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3今日关注的思考:中国可能会在搜救的名义搞一个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2:46:19
20110703期的今日关注,听尹卓提到两点,这两点可读性比较有意思呢
一点是永暑礁基地,这个我们现在都知道原因:联合国的因素。这里就不多说了
二点是南海搜救基地。
中国是航运大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1985年国际海事组织划定的各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确定“中国及中国香港在南中国海海域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为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海域”。
香港回归后,南中国海的海上搜救责任区无可争议的属于中国,中国对南海的海上搜救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尹卓说了一大堆:由于南海面积较大......搜救需要基地什么的..............
这里面透漏出来的消息,可能就是中国真的可能会在搜救的名义搞一个带机场的基地?!
具体自己看视频解读了呢20110703期的今日关注,听尹卓提到两点,这两点可读性比较有意思呢
一点是永暑礁基地,这个我们现在都知道原因:联合国的因素。这里就不多说了
二点是南海搜救基地。
中国是航运大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1985年国际海事组织划定的各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确定“中国及中国香港在南中国海海域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为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海域”。
香港回归后,南中国海的海上搜救责任区无可争议的属于中国,中国对南海的海上搜救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尹卓说了一大堆:由于南海面积较大......搜救需要基地什么的..............
这里面透漏出来的消息,可能就是中国真的可能会在搜救的名义搞一个带机场的基地?!
具体自己看视频解读了呢
我在想。会在哪里呢?
南海这么大,一东一西一南一北各需要一个基地吧,呵呵,这样最好了
西中建岛东美济礁南北想不到是哪里
最近的今日关注都很有料啊!!
南海海域广,台风多,过往船只全球最多,还有海盗,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应该负起整个南中国海的搜救责任,应该在南海建一系列搜救基地,基地要大,要很大.......这个不该有人反对吧?美帝反对,就是不负责任!人命关天、搜救最重要。
对,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拿出实际行动
老尹这回终于爆料了
尹将军这话不一定是暗示要建军事基地吧,应该是说要在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4度以西的海域保持绝对的军事存在感。个人愚见,若要建,西沙最合适的是与迭戈加西亚岛外形面积极其相似的华光礁;南沙目前所控制的岛礁中最合适的是永暑礁,它处于大陆与马六甲口、越菲马之间的中间点,方圆50海里无敌岛礁,控制南华水道和南北大通道,且能打联合国授权的擦边球。
我脚的这个是授权了的。
这回是授权爆料
尹卓说的,感觉真可能国家在寻思点什么呢,希望真的能去做
寻求破局和增加控制力呀
尹老的思路很正的。 只是建立补给站也不容易,地方的大小,无淡水下的操作。台湾的那个太平不错,就是人家不给。

激进些,如果海水转淡水的的技术工业化了,可以考虑在哪里搞个可拼装的“浮岛”,大型的基地,做啥都行的。
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泣求TC快点建个带劲的大型基地
不建就不是负责任的大国了,必须的
谁能给个国际XXXX公约给我们分配搜救区的具体文本?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在南海成立搜救基地,这是义务

RAF 发表于 2011-7-4 00:14
谁能给个国际XXXX公约给我们分配搜救区的具体文本?


暂时找不到,估计要到相关国际机构网站上找了
相关法律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
 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575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中远、中海,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各海运学院: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MSC.70(69)决议通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1998年修正案,根据搜救公约第三条二款7项的规定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附件: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1998年修正案

  本公约附则的现有条文,除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以外,由下列条文取代:

第1章 术语和定义





  1.1 本附则中使用“须”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2 本附则中使用“应”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3 本附则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其含义如下:
  .1 搜寻--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小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2 救助--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3 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他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4 搜救区域--与某一个救助协调中心相关联的、并在其中提供搜救服务的划定明确范围的区域;
  .5 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6 救助分中心--按照负责当局的特别规定为辅助救助协调中心而设立的隶属于该中心的单位;
  .7 搜救设施--任何可用于搜救行动的移动资源,包括指定的搜救单位;
  .8 搜救单位--由受过培训的人员组成并配有适合于迅速执行搜救行动的设备的单位;
  .9 报警点--作为报告紧急情况的人员与救助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之间中介的任何设施;
  .10 紧急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系指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
  .11 不明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
  .12 告警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感到忧虑的阶段;
  .13 遇险阶段--有理由相信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严重和紧迫危险情况而需要立即援助阶段;
  .14 现场协调人--被指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协调搜救行动的人员;
  .15 秘书长--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第2章 组织和协调





  2.1 提供和协调搜救服务的安排
  2.1.1 各当事国,在能够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或,视情而定,与本组织合作这样做时,须参与开展搜救服务的工作,确保对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在收到任何人在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信息时,当事国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
  2.1.2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如果适当,与其他国家合作,确定搜救服务的下列基本要素:
  .1 法律框架;
  .2 指定负责当局;
  .3 组织现有资源;
  .4 通信设施;
  .5 协调和操作职能;和
  .6 改进服务的方法,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培训。
  各当事国须尽可能地遵守本组织制定的有关最低标准和指南。
  2.1.3 为确保提供足够的岸基通信基础设施、高效的遇险报警线路和适当的行动协调,以便有效地支持搜救服务,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按照第2.1.4和2.1.5款的要求,在每一海区建立足够的搜救区域。此种区域应是邻接的,并尽可能不重叠。
  2.1.4 每一搜救区域都须通过有关当事国之间的协议来建立,并须将此项协议通知秘书长。
  2.1.5 如有关当事国在搜救区域的具体范围上不能达成协议时,这些当事国须尽其最大努力在该区域内提供搜救服务的等效于全国协调的相应安排上达成协议。此项安排须通知秘书长。
  2.1.6 有关第2.1.4和2.1.5款中所述区域或安排的协议须由有关当事国予以记录或采用各当事国接受的书面计划形式。
  2.1.7 搜救区域的划分不涉及并不得损害国家之间边界的划分。
  2.1.8 在考虑按第2.1.4款经协议建立海上搜救区域时或者按第2.1.5款缔结有关适当安排的协议时,如适用,当事国应努力寻求海上和航空搜救服务间的一致性。
  2.1.9 已接受为特定区域提供搜救服务责任的各当事国,须使用搜救单位及其他现有设施向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人员提供援助。
  2.1.10 各当事国须保持对在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而无须考试该人员的国籍、身份或其所处的环境。
  2.1.11 各当事国须向秘书长提供有关其搜救服务的信息,包括:
  .1 负责海上搜救服务的国家当局;
  .2 建立的负责一个或多个搜救区域及其中的通信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提供搜救协调的其他中心的位置;
  .3 其一个或多个搜救区域的范围及岸上遇险和安全通信设施的覆盖范围;和
  .4 现有搜救单位的主要类型。
  各当事国须优先更新作出任何重要变更的信息。秘书长须将收到的信息转发给所有当事国。
  2.1.12 秘书长须将第2.1.4第2.1.5款所提及的协议或安排通知所有当事国。


  2.2 开展国家搜救服务
  2.2.1 各当事国须为搜救服务的全面开展、协调和改进,制定适当的国家程序。
  2.2.2 为支持高效的搜救行动,各当事国须:
  .1 确保现有设施的协调使用,和
  .2 在可能有助于改进作业、计划、培训、演习和研制等方面的搜救服务的机构和组织间建立密切合作。


  2.3 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
  2.3.1 为符合第2.2款的要求,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立其搜救服务的救助协调中心和其认为适当的救助分中心。
  2.3.2 根据第2.3.1款建立的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对接收发生在其搜救区域内的遇险报警做出安排,
  2.3.3 各救助协调中心须每天24小时值班,并始终配套具有英语工作知识、经过培训的人员。


  2.4 与航空服务的协调
  2.4.1 各当事国须确保海上与航空服务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以保障在其搜救区域内或搜救区域内上空提供最迅速、有效的搜救服务。
  2.4.2 凡可行时,每一当事国应建立为海上和航空两方面服务的联合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
  2.4.3 凡建有为同一区域服务的独立的海上和航空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有关的当事国须确保这些中心或分中心之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
  2.4.4 各当事国须尽可能确保为海上和航空目的建立的搜救单位使用共同的程序。


  2.5 搜救设施的指定
  各当事国须查明所有能参与搜救行动的设施,并可将适当的设施指定为搜救单位。


  2.6 搜救单位的设备
  2.6.1 每一搜救单位都须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备。
  2.6.2 用于投向求救人员的、装有救生设备的容器或包裹,应按本组织通过的标准,用标志指明其所装物品的一般性质。

第3章 国家间的合作





  3.1 国家间的合作
  3.1.1 各当事国须对其搜救组织作出协调,凡必要时均应与邻国的搜救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3.1.2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当事国在其适用的本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下,应批准其他当事国的救助单位,仅为搜寻发生海滩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可行,搜救行动须由批准进入的当事国的相应救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他当局加以协调。
  3.1.3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一当事国的当局仅为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该海滩中遇险人员的目的,希望其救助单位进入或越过另一当事国领海或领土,须向该另一当事国的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他当局发生请求,并详细说明所计划的任务及其必要性。
  3.1.4 各当事国的负责当局须:
  .1 立即确认已收到此项请求;和
  .2 如果有的话,尽早指明执行预定任务的条件。
  3.1.5 各当事国应与邻国缔约协议,对搜救单位彼此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的条件作出规定。这些协议还应规定以可能的最少手续来加速此种单位的进入。
  3.1.6 每一当事国应授权其救助协调中心:
  .1 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请求必要的援助,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
  .2 对于此类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给予必要的许可;和
  .3 与相应的海关、移民、卫生或其他当局作出加速此种进入的必要安排。
  3.1.7 每一当事国须确保其救助协调中心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的援助。
  3.1.8 适当时,当事国应与其他国家缔结协议以加强搜救合作和协调。当事国应授权其负责当局与其他国家的负责当局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第4章 工作程序





  4.1 准备性措施
  4.1.1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备有最新信息,特别是有关搜救设施和与其区域内的搜救行动相关的现有通信。
  4.1.2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应能随时取得在其区域内能向海上遇险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提供援助的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的信息和如何与其联络的信息。该信息应保存在救助协调中心或在必要时可随时得到。
  4.1.3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须有进行搜救行动的详细的计划。适当时,须与可能提供搜救服务或可能得益于搜救服务的人员的代表共同制定这些计划。
  4.1.4 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4.2 紧急情况信息
  4.2.1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它们每天24小时均能迅速和可靠地接收在其搜救区域内用于此目的的设备发来的遇险报警。收到遇险报警的任何告警点须:
  .1 立即将该报警转发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然后视情况对搜救通信予以帮助;和
  .2 如可行,对报警进行确认。
  4.2.2 适当时,各当事国须确保对通信设备的登记和紧急情况的反应作出适当的有效安排,使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能迅速使用有关登记信息。
  4.2.3 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2.4 在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立即对此种信息作出评估,并按第4.4款确定紧急阶段和所需行动范围。


  4.3 初步行动
  收到遇险事故信息的任何搜救单位,如能提供帮助,须立即采取初步行动并须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通知事故在其区域中发生的搜救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4 紧急阶段
  为帮助确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对下列紧急阶段作出区分:
  .1 不明阶段:
  .1.1 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或
  .1.2 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2 告警阶段:
  .2.1 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他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
  .2.2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3 遇险阶段:
  .3.1 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或
  .3.2 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或
  .3.3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5 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在紧急阶段期间应使用的程序
  4.5.1 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告警阶段。
  4.5.2 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4.5.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根据第4.1款的要求,按其工作计划行动。
  4.5.4 搜寻对象位置不明时开始搜救行动
  在宣布紧急阶段而搜寻对象的位置不明时,下列规定须适用:
  .1 在紧急阶段,除非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知道其他中心在行动,否则须承担开始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其他中心磋商,以指定一个中心来承担责任;
  .2 除经有关中心协议而有其他决定外,有待指定的中心须是按最近报告的搜救对象的位置在其负责区域的中心;和
  .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对搜救行动进行协调的中心须视情向其他中心通报所有紧急情况和其后的所有事态发展。
  4.5.5 向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传递信息
  凡可能时,负责搜救行动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均须将有关开始搜救行动的信息传递给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


  4.6 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国时的协调
  对于涉及多于一个当事国的搜救行动,每一当事国在收到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的请求时,须按照第4.1款所述的工作计划采取适当计划。


  4.7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4.7.1 从事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和其他设施的搜救活动须在现场作出协调,以确保最有效的结果。
  4.7.2 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前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须根据现场协调人的显见的能力和作业要求,为现场协调人指定具体责任。
  4.7.3 如果没有任何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因任何理由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不能对搜救任务作出协调,则涉及的各个设施应通过彼此的协议来指定一位现场协调人。


  4.8 搜救行动的终止和中断
  4.8.1 可行时,搜救行动须继续至救助幸存者的所有合理希望均已破灭。
  4.8.2 有关的负责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通常须决定何时停止搜救行动。如果没有任何此种中心对行动进行协调,则现场协调人可作出此种决定。
  4.8.3 当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搜救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须终止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
  4.8.4 如果现场搜救行动已变为不可行,而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的结论是遇险人员可能依然活着,则该中心可在有新的事态发展前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须对以后收到的信息作出评估,并在根据此种信息被证明合理时继续搜救行动。

第5章 船舶报告系统




  5.1 综述
  5.1.1 在认为必要时,当事国可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设船舶报告系统,以便利搜救行动。
  5.1.2 拟建立船舶报告系统的各当事国应考虑本组织的有关建议。各当事国还应考虑现有的报告系统或其他有关船位数据来源是否能为该区域提供足够信息,力求将不必要的额外船舶报告或由救助协调中心与多种报告系统进行核查以确定有无船舶可帮助搜救行动的必要性减至最小程度。
  5.1.3 船舶报告系统应提供船舶动态的最新信息,以便在发生遇险事故时:
  .1 减少从与船舶失去联系时至在未收到任何遇险信号的情况下开始搜救行动之间的间隔;
  .2 能迅速查明可能被要求提供援助的船舶;
  .3 在遇险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位置不知或不明时,能划出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
  .4 便利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5.2 运作要求
  5.2.1 船舶报告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提供能确定参与船舶的当时和以后位置的信息,包括航行计划和船位报告;
  .2 保持船舶航行的标绘;
  .3 接收参与船舶定期的报告;
  .4 系统的设计和运作应简单;和
  .5 使用国际议定的标准船舶报告格式和报告程序。


  5.3 报告类型
  5.3.1 船舶报告系统应按本组织的建议包括下列类型的船舶报告:
  .1 航行计划;
  .2 船位报告;和
  .3 最后报告。


  5.4 系统的使用
  5.4.1 各当事国应鼓励所有船舶,在航行于已作出为搜救目的收集船位信息安排的区域时,报告其位置。
  5.4.2 记录船位信息的各当事国,应尽可能将此种信息发送给为搜救目的要求提供该信息的其他国家。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02日 (中央法规)







RAF 发表于 2011-7-4 00:14
谁能给个国际XXXX公约给我们分配搜救区的具体文本?


暂时找不到,估计要到相关国际机构网站上找了
相关法律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
 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575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中远、中海,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各海运学院: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MSC.70(69)决议通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1998年修正案,根据搜救公约第三条二款7项的规定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附件: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1998年修正案

  本公约附则的现有条文,除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以外,由下列条文取代:

第1章 术语和定义





  1.1 本附则中使用“须”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2 本附则中使用“应”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3 本附则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其含义如下:
  .1 搜寻--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小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2 救助--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3 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他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4 搜救区域--与某一个救助协调中心相关联的、并在其中提供搜救服务的划定明确范围的区域;
  .5 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6 救助分中心--按照负责当局的特别规定为辅助救助协调中心而设立的隶属于该中心的单位;
  .7 搜救设施--任何可用于搜救行动的移动资源,包括指定的搜救单位;
  .8 搜救单位--由受过培训的人员组成并配有适合于迅速执行搜救行动的设备的单位;
  .9 报警点--作为报告紧急情况的人员与救助中心或救助分中心之间中介的任何设施;
  .10 紧急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系指不明阶段、告警阶段或遇险阶段的通称;
  .11 不明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
  .12 告警阶段--对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情况感到忧虑的阶段;
  .13 遇险阶段--有理由相信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严重和紧迫危险情况而需要立即援助阶段;
  .14 现场协调人--被指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协调搜救行动的人员;
  .15 秘书长--指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第2章 组织和协调





  2.1 提供和协调搜救服务的安排
  2.1.1 各当事国,在能够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或,视情而定,与本组织合作这样做时,须参与开展搜救服务的工作,确保对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在收到任何人在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信息时,当事国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
  2.1.2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如果适当,与其他国家合作,确定搜救服务的下列基本要素:
  .1 法律框架;
  .2 指定负责当局;
  .3 组织现有资源;
  .4 通信设施;
  .5 协调和操作职能;和
  .6 改进服务的方法,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关系和培训。
  各当事国须尽可能地遵守本组织制定的有关最低标准和指南。
  2.1.3 为确保提供足够的岸基通信基础设施、高效的遇险报警线路和适当的行动协调,以便有效地支持搜救服务,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按照第2.1.4和2.1.5款的要求,在每一海区建立足够的搜救区域。此种区域应是邻接的,并尽可能不重叠。
  2.1.4 每一搜救区域都须通过有关当事国之间的协议来建立,并须将此项协议通知秘书长。
  2.1.5 如有关当事国在搜救区域的具体范围上不能达成协议时,这些当事国须尽其最大努力在该区域内提供搜救服务的等效于全国协调的相应安排上达成协议。此项安排须通知秘书长。
  2.1.6 有关第2.1.4和2.1.5款中所述区域或安排的协议须由有关当事国予以记录或采用各当事国接受的书面计划形式。
  2.1.7 搜救区域的划分不涉及并不得损害国家之间边界的划分。
  2.1.8 在考虑按第2.1.4款经协议建立海上搜救区域时或者按第2.1.5款缔结有关适当安排的协议时,如适用,当事国应努力寻求海上和航空搜救服务间的一致性。
  2.1.9 已接受为特定区域提供搜救服务责任的各当事国,须使用搜救单位及其他现有设施向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人员提供援助。
  2.1.10 各当事国须保持对在海上遇险的任何人员提供援助。而无须考试该人员的国籍、身份或其所处的环境。
  2.1.11 各当事国须向秘书长提供有关其搜救服务的信息,包括:
  .1 负责海上搜救服务的国家当局;
  .2 建立的负责一个或多个搜救区域及其中的通信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提供搜救协调的其他中心的位置;
  .3 其一个或多个搜救区域的范围及岸上遇险和安全通信设施的覆盖范围;和
  .4 现有搜救单位的主要类型。
  各当事国须优先更新作出任何重要变更的信息。秘书长须将收到的信息转发给所有当事国。
  2.1.12 秘书长须将第2.1.4第2.1.5款所提及的协议或安排通知所有当事国。


  2.2 开展国家搜救服务
  2.2.1 各当事国须为搜救服务的全面开展、协调和改进,制定适当的国家程序。
  2.2.2 为支持高效的搜救行动,各当事国须:
  .1 确保现有设施的协调使用,和
  .2 在可能有助于改进作业、计划、培训、演习和研制等方面的搜救服务的机构和组织间建立密切合作。


  2.3 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
  2.3.1 为符合第2.2款的要求,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立其搜救服务的救助协调中心和其认为适当的救助分中心。
  2.3.2 根据第2.3.1款建立的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对接收发生在其搜救区域内的遇险报警做出安排,
  2.3.3 各救助协调中心须每天24小时值班,并始终配套具有英语工作知识、经过培训的人员。


  2.4 与航空服务的协调
  2.4.1 各当事国须确保海上与航空服务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以保障在其搜救区域内或搜救区域内上空提供最迅速、有效的搜救服务。
  2.4.2 凡可行时,每一当事国应建立为海上和航空两方面服务的联合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
  2.4.3 凡建有为同一区域服务的独立的海上和航空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有关的当事国须确保这些中心或分中心之间最密切可行的协调。
  2.4.4 各当事国须尽可能确保为海上和航空目的建立的搜救单位使用共同的程序。


  2.5 搜救设施的指定
  各当事国须查明所有能参与搜救行动的设施,并可将适当的设施指定为搜救单位。


  2.6 搜救单位的设备
  2.6.1 每一搜救单位都须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备。
  2.6.2 用于投向求救人员的、装有救生设备的容器或包裹,应按本组织通过的标准,用标志指明其所装物品的一般性质。

第3章 国家间的合作





  3.1 国家间的合作
  3.1.1 各当事国须对其搜救组织作出协调,凡必要时均应与邻国的搜救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3.1.2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当事国在其适用的本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下,应批准其他当事国的救助单位,仅为搜寻发生海滩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可行,搜救行动须由批准进入的当事国的相应救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他当局加以协调。
  3.1.3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一当事国的当局仅为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该海滩中遇险人员的目的,希望其救助单位进入或越过另一当事国领海或领土,须向该另一当事国的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他当局发生请求,并详细说明所计划的任务及其必要性。
  3.1.4 各当事国的负责当局须:
  .1 立即确认已收到此项请求;和
  .2 如果有的话,尽早指明执行预定任务的条件。
  3.1.5 各当事国应与邻国缔约协议,对搜救单位彼此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的条件作出规定。这些协议还应规定以可能的最少手续来加速此种单位的进入。
  3.1.6 每一当事国应授权其救助协调中心:
  .1 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请求必要的援助,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
  .2 对于此类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给予必要的许可;和
  .3 与相应的海关、移民、卫生或其他当局作出加速此种进入的必要安排。
  3.1.7 每一当事国须确保其救助协调中心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的援助。
  3.1.8 适当时,当事国应与其他国家缔结协议以加强搜救合作和协调。当事国应授权其负责当局与其他国家的负责当局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第4章 工作程序





  4.1 准备性措施
  4.1.1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备有最新信息,特别是有关搜救设施和与其区域内的搜救行动相关的现有通信。
  4.1.2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应能随时取得在其区域内能向海上遇险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提供援助的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的信息和如何与其联络的信息。该信息应保存在救助协调中心或在必要时可随时得到。
  4.1.3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须有进行搜救行动的详细的计划。适当时,须与可能提供搜救服务或可能得益于搜救服务的人员的代表共同制定这些计划。
  4.1.4 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4.2 紧急情况信息
  4.2.1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它们每天24小时均能迅速和可靠地接收在其搜救区域内用于此目的的设备发来的遇险报警。收到遇险报警的任何告警点须:
  .1 立即将该报警转发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然后视情况对搜救通信予以帮助;和
  .2 如可行,对报警进行确认。
  4.2.2 适当时,各当事国须确保对通信设备的登记和紧急情况的反应作出适当的有效安排,使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能迅速使用有关登记信息。
  4.2.3 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2.4 在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立即对此种信息作出评估,并按第4.4款确定紧急阶段和所需行动范围。


  4.3 初步行动
  收到遇险事故信息的任何搜救单位,如能提供帮助,须立即采取初步行动并须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通知事故在其区域中发生的搜救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4 紧急阶段
  为帮助确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对下列紧急阶段作出区分:
  .1 不明阶段:
  .1.1 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或
  .1.2 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2 告警阶段:
  .2.1 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他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
  .2.2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3 遇险阶段:
  .3.1 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或
  .3.2 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或
  .3.3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5 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在紧急阶段期间应使用的程序
  4.5.1 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告警阶段。
  4.5.2 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4.5.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根据第4.1款的要求,按其工作计划行动。
  4.5.4 搜寻对象位置不明时开始搜救行动
  在宣布紧急阶段而搜寻对象的位置不明时,下列规定须适用:
  .1 在紧急阶段,除非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知道其他中心在行动,否则须承担开始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其他中心磋商,以指定一个中心来承担责任;
  .2 除经有关中心协议而有其他决定外,有待指定的中心须是按最近报告的搜救对象的位置在其负责区域的中心;和
  .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对搜救行动进行协调的中心须视情向其他中心通报所有紧急情况和其后的所有事态发展。
  4.5.5 向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传递信息
  凡可能时,负责搜救行动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均须将有关开始搜救行动的信息传递给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


  4.6 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国时的协调
  对于涉及多于一个当事国的搜救行动,每一当事国在收到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的请求时,须按照第4.1款所述的工作计划采取适当计划。


  4.7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4.7.1 从事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和其他设施的搜救活动须在现场作出协调,以确保最有效的结果。
  4.7.2 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前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须根据现场协调人的显见的能力和作业要求,为现场协调人指定具体责任。
  4.7.3 如果没有任何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因任何理由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不能对搜救任务作出协调,则涉及的各个设施应通过彼此的协议来指定一位现场协调人。


  4.8 搜救行动的终止和中断
  4.8.1 可行时,搜救行动须继续至救助幸存者的所有合理希望均已破灭。
  4.8.2 有关的负责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通常须决定何时停止搜救行动。如果没有任何此种中心对行动进行协调,则现场协调人可作出此种决定。
  4.8.3 当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搜救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须终止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
  4.8.4 如果现场搜救行动已变为不可行,而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的结论是遇险人员可能依然活着,则该中心可在有新的事态发展前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须对以后收到的信息作出评估,并在根据此种信息被证明合理时继续搜救行动。

第5章 船舶报告系统




  5.1 综述
  5.1.1 在认为必要时,当事国可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设船舶报告系统,以便利搜救行动。
  5.1.2 拟建立船舶报告系统的各当事国应考虑本组织的有关建议。各当事国还应考虑现有的报告系统或其他有关船位数据来源是否能为该区域提供足够信息,力求将不必要的额外船舶报告或由救助协调中心与多种报告系统进行核查以确定有无船舶可帮助搜救行动的必要性减至最小程度。
  5.1.3 船舶报告系统应提供船舶动态的最新信息,以便在发生遇险事故时:
  .1 减少从与船舶失去联系时至在未收到任何遇险信号的情况下开始搜救行动之间的间隔;
  .2 能迅速查明可能被要求提供援助的船舶;
  .3 在遇险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位置不知或不明时,能划出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
  .4 便利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5.2 运作要求
  5.2.1 船舶报告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提供能确定参与船舶的当时和以后位置的信息,包括航行计划和船位报告;
  .2 保持船舶航行的标绘;
  .3 接收参与船舶定期的报告;
  .4 系统的设计和运作应简单;和
  .5 使用国际议定的标准船舶报告格式和报告程序。


  5.3 报告类型
  5.3.1 船舶报告系统应按本组织的建议包括下列类型的船舶报告:
  .1 航行计划;
  .2 船位报告;和
  .3 最后报告。


  5.4 系统的使用
  5.4.1 各当事国应鼓励所有船舶,在航行于已作出为搜救目的收集船位信息安排的区域时,报告其位置。
  5.4.2 记录船位信息的各当事国,应尽可能将此种信息发送给为搜救目的要求提供该信息的其他国家。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0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02日 (中央法规)






进入新世纪以来,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从印度洋大海啸席卷南亚和东南亚到奥尔良飓风毁灭城市,从禽流感肆虐全球到恐怖袭击,各种危害把人类推到了面对危险的最前沿。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将风险降小到最低,已成为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搜救管理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国外的经验,对我们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将陆续介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搜救组织及运行机制。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Advisory Group,INSARAG)成立于1991年,是由联合国及许多参与国际搜救的国家共同努力组建的一个组织,任务是发展高效的国际协作关系,并在自然灾害及人为灾难发生时进行及时救援并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国际搜救咨询小组的活动,包括改进应急响应措施、交换提升国际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作业程序与训练等信息。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是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下属的组织,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通过设在日内瓦的灾难响应分处建立了一套应急响应系统,以协调国际组织面对自然灾害紧急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行动。当灾难来临时,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可以促进国际间正在进行搜救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国际搜救咨询小组与搜救队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掌握符合国际应急运作标准的搜救队名册。

如果需要,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将指派一支联合国灾难评估协调团队,在灾难发生的初期去协助紧急状况评估与灾区现场的协调,这支队伍包含具有专业资格受过特殊训练的国际应急响应专家与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人员。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组织框架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包含执行小组、区域小组及工作小组,由指挥官监督(如图1所示)。





图1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INSARAG)组织框架

执行小组主要包括主席、秘书、区域小组主席、区域小组副主席、工作小组主席、国际红十字会代表、参与国际救援响应行动的搜救队长。三个区域小组包括非洲与欧洲、美洲(北、中、南美)、亚太地区。工作小组可为区域性或国际性,且为常设或临时组成,并由执行委员会指派任务。



国际搜救组织运作机制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决策程序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提供了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响应体系,并对响应体系进行不断的改革,改革的建议主要来自灾难响应经验、个别搜救队、区域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应急响应系统改革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协调当地灾变管理单位、当地运作协调中心、搜救队资源的改进方法;改善教育训练的发展和派遣机制;信息管理在准备及响应阶段期间改善等。





图2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决策程序

响应体系改革的建议可来自不同的方面,并且从任何阶段都可以切入程序中,以下的步骤将定义如何表明决策过程:(如图2所示)。

·有些建议是从工作小组或搜救队通过区域小组转到国际搜救咨询执行小组。

·有些建议是从当地运作协调中心/联合国灾难评估整合小组或任何非官方组织直接传达到国际搜救援咨询执行小组。

·国际搜救咨询执行小组将评估所提出的建议,并且决定其有效性及后续的必须行动。

·根据行动方案指派适当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将会设法完成指派的工作。

·所提出的改变/建议将上报区域小组接受审查及评论,如果需要的话,区域小组可将各建议再行发还给工作小组作进行更进一步的研讨。

·当建议被接受后,区域小组的审查/评论结果将提交国际搜救援咨询执行委员会做最后的确认。

·一旦确认后,国际搜救咨询执行小组将所得修正案上报给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作为组织分配与执行。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修正方案程序

维持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响应体系处在最高的效率及备灾状态,是相当重要的,同时必须针对训练和演习情境、灾害响应启动后的总结及特殊事件发生的结果予以系统的说明。计划中涉及所有层级内的每一个人,应有相同路径提供计划的输入程序。

修正方案程序过程。

1)问题/议题确认(从预备阶段评估、训练、演习、任务运作等方面,于行动后报告)。

2)确定议题分析概要(最基本的信息、组成标准化的组织、提供有效的改进建议到修正方案程序)。

3)议题的陈述(简短、简洁、清晰的议题/问题确认)。

4)背景数据(可提供充分数据足以明确了解到此议题的所有信息)。

5)建议行动方案(确认完整、正确、详细的行动,以提供解决问题所需的步骤)。

6)权责单位(确认组织团体解决问题的主要职责)。

修正方案程序步骤。(如图3所示)





图3 修正方案程序步骤



议题方案追踪。在区域审查小组阶段,应留意是否所有委员的建议均纳入行动追踪计划中。在该计划中,为了内容的完整性,必须仔细审核所有项目。

文件管理系统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响应体系的发展需要制定大量文件,定义同一的文件标准,是绝对必要的,在此过程中,维持文件流通性与精确性是同等重要的。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作业准则

发展国际搜救咨询小组作业准则的目的是:

1)训练、编组、部署能力最强的搜救队以应对灾难发生;

2)纳入搜救队日常发展、训练、练习及任务运作时所得到的教训与经验;

3)建立一套适合搜救队的管理系统;

4)建立一套具功能性的搜救队结构,以确保安全、有效运作的响应机制;

5)建立一套适用于搜救队响应方面的标准常用规范。

响应需求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作业准则是建立在许多假设与必要的条件上,并涵盖受灾国、援助国及联合国的职责。手册中的作业原则是建立在以下方面:

受灾国家的责任。1)提供国内的运输(人员/装备):确认当地的运输状况;2)提供有效需求的支持设备:救灾行动基地;3)提供防护:个人、装备及设备;4)确定适当法律解除责任:紧急医疗救护行为、管制药品;5)犬只检疫的要求、护照/签证、专业的通讯装备器材;6)提供外国搜救队所需的翻译人员;7)其它支持:高压瓦斯、燃料、二十四小时的联系单位。

援助国家的责任。1)提供支持行动的经费。2)编组完成立即出动:十个小时内完成空中交通、八个小时内完成地面交通;3)自给自足项目:七个工作日、食物、水、医疗支持、住宿处、自我重新补给的能力、优先自我照护;4)事故管制架构:命令与控制;5)响应所需资源应对受灾国所造成的负担减低至最低:例外:高压瓦斯、燃料、国内的交通工具;6)对内/对外的通讯设备;7)具有结构坍塌救援功能;8)如有需求时,为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提供人员及后勤支持,例如管理方面人员、有资格执行多重任务的人员、可工作二十四小时人员;9)部署时间至少达十天以上;10)到达受灾国前,救难人员必须完成疫苗接种/具有免疫力;11)必须是在本国经常被指派执行救援行动的搜救队;12)成员必须有记录良好的旅行护照;13)成员必须有文化认知的训练;14)信守国际搜救咨询小组行动纲要;15)执行整体协调方面:设立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并妥善安排人力以支持搜救队需求;在搜救队到达前,报到(接待)中心已完成运作。

联合国的责任。1)掌握一份最新的国际搜救队名册;2)派遣顾问、通知、警戒、活动状况、形势报告及要求/呼吁援助;3)协调快速赶来的搜救队;4)派遣一支联合国灾难评估与协调小组;5)设置一个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的报到(接待)中心;6)建立一个当地作业协调中心;7)追踪受灾国家所负的权责。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能力评估标准

搜救队的主要任务是搜救位于都市的危难,同样搜救队也能快速整编,并处理洪水、雪崩及其它类型的灾难事件。这支队伍的功能结构是允许改变他的行动任务,并依然保持应有的支持及处理能力。

当被派遣至灾区时,搜救队有能力从事以下的行动:

救援行动。1)进行搜索及救援行动,为救灾人员及灾民提供紧急医疗救护;2)执行侦察任务,包括需求的评估及为当地灾害主管机关官员及/或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提供信息;3)控制受灾区的公共物资;4)执行受灾区的危险物品调查及评估;5)执行建筑物结构及危害度的评估;6)协助稳固已毁损的建筑物,包括结构支柱支撑。

民众的互助/扩大参与。1)对民众直接有效的服务,如医药、食物、水及避难处所;2)发放防水布、被单、毛巾给倒塌房屋的居民;3)协助当地居民以确保其财产生命的安全,使其免受恶劣天气的威胁。

提供协助给当地紧急处理人员。1)协助整合当地救灾响应团体;2)协助建立紧急通讯网络;3)清除街道、公路、机场、政府支持设施旁倾倒的树木、碎片;4)街道、建筑物均作记号,并确认以基本搜救运作模式管理训练、指导当地义工及第一线搜救者;5)提供当地医师有关重伤处理的专业医疗常识,如因压挤重伤所引起并发症的处理方法。

应急体系框架

搜救队。搜救队必须具备多重领域方面救援灾难受害者的技术专家,搜救队必须依照管理及整合指导方针所描述的功能而训练、组织。每支队伍必须由管理阶层成员来组织动员,且其最低限度需要有搜寻、救援、医疗、技术及后勤支持协助能力。搜救队执行任务时,可能发生互动的国际救援组织运作。如图4所示。


图4  搜救队组织运作图

管理阶层成员具有确保搜救队安全及防护的监督职责,当面对媒体及公众舆论要求时,管理阶层成员也可代表搜救队提供许多任务计划,并联系参与任务的不同单位,同时可将搜寻、救援及医疗的功能均归入其运作体系中。

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的任务是帮助受灾国的灾害主管机关进行灾害管理响应,并提供抵达灾区的国际救援队与其它救援资源的整合协调。

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扮演的角色也随着灾难种类的不同而改变。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会帮助当地灾害主管机关评估国际救援队的需求,沟通、了解对于当地灾害主管机关运作能力程度及为陆续进驻的队伍提供后勤支持。后勤主要职责在于收容中心(通常设在当地机场)的建立与管理,来整合陆续到达的救援响应团队。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会根据各队专长进行任务分配,在所有灾变中,无论搜救队何时整编或者无论国际队伍编组的可能性有多大,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应该主动进行与部署。

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有主要三项功能:

(1)管理:提供作业准则;与当地政府机构确认和约定;政策执行;设立优先级;策略发展;当地政府活动的整合;援助国家救援队伍与国际组织的整合;私人义工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行动的整合;确保设施环境的安全。

(2)运作规划:与运作单位的确认与约定;需求的分析与宣传;信息的评估;状况追踪与物资供应;与机场/收容中心联系;事件行动计划的发展与实行;简报;公共联系;媒体沟通焦点。

(3)后勤支援:当地作业协调中心队伍支持的供应功能;收容中心、避难所、食物、水、卫生设备等;运输计划及通讯的使用。

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人员可能比国际搜救队提早到达受灾国家,这些运作业准则将记录成书面数据,并提供各队伍完成分配所需的指导与支持。在一些国家,当地灾害主管机关官员会为陆续进驻的队伍提供此类的援助,而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的真正功能会在规模上有所降低或是不设立。在其它情况下,国际搜救队会比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提早到达,在那种情况下,个别队伍必须确认救援行动已由当地作业协调中心接手。一般预料抵达的队伍会先指派一位人员,开始运作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的功能。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会提供全面的策略规划与整合,配合国际救援响应团体运作。

在响应的早期阶段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应制订出一份文件记录,将陆续抵达的国际救援队伍应该有的确切任务目标逐一列举出来。这份文件应经由当地灾害主管机关官员与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同意与签署。这份文件有助于界定国际救援响应任务职责划分,对于联合国致力于协助远离灾难所做的努力,也是很有帮助的。

当地灾害主管机关。救援资源(搜救队与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灾区指挥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与搜救队队长应该随时准备好采取事件响应管理的各项措施。当地灾害主管机关的成员应清楚搜救队是一种可用的救援资源,并且透过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的运作下来进行。

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应该遵照当地的作业准则来说明队伍救援状况。对谁报告、报告何种信息、何时该报告等问题必须先确认。因此,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应和当地灾害主管机关联络人先行沟通,并决定以何种方式来完成这些工作。

搜救队队长必须与当地作业协调中心确认当地对搜救队的支持。当地作业协调中心和当地灾害主管机关官员将会整合队伍所需的资源,包括燃料的补给、压缩瓦斯、重型机械装备、或救援人力。所有搜救队所需的消耗性补给品应运送至当地作业协调中心进行处置。当地作业协调中心会从当地或由再补给的方法取得所需的资源。

训练/演习

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已开发出联合国国际搜救咨询小组/军民防卫用资产训练系统,包括学习、应用及幕僚层级的课程。除了参与这些国际性的课程外,希望国际搜救咨询小组的会员国针对都市搜索及救援执行与国际搜寻与救援作业准则进行一致的训练。这项训练将与各分区的国际搜寻与救援区域小组协调整合,并由国际搜寻与救援工作小组来监督训练。

在联合国国际搜救组织及其运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国制定了城市搜救队能力评估程序。各个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具有适应于本国灾害特点的搜救组织及机制,如美国的都市搜救应变机制与系统、日本的搜救组织及作业准则、新加坡的搜救组织及作业准则以及台湾地区的搜救组织和机制等。这些内容将在以后进一步介绍。



资料先放到这里了,明天去查下国际海事组织的资料,看看有没分区的详细


我只找到一张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图,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ocean/srr.html


下面这个网站是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英文网站,他们有个中文的网页,大家自己找找吧。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ocean/home.html

我似乎还找到过一张新加坡海上搜救中心的地图,从那张图看,似乎越南和中国的区域有重合的。
http://www.mpa.gov.sg/sites/images/pdf_capture/singapore-srr.jpg





我只找到一张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图,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ocean/sr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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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网站是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英文网站,他们有个中文的网页,大家自己找找吧。
http://www.mardep.gov.hk/en/pub_services/ocean/home.html

我似乎还找到过一张新加坡海上搜救中心的地图,从那张图看,似乎越南和中国的区域有重合的。
http://www.mpa.gov.sg/sites/images/pdf_capture/singapore-srr.jpg



顺便提供点英文,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Region:海事搜救区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国际海事组织
http://www.imo.org/Pages/home.aspx
我在澳大利亚的海上安全机构的网页上发现了一些有趣的文字,

http://www.amsa.gov.au/search_an ... ts_in_Australia.asp

Australia, as signatory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1944;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1979, is responsible for search and rescue over a vast area made up of the East Indian, South-west Pacific and Southern oceans. The internationally agreed Australian Search and Rescue Region covers 52.8 million square kilometres - over one-tenth of the earth's surface. Unlike some countries, Australia is fortunate to have the same boundaries for aviation and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里面提到了几个条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44),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和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1979),不知道是不是在这里面有规定各国的海上搜救范围。
这才像点样
我现在发现香港海上搜救负责的范围非常大,北纬10度以北,东经120度以西的大片公共水域全部属于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负责区域,这怎么可能啊?

看看这篇文章,是香港海上搜救中心的人写的,
http://www.seatransport.org/seav ... e%20RescureDrLi.doc

还有一个条约,里面提到了中国大陆和香港,我没有仔细看,希望有人能仔细研究一下,里面提到了详细的经纬度,
http://www.sb.gov.hk/eng/emergency/maritime/SAR(2-2009).pdf


也是,南海每年那么多船只的通行,和那么多白兔渔民的捕捞作业....

没有国际救援怎么能行....

这个必须有...

也是,南海每年那么多船只的通行,和那么多白兔渔民的捕捞作业....

没有国际救援怎么能行....

这个必须有...


http://www5.imo.org/SharePoint/b ... D14518/1-Corr-4.pdf

这份文件上中国在2006年新签的,但是没有列出负责的水域。

谁有工夫就来这个网站挨个看文件吧,我没有挨个看。
http://www5.imo.org/SharePoint/m ... id=556&offset=0

http://www5.imo.org/SharePoint/b ... D14518/1-Corr-4.pdf

这份文件上中国在2006年新签的,但是没有列出负责的水域。

谁有工夫就来这个网站挨个看文件吧,我没有挨个看。
http://www5.imo.org/SharePoint/m ... id=556&offset=0
看起来南海的很多国家都签了类似的文件,我不认为整个南海或者大部分南海是归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
这个能成为一个借口就可以了,这世界不就是这样的嘛...

既然大家都有这个权利和义务,那么周边国家的能力又有限...

自然是白兔多能多劳啦...
RAF 发表于 2011-7-4 07:13
看起来南海的很多国家都签了类似的文件,我不认为整个南海或者大部分南海是归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的。
中国是IMO的成员国,其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是由IMO通过国家政府确定的,是国际组织统一协调下的产物。目前,我国政府对外公布的搜救责任区域的范围是:
        渤海全部;
        黄海:124°E以西海域;
        东海:126°E以西海域;
       南海:120°E以西、12°N以北海域。

南海中,南海:120°E以西、12°N以北海域-------这个范围内的去除中国12海里领海之外的那些区域。
似乎可以推测,对于12°N以南海域,我国则只负责我国12海里领海之内的海域的搜救。

http://www.fyjs.cn/bbs/read.php?tid=346519&page=2
端个板凳看。。。。。
“站住脚”在南海争端中是决定性的。必须要有一个基地,哪怕规模不大,但是也要五脏俱全
“站住脚”在南海争端中是决定性的。必须要有一个基地,哪怕规模不大,但是也要五脏俱全
bugular 发表于 2011-7-4 19:52
中国是IMO的成员国,其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是由IMO通过国家政府确定的,是国际组织统一协调 ...
香港的SRR区域似乎比这个范围还大,是北纬10°以北, 东经120°以西.
找个借口突破一下就是了,还较真什么,楼上
为了全人类,小白兔,前进!!!
嗯,有可能,嘿嘿,这样有助于收复南海!
嗯,有可能,嘿嘿,这样有助于收复南海!
老尹这回终于爆料了,可能真的是给航母造势啊
小白兔的一贯作风。。。俏咪咪地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