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强拆,就是要用铁与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17:16:21
http://news.sohu.com/20110507/n306962522.shtml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了恶性拆迁案件,"民警"和综合执法人员被动迁户用长刀捅成重伤。”两天前,《法制日报》记者接到一条关于暴力拆迁的线索,在强拆过程中,两人受重伤、3人轻伤。

     此处省略一下

    据当天在“聖潮足道馆”内看店的一个小伙子介绍,早上5时左右,房门突然被人踹开,由于房屋断水断电,模糊中他看到几名身穿制服的人手持棍棒,让他赶紧出去,要拆房子了。正在他穿裤子时,对面的房门也被踹开,借着过道透出模糊的光线,他看到店主杨东明手持一米来长的日本刀,一刀捅到踹门者的前胸,拔刀时他向右一挥,将旁边一人的手臂砍伤。后来他才知道,受伤者是一名“民警”和一名综合执法队员。
   
   在采访中,已被提拔为兴隆台区副区长(正在公示期)的兴隆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李岩说,在此次事件中,还有两名综合执法队员的眼睛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原因是队员在进入“腾达旅馆”时,老板用事先准备好的灭火器喷射闯入屋内的人员,还遭到拆迁者一顿暴打。

  《法制日报》记者在医院采访时了解到,受伤最重的“民警”已从重症监护病房转至心胸外科病房。记者见病房门上写着“不准探视”字样,便没有进屋打扰。护士告诉记者,这名民警的伤情非常严重,但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另外,被砍伤的综合执法队员的一只胳膊被砍,已伤及骨头,会不会留下残疾还不好说。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这起拆迁冲突中,被拆迁人有的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房屋承租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动迁部门在对经营性房产拆迁时,将房主的房屋补偿以及原本属于承租经营者的装修补偿等,全部交付给了房主,结果造成虽然房屋产权人同意拆迁,而承租人因迟迟拿不到补偿而不肯搬走的局面。

  兴隆台区城建局长兼动迁办主任于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兴隆台区拆迁房屋过程中,历来都是只对房主说话,承租者有损失,自己找房主去,如果与房主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辽宁省沈阳市一名参与拆迁多年的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本着“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按补偿对象发放补偿。同时,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前还要进行前期摸底调查、了解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对产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分开核算,分开发放。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认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这种“一刀切”式的补偿方式,很容易人为制造矛盾,事实证明也给拆迁工作设置了障碍。另外,从物权角度讲,将经营者的补偿支付给房主,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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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借鉴,加上那个山寨火箭炮的,刀,火,才是保卫合法权益的手段http://news.sohu.com/20110507/n306962522.shtml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了恶性拆迁案件,"民警"和综合执法人员被动迁户用长刀捅成重伤。”两天前,《法制日报》记者接到一条关于暴力拆迁的线索,在强拆过程中,两人受重伤、3人轻伤。

     此处省略一下

    据当天在“聖潮足道馆”内看店的一个小伙子介绍,早上5时左右,房门突然被人踹开,由于房屋断水断电,模糊中他看到几名身穿制服的人手持棍棒,让他赶紧出去,要拆房子了。正在他穿裤子时,对面的房门也被踹开,借着过道透出模糊的光线,他看到店主杨东明手持一米来长的日本刀,一刀捅到踹门者的前胸,拔刀时他向右一挥,将旁边一人的手臂砍伤。后来他才知道,受伤者是一名“民警”和一名综合执法队员。
   
   在采访中,已被提拔为兴隆台区副区长(正在公示期)的兴隆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李岩说,在此次事件中,还有两名综合执法队员的眼睛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原因是队员在进入“腾达旅馆”时,老板用事先准备好的灭火器喷射闯入屋内的人员,还遭到拆迁者一顿暴打。

  《法制日报》记者在医院采访时了解到,受伤最重的“民警”已从重症监护病房转至心胸外科病房。记者见病房门上写着“不准探视”字样,便没有进屋打扰。护士告诉记者,这名民警的伤情非常严重,但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另外,被砍伤的综合执法队员的一只胳膊被砍,已伤及骨头,会不会留下残疾还不好说。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这起拆迁冲突中,被拆迁人有的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房屋承租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动迁部门在对经营性房产拆迁时,将房主的房屋补偿以及原本属于承租经营者的装修补偿等,全部交付给了房主,结果造成虽然房屋产权人同意拆迁,而承租人因迟迟拿不到补偿而不肯搬走的局面。

  兴隆台区城建局长兼动迁办主任于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兴隆台区拆迁房屋过程中,历来都是只对房主说话,承租者有损失,自己找房主去,如果与房主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辽宁省沈阳市一名参与拆迁多年的政府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正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本着“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按补偿对象发放补偿。同时,政府部门在拆迁房屋前还要进行前期摸底调查、了解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对产权人、承租人的补偿分开核算,分开发放。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教授王利民认为,盘锦市兴隆台区这种“一刀切”式的补偿方式,很容易人为制造矛盾,事实证明也给拆迁工作设置了障碍。另外,从物权角度讲,将经营者的补偿支付给房主,与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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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借鉴,加上那个山寨火箭炮的,刀,火,才是保卫合法权益的手段
店主是练家子??

话说还是用辣椒水吧,不然真闹出人命啥的可不好收场啊
用一些防卫性的东东吧,进攻的就免了
现在强拆的都是开发商雇佣的黑社会啊
还是要闹大才有影响,不反抗的结果就是被人灭的无声无息
公然与政府对立不可取, 还是应当通过法律渠道理性解决.
其实不用这么过激的办法
产权人和承租人在拆迁上的补偿悖论也不是第一次了,可是还是没有专门立法,结果补偿还是全给了产权人
最近很多纠纷都是这个原因,应当尽快立法,再不济也该有行政命令解决
2,3楼的兄弟, 你们这样处理方式,遇到强拆,后果只有眼睁睁的看着被拆,辣椒水的后果就是被夺下,自己被喷的满脸都是。

    动手杀死对方,才能把事儿闹大,才是正途。  几位兄弟,看看那些被拆的,家都没了,赖以为生的店没了,积蓄丢水里了,不奋起一击还要忍到什么时候。
在门口路上埋反坦克地雷最有效
一个租房子,和他有什么关系。产权人都同意了,关他鸟事


“中国是法治国家,不搞人治,也不搞专制。”——中国驻英使馆致函英刊《经济学家》驳斥该刊关于(敏感词)评论

“中国是法治国家,不搞人治,也不搞专制。”——中国驻英使馆致函英刊《经济学家》驳斥该刊关于(敏感词)评论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5-7 22:25


    文中说了 是民警和综合执法人员
回复 9# 夜寝倭酋皮

那要不养条菲勒,高加索,藏獒啥的,好好训练下。。。

2,3楼的兄弟, 你们这样处理方式,遇到强拆,后果只有眼睁睁的看着被拆,辣椒水的后果就是被夺下,自己被喷 ...
夜寝倭酋皮 发表于 2011-5-8 09:36



    这屋子不是他的,是他租来的,房主已经同意拆迁了,赔偿金也已经给了
至于房主为什么没和租户调节好,那似乎不是外人该管的,ZF和开发商目前都只和房主打交道,拆迁条例的漏洞就在这里
2,3楼的兄弟, 你们这样处理方式,遇到强拆,后果只有眼睁睁的看着被拆,辣椒水的后果就是被夺下,自己被喷 ...
夜寝倭酋皮 发表于 2011-5-8 09:36



    这屋子不是他的,是他租来的,房主已经同意拆迁了,赔偿金也已经给了
至于房主为什么没和租户调节好,那似乎不是外人该管的,ZF和开发商目前都只和房主打交道,拆迁条例的漏洞就在这里
依法,,,,刑法处理,有啥可说的,,,故意杀人罪。。。
  现在的拆迁是很有意思的,一方面,没有拆迁的盼着拆迁,另一方面,一旦拆迁就反复刁难。
炽风飞扬 发表于 2011-5-8 11:07
你这么说也有问题。
住房所有人拥有的是物权,而承租人所有的是用益权。这两者都是合法权利。
按理论来说,既然是拆迁补偿,就应该都补。
但现实是,政府往往将所有补偿款都给所有人了,造成承租人的权利受损而又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这就人为造成了矛盾激化。
其实正如文中所言,政府其实只要把工作做的细致一点,把补偿款分成两部分分别给予所有人和承租人就行了,实在没必要因为这点事造成如此悲剧的后果。

纯测试一下:专制
结论:不装B会死
jnzx2 发表于 2011-5-8 11:37



    哥哥我发的时候被“网络故障”了,一改拼音就成。表冤枉哥,哥改了
纯测试一下:专制
结论:不装B会死
jnzx2 发表于 2011-5-8 11:37



    哥哥我发的时候被“网络故障”了,一改拼音就成。表冤枉哥,哥改了
真是给逼急了
张载 发表于 2011-5-8 12:02
那再测试下:专制专制专制专制专制
恩,没看见传说中的“网络故障”。
jnzx2 发表于 2011-5-8 12:11


    你牛
估计要判10年八年的,肯定还得赔不少钱,说实话,判死刑也不过分,

这下光宗耀祖,蓬荜生辉,儿孙脸上有光,维护权益了

这也是钉子户同情者想要的结果吧

你这么说也有问题。
住房所有人拥有的是物权,而承租人所有的是用益权。这两者都是合法权利。
按理论来 ...
jnzx2 发表于 2011-5-8 11:41


我觉得不是这样的
房主和政府的关系,是政府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附带的房屋使用权卖给房主,当年房主交了钱,政府现在要收回自然要有赔偿,这是政府的义务
租客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租客和房主的关系是房主把一定时间段内的房屋使用权卖给租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那段时间外的房屋使用权都是房主的,这个交易除了公证和法律步骤以外政府没有介入
也就是说,对租客有义务的是签了租房合同的房主而非政府,如果政府和房主谈妥了价格,房主同意拆迁,政府就已经尽了所有义务,可以等时间拆迁了
但是顶楼的状况是,房主没有对租客尽义务,即‘有重大变故立行通知(我想任何租房合同都有类似条款)’,连通知都没有更别说房主要早期收回房屋使用权,也有义务赔偿租客的这个义务了,理所当然也没有得到履行,如果这个早期回收是被迫的,因为政府的原因,造成了房主的经济损失,房主可以向政府在拆迁赔偿款上多做谈判,租客和房主也是一样
顶楼这种状况,租客该做的应该是把房主告上法庭,索取他所应得的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赔偿款,以及未尽通知义务以及赔偿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款,和违法的赔偿款,当然也可以索取精神损失费云云....
政府方面的话,做事虽然简单粗暴了些,但在法理上却没有什么错误,负有道义责任,出于人道给予一些赔偿款应该是比较好的做法
当然,现在租客杀了人,以上的肯定全没了

这不应该叫做强拆,因为拆迁已经得到房主的同意
你这么说也有问题。
住房所有人拥有的是物权,而承租人所有的是用益权。这两者都是合法权利。
按理论来 ...
jnzx2 发表于 2011-5-8 11:41


我觉得不是这样的
房主和政府的关系,是政府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附带的房屋使用权卖给房主,当年房主交了钱,政府现在要收回自然要有赔偿,这是政府的义务
租客和政府没有什么关系,租客和房主的关系是房主把一定时间段内的房屋使用权卖给租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那段时间外的房屋使用权都是房主的,这个交易除了公证和法律步骤以外政府没有介入
也就是说,对租客有义务的是签了租房合同的房主而非政府,如果政府和房主谈妥了价格,房主同意拆迁,政府就已经尽了所有义务,可以等时间拆迁了
但是顶楼的状况是,房主没有对租客尽义务,即‘有重大变故立行通知(我想任何租房合同都有类似条款)’,连通知都没有更别说房主要早期收回房屋使用权,也有义务赔偿租客的这个义务了,理所当然也没有得到履行,如果这个早期回收是被迫的,因为政府的原因,造成了房主的经济损失,房主可以向政府在拆迁赔偿款上多做谈判,租客和房主也是一样
顶楼这种状况,租客该做的应该是把房主告上法庭,索取他所应得的收回房屋使用权的赔偿款,以及未尽通知义务以及赔偿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款,和违法的赔偿款,当然也可以索取精神损失费云云....
政府方面的话,做事虽然简单粗暴了些,但在法理上却没有什么错误,负有道义责任,出于人道给予一些赔偿款应该是比较好的做法
当然,现在租客杀了人,以上的肯定全没了

这不应该叫做强拆,因为拆迁已经得到房主的同意
炽风飞扬 发表于 2011-5-8 13:00
恩,怎么说呢。首先,所谓“政府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附带的房屋使用权卖给房主”,这种表述是不妥的,房主并不是从政府手上取得的土地及房屋,而是从开发商手上购得房产,或是因历史遗留原因获得房产。并不是什么以前由政府授予,现在要收回。
真正的法理逻辑是,所有权人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得房产,则该房产均属于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政府要拆迁,并不意味着政府将房产“收回”(本就不是政府授予的何谈收回)。而是意味着政府因种种原因必然要造成对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此种侵犯可能因为其具有合法合理的性质而可以被法律许可(比如基于公共利益),但同时,所有权人遭到的损失也必须得到合适的救济。这是相对简单的情况。
而对于所有权之上设置了用益权的情况而言,则情况就相对复杂了。在此种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两个(或以上)主体,即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那么按照“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则用益权人的合法权利受损,自然也就有权主张合理补偿。当然,从另一方面说,用于对用益权人进行补偿的资源应当由对所有权人的补偿中划拨出来,换言之对所有权人和对用益权人的补偿总额,不应超过在未设置用益权的情况下对单一所有权人的补偿。因为,这是所有权人当初在设置用益权,并从用益权设置中获取好处(租金)时应冒的风险。
另外提示一下:在我国,房屋虽然是有所有权的,可是土地的所有权却完全是国家的,我们个人拥有的仅仅只能是土地的用益权。如果政府只要于所有权人达成一致即可无须用益权人许可便可以实施拆迁的逻辑得以成立的话。则在土地问题上,政府便可以无须经过我们任何人的同意,而只需要自己和自己商量,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