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死得冤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4 05:34:26
(时间关系,我只能说一下药案最不公正的一面。)

中国的审判制度在此案中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西方审判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是禁止媒体报道和评论的。所以很多案件的详细内容都是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媒体才得以报道。这期间从几个月到几年甚至10几年都没人知道案件的情况,如果一旦出现了媒体对案件大肆评论,如药家鑫此案的公众程度,法庭就会撤消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被告从此自由,因为媒体的观点已经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法律应该不是人情判决,如果药家鑫被判死刑是在舆论封闭的情况下的判决,这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药家鑫案件已经沸沸扬扬成为了法律的走秀场,我只能说药家鑫你死得冤枉。

中国的法律要受人尊敬,就要彻底改变人情法律这个问题,但是要让老百姓信服法律的公正性,执法者又必须是廉洁和透明的。(时间关系,我只能说一下药案最不公正的一面。)

中国的审判制度在此案中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西方审判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是禁止媒体报道和评论的。所以很多案件的详细内容都是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媒体才得以报道。这期间从几个月到几年甚至10几年都没人知道案件的情况,如果一旦出现了媒体对案件大肆评论,如药家鑫此案的公众程度,法庭就会撤消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被告从此自由,因为媒体的观点已经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法律应该不是人情判决,如果药家鑫被判死刑是在舆论封闭的情况下的判决,这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药家鑫案件已经沸沸扬扬成为了法律的走秀场,我只能说药家鑫你死得冤枉。

中国的法律要受人尊敬,就要彻底改变人情法律这个问题,但是要让老百姓信服法律的公正性,执法者又必须是廉洁和透明的。
胡说八道,谁告诉你西方审判案件时禁止媒体报道的?!胡扯没边了么
以下这篇文章值得一读:

作者:漆祥毅

药家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西部网 4月22日)

许多人用“大快人心”形容此刻心情,这一纸判决书好似昭告着民众的胜利。相比于药家鑫是生是死,我更关注的是判处药家鑫死刑是基于何种原因,是完全依据法律条文,还是也参考所谓民意?若完全依法行事,所依之法又是哪款哪条?此法是否能完全支撑你所作之判决?若有参考“民意”,那这“参考”又是多大程度的考量,这考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

不可否认,媒体的报道和民意的洪流必然对法官的审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我不下判断,药家鑫是应生还是死?我没有生死予夺的权力,媒体没有,民众也没有,法官个人也没有,只有法律有。说到死刑,每当发生此类案件,不免又有人提起废除死刑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实在不应该在判案时讨论,更不能作为判案依据,要讨论也应该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进行。我们不能用还没有制定的法律来做判案的依据,因为中国法律还没有废除死刑。

说回民意,我们现在好象盛行着一种民粹思想,好似大多数民众认可的,就必然是对的,凡是大多数民众否定的就是错的。这种被称为民意的东西汇集成一股洪流,任谁也难以抵挡。但是许多人大概忘了,法律本身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民意,且是按照平等原则同时保护强者与弱者的民意。如果法律已不能代表民意,那根本就是法律已出了问题,那我们要讨论的就是法律还能否代表民众“意志”的问题了?在法律本身并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屈于所谓民愤,才是真正的违背民意,而依从法律才是真正的遵从民意。况且若真是法律出了问题,那真正能代表民意的又岂能是法庭旁听者,或者是网民的意见?

仅从历史的角度看,以民意之名犯下的罪行就已不少。纳粹就是受到德国民众认同的,文革也没有违背当时的民意。所以,你可以说药家鑫“不杀不足以正法律”,但最好别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8:42

扯淡文章,药犯故意杀人罪的各个要件都符合,还什么“所依之法又是哪款哪条?”

狗屁记者。
难道lz认为出了这样一个案件媒体应该不报道,等着法院判决后再说?
你还是闭嘴好。
给药喊冤的人来了?
有些人啊,真是自甘堕落.打打嘴炮也就算了,现在居然打起了穴炮,把穴摆那儿让人家插才舒服,真TM的贱.
药家鑫死的确实冤枉,人民不满意啊,看到药家鑫被判死刑的消息,老板马上召开员工大会说:看到没有?要加薪,死路一条!有木有?!有木有?!
西方国家又被代表了……
七刀八刀把人杀了,你们都不能知道,认识下法官给个红包一切OK,判好了再来告诉你,哈哈,太爽了!

LZ真是痔晦啊。{:3_76:}
特意赶来打脸
回复 5# stellwah
对。

西方是这样的,警察会在出事地点出事公告,要求人证拨打电话,将所见情况汇聚警方。媒体对于案件只是报道,如时间地点,出现了什么案件,不能妄加评论。

一切都要等到判决之后细节才能公布。

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要与外界全封闭。
辛普森案。。。
废话,民意也有好有坏.因为纳粹的民意是坏的,所以我们要求申张正义的民意也是大逆不道的.这需要什么样的智商才能发明这种逻辑?


思考lz的观点,尊重lz的经历,社会的进步在于学习和开阔眼界,而不是骂街。

下面我再问一个问题,药家鑫投案自首,并未得到从轻处理,是否法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修改?

思考lz的观点,尊重lz的经历,社会的进步在于学习和开阔眼界,而不是骂街。

下面我再问一个问题,药家鑫投案自首,并未得到从轻处理,是否法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应该修改?
回复 16# 我要发言


    陪审团并不是与外界隔离的,只是法官会告诫他们不要看相关媒体报道,这告诫类似于洗脑,就跟他们说,他们的工作多么神圣,是代表公平正义等等。陪审团成员在休庭之后是回家的,至于关不关注他们负责的案子,楼主你知道吗?媒体不报道?楼主你听谁说的?
那这不很扯吗?
大部分新闻都是几个月前的,现在新闻,特别是地方新闻,不就是靠报道点本地犯罪的吗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9:02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经修改了
兰州,你再一次让偶们明白了什么叫木有下限。
楼主到底是来钓鱼的还是来秀下限的


我支持LZ的观点。虽然本人自己倾向于判药死刑,不过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判决要取决于所谓的网络正义,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法律已经死亡。当年杭州富二代超速撞死人案,如果按网络民意判决被告绝对判死刑,不过按当时的情况被告根本是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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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一点,本人不觉得在这个案子里网络起了多大作用,本人的观点是反对网络民意干扰司法审判正常程序。免得某些生物没事找事!

我支持LZ的观点。虽然本人自己倾向于判药死刑,不过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判决要取决于所谓的网络正义,那么只能说明这个国家的法律已经死亡。当年杭州富二代超速撞死人案,如果按网络民意判决被告绝对判死刑,不过按当时的情况被告根本是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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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一点,本人不觉得在这个案子里网络起了多大作用,本人的观点是反对网络民意干扰司法审判正常程序。免得某些生物没事找事!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8:39
美国法律比中国审判制度好的地方就是有陪审员制度,是真正的“人情法律”。正所谓法律有漏洞,用人类感情(正义感)和道德来弥补,避免了法律漏洞被利用。
楼主是五毛,骂西方施行秘密审判制度……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06:00


    最后一条是对的,其他没那回事,至少我们这里/这州没有类似对媒体的评论限制(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不是谁说能限制就能限制的)。。。
熊雄 发表于 2011-4-22 06:08


    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以前是隔离的。 在成为陪审员以前,双方的律师都要“审问”这些预备陪审员,问你对这个案子了解多少,有什么看法。 把那些对自己一方抱有成见的陪审员剔除出去。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陪审团最多12个人,再加上候补的12个人,总共只要24个人就够了。 应召前来履行jury duty的,能有4-50个人。 俺去过一次,在叫到俺之前已经挑够了人,就让我们回家了(发了十几块钱汽油费)。。。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8:39


    一看你就不懂西方法制制度,也不懂英美法系,谈什么中国审判制度!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9:02

请问你经历个啥了呢,从第一句话开始就鬼扯。
还好意思叫人尊重你那漏洞百出的谎言?
药家鑫死的冤枉,那被害人张妙呢?
被人开车撞倒后反遭杀害,那是不是更冤枉呢
且不谈民意如何,但就药家鑫开车撞人在杀人这种行径,理当死罪
自古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自首,如果药真的是有人性,何至于不施救还残忍杀害他人,更何况是个女人
这种人渣死不足惜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9:02

顺便回答你这个(形容词)的问题:
药八刀本来应该枪毙八次,现在只枪毙一次了,你还敢说没考虑自首情节?
楼主啊,1994年辛普森案审理的时候你还小吧。判决的那天整个美国都在屏声静气地等消息。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9:00


    辛普森案算什么?
一等毅勇侯 发表于 2011-4-22 19:42


    那你怎么知道此次判决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网络民意进行的呢?
楼主绝对不是JY,
这种水平的连JY都会感到脸红。
药渣太冤枉了,死刑不人道,还是改凌迟吧
xfdzhh 发表于 2011-4-22 20:21


    我可没说不是依据法律,这次判决依据的什么我不知道。我说的是网络民意不能干涉法律,司法审判一定要摒弃一切外部干扰,无论是上面领导的还是网民大众的
我要发言 发表于 2011-4-22 18:42

一般写这样文章的人,基本平时都喜欢说过什么:
人民的选择才是最好的选择,我们要民主,要民意。。。
思路真TMD广!!!
下限直逼地心深处
还没死呢就有人喊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