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记卡被盗刷79万 银行被判负全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10:58
借记卡79万元被盗走已有5个多月,坚持诉讼的储户浙江宁波江东区市民潘先生昨天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银行全额支付被盗金额,并支付利息。记者致电潘先生,他很冷静地说:“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

79万存款被盗刷 储户银行对簿公堂

今年4月7日,潘先生正在办公室里面办公,突然旁边的手机响起短信提示,打开一看吓了一跳,短信提示他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在香港被消费了795149.91元。他立即查看,发现那张银行卡还好好地放在包里,根本没有丢失。而且他最近也没有去过香港,这存款怎么就被别人刷卡消费了呢?潘先生随后找了银行,然而银行对此无能为力,也不对索赔作出回应。为此潘先生还跑到了香港报案,但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表示这起案件应该是银行报案,是银行的钱被盗,而储户只是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

法院两次开庭 最终银行被判负全责

5月25日,潘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部支付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此案随后于6月24日开庭,不过当天并没有宣判。昨日,该案在江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法院认为,原告潘先生与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后,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2009年4月7日原告的银行卡在香港消费795149.91元,在此情况下香港进行消费的显然非原告本人,所用的银行卡显然也不是原告所持的真卡。被告作为发卡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现银行的付款系统不能辨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假,致使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储户表示: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潘先生存款795149.91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率向原告潘先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利息。

“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应该是这样的。”昨天,记者给潘先生打通了电话,他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从事发到一审判决,整整过去了5个多月,维权过程并不容易,希望接下去银行能够尽早履行判决结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他说:“其实类似案例全国并不少见,南京一起判例中也是银行承担了全部责任。”

该案件的三重意义

1.犯罪区域跨度大,具有代表性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说,像潘先生这样卡未离身存款被盗案近年来在全国为数不少,将银行告上法院的也是很多,而像潘先生这样被判决由银行埋单的也早就有过不少先例,只是潘先生的案件从数额上和犯罪的区域跨度上更大,不法分子是在香港刷卡,而且是以港币结算的,更暴露出银行在监管工作和安全保障上的缺失。但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件,法院的判决应该对同类案件会产生影响。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灵活运用

这起案件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灵活运用,一般民事诉讼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过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灵活地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应该由银行一方证明自己无过错,银行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该承担败诉责任。


3.给银行敲响金钟,重视安全监管

这起案件最大的一个意义就是,再次给银行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交易的频繁,不法分子盯住银行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盗窃的案件越来越多,可以说已经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银行本身的强势地位使得这一银行安全监管问题在一段时期里面不能得到改观,这起“让银行负全责”的判例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意义是很重大的。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翟建超 陈善君)  
http://news.163.com/09/0918/23/5JHIA9DP00011229.html借记卡79万元被盗走已有5个多月,坚持诉讼的储户浙江宁波江东区市民潘先生昨天终于得到了法院的判决,银行全额支付被盗金额,并支付利息。记者致电潘先生,他很冷静地说:“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

79万存款被盗刷 储户银行对簿公堂

今年4月7日,潘先生正在办公室里面办公,突然旁边的手机响起短信提示,打开一看吓了一跳,短信提示他的农业银行借记卡在香港被消费了795149.91元。他立即查看,发现那张银行卡还好好地放在包里,根本没有丢失。而且他最近也没有去过香港,这存款怎么就被别人刷卡消费了呢?潘先生随后找了银行,然而银行对此无能为力,也不对索赔作出回应。为此潘先生还跑到了香港报案,但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表示这起案件应该是银行报案,是银行的钱被盗,而储户只是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

法院两次开庭 最终银行被判负全责

5月25日,潘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全部支付被盗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此案随后于6月24日开庭,不过当天并没有宣判。昨日,该案在江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法院认为,原告潘先生与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后,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护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2009年4月7日原告的银行卡在香港消费795149.91元,在此情况下香港进行消费的显然非原告本人,所用的银行卡显然也不是原告所持的真卡。被告作为发卡人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现银行的付款系统不能辨别自己发行的银行卡的真假,致使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储户表示: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潘先生存款795149.91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率向原告潘先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利息。

“这是我想象中的结果,应该是这样的。”昨天,记者给潘先生打通了电话,他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从事发到一审判决,整整过去了5个多月,维权过程并不容易,希望接下去银行能够尽早履行判决结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他说:“其实类似案例全国并不少见,南京一起判例中也是银行承担了全部责任。”

该案件的三重意义

1.犯罪区域跨度大,具有代表性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旭说,像潘先生这样卡未离身存款被盗案近年来在全国为数不少,将银行告上法院的也是很多,而像潘先生这样被判决由银行埋单的也早就有过不少先例,只是潘先生的案件从数额上和犯罪的区域跨度上更大,不法分子是在香港刷卡,而且是以港币结算的,更暴露出银行在监管工作和安全保障上的缺失。但这起案件作为典型案件,法院的判决应该对同类案件会产生影响。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灵活运用

这起案件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灵活运用,一般民事诉讼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过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灵活地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应该由银行一方证明自己无过错,银行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该承担败诉责任。


3.给银行敲响金钟,重视安全监管

这起案件最大的一个意义就是,再次给银行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交易的频繁,不法分子盯住银行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盗窃的案件越来越多,可以说已经到了谈虎色变的地步。银行本身的强势地位使得这一银行安全监管问题在一段时期里面不能得到改观,这起“让银行负全责”的判例也给银行敲响了警钟,意义是很重大的。

(本文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翟建超 陈善君)  
http://news.163.com/09/0918/23/5JHIA9DP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