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元首的愤怒视频的淫颤抖吧,元首真的怒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51:58
U派被公安机关处理了 [复制链接]  
木有发链接的权限,可上“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找到

发表于 11 分钟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报记者 常晓艳 通讯员 杨虎 陈晓燕 李洪双
    因为用道听途说的歪曲事实制作了丑化国家机关的视频,并上传至“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和自己的博客,网友“U派”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二千元。
    【事情缘由】
    制作视频惹祸
    6月21日,在市区胜利路与光明路路口,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前方的私家车车主艾某突然左转弯,险些酿成交通事故。艾某下车后,先动手打了李某,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警察赶到现场。李某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后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艾某、李某分别做出罚款500元、400元的决定。
    6月24日,胜利路派出所在“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发表了名为“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关于李、艾两人因车辆避让问题互殴一案的调查情况”的帖子,引发了包括“U派”在内的众多网友的关注。
    7月14日,“U派”以此帖为内容,在家中下载了“发火的希特勒”视频片段,用道听途说、歪曲事实的方式制作了丑化国家机关的视频——《元首震怒·克拉玛依版》,并配上文字,上传到其新浪博客和“强市论坛”。
    该网民是恶意炒作,还是有其他动机?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对此展开了调查。
    警方查清了“U派”的身份和具体住址,当天,“U派”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询问。
    “U派”交代,他看到那个帖子后,根据网民的言论和自己的想象,制作了这段视频,并上传到网上,供他人观看、传播。
    【处理结果】
    “U派”被罚款
    7月16日,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U派”在网上发帖道歉:“1、因为视频给我市广大公安干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在删除视频后,如果市公安机关需要我配合,消除影响,我将积极全力配合;2、如果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的网络管理法规,我愿接受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3、如果市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我将用真名在《克拉玛依日报》上做三次道歉声明。”
    7月28日下午,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向媒体通报了对“U派”处以警告、罚款二千元的决定。
    “U派”低着头表示:“我很后悔,没想到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愿意接受处罚。”
   【以案说法】
    上网必须守法
    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法制办主任王林说,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恶意炒作、诽谤他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一些网民在网上肆无忌惮,没有意识到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平台,但同样受法律约束。
    公民的任何言论与监督要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因此,“U派”利用互联网对市公安局的形象进行歪曲和诋毁,已经构成违法。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要健康、文明、依法上网,有不良企图、不良动机、对国家和政府不满的不法分子若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任何有害信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先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拜金良认为,这起事件中的几方当事人,都应当汲取教训。
    第一,艾某打了李某,艾某的行为是故意侵害李某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李某受到伤害程度,艾某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交警赶到现场后,李某、艾某应当停止厮打,冷静接受交警处理。但在交警将艾某拉开时,李某追打艾某,也属于违法侵害行为。而且,李某情绪失控,不听警察劝阻,导致事态升级。
    第三,在执法机关依法对李某、艾某做出行政处罚之后,李某、艾某如果不服行政处罚结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网友“U派”采取了制作视频丑化公安机关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违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网”的管理员“摆渡人”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强市论坛”自开办以来,发生过好几起因为诽谤、诬陷他人而被起诉的事件,当事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次事件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他希望网友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来反映问题,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更利于论坛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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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常晓艳 通讯员 杨虎 陈晓燕 李洪双
    因为用道听途说的歪曲事实制作了丑化国家机关的视频,并上传至“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和自己的博客,网友“U派”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二千元。
    【事情缘由】
    制作视频惹祸
    6月21日,在市区胜利路与光明路路口,李某驾驶公交车行驶时,前方的私家车车主艾某突然左转弯,险些酿成交通事故。艾某下车后,先动手打了李某,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警察赶到现场。李某情绪激动,不听民警劝阻,后被民警强行带离现场。
    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艾某、李某分别做出罚款500元、400元的决定。
    6月24日,胜利路派出所在“克拉玛依网·强市论坛”发表了名为“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关于李、艾两人因车辆避让问题互殴一案的调查情况”的帖子,引发了包括“U派”在内的众多网友的关注。
    7月14日,“U派”以此帖为内容,在家中下载了“发火的希特勒”视频片段,用道听途说、歪曲事实的方式制作了丑化国家机关的视频——《元首震怒·克拉玛依版》,并配上文字,上传到其新浪博客和“强市论坛”。
    该网民是恶意炒作,还是有其他动机?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对此展开了调查。
    警方查清了“U派”的身份和具体住址,当天,“U派”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询问。
    “U派”交代,他看到那个帖子后,根据网民的言论和自己的想象,制作了这段视频,并上传到网上,供他人观看、传播。
    【处理结果】
    “U派”被罚款
    7月16日,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U派”在网上发帖道歉:“1、因为视频给我市广大公安干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在删除视频后,如果市公安机关需要我配合,消除影响,我将积极全力配合;2、如果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的网络管理法规,我愿接受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3、如果市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我将用真名在《克拉玛依日报》上做三次道歉声明。”
    7月28日下午,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向媒体通报了对“U派”处以警告、罚款二千元的决定。
    “U派”低着头表示:“我很后悔,没想到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愿意接受处罚。”
   【以案说法】
    上网必须守法
    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法制办主任王林说,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恶意炒作、诽谤他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赌博。一些网民在网上肆无忌惮,没有意识到网络虽然是个虚拟的平台,但同样受法律约束。
    公民的任何言论与监督要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因此,“U派”利用互联网对市公安局的形象进行歪曲和诋毁,已经构成违法。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要健康、文明、依法上网,有不良企图、不良动机、对国家和政府不满的不法分子若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任何有害信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先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拜金良认为,这起事件中的几方当事人,都应当汲取教训。
    第一,艾某打了李某,艾某的行为是故意侵害李某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李某受到伤害程度,艾某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二,交警赶到现场后,李某、艾某应当停止厮打,冷静接受交警处理。但在交警将艾某拉开时,李某追打艾某,也属于违法侵害行为。而且,李某情绪失控,不听警察劝阻,导致事态升级。
    第三,在执法机关依法对李某、艾某做出行政处罚之后,李某、艾某如果不服行政处罚结果,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网友“U派”采取了制作视频丑化公安机关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违法,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网”的管理员“摆渡人”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强市论坛”自开办以来,发生过好几起因为诽谤、诬陷他人而被起诉的事件,当事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次事件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他希望网友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来反映问题,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更利于论坛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