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夏俊峰案城管证人涉嫌作伪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21:09
  城管队员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曹阳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案发过程。但相关证据证明,曹阳当时并未与夏俊峰同车

  【财新网】 (记者 王和岩)夏俊峰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5月24日在其网站上称,调查发现在夏俊峰案一审、二审中,作为证人的辽宁沈阳城管涉嫌作伪证。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

  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到勤务室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在夏俊峰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中,四名城管队员张旭东、曹阳、陶冶、张伟的证言被全部采信。其中,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车上共有四人:张旭东,夏俊峰,曹阳、陶冶(司机)。曹阳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夏俊峰的杀人,并称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

  陈有西认为,经他们的调查取证发现,上述证人证言系伪证。

  5月24日,陈有西等律师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夏俊峰。陈有西表示,夏俊峰在会见中称,当时带他离开现场的城管车上只有三人,陶冶、张旭东和他。根本没有曹阳。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也证明,当时执法现场有两辆车,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并没有同车走。曹阳开了罚单后,五六分钟后才随第二辆车离开。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陈有西说,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城管在执法现场殴打过夏俊峰。她还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后开车离去。

  而保存于张晶处的沈河城市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执法签字人正是曹阳。

  另外,据陈有西等律师调查,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城管队员张伟,居然在作证前坐在旁听席上旁听案件庭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陈有西认为,这些虚假的证据实际上动摇了一、二审的基础事实。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525/16289897199.shtml城管队员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曹阳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案发过程。但相关证据证明,曹阳当时并未与夏俊峰同车

  【财新网】 (记者 王和岩)夏俊峰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5月24日在其网站上称,调查发现在夏俊峰案一审、二审中,作为证人的辽宁沈阳城管涉嫌作伪证。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

  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到勤务室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在夏俊峰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中,四名城管队员张旭东、曹阳、陶冶、张伟的证言被全部采信。其中,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车上共有四人:张旭东,夏俊峰,曹阳、陶冶(司机)。曹阳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夏俊峰的杀人,并称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

  陈有西认为,经他们的调查取证发现,上述证人证言系伪证。

  5月24日,陈有西等律师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夏俊峰。陈有西表示,夏俊峰在会见中称,当时带他离开现场的城管车上只有三人,陶冶、张旭东和他。根本没有曹阳。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也证明,当时执法现场有两辆车,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并没有同车走。曹阳开了罚单后,五六分钟后才随第二辆车离开。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陈有西说,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城管在执法现场殴打过夏俊峰。她还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后开车离去。

  而保存于张晶处的沈河城市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执法签字人正是曹阳。

  另外,据陈有西等律师调查,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城管队员张伟,居然在作证前坐在旁听席上旁听案件庭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陈有西认为,这些虚假的证据实际上动摇了一、二审的基础事实。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525/16289897199.shtml
仍然没有殴打的直接证据,改变不了判决的最终结果。
夏是被强制带到勤务室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非法拘禁?
关键是在凶杀地点没法证明被殴打,前面发生的都是小事。
这个案子要命的地方在于,如果不判死刑,会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杀城管是不需要偿命的,只要声称被殴打就行了。以后类似的案子会层出不穷,并且将从城管扩大到所有的执法者身上。
免死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利用高院最新出台的法律解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在看来希望不大。
是否有殴打要验伤,如果尸检没有伤,那殴打就是胡扯!
要加薪死不了 发表于 2011-5-27 10:16


    城管有一定的执法权。
夏俊峰律师的证人证言被证实了吗?有证人吗?刑事案件光有证人证言是不行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在城管执法没收相关物品时发生推搡,只要不是严重的攻击型暴力,不能认为是殴打。即使城管将夏强制带走也是合法的执法行为。
在推搡中发生一些磕碰也不能算殴打。
我怎么觉得这几年,城管被打死的,比城管打死的还多了。。。
错觉么?。。。。。
一些商贩不注意尊重城管的执法权,跟城管动手,本身已经属于暴力抗拒执法了。
:(六)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但目前大多数执法队伍均配备派出所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27 11:27


    别想当然
杀人偿命,城管弟兄的血不能白流。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5-27 11:08


杀屁民的时候谈法律,杀执法者的时候开始谈国情了:D

看来最高法的能不杀就不杀口令只适用于要加薪,不适用于广大国民
回复 16# 要加薪死不了

你根本没有法律意识,不相为谋。
壮东风 发表于 2011-5-27 21:51


    你根本不懂法律意思吧,谁和你相谋了


说来说去,夏的律师也只是揪住所谓夏在城管执法时被殴打。
但无论如何,前面执法过程中的身体接触也不能改变夏故意杀害两人的事实。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别人先打你,你随后为报复把打你的人杀了还是故意杀人。
事实就是事实,纵然这个律师巧舌如簧,也改变不了。
还有这个所谓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张伟在旁听席旁听的问题,好像也没说清楚,一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里和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时两回事。

说来说去,夏的律师也只是揪住所谓夏在城管执法时被殴打。
但无论如何,前面执法过程中的身体接触也不能改变夏故意杀害两人的事实。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别人先打你,你随后为报复把打你的人杀了还是故意杀人。
事实就是事实,纵然这个律师巧舌如簧,也改变不了。
还有这个所谓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张伟在旁听席旁听的问题,好像也没说清楚,一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里和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时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