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黎明专栏:药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难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2:02
南都黎明专栏:药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难处   

2011-08-13 13:52:42|  分类: 少儿与人民不宜
http://cat898-com.blog.163.com/blog/static/128975216201171315242594/?zhuanlan

南都黎明专栏:药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难处



■公民议题之黎明专栏



    日前,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起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微博)名誉侵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及恶语攻击的言论,并作公开道歉”。8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药庆卫称打官司是为平复伤痕恢复正常生活,呼吁纠正已普遍存在的“网络伤害”。



    药父起诉张显的消息公布后,指责他的网民不少,药父此次阐明动机,当视为应对网络舆情之举。如是所说,之所以起诉苦主代理人有一私一公两个原因,而推敲起来,此两种初衷,都不大靠谱。



    药家鑫杀人与被执行死刑,对家人刺激很大,需要疏导或自疗,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起诉被害人代理人,好似一种再揭伤疤的方式,恐难以平复伤痕,若打不赢官司,反而再添新伤。至于药父针对“网络伤害”的话,并不能指明这场官司与“公益性”有什么内在联系。此话倒是可以说明一点私人感受:药父自认药家是“被网络伤害”的人家。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受理此名誉侵权诉讼,基于将其视为符合条件、应予受理之类,这是正确的,药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然而,药家一方为这场官司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却大可厚非。



    药家一方指出的侵权言论,主要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指药家富裕、有体制内官职。如药家住房面积108平方米,张显说的是在200平方米以上,还说有四套房;药父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张显说是负责军品采购、身居要职……



    这些指药家鑫为“官二代”或“富二代”的话,换个说法就是“这家的经济、政治地位高”,说你家出了“成功人士”和“社会精英”。这话,若定为侮辱、诽谤性质的话语,合适吗?



    其二,“株连”犯罪人父母。如药家所聘律师称,在药案中药家父母一直被扣以“杀人犯家属”的侮辱性称谓。



    实情为“株连”无实据,非公权行为也不可能株连到无罪的家属。“杀人犯家属”这种叫法,确实不好听、不礼貌、不尊敬,但并不“失实”。药家鑫是杀人犯,谁是“家属”也固定,没有错认。计较这种“不敬”,法院和舆论都没必要支持。



    其三,“差评”药家。说药家对被害人家属傲慢、不讲理、缺乏诚意等等,“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



    药家鑫案中的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对药家只有差评没有好评很正常;药家此时断不会收获好评,其“社会评价”不可能不贬损;被害方代理人代言委托人感受和认知,说出对对方的恶感也没错——— 不错,被害方对另一方态度的感受是主观问题,但这个主观的有效性,不以药家一方的驳论为转移。即便你做得再多,而被害人一方无好评、不妥协,你埋怨、愤懑都无效。



    另,有些话,如药家鑫“长得就像个杀人犯”,虽然进入讼词的可能性不大,却是让药父一直耿耿于怀的一句。我劝药庆卫先生宽一下心,不要让这话再折磨自己。正视事实:儿子不是“像杀人犯”,他真是个杀人犯。



    认定张显的那些“高抬药家”的言论违法非常困难。失实,恶意,实际危害恶果也严重,却不能把失实、恶意的言论认作侵犯名誉,更不能将失实言论与危害恶果联系起来。



    法官们需要掂量。他们不会承认“网络伤害”导致了药家鑫之死,也不可能判决“网络伤害”了药家鑫的父亲。而张显微博转载对药家不利的信息该当何罪,这又是断案中的一大难点。



    平日里,夸张某家富贵,是很好的“媒妁之言”。在找配偶、寻合作、拉关系、谋发展等发生个人抉择的时候,人们奔着有钱有势去,羡慕那些沾了富贵边的家伙。可舆论场上“表扬”出了事的某家大富大贵,某家就可能面临“要命”的真切痛苦了。“私人价值”与“公共价值”分裂,素日追求的同时也是万众唾骂的,“成功榜样”竟与“皆曰可杀”相距不远……身处此时此地,再好的法官,都难断人事案情。(作者系知名网友)南都黎明专栏:药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难处   

2011-08-13 13:52:42|  分类: 少儿与人民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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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黎明专栏:药家鑫之父打官司的难处



■公民议题之黎明专栏



    日前,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起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张显(微博)名誉侵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及恶语攻击的言论,并作公开道歉”。8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药庆卫称打官司是为平复伤痕恢复正常生活,呼吁纠正已普遍存在的“网络伤害”。



    药父起诉张显的消息公布后,指责他的网民不少,药父此次阐明动机,当视为应对网络舆情之举。如是所说,之所以起诉苦主代理人有一私一公两个原因,而推敲起来,此两种初衷,都不大靠谱。



    药家鑫杀人与被执行死刑,对家人刺激很大,需要疏导或自疗,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起诉被害人代理人,好似一种再揭伤疤的方式,恐难以平复伤痕,若打不赢官司,反而再添新伤。至于药父针对“网络伤害”的话,并不能指明这场官司与“公益性”有什么内在联系。此话倒是可以说明一点私人感受:药父自认药家是“被网络伤害”的人家。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受理此名誉侵权诉讼,基于将其视为符合条件、应予受理之类,这是正确的,药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然而,药家一方为这场官司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却大可厚非。



    药家一方指出的侵权言论,主要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指药家富裕、有体制内官职。如药家住房面积108平方米,张显说的是在200平方米以上,还说有四套房;药父原在某企业军代室任工程师,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张显说是负责军品采购、身居要职……



    这些指药家鑫为“官二代”或“富二代”的话,换个说法就是“这家的经济、政治地位高”,说你家出了“成功人士”和“社会精英”。这话,若定为侮辱、诽谤性质的话语,合适吗?



    其二,“株连”犯罪人父母。如药家所聘律师称,在药案中药家父母一直被扣以“杀人犯家属”的侮辱性称谓。



    实情为“株连”无实据,非公权行为也不可能株连到无罪的家属。“杀人犯家属”这种叫法,确实不好听、不礼貌、不尊敬,但并不“失实”。药家鑫是杀人犯,谁是“家属”也固定,没有错认。计较这种“不敬”,法院和舆论都没必要支持。



    其三,“差评”药家。说药家对被害人家属傲慢、不讲理、缺乏诚意等等,“对药家人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大贬损”。



    药家鑫案中的受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对药家只有差评没有好评很正常;药家此时断不会收获好评,其“社会评价”不可能不贬损;被害方代理人代言委托人感受和认知,说出对对方的恶感也没错——— 不错,被害方对另一方态度的感受是主观问题,但这个主观的有效性,不以药家一方的驳论为转移。即便你做得再多,而被害人一方无好评、不妥协,你埋怨、愤懑都无效。



    另,有些话,如药家鑫“长得就像个杀人犯”,虽然进入讼词的可能性不大,却是让药父一直耿耿于怀的一句。我劝药庆卫先生宽一下心,不要让这话再折磨自己。正视事实:儿子不是“像杀人犯”,他真是个杀人犯。



    认定张显的那些“高抬药家”的言论违法非常困难。失实,恶意,实际危害恶果也严重,却不能把失实、恶意的言论认作侵犯名誉,更不能将失实言论与危害恶果联系起来。



    法官们需要掂量。他们不会承认“网络伤害”导致了药家鑫之死,也不可能判决“网络伤害”了药家鑫的父亲。而张显微博转载对药家不利的信息该当何罪,这又是断案中的一大难点。



    平日里,夸张某家富贵,是很好的“媒妁之言”。在找配偶、寻合作、拉关系、谋发展等发生个人抉择的时候,人们奔着有钱有势去,羡慕那些沾了富贵边的家伙。可舆论场上“表扬”出了事的某家大富大贵,某家就可能面临“要命”的真切痛苦了。“私人价值”与“公共价值”分裂,素日追求的同时也是万众唾骂的,“成功榜样”竟与“皆曰可杀”相距不远……身处此时此地,再好的法官,都难断人事案情。(作者系知名网友)
看完本文,觉得药老爸很有必要应该追加南都为被告{:soso_e113:}
TPimage 发表于 2011-8-14 09:19
看完本文,觉得药老爸很有必要应该追加南都为被告
不是说南都背后努力促成药家鑫不判死吗?;P
f22 发表于 2011-8-14 09:29
不是说南都背后努力促成药家鑫不判死吗?
南都在药家鑫这事上明显违背了民意:D
TPimage 发表于 2011-8-14 09:32
南都在药家鑫这事上明显违背了民意
包括黎明的这篇评论?民意要求药家控告张显?
f22 发表于 2011-8-14 09:33
包括黎明的这篇评论?民意要求药家控告张显?
黎明的这篇评论个人看来就是总结了张律师的言论,给药父伤口撒盐.....
既然药父能告张律师,南都为何不能陪着当被告?
TPimage 发表于 2011-8-14 09:36
黎明的这篇评论个人看来就是总结了张律师的言论,给药父伤口撒盐.....
既然药父能告张律师,南都为何不能陪 ...
当然可以,不过药父不好找理由告南都吧
南都在事件中的主要火力集中在李玫谨的言论上,几篇评论都是批李的
平时张口百姓民生闭口平等自由,到了卖私货的时候管你是什么东西,说你是官僚你就是官僚,还敢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