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事故遇难者家属杨峰回应代理动车票质疑(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09:32
本报上海讯 (记者梁国瑞 (微博))继微博回应网友质疑后,7·23温州动车事故遇难者家属杨峰昨日接受本报专访,承认其与陈碧尚未领取结婚证。


  我们是事实上的夫妻

  此前,有网友对杨峰提出几点质疑:在与铁道部谈判时提出要求全权代理温州、绍兴动车票;杨峰与遇难者陈碧并未领取结婚证。8日晚,杨峰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博“杨峰陈碧”发表言论,回应网友关于火车票代理的质疑,但并未提及与陈碧是否领证一事。

  “我们确实还没有领结婚证,这是事实。”昨日,杨峰对本报记者坦承此事,“但我们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按温州当地的习俗来看,都是认可的。不然我们也不会有这些结婚照,也不会有孩子。”

  杨峰说,他是绍兴人,后在温州创业并认识陈碧。早在2009年11月27日,两人就已经正式订婚,并于一年后的2010年11月27日正式摆喜宴结婚。

  杨峰说,他们原计划等陈碧一家回温州以后,就选日子回绍兴领证,“差不多就是7月底8月初。”

  为“太太”和孩子做这些

  杨峰表示,“我其实不是我‘太太’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我做这么多事情,包括向铁道部提出的几点要求,都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太太和她肚子里的孩子。”

  对于代理温州、绍兴动车票一事,杨峰于8日晚在微博上解释说,这是一个公益事业,“账务全面向社会公开,盈利部分建立7·23公益基金,长期帮助事故遇难者家属、伤者和伤者家属。”

  昨日,杨峰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更多相关细节。“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就是想推动一种新的事故赔偿方式。因为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永久的,那么赔偿也应该是永久的。”

  陈碧生前曾代理飞机票业务,事发前也考虑做火车票的代理,但是申请没有通过。

  杨峰设想,要代理的并非一个火车票代售点,而要覆盖温州、绍兴两地,“也不是2个地方所有的代售点,有多少能力就做多少个。”

  本报记者就火车票代售点咨询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即使是个人经营火车票代售点,火车票的销售收入,一分不少都要上交铁道部;收取的5元手续费,还要与铁路部门分成。”上述工作人员还透露,能否盈利,还要看代售点的房租高低、火车票销售额多少等,“其实是很难盈利的”。

  陈碧葬礼今日举行

  显然,杨峰对此已有想法,“如果要做的话,这5元手续费,铁路部门肯定要全部让出来,不然我们不会做这个事情。”

  杨峰设想,如果铁道部同意,并且有社会团体愿意参与这项公益事业,“最后肯定要以公司形式来运作,但我也不希望自己成为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

  “最好的结果是,铁道部愿意把这个事情揽过去,让出一部分利益建立公益基金,长期帮助事故的受害者;如果他们不愿意独立做,那么我们愿意帮他们一起做;实在不行,就我们自己做。”杨峰说。

  但是,与杨峰谈判的铁道部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他们只是说会把情况反映上去,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答复。”

  对于陈碧家属与铁道部谈判的更多细节,杨峰称,“我们和铁道部的几次谈判其实都很简短。”除了要求铁道部主要负责人“看望陈碧父亲”、“陈碧遗体火化时默哀鞠躬”、“给7个月大孩子名分”,以及火车票代理等要求外,基本并未涉及赔偿金。“人家有的,我们也要有,不搞特殊,但我们要政府澄清事故真相。”

  杨峰还记得,“我当时还问他们,不签协议,遗体能火化吗?他们说可以,我就跟他们说,其他事情等遗体火化了再说。”10日,杨峰将为其“妻子”陈碧举办葬礼,“入土为安”。

  “其实我们家对铁路是有感情的,陈碧的父亲本来就在地方上的铁路指挥部工作。”杨峰还透露。

  本报记者查阅温州平阳县直属机关工委2010年7月7日下发的文件发现,陈碧的父亲陈道弟,曾担任温福铁路平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会主席。


http://news.qq.com/a/20110810/000095.htm
本报上海讯 (记者梁国瑞 (微博))继微博回应网友质疑后,7·23温州动车事故遇难者家属杨峰昨日接受本报专访,承认其与陈碧尚未领取结婚证。


  我们是事实上的夫妻

  此前,有网友对杨峰提出几点质疑:在与铁道部谈判时提出要求全权代理温州、绍兴动车票;杨峰与遇难者陈碧并未领取结婚证。8日晚,杨峰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博“杨峰陈碧”发表言论,回应网友关于火车票代理的质疑,但并未提及与陈碧是否领证一事。

  “我们确实还没有领结婚证,这是事实。”昨日,杨峰对本报记者坦承此事,“但我们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按温州当地的习俗来看,都是认可的。不然我们也不会有这些结婚照,也不会有孩子。”

  杨峰说,他是绍兴人,后在温州创业并认识陈碧。早在2009年11月27日,两人就已经正式订婚,并于一年后的2010年11月27日正式摆喜宴结婚。

  杨峰说,他们原计划等陈碧一家回温州以后,就选日子回绍兴领证,“差不多就是7月底8月初。”

  为“太太”和孩子做这些

  杨峰表示,“我其实不是我‘太太’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我做这么多事情,包括向铁道部提出的几点要求,都是为了对得起自己的太太和她肚子里的孩子。”

  对于代理温州、绍兴动车票一事,杨峰于8日晚在微博上解释说,这是一个公益事业,“账务全面向社会公开,盈利部分建立7·23公益基金,长期帮助事故遇难者家属、伤者和伤者家属。”

  昨日,杨峰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更多相关细节。“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就是想推动一种新的事故赔偿方式。因为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永久的,那么赔偿也应该是永久的。”

  陈碧生前曾代理飞机票业务,事发前也考虑做火车票的代理,但是申请没有通过。

  杨峰设想,要代理的并非一个火车票代售点,而要覆盖温州、绍兴两地,“也不是2个地方所有的代售点,有多少能力就做多少个。”

  本报记者就火车票代售点咨询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即使是个人经营火车票代售点,火车票的销售收入,一分不少都要上交铁道部;收取的5元手续费,还要与铁路部门分成。”上述工作人员还透露,能否盈利,还要看代售点的房租高低、火车票销售额多少等,“其实是很难盈利的”。

  陈碧葬礼今日举行

  显然,杨峰对此已有想法,“如果要做的话,这5元手续费,铁路部门肯定要全部让出来,不然我们不会做这个事情。”

  杨峰设想,如果铁道部同意,并且有社会团体愿意参与这项公益事业,“最后肯定要以公司形式来运作,但我也不希望自己成为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

  “最好的结果是,铁道部愿意把这个事情揽过去,让出一部分利益建立公益基金,长期帮助事故的受害者;如果他们不愿意独立做,那么我们愿意帮他们一起做;实在不行,就我们自己做。”杨峰说。

  但是,与杨峰谈判的铁道部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他们只是说会把情况反映上去,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答复。”

  对于陈碧家属与铁道部谈判的更多细节,杨峰称,“我们和铁道部的几次谈判其实都很简短。”除了要求铁道部主要负责人“看望陈碧父亲”、“陈碧遗体火化时默哀鞠躬”、“给7个月大孩子名分”,以及火车票代理等要求外,基本并未涉及赔偿金。“人家有的,我们也要有,不搞特殊,但我们要政府澄清事故真相。”

  杨峰还记得,“我当时还问他们,不签协议,遗体能火化吗?他们说可以,我就跟他们说,其他事情等遗体火化了再说。”10日,杨峰将为其“妻子”陈碧举办葬礼,“入土为安”。

  “其实我们家对铁路是有感情的,陈碧的父亲本来就在地方上的铁路指挥部工作。”杨峰还透露。

  本报记者查阅温州平阳县直属机关工委2010年7月7日下发的文件发现,陈碧的父亲陈道弟,曾担任温福铁路平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会主席。


http://news.qq.com/a/20110810/000095.htm
照他的逻辑,矿难事故、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所有受伤害人员都应该获得永久性赔偿,最好每年发个100W。。。
对事故遇难人员深感同情,但对他近期的言论比较警惕,怀疑。。。。
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新的婚姻法,不算合法婚姻,因为现行婚姻法已经取消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了吧。
对于代理动车票一事,我更感到奇怪:如此危险,不安全,没人乘坐的动车,怎么能有足够的收益去补偿遇难者家属呢?应该要求民航总局同意代理飞机票专卖才对啊。
楼主最好还是把他的微博链接搬过来让大家直接看看他的发言已经网友评论比较好。
ht  tp://weibo.com/2269591710
现在随着事情逐渐发酵,各种内情也被人翻出来了,有时候公众舆论真是个好玩的东西。
到底谁在造谣?谁在洗地?
木有结婚证?孩子也木有出生?
那两个人毛关系都没有啊
陈碧生前曾代理飞机票业务,事发前也考虑做火车票的代理,但是申请没有通过。

我倒,我要是哪天出事了,家属能不能申请垄断某某地的全部XX代理业务呀?

这可是个发财的好门路

铁道部信誉是个渣,不过温州人的信誉也是个渣

到时候这笔钱又是团乱账

没有结婚证,就和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楼上的多读点书吧!
张拾迈 发表于 2011-8-10 14:11
没有结婚证,就和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账务公开意义不大,只有专业部门或公司审计才有用,时间一长,没有人会有耐心监督。
借这个公益组织,几乎就垄断了车票代理权,铁道部不会这么傻。
与其细水长流,还不如一次性要多点。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20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我们国家自1994年以后已经不再有事实婚姻一说,也就是说19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男女不再承认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当然94年之前的还算。

你说的这个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抚养义务与遗产继承关系。个人财产与同居没有关系,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20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我们国家自1994年以后已经不再有事实婚姻一说,也就是说1994年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男女不再承认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当然94年之前的还算。

你说的这个情况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抚养义务与遗产继承关系。个人财产与同居没有关系,

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楼上的多读点书吧!
该读书的是你,新婚姻法已经取消事实婚姻的说法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20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你贴的这个和这个杨锋有关系吗?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20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你后面复制粘贴一大堆有什么用???未登记,什么都是浮云,别在里面加上一个“我认为”,你是法律???
张拾迈 发表于 2011-8-10 14:25
你贴的这个和这个杨锋有关系吗?
存在夏尔谢夫矩阵关联
事实婚姻,什么叫事实,发生过关系就算?
结婚证领了的 还N多离婚的
事实婚姻..没拿证,更说不清楚以后还在不在一起
亲人走了,是很让人可怜.
以此为凭,则令人无法认同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15
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楼上的多读点书吧!
请给出婚姻法依据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15
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楼上的多读点书吧!
该多读点书的是你啊,孩子,婚姻法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没文化真可怕。
胎儿都七个月了居然还没有结婚证,那么死的一家也就是陈碧女士的一家,与杨峰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uritestliaobo 发表于 2011-8-10 14:29
存在夏尔谢夫矩阵关联
不是斯蒂芬金效应吗?
她那不算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还差不多
没有办手续就不存在结婚关系。。
张拾迈 发表于 2011-8-10 14:42
不是斯蒂芬金效应吗?
两个都有关系,上次你弥留之际说的。
赔偿全部付给陈碧家亲属吧,至于谁谁谁认为习俗上如何如何,那么就请他自己按照习俗去跟人家亲戚要吧
这样说来补偿费这人一分也拿不到啊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没文化真可怕,你贴的这东西是说补办结婚登记是处理事实婚姻遗留问题回溯的必要条件,即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存续期可以根据情况从所谓事实婚姻开始时计算,你现在让他补办个婚姻登记看看
据说陈还要200万精神损失费,后来就不提了。
其实我觉得要200万以上赔偿也属正常,但要求动车票代理权就有点个人目的,何不直接提出让铁道部建立赔偿基金呢?
rcoolduck 发表于 2011-8-10 12:47
陈碧生前曾代理飞机票业务,事发前也考虑做火车票的代理,但是申请没有通过。

我倒,我要是哪天出事了, ...


根据现行法律

杨峰还算不上陈碧的“家属”

最多是“男友”..................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01:15
事实婚姻同样受法律保护! 楼上的多读点书吧!
你自己贴的东西:
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他们补办登记没?没有,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自己的帖子打自己脸很有趣?
张拾迈 发表于 2011-8-10 01:42
不是斯蒂芬金效应吗?
你还弥留着?谁造谣说你过世了?
明镜亦无台 发表于 2011-8-12 02:32
你还弥留着?谁造谣说你过世了?
都弥留好几年了,TMD一些狗屁记者都不来看看劳资,现在倒是想起劳资了,动不动就把劳资挂在嘴上
再一次膜拜拾迈教授!
这个人也真有想法呀
城市边缘人 发表于 2011-8-10 14:20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 ...
你说了这么多。

你能证明肚子里孩子是不是他的?
问个无关的,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否表明很多重婚罪是无辜的?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1-8-13 00:34
问个无关的,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否表明很多重婚罪是无辜的?
民法和刑法对重婚的认定标准不同的。
民法必须和他人再次进行了登记才构成重婚。
刑法上只要你已婚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
刑法上对重婚认定比民法上宽松的多哦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1-8-13 00:34
问个无关的,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否表明很多重婚罪是无辜的?
民法和刑法对重婚的认定标准不同的。
民法必须和他人再次进行了登记才构成重婚。
刑法上只要你已婚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
刑法上对重婚认定比民法上宽松的多哦
无耻啊,以前他说的话大家要好好过过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