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精神病和激情犯罪的胡思乱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22:59
很有意思的一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原帖:http://www.fyjs.cn/bbs/htm_data/159/1104/326126.html

先从美国的一个案例说起:1924年,芝加哥两名富二代大学生——19岁的Leopold何18岁的Leob——经过数月的策划,合伙劫杀了一个十七岁的儿童,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完美的犯罪”。然而这起完美犯罪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两人被捕,并且,用我们的话来说,“供认不讳”。

      本案引起轩然大波,两名被告均面临死刑判决。Leob的家庭聘请了著名的律师Darrow为其辩护。Darrow是坚定的死刑废止论者,然而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俱在,被告人不但将被害人劫持上出租车杀害,还用盐酸破坏尸体外观,弃尸于一处沼泽地附近的地下排水洞,并烧毁死者衣服。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手段以及犯罪心理,足以激怒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并毫不犹豫地将他们送上绞架。

      Darrow律师采取了迂回的方式。他首先拒绝了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他还试图说服法官,将谴责指向犯罪,而不是犯罪人。具有法律思维的人都明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犯罪指的是违反法律、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或犯罪本体要件),在构成要件要素符合的前提下,被告抗辩的方法,要么是让行为正当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要么开脱犯罪人自身的责任,例如未成年、期待可能性等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均能成功出罪。而本案中,Darrow律师运用的是精神病抗辩。

      Darrow律师的理由是这样的:Leopold和Leob均是前途无量的富家子弟,大学高才生,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是非常不正常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很可能有精神上的障碍。特别是作为主犯的Leob,本身就是尼采的崇拜者,而且:

      This terrible crime was inherent in his organism, and it came from some ancestor… Is any blame attached because somebody took Nietzsche's philosophy seriously and fashioned his life upon it?… It is hardly fair to hang a 19-year-old boy for the philosophy that was taught him at the university?

      总而言之,对这两个有“祖传的犯罪基因”的年轻人,判处绞刑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他的意见,并判处了两人无期徒刑(谋杀)以及99年有期徒刑(绑架)。

      实际上,Darrow律师的论证逻辑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即便是同处于死刑废除论阵营的康拉德不能理解。他在和死刑的支持者哈格争论时,说到有些“奇思妙想”的人认为即使犯有残忍罪行的人也不该死,因为他们都有精神病,可是为什么他们有精神病呢?因为他们犯下了残忍的罪行(详见范·登·哈格和康拉德:《死刑论辩》)。毫无疑问,这种颠三倒四的逻辑在本案中被发挥到极致。Leopold和Leob案是较早将精神分析法用于庭审的案例,但很难说是第一宗用精神病抗辩的案例,早在1895年的戴维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就认为,检察官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驳回对精神病的请求,理由是无罪推定:

       在这个抗辩中,被告可以处于无罪推定的庇护之下,直到表现出他是有罪的;并且,如果陪审团从关于他的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法定能力的证据中,获得了一种合理的怀疑,他的罪就不能在事情的本来性质中被认为是已经得到证明的。(转引自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

       有这个案例在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Darrow律师那几乎是毫无根据的分析和猜测被法官接受了——谁又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否认,Leob祖上有那么几个有犯罪基因的祖先,然后代代相传,把这种基因传给了这个19岁的孩子呢?

      Leob和Leopold案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以致于后来的不少罪大恶极这纷纷在庭审中诉诸精神病抗辩,医院里充斥着“疯了的和装疯的”(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刺杀罗伯特·肯尼迪和里根的凶手也以此辩护,最终,刺杀里根的欣克利被宣告无罪之后,精神病抗辩的门槛被大大提高,为这一出持续了60年的闹剧画上句号。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教授的《法槌十七声》讲到了这个案件,然而他对Darrow的辩护和结局却赞不绝口,甚至以德国母亲为杀人犯求情为例,宣扬死刑应该废除,被害人家属应当原谅加害者。萧瀚教授是提到“血泪之路”也要附带讽刺中国的,持这样的立场并不奇怪,然而从邱兴华案到杨佳案,法学院竟然满城皆讲精神病,论证方式无一超出Darrow律师,令人瞠目结舌。中国的支持死刑废除者大多是虚伪的,他们没有德国母亲的宽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大概只是因为他们向往的西方也这样做吧。

      药家鑫案中,大概精神病抗辩的招式“已经用老”,于是激情犯罪的理由应运而生。而实际上,激情犯罪在西方是和谋杀相对应,是受到挑衅(provocation)后失控的犯罪。像药某那样,因为撞了人,发现对方在抄车牌就失控杀人,那么我们因该问,是犯罪人的G点太低,还是provocation的定义该修改了?很有意思的一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原帖:http://www.fyjs.cn/bbs/htm_data/159/1104/326126.html

先从美国的一个案例说起:1924年,芝加哥两名富二代大学生——19岁的Leopold何18岁的Leob——经过数月的策划,合伙劫杀了一个十七岁的儿童,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一个“完美的犯罪”。然而这起完美犯罪最终还是东窗事发,两人被捕,并且,用我们的话来说,“供认不讳”。

      本案引起轩然大波,两名被告均面临死刑判决。Leob的家庭聘请了著名的律师Darrow为其辩护。Darrow是坚定的死刑废止论者,然而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俱在,被告人不但将被害人劫持上出租车杀害,还用盐酸破坏尸体外观,弃尸于一处沼泽地附近的地下排水洞,并烧毁死者衣服。如此令人发指的杀人手段以及犯罪心理,足以激怒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并毫不犹豫地将他们送上绞架。

      Darrow律师采取了迂回的方式。他首先拒绝了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他还试图说服法官,将谴责指向犯罪,而不是犯罪人。具有法律思维的人都明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犯罪指的是违反法律、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或犯罪本体要件),在构成要件要素符合的前提下,被告抗辩的方法,要么是让行为正当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要么开脱犯罪人自身的责任,例如未成年、期待可能性等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均能成功出罪。而本案中,Darrow律师运用的是精神病抗辩。

      Darrow律师的理由是这样的:Leopold和Leob均是前途无量的富家子弟,大学高才生,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是非常不正常的。正因为如此,他们很可能有精神上的障碍。特别是作为主犯的Leob,本身就是尼采的崇拜者,而且:

      This terrible crime was inherent in his organism, and it came from some ancestor… Is any blame attached because somebody took Nietzsche's philosophy seriously and fashioned his life upon it?… It is hardly fair to hang a 19-year-old boy for the philosophy that was taught him at the university?

      总而言之,对这两个有“祖传的犯罪基因”的年轻人,判处绞刑是不公平的

      最终,法官采纳了他的意见,并判处了两人无期徒刑(谋杀)以及99年有期徒刑(绑架)。

      实际上,Darrow律师的论证逻辑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即便是同处于死刑废除论阵营的康拉德不能理解。他在和死刑的支持者哈格争论时,说到有些“奇思妙想”的人认为即使犯有残忍罪行的人也不该死,因为他们都有精神病,可是为什么他们有精神病呢?因为他们犯下了残忍的罪行(详见范·登·哈格和康拉德:《死刑论辩》)。毫无疑问,这种颠三倒四的逻辑在本案中被发挥到极致。Leopold和Leob案是较早将精神分析法用于庭审的案例,但很难说是第一宗用精神病抗辩的案例,早在1895年的戴维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就认为,检察官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驳回对精神病的请求,理由是无罪推定:

       在这个抗辩中,被告可以处于无罪推定的庇护之下,直到表现出他是有罪的;并且,如果陪审团从关于他的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法定能力的证据中,获得了一种合理的怀疑,他的罪就不能在事情的本来性质中被认为是已经得到证明的。(转引自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

       有这个案例在先,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Darrow律师那几乎是毫无根据的分析和猜测被法官接受了——谁又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否认,Leob祖上有那么几个有犯罪基因的祖先,然后代代相传,把这种基因传给了这个19岁的孩子呢?

      Leob和Leopold案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以致于后来的不少罪大恶极这纷纷在庭审中诉诸精神病抗辩,医院里充斥着“疯了的和装疯的”(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刺杀罗伯特·肯尼迪和里根的凶手也以此辩护,最终,刺杀里根的欣克利被宣告无罪之后,精神病抗辩的门槛被大大提高,为这一出持续了60年的闹剧画上句号。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教授的《法槌十七声》讲到了这个案件,然而他对Darrow的辩护和结局却赞不绝口,甚至以德国母亲为杀人犯求情为例,宣扬死刑应该废除,被害人家属应当原谅加害者。萧瀚教授是提到“血泪之路”也要附带讽刺中国的,持这样的立场并不奇怪,然而从邱兴华案到杨佳案,法学院竟然满城皆讲精神病,论证方式无一超出Darrow律师,令人瞠目结舌。中国的支持死刑废除者大多是虚伪的,他们没有德国母亲的宽容,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大概只是因为他们向往的西方也这样做吧。

      药家鑫案中,大概精神病抗辩的招式“已经用老”,于是激情犯罪的理由应运而生。而实际上,激情犯罪在西方是和谋杀相对应,是受到挑衅(provocation)后失控的犯罪。像药某那样,因为撞了人,发现对方在抄车牌就失控杀人,那么我们因该问,是犯罪人的G点太低,还是provocation的定义该修改了?
wokao 这个要说就长了 楼主应该发讨论畅谈、和茶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