行劝说工作。中午12时许,兰州市防暴大队3名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的狙击手分别在家属院西、南、北三个方位选择并进入射击位置。下午2时许,几名民警又悄悄潜上家属楼,在和503室一墙之隔的一间房间的墙壁上安装仪器查听动静,但民警发现503房间内有电视开着的声音。3时许,张凤林的老伴在2名便衣警察的陪同下进入家属楼,十几分钟后,几人又再次离开。</P>
<P>  击毙 民警两次鸣枪无效</P>
<P>  下午4时17分左右,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当其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埋伏在家属院北面舞美厂家属楼二楼的民警立即向该男子喊话:“站住,我们是兰州市公安局,请接受检查!”随即鸣枪警告,该男子略作停顿后又继续向前行走。4时20分,在民警二次,鸣枪和口头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家属院西面省财政厅锅炉房二楼和省文联招待所5楼楼顶的两名狙击手于此同时扣动了扳机,一枪击中该男子头部,一枪击中其右手虎口处。</P>
<P>  清理 手提包被装入防暴桶</P>
<P>  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被击毙后,一辆排爆车拖着防暴桶迅速赶到现场。一名身穿防暴服的民警小心翼翼用一根长达三、四米的防暴杆将尸体旁的一个黑色皮包轻轻捞起装入防暴桶内,又轻轻蹲下用剪刀将死者衣服从后背处轻轻剪开后,发现了死者怀中的一个塑料包,6时35分,装着黑皮包和塑料袋的防暴车离开了现场。7时许,死者尸体被民警仔细检查后,用一辆灵车载离现场。 本报采访组</P>
<P>  记者调查</P>
<P>  住户有家难回</P>
<P>  当天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位于东岗东路的省文联家属院时,发现在道路附近停放了十几辆警车,而通往文联家属院的路口已经被警方封锁,几名便衣在此处进行疏导。除了不少好奇围观的人以外,聚集在路口的更多是文联家属院的住户。据了解,该家属楼分为三单元,共居住了48户。当天上午8点30分左右,警方就已经开始着手对住户进行疏散。据和张凤林住在同一单元的魏大妈讲,当天早晨近9时她正准备出门,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警察,说楼上有危险让她迅速出来。她一听急忙拿了件衣服就跑下了楼,在楼下才发现院子和门口有不少便衣警察,这时她才意识到出事了。结果在外面一等就等了一天时间。和魏大妈一样,不少住户早上出门晨练或者买菜回家时,都因为安全问题被警方隔离在了外面。</P>
<P>  煤气管道、电话均被关闭</P>
<P>  如果对方一旦引爆炸药,点燃煤气管道,情况将更加危险,危害的范围也越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当天上去11时许,警方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后,将省文联家属院相关范围的煤气管道和电话都进行了关闭。直到晚上7点30分左右煤气和电话才恢复。</P>
<P>  死者来自陕西</P>
<P>  据记者了解,挟持张凤林的男子姓蒋,将近60岁,来自陕西西安,右腿有残疾,曾经在当地政府部门工作。在省文联家属院的门房记者了解到,当天凌晨6点家属院就开了大门,而蒋某在早晨7点提着一个黑包就走进了家属院。因为在两年前,此人就曾经来找过张凤林家里要过帐,所以门卫对他还有印象,没想到过了一个多小时,不少警察赶到了现场,大家这才知道出事了。</P>
<P>  全因债务纠纷</P>
<P>  对于蒋某为何要挟持张凤林,知道内情的人都称是因为债务纠纷。一位文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凤林以前是省文联的工作人员,今年大约50多岁。早在85年就辞职下海经商。可能因为生意关系,这几年上门找他的人一直不少。而早在7、8年前,蒋某就挪用了单位的钱借给了张凤林,据说数目大概要30多万。如今蒋某要退休,单位追讨这笔钱,于是蒋某多次从陕西来到兰州找张凤林要债,但没想到这一次竟然采取了这样极端的办法。</P>
<P>  张家大门紧闭</P>
<P>  当天下午7时许,记者来到一单元五楼张凤林家进行采访。此事,不少住户还被隔离在家属院外,记者敲门后,过了好久才有人开门。一名中年妇女开门后,称这不是张凤林的家随后将门紧琐。任记者再敲也不曾开门了
</P>
<P>一声叹息。。。人命如此轻贱。。。</P>
<P>我平时出门也拎一个黑包!</P><P>警方凭什么认定蒋老汉手里的是炸药,就凭欠债人的一面之词?警方劝解和警告时,激动紧张的老汉可能脑子里一片空白。</P><P>这么狠,让他们到伊拉克培美国佬和恐怖分子玩玩!</P><P>国家一声反恐,这些家伙就屁颠屁颠的。为什么,大伙儿心知肚明。</P>
咋不炸死涨风林着狗日的?欠债不还!
杀的不对吗?说说看中国的哪一条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击毙危害公共安全人?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击毙嫌犯?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不作为地放任嫌犯进入人口稠密的大街上?世界上还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警察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代价去逮捕嫌犯而不得使用武器???楼上几位不顾法律的规定、不顾事实而一味指责警察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P>逝者已去,生者犹哀。</P>
命,债.....................
<B>以下是引用<I>之君</I>在2004-9-27 21:32:00的发言:</B>
杀的不对吗?说说看中国的哪一条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击毙危害公共安全人?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击毙嫌犯?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不作为地放任嫌犯进入人口稠密的大街上?世界上还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警察以自己的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代价去逮捕嫌犯而不得使用武器???楼上几位不顾法律的规定、不顾事实而一味指责警察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P>“不顾法律的规定、不顾事实”?可笑,请列举相关法律、事实!
<P>你有没有看到有关的新闻图片,嫌疑人被击毙在空旷的大道上,并无劫持人质,警方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击伤嫌疑人,阻其前进,再作观察,派防爆组检查……
<P>不能说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情就为我们的警察开脱。
<P>人的素质是左右事情发展的关键,以人为本啊!</P>
<P>警察的做法还是符合规定的。</P><P>悲剧是社会综合因素造成的。</P>
<B>以下是引用<I>补给军官2887</I>在2004-9-27 22:01:00的发言:</B>

<P>警察的做法还是符合规定的。</P>
<P>悲剧是社会综合因素造成的。</P>


同意
<P>中午在新浪看到此新闻时,评论有几十页,大多数都是为死者鸣不平的。可晚上已经新闻连评论全部消失了,163还有,我把图贴出来。不是非和警察过不去,只是我们要做有理性的大国,愚昧和野蛮越少越好。</P><P></P><P></P><P>"暴徒"(画圈处)走出家属院。</P><P></P><P>防暴警察护送张某家属和便衣警察走进家属院。</P><P></P><P>现场勘察。</P>
<P>《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
2、要情况紧急;
3、须经警告无效;
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生命是宝贵的,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干警的生命权,而且这种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办法制止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万不得已的开枪下策。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P>
<P>11楼的  2ndwind:</P><P>网易也找不到这条新闻了。</P>
完全就是兰州公安的处理方法业余,看看文章里的“503室的房主在警方的授意下和怀揣炸药包的男子经过了长达9个多小时的谈判、周旋。”为什么警方没有参与谈判,如果警方对债务人施压,让债务人让步,哪怕是假的,完全可以和平解决。不过怎么说,怀揣爆炸物讨债也是犯法的!
<P>为什么不击毙?在短时间内你能判断炸药威力?你知道不是化学弹药,不要说老汉怎么会有这种东西,这叫紧急措施,万一真有后悔都来不及了</P>
<B>以下是引用<I>S.W.A.T.</I>在2004-9-27 22:35:00的发言:</B>

<P>《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
2、要情况紧急;
3、须经警告无效;
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生命是宝贵的,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干警的生命权,而且这种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办法制止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万不得已的开枪下策。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P>

<P>用炸药还叫不威胁?没人能够判断那种炸药的威力,击毙是最好的方式</P>
<P>《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P><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章名】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章名】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章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P>[em05][em05][em05]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根据这一条就可以击毙
<P>如果网上还找得到现场照片的话,楼上两位就不会这么说了。</P>
<B>以下是引用<I>S.W.A.T.</I>在2004-9-27 22:35:00的发言:</B>

<P>《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
2、要情况紧急;
3、须经警告无效;
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生命是宝贵的,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干警的生命权,而且这种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办法制止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万不得已的开枪下策。除此之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可以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的理由。</P>

<P>不要断章取义、要完整的看,故意曲解和偏重某一方面是不正确的,是误导。</P>
难道欠债反倒受到法律保护了?债主上门讨债,不思还债却报警,天下的无赖还有比这个人更丑恶的吗。另外。行为人走出了欠债人的房子。应该视为行为人已经终止了犯罪企图。那么警方开枪属于过激行为。应该承担误伤人命甚至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7 23:38:00的发言:</B>
难道欠债反倒受到法律保护了?债主上门讨债,不思还债却报警,天下的无赖还有比这个人更丑恶的吗。另外。行为人走出了欠债人的房子。应该视为行为人已经终止了犯罪企图。那么警方开枪属于过激行为。应该承担误伤人命甚至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

<P>关键是炸药!!!!!炸药在房子外一样炸死人
<P>怎么这么多唯恐天下不乱的人?欠债不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果人人都搞个炸药包去讨债,那还不天下大乱?</P><P>警察已经两次鸣枪警告了,还要怎样?</P>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如果在60年代的人决不可能做这样的事!~~
<P>http://news.sina.com.cn/s/2004-09-27/00494430889.shtml</P><P>新浪的新闻,自己看。</P>
<P>谁说警察没劝?</P>
<P>---------------------------------------------------</P>
<P>  <B>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对怀揣炸药包的男子进行劝解,十几分钟后民警劝解无效走出大楼,随后的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民警曾多次进入该楼进行劝说工作。</B>中午12时许,兰州市防暴大队3名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的狙击手分别在家属院西、南、北三个方位选择并进入射击位置。下午2时许,几名民警又悄悄潜上家属楼,在和503室一墙之隔的一间房间的墙壁上安装仪器探听动静,但民警发现503房间内有电视开着的声音。3时许,张凤林的老伴在2名便衣警察的陪同下进入家属楼,十几分钟后,几人又再次离开</P>
还有楼上那些说不危险的主?谁不是在电视,电影而是在现场感受过炸药爆炸的威力?
就算真带了炸药,在未挟持人质情况下,也应先射击腿部使其无法行动。
<P>明显的警方处置不当!</P><P>以後要债得光着身去了!
</P>
<P>像网友说的,没看到照片,不好说什麽。</P><P>不过就文章来看,即使已经出了当事人的房屋但仍在居民区内,且炸药杀伤力又较大,因此警方采用的方法并无不妥。(加之两次鸣枪示警)</P><P>至于像21楼的观点,能理解,我也对债务人的行径气愤。可从法律角度出发就有些偏激了,债权人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他人生命安全,整个事件由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开枪民警即使真的有错责任也应由公安机关来负(主要是行政责任),民警所受的也应是内部处分,谈不上故意杀人。</P>
<B>以下是引用<I>swandiwsh</I>在2004-9-27 23:57:00的发言:</B>
就算真带了炸药,在未挟持人质情况下,也应先射击腿部使其无法行动。

<P>明显的警方处置不当!</P>
<P>以後要债得光着身去了!
</P>

<P>恰恰相反,完全是按照条例办事!
<P><B>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B>
</P>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这一点没有谁来否认。问题是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讨要债务,不能有了合法理由就可以用非法的手段来私自执法,如果嫌犯有借条在手就算法院再黑也不能判他输了这个官司,除非他手中没有任何借据,没有证据只能怪自己国家也无能为力。另现场照片能说明什么问题?警察要逮捕他,他一没有理睬;二没有放下爆炸物(他自己自称有);三在警察两次鸣枪示警(这是最严重的警告了)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服从的表示,这还不够使用武器的条件吗?
周旋9个小时不还钱,难道这9个小时就是为了等待最有利于开枪的机会吗??为什么不在这9个小时里给人家凑钱呢???是不是要告诉我们以后要帐的时候不要揣着炸药包而要给欠债着提二斤猪肉去啊??
<P>一名60多岁.......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大老远的来讨债,如果他还有一点点别的办法,都不会想出用炸药威胁的办法。可想而知其生活境况多么艰难凄凉!而怀揣炸药(且不论真假)以命讨债已是多么无奈之举!</P><P>
这老汉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了才会出此下策。现在的法院根本没用。一个六十岁的老汉,与欠债人纠缠9小时,没有引爆炸弹,也不劫持人质,而是放了人手拿110的纸条去报警,更进一步还一个人走到空旷地,走到视野良好的的警方的枪口下,分明是不要钱了,也不想活了。如果带上个把两个人质,以过往警方处理人质事件的经验及阻击手神奇的枪法,死的则不一定是老头,很可能是人质或者人质绑匪双亡。阻击手枪法真好,一枪爆头,老头毫无痛苦,当场毙命,了却了老汉的一桩心愿,他的心愿就是要这样毫无痛苦地死去的。钱是要不到了,也不要什么爆不爆的,揣上两个塑料包权充炸药包,本来就是没法的吓人的主意,还是死了干净。
</P>
此事件的确是一件悲剧,但这个悲剧的制造者不是警察(谴责警察是没有道理的),是欠债的一方(道德层面上的),最主要的还是悲剧人物自己,从借钱给别人起就已经埋下了悲剧的种子(借钱人没有信用或是经营破产),讨要债务的方式更是促成了悲剧的发生。
<P>还有一点,借钱是挪用的公款。那个借钱的说不定早就亏了个一塌糊涂,哪里还有钱来还阿。</P>
<P>1、老人怀揣炸药包(其声称有)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一点大家没有异议。</P><P>2、债务人及时报警也是对的。——这一点也没有异议。</P><P>3、与欠债人纠缠了9个小时,没有引爆炸弹,也不劫持人质,最后“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当其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大家认为他想干什么?</P><P>4、“当其出现在家属院大院时,警方二次鸣枪警告无效后,埋伏在四周的狙击手果断扣动扳机将其击毙”
——老人如果真想过要不到钱就和债务人同归于尽,那么他为何独自下楼离开?难道他想找警察同归于尽?</P><P>现场指挥的警官应该学过犯罪心理学,老人的举动应视为自觉中止犯罪行为。一个年过六旬、身有残疾行动不便的老人在没有任何劫持威胁人质的行为、或是试图引爆炸药的举动下,被一枪毙命,难道不能怪警察太草率了吗?</P>
<P>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
2、要情况紧急;
3、须经警告无效;
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P><P>再次重申以上4点,并反驳20楼。
此4点是我人民警察在必要情况下时使用武器的前提原则和主导思想。
中国警察之所以不同于美国警察在于我们强调以人为本。</P>
<P>“下午4时17分左右,怀揣炸药的男子终于走出了503室,当其拖着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行至家属院车棚附近时……”</P><P>为什么记者在报导时要刻意写出“略有残疾的右腿”,“拄着一根拐杖”,为什么?</P><P>因为连现场的记者都看出来那个老人已经无意实施其原先声称的犯罪意图!</P>
<P>要不到钱,被警察包围……也许老人已是万念俱灰,一瘸一拐地蹒跚离去……警察喊话和鸣枪警告时,他在想什么?</P><P>“砰——!”枪响过后,整个世界清静了,似乎是。</P><P>老百姓的争论却不会平息。</P><P>陕西的警察们以后不用去学什么心理学了,不用谈判专家了,都去练狙击吧。</P>
<P>现在要帐真难,</P><P>可悲,可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