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民主权利缺失 专家吁用工制度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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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民主权利缺失 专家吁用工制度规范化
2011年03月29日 08:41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和特殊群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我国职工队伍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各地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许多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一、制约农民工民主权利实现的障碍因素

  1、用工制度不规范。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变革,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意规避责任、降低成本,大量采用劳务用工形式,使劳务用工扩大化、长期化、固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跟随劳务派遣市场的日益扩大,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工的主体进入就业市场,队伍不断壮大,并成为低端劳务派遣的主体。由于劳务派遣工处于“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实际上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从而在客观上给其民主权利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队伍内部的等级分化。

  2、企业发展理念偏差。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唯利润唯上,管理方将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单纯追求低成本,追求管理方的利益,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要说保障他们民主权利实现的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管理缺少人性化,在用工制度、生产管理等方面缺乏人文关怀,推行严厉苛刻、不尊重员工人格的简单管理,管理手段粗暴,把劳动者当作了“会说话的机器”。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也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纵容或袒护企业。

  3、法律制度缺陷。虽然从理论上我国已经承认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他们的民主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因为大多数农民工是作为劳务派遣工进入用工单位工作,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按照现有国家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没有作为职工代表参与职代会的资格。因而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代会没有把他们吸纳进去,尤其是不能选举和被选举为正式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从而阻碍了农民工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4、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平衡问题。在部分企业,由于劳动者身份的不同以及实行用工和工资双轨制,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同。为了保证正式工的待遇,愿意多用一些劳务派遣工;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让劳务派遣工参与利润分配,尤其是不愿让他们参加职代会,讨论往往只属于正式工们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麻烦。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利益之争,即不同身份职工群体的利益分配矛盾。该问题在国有企业体现得较为明显,而在非公企业则相对不太突出。因为国有企业采取差别化用工管理的实质是维护体制内劳动者的既得利益。

  5、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与参与能力相对不足。对于传统的农民工而言,由于文化程度与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参政能力相对不足,从而限制了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影响了他们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以及占农民工比重的加大,其受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相对较高,民主参与意愿较强,因而上述局限已有了较大改变,但其组织意识、民主参政能力和民主管理经验仍有所不足。

  二、对策与建议

  1、积极推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化。要保障广大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并从根本上解决,这需要变革用工制度,逐步调整目前大量、广泛使用劳务用工这一不合理的现象,规范劳动用工,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性”使用劳务派遣工,促使更多的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从制度上消除因身份不同所带来的歧视性差异,从而从根本上为保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2、努力督促企业管理方树立现代管理理念。不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企业方要从和谐劳动关系入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职工,尊重并维护每一个职工的尊严和权利,消除存在的差异和歧视;并以长远的目光审视企业的发展,不能因为暂时缩小管理成本而放弃人性化管理和企业凝聚力建设,要逐步落实同工同酬、同工同权的制度要求,填平正式工与农民工之间的鸿沟,建立起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

  3、整体规划农民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将民主权利保障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当然,这需要结合我国当前民主发展进程以及企业管理和劳动用工的实际状况,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分层、分类、分步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权利。

  4、积极部署农民工民主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问题。我们要在有关立法及相关政策制定中,强化制度设计,逐步落实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当前,可规定在条件较为成熟并且农民工占职工主体或较大比例的企业,应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途径,保障其民主权利;对于其它单位,可以通过民主议事会、恳谈会、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逐步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权利。

  5、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是保障其劳动经济权益的有力支撑和有效途径。我们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要求,认真予以落实,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对于还没有把农民工吸纳入职代会的企业,首先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以充分代表该群体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已经有农民工作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农民工担任正式职工代表的比例,以保证他们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与农民工相关事项时有更多的话语权。

  6、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工及其职工代表的素质。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与维权能力,使其能有序维权,合法维权。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农民工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代表的代表意识与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能力,认真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合理利益。此外,我们还应创造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农民工代表依法行使好职工代表的有关职责,认真保护好农民工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王珍宝)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3-29/2936299.shtml

农民工群体民主权利缺失 专家吁用工制度规范化
2011年03月29日 08:41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和特殊群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我国职工队伍和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各地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许多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个重要原因是与农民工群体的民主权利缺失有关,即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




  一、制约农民工民主权利实现的障碍因素

  1、用工制度不规范。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变革,许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意规避责任、降低成本,大量采用劳务用工形式,使劳务用工扩大化、长期化、固定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跟随劳务派遣市场的日益扩大,农民工作为劳务派遣工的主体进入就业市场,队伍不断壮大,并成为低端劳务派遣的主体。由于劳务派遣工处于“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实际上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从而在客观上给其民主权利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困难。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队伍内部的等级分化。

  2、企业发展理念偏差。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唯利润唯上,管理方将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单纯追求低成本,追求管理方的利益,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要说保障他们民主权利实现的问题。甚至部分企业唯利是图,管理缺少人性化,在用工制度、生产管理等方面缺乏人文关怀,推行严厉苛刻、不尊重员工人格的简单管理,管理手段粗暴,把劳动者当作了“会说话的机器”。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也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纵容或袒护企业。

  3、法律制度缺陷。虽然从理论上我国已经承认农民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他们的民主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因为大多数农民工是作为劳务派遣工进入用工单位工作,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按照现有国家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没有作为职工代表参与职代会的资格。因而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代会没有把他们吸纳进去,尤其是不能选举和被选举为正式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从而阻碍了农民工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4、不同职工群体的利益平衡问题。在部分企业,由于劳动者身份的不同以及实行用工和工资双轨制,正式工与非正式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同。为了保证正式工的待遇,愿意多用一些劳务派遣工;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让劳务派遣工参与利润分配,尤其是不愿让他们参加职代会,讨论往往只属于正式工们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方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麻烦。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利益之争,即不同身份职工群体的利益分配矛盾。该问题在国有企业体现得较为明显,而在非公企业则相对不太突出。因为国有企业采取差别化用工管理的实质是维护体制内劳动者的既得利益。

  5、农民工的自身素质与参与能力相对不足。对于传统的农民工而言,由于文化程度与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参政能力相对不足,从而限制了他们的利益诉求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影响了他们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以及占农民工比重的加大,其受教育程度和自身素质相对较高,民主参与意愿较强,因而上述局限已有了较大改变,但其组织意识、民主参政能力和民主管理经验仍有所不足。

  二、对策与建议

  1、积极推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化。要保障广大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并从根本上解决,这需要变革用工制度,逐步调整目前大量、广泛使用劳务用工这一不合理的现象,规范劳动用工,努力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性”使用劳务派遣工,促使更多的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从制度上消除因身份不同所带来的歧视性差异,从而从根本上为保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2、努力督促企业管理方树立现代管理理念。不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是人力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企业方要从和谐劳动关系入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职工,尊重并维护每一个职工的尊严和权利,消除存在的差异和歧视;并以长远的目光审视企业的发展,不能因为暂时缩小管理成本而放弃人性化管理和企业凝聚力建设,要逐步落实同工同酬、同工同权的制度要求,填平正式工与农民工之间的鸿沟,建立起协调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并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

  3、整体规划农民工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将民主权利保障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推进。当然,这需要结合我国当前民主发展进程以及企业管理和劳动用工的实际状况,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分层、分类、分步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权利。

  4、积极部署农民工民主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问题。我们要在有关立法及相关政策制定中,强化制度设计,逐步落实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当前,可规定在条件较为成熟并且农民工占职工主体或较大比例的企业,应积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途径,保障其民主权利;对于其它单位,可以通过民主议事会、恳谈会、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逐步落实农民工的民主权利。

  5、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工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是保障其劳动经济权益的有力支撑和有效途径。我们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要求,认真予以落实,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对于还没有把农民工吸纳入职代会的企业,首先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以充分代表该群体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已经有农民工作为职工代表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农民工担任正式职工代表的比例,以保证他们在职代会审议通过与农民工相关事项时有更多的话语权。

  6、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工及其职工代表的素质。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与维权能力,使其能有序维权,合法维权。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农民工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代表的代表意识与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能力,认真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合理利益。此外,我们还应创造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农民工代表依法行使好职工代表的有关职责,认真保护好农民工代表在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王珍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