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应当针对70%民众的普遍性税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01:10
最后由 太平洋高利贷 于 2011-03-01 16:55:47 修改
本主题由 Travers 于 2011-03-03 16:36:47 设为精华2,原因:罕見良貼!!
为了适应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和房价泡沫、以及经济不断增长,增加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笔者建议:
1、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1)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每年随经济发展水平递增,递增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删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 增加规定,个人失业期间按照失业时间,逐月返还其按月缴纳个税,返还上限不超过每月个税减除费用;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亏损的,允许下一年度弥补上一年亏岁,弥补数额不超过每月个税减除费用。
3、个人用于公益性捐赠款项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的,作为减免额扣除。
事实及理由:
2010年以来,受房地产泡沫和食品价格疯狂飙升的影响,居民生活支出不断加大、生活质量不断下降。GDP和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而劳动者收入增长水平严重迟缓。然而,针对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却大幅度攀升,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不能适应物价和居民生活负担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初步测算,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增速比上年增长1.1个百分点。其中,2010年第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8%。2010全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21033元,同比上涨11.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
财政部数据显示,从2005年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2008年跃上6万亿元,再到2010年突破8万亿元,年均增长达20%。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83080亿元,比上年增长21.3%。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增长22.5%。
自2010年开始,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然而,各地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养老保险,企业要交工资收入的20%,个人交8%;医疗保险是企业交6%,个人交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险加起来,平均要交4%左右。把这5项加起来,就占了个人工资收入的40%。
上述数据中,财政收入每年22%左右的增速与个人所得税增长同步,但是劳动者收入增长速度却没有这么高。这表明自2007年以来,个税2000元起征点始终没有变过。房地产泡沫导致的物价上涨和相对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把越来越多的人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甚至是现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工资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这样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也要把超过2000元以上的收入纳税。个人所得税成了名符其实的“公民普遍性税收”。
但是,个人在劳动获取收入的过程中,要支付必须的交通通讯费用、食宿费用、医疗费用等。如果把这些费用扣除掉,整个劳动收入中就有500-1500元就没了。这样,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就难以实现劳动者纯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目的,也难以帮助劳动者实现住房、教育、结婚、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基本的生活需要,更无法满足劳动者高水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比如旅游、观看演出、聚会等经费支出。因此,简单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已经严重脱离的中国老百姓生存发展支出实际情况。
在这里笔者有一个疑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缺位。当然,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解释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是,这种脱离立法的解释不能称为“立法解释”。
《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单从《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文看,这里没有立法宗旨和目的,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法律而言,严格意义上讲现行个人所得税就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性税收,不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为主。与此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税理念上与个人所得税没有差别。但是企业所得税却有很多扣除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上年度亏损,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虽然,个人所得是也有一定免征额,但是这个免征额并不能解决公民买房、抚养赡养、结婚生子、教育学习等需要。企业的免税额基本上扣除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性支出,最终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是企业的纯利润。而个税起征点2000元以上的部分并不是劳动者的纯收入。在中东部地区,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扣除社会保险、房租、交通通信和食宿等必须的劳动成本支出,在2000元的扣除费用内还有欠账。
而劳动者失业过程中,需要收入储蓄维持生计,这个时候就需要退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在下次就业时候,抵扣失业期间个人收入损失。否则,就会出现立法上的不公平,国家只管公民有收入时征税,而公民失业时却生活艰难。
众所周知,新的《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和单位是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国家只是少量救济救助。现有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绝对的覆盖到13亿人每个身上,很多流动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时候是自己想办法谋生的。但是这些人员一旦就业,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报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比后,就发现个人所得税立法很不公平,没有劳动者失业的退税制度。
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一个社会有没有竞争力,要看社会公民的素质和能力,而提高公民的能力和素质需要经济基础。如果每个公民的收入水平还不足以解决住房、医疗、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就大量的对劳动者工资型收入普遍征税,这就会造成公民学习科学知识、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整体削弱国家竞争力。纵然是《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据法律纳税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应是局限在公民的基本劳动报酬。公民日常生活中,每一次商品交易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缴纳了各种税款,企业的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增值税等本质还是消费者缴税,并不是企业直接缴税。
因此,公民依法纳税不是要针对每个公民每月的劳动报酬全部纳入纳税对象。要允许社会中低收入者、弱势群体不纳税。否则,征收了中低收入者的税、弱势群体的税,反过来这些人生活困难,国家还要救济。还有重大自然灾害中,动员全社会募捐救灾,如果平时劳动者收入都征税了,那还有多余的钱捐款救灾?要允许个人公益捐助免税。
个人所得税究竟是公民普遍性税,还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这个立法必须明确。现在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巨大,有研究报告称行业差距达15倍。具体到贫富差距肯定更大。怎样缩小贫富差距?除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外,税收制度上要对中低收入者免税,对高收入者征税,这样才能逐步的缩小收入差距。而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实现不了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因为它的普税性质导致中低收入者收入大大减少,难以积累财富进行投资加速财富增加。
一些人以西部部分城市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还不到2000元作为制抵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借口很荒唐!为什么不看到西部城市的房价也在2000元以上的水平,西部城市的汽油价格和其他地区一样,西部城市的白菜、鸡蛋、粮食等价格和其他城市是一样的。现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免除70%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让这些人尽快富起来,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不应当针对70%民众的普遍性税种。
现在的粮食价格比2007年翻了一倍还多;房价比2007年房价翻了一倍还多;国家财政收入增加接近一倍(80%左右)。然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始终没变,这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和每年财政收入22%以上的增长速度,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提高到5000元以上,并且每年随着经济增长水平逐年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

以上意见和建议,希望斟酌考虑,酌情采纳为盼!最后由 太平洋高利贷 于 2011-03-01 16:55:47 修改
本主题由 Travers 于 2011-03-03 16:36:47 设为精华2,原因:罕見良貼!!
为了适应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和房价泡沫、以及经济不断增长,增加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笔者建议:
1、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1)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每年随经济发展水平递增,递增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删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 增加规定,个人失业期间按照失业时间,逐月返还其按月缴纳个税,返还上限不超过每月个税减除费用;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亏损的,允许下一年度弥补上一年亏岁,弥补数额不超过每月个税减除费用。
3、个人用于公益性捐赠款项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的,作为减免额扣除。
事实及理由:
2010年以来,受房地产泡沫和食品价格疯狂飙升的影响,居民生活支出不断加大、生活质量不断下降。GDP和财政收入高速增长,而劳动者收入增长水平严重迟缓。然而,针对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却大幅度攀升,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不能适应物价和居民生活负担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初步测算,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9798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3%,增速比上年增长1.1个百分点。其中,2010年第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8%。2010全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21033元,同比上涨11.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比上年增长1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
财政部数据显示,从2005年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2008年跃上6万亿元,再到2010年突破8万亿元,年均增长达20%。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83080亿元,比上年增长21.3%。个人所得税4837亿元,比上年增加888亿元,增长22.5%。
自2010年开始,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然而,各地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养老保险,企业要交工资收入的20%,个人交8%;医疗保险是企业交6%,个人交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三险加起来,平均要交4%左右。把这5项加起来,就占了个人工资收入的40%。
上述数据中,财政收入每年22%左右的增速与个人所得税增长同步,但是劳动者收入增长速度却没有这么高。这表明自2007年以来,个税2000元起征点始终没有变过。房地产泡沫导致的物价上涨和相对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把越来越多的人纳入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甚至是现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工资收入都在2000元以上,这样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也要把超过2000元以上的收入纳税。个人所得税成了名符其实的“公民普遍性税收”。
但是,个人在劳动获取收入的过程中,要支付必须的交通通讯费用、食宿费用、医疗费用等。如果把这些费用扣除掉,整个劳动收入中就有500-1500元就没了。这样,2000元的个税免征额就难以实现劳动者纯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长的目的,也难以帮助劳动者实现住房、教育、结婚、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基本的生活需要,更无法满足劳动者高水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比如旅游、观看演出、聚会等经费支出。因此,简单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起征点已经严重脱离的中国老百姓生存发展支出实际情况。
在这里笔者有一个疑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缺位。当然,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解释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但是,这种脱离立法的解释不能称为“立法解释”。
《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单从《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文看,这里没有立法宗旨和目的,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法律而言,严格意义上讲现行个人所得税就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性税收,不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为主。与此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税理念上与个人所得税没有差别。但是企业所得税却有很多扣除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上年度亏损,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虽然,个人所得是也有一定免征额,但是这个免征额并不能解决公民买房、抚养赡养、结婚生子、教育学习等需要。企业的免税额基本上扣除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性支出,最终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是企业的纯利润。而个税起征点2000元以上的部分并不是劳动者的纯收入。在中东部地区,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扣除社会保险、房租、交通通信和食宿等必须的劳动成本支出,在2000元的扣除费用内还有欠账。
而劳动者失业过程中,需要收入储蓄维持生计,这个时候就需要退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在下次就业时候,抵扣失业期间个人收入损失。否则,就会出现立法上的不公平,国家只管公民有收入时征税,而公民失业时却生活艰难。
众所周知,新的《社会保险法》劳动者和单位是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国家只是少量救济救助。现有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绝对的覆盖到13亿人每个身上,很多流动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时候是自己想办法谋生的。但是这些人员一旦就业,收入超过2000元就要报税。与《企业所得税》对比后,就发现个人所得税立法很不公平,没有劳动者失业的退税制度。
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一个社会有没有竞争力,要看社会公民的素质和能力,而提高公民的能力和素质需要经济基础。如果每个公民的收入水平还不足以解决住房、医疗、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就大量的对劳动者工资型收入普遍征税,这就会造成公民学习科学知识、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整体削弱国家竞争力。纵然是《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据法律纳税的义务,但这个义务不应是局限在公民的基本劳动报酬。公民日常生活中,每一次商品交易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缴纳了各种税款,企业的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增值税等本质还是消费者缴税,并不是企业直接缴税。
因此,公民依法纳税不是要针对每个公民每月的劳动报酬全部纳入纳税对象。要允许社会中低收入者、弱势群体不纳税。否则,征收了中低收入者的税、弱势群体的税,反过来这些人生活困难,国家还要救济。还有重大自然灾害中,动员全社会募捐救灾,如果平时劳动者收入都征税了,那还有多余的钱捐款救灾?要允许个人公益捐助免税。
个人所得税究竟是公民普遍性税,还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这个立法必须明确。现在中国居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巨大,有研究报告称行业差距达15倍。具体到贫富差距肯定更大。怎样缩小贫富差距?除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外,税收制度上要对中低收入者免税,对高收入者征税,这样才能逐步的缩小收入差距。而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实现不了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因为它的普税性质导致中低收入者收入大大减少,难以积累财富进行投资加速财富增加。
一些人以西部部分城市劳动者每月工资收入还不到2000元作为制抵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借口很荒唐!为什么不看到西部城市的房价也在2000元以上的水平,西部城市的汽油价格和其他地区一样,西部城市的白菜、鸡蛋、粮食等价格和其他城市是一样的。现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免除70%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让这些人尽快富起来,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不应当针对70%民众的普遍性税种。
现在的粮食价格比2007年翻了一倍还多;房价比2007年房价翻了一倍还多;国家财政收入增加接近一倍(80%左右)。然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始终没变,这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和每年财政收入22%以上的增长速度,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当提高到5000元以上,并且每年随着经济增长水平逐年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个税起征点不意味着国家财税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

以上意见和建议,希望斟酌考虑,酌情采纳为盼!
与虎谋皮?
你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吗?
这都啥东西。。。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是通过差别税率取得的,如果只对20%的人收税,那收入是顺位21%的人不交税,对那些低收入的人(比如最低的30%)是否公平?

所以真要公平,就得所有人都缴税,然后通过不同的税率来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