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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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

----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陈有西

    姚小娟、罗云两位浙江律师及时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阐释,值得称道。

    我同意他们的一种观点,即汪峰的禁止他人演唱的权利,来自于他的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比如一个剧本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剧团演出他的作品。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当然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汪峰不同于一般的作者,他自己不但是词曲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摇滾歌手,而且《春天里》这首歌他自己已经唱红,因此他希望获得独家表演权。这种独家许可,是作者权。比如一个剧本,只授权一个电影厂拍摄,一本小说只允许一个电视台改编。但是音乐作品独家授权表演,是难以做到的。商业演出、歌厅的盈利性使用,是禁止不了的。不能因为旭日阳刚上了春晚,歌片发行可能超过汪峰自己,就禁止他们再使用。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因此,我不同意两位律师的如下的进一步阐述:“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比如对《威尼斯商人》的诠释,可以是喜剧色彩的,也可以是冷酷色彩的。景刚山演唱的幽默版的《南泥湾》,同郭兰英演唱的歌颂版的可以有完全不同的风格。只要他的表演,是已经获得了原文字、曲谱作品作者的同意的,他的表演形成的作品,就具有了自己的表演者权。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而不能被原脚本作者享有。

    比如汪峰,并无权发行旭日阳刚的MTV作品,而只能分享他的发行收益。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这里讨论的,不是汪峰的著作权问题,他的著作权是完整有效的。因此他有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署名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我们在讨论的,是著作权的邻接权。是许可表演后、作品发表后,创作者的权利边际问题,他能控制到什么程度。即一个作品已经发表后,已经许可别人表演后,对表演形成的表演者权,他还有什么样的延伸权利,能不能禁止其表演形成的影像光碟的发行?禁止其收益?比如央视的DVD,能不能禁止其放上旭日阳刚的演唱?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汪峰也没有这样主张。而旭日的商业演出,显然影响力已经不如这些音像制品。如果这些光碟在市场上出售,那么旭日的《春天里》影响力仍然会比汪峰原唱的影响更大,或者并存。如果无法禁止这些DVD的发行,其社会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影响就无法消除。对于其通知不授权后的商业演出,著作权法意义上,汪峰当然可以不再许可,不准旭日阳刚唱这个作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汪峰禁止其他演员的演唱吗?如果不禁别人只禁旭日,目的的正当性又如何判断?如果禁止所有其他演员的商业性演唱利用,对于一个已经流行的歌曲,中国的现状是从不禁止,如果每首歌都要去获得许可,比如王洛宾的,比如《神话》和《三国演义》的主题歌,都要找到原作者去获得许可,每个演员、每个演出公司、每个KTV显然都无法正常活动。现在“音著协”在做这个工作,往往也只是一种“泛授权”、“收费即许可”,仍然无法全面进行每一首每一人每一次的许可。这是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的《著作权法》是这样的立法意图,实践中根本做不到,也不利于精神文化的传播。

    有的人把“发表”,和已经发表后的“传播”,混为一谈了。已经演唱发表后的“翻唱”,和“首唱”是两个概念。《春天里》的首唱发表,已经由汪峰自己进行。这个作品是已经流行后,旭日再翻唱的。“首唱”后,这个作品已经丧失了其独家占有的状态,只要不损害其署名权、修改权、报酬权,其他人再演唱,就只是一种流行,在我国的现状中,对流行并没有禁止的权利。其他的演员都可以进行商业演出的翻唱。《著作权法》想要进行这样的禁止,显然也是不可能的。歌曲发乎声形乎外,鲁迅说的吭唷吭唷派,对上亿人你如何授权?这些人中谁是自娱自乐的,谁是商业性的,如何查明和追究?因此,一般只能管“首发”授权,对已经流行的,无法收回再授权。只能主张署名权和报酬权,和作品不被恶意修改恶搞的权利。

     对于一个法律问题,执法者、司法者,考虑的是现在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学者,考虑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规定的。《春天里》的版权争议,既提出了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双方权利界线,同时又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可以研究的案例。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89dd9a73-451d-421c-93b1-9e890146f256&user=10420

汪峰对旭日阳刚享有禁止权吗?

----谈《春天里》版权之争

    陈有西

    姚小娟、罗云两位浙江律师及时对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法律阐释,值得称道。

    我同意他们的一种观点,即汪峰的禁止他人演唱的权利,来自于他的著作权,而不是表演者权。

    著作权衍生出表演权,即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比如一个剧本作者,可以授权一个剧团演出他的作品。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汪峰当然享有包括表演权在内的《春天里》作品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不论汪峰是否自己演唱了《春天里》。也就是说,《春天里》的表演权属于汪峰,是源于他是词曲作者。而不是说,汪峰演唱了《春天里》,才享有表演权。别人就不能演唱。一个作品流行后,作者就只有获取和分享著作报酬的权利,而没有禁止他们演唱的权利。即便是汪峰没有演唱《春天里》,那么作为著作权人,他同样享有表演权。他人要演唱《春天里》,须取得汪峰的同意。而他的作品一旦发表,已经进行了演唱,就无权禁止他人演唱,但是可以主张获得署名权和报酬权。


     由于汪峰不同于一般的作者,他自己不但是词曲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摇滾歌手,而且《春天里》这首歌他自己已经唱红,因此他希望获得独家表演权。这种独家许可,是作者权。比如一个剧本,只授权一个电影厂拍摄,一本小说只允许一个电视台改编。但是音乐作品独家授权表演,是难以做到的。商业演出、歌厅的盈利性使用,是禁止不了的。不能因为旭日阳刚上了春晚,歌片发行可能超过汪峰自己,就禁止他们再使用。因此,汪峰禁止他人演唱自己创作的已经流行的作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他只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

  表演是一种再创作,表演者形成的作品权是一种独立权利。旭日阳刚的演唱,赋予了原作一种全新的含义,把一首原本怀念爱情,呼唤人类大爱的优秀作品,加入了呼喊生存、命运悲怆的元素,其打动人心的东西,已经同汪峰的演唱完全不同,赋予了汪峰脚本一种他自己都没有包含的内涵。上春晚就是因为这种草根元素,歌颂生命顽强挣扎的元素。因此,这是一种新的创作,并不只是一种简单图解,已经有了一种新的创作的意义。其作品也有了独立的地位。只是由于其文字、旋律都是汪峰的,演唱风格也是继承汪峰的,因此他享有原创作者的共有权利。可以享有固有的署名权和收益报酬权。

    因此,我不同意两位律师的如下的进一步阐述:“如果汪峰演唱了《春天里》,那么他不仅享有《春天里》的全部著作权,同时享有作为《春天里》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一个作品可以有多个表演者,各种表演可以形成自己的风格。比如对《威尼斯商人》的诠释,可以是喜剧色彩的,也可以是冷酷色彩的。景刚山演唱的幽默版的《南泥湾》,同郭兰英演唱的歌颂版的可以有完全不同的风格。只要他的表演,是已经获得了原文字、曲谱作品作者的同意的,他的表演形成的作品,就具有了自己的表演者权。可以出版自己的作品,而不能被原脚本作者享有。

    比如汪峰,并无权发行旭日阳刚的MTV作品,而只能分享他的发行收益。因为一开始的旭日阳刚的演唱,是得到了汪峰的同意的。演出都是默认认可的,甚至是辅导过的。因此旭日阳刚的以前的翻唱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虽然汪峰没有收他们的使用费用,但是是属于一种免费的授权许可,他们的演出和使用是合法的。由于这个授权,没有形成书面的意见和期限,因此汪峰可以随时收回授权,禁止旭日阳刚以后再无偿使用。但是无权追究他们事先的演唱行为。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这里讨论的,不是汪峰的著作权问题,他的著作权是完整有效的。因此他有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署名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我们在讨论的,是著作权的邻接权。是许可表演后、作品发表后,创作者的权利边际问题,他能控制到什么程度。即一个作品已经发表后,已经许可别人表演后,对表演形成的表演者权,他还有什么样的延伸权利,能不能禁止其表演形成的影像光碟的发行?禁止其收益?比如央视的DVD,能不能禁止其放上旭日阳刚的演唱?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汪峰也没有这样主张。而旭日的商业演出,显然影响力已经不如这些音像制品。如果这些光碟在市场上出售,那么旭日的《春天里》影响力仍然会比汪峰原唱的影响更大,或者并存。如果无法禁止这些DVD的发行,其社会影响和商业价值的影响就无法消除。对于其通知不授权后的商业演出,著作权法意义上,汪峰当然可以不再许可,不准旭日阳刚唱这个作品。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汪峰禁止其他演员的演唱吗?如果不禁别人只禁旭日,目的的正当性又如何判断?如果禁止所有其他演员的商业性演唱利用,对于一个已经流行的歌曲,中国的现状是从不禁止,如果每首歌都要去获得许可,比如王洛宾的,比如《神话》和《三国演义》的主题歌,都要找到原作者去获得许可,每个演员、每个演出公司、每个KTV显然都无法正常活动。现在“音著协”在做这个工作,往往也只是一种“泛授权”、“收费即许可”,仍然无法全面进行每一首每一人每一次的许可。这是无法做到的。如果我们的《著作权法》是这样的立法意图,实践中根本做不到,也不利于精神文化的传播。

    有的人把“发表”,和已经发表后的“传播”,混为一谈了。已经演唱发表后的“翻唱”,和“首唱”是两个概念。《春天里》的首唱发表,已经由汪峰自己进行。这个作品是已经流行后,旭日再翻唱的。“首唱”后,这个作品已经丧失了其独家占有的状态,只要不损害其署名权、修改权、报酬权,其他人再演唱,就只是一种流行,在我国的现状中,对流行并没有禁止的权利。其他的演员都可以进行商业演出的翻唱。《著作权法》想要进行这样的禁止,显然也是不可能的。歌曲发乎声形乎外,鲁迅说的吭唷吭唷派,对上亿人你如何授权?这些人中谁是自娱自乐的,谁是商业性的,如何查明和追究?因此,一般只能管“首发”授权,对已经流行的,无法收回再授权。只能主张署名权和报酬权,和作品不被恶意修改恶搞的权利。

     对于一个法律问题,执法者、司法者,考虑的是现在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学者,考虑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规定的。《春天里》的版权争议,既提出了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双方权利界线,同时又为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可以研究的案例。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4 22:06

这真是个绝妙的逻辑
按照这个逻辑,其实微软还欠全中国人民的钱呢,谁让他被盗版那么多,影响那么大了:D
人不要脸,天下无敌。。。我国律师没学到推动程序正义,赚钱的破事学了个200%
强大的逻辑。难怪现在的法律界如此混乱
绝妙的逻辑
太阳砖家全家
盗版使微软利益上受损,何况微软在推广Windows操作系统时对盗版也是默认的态度,没用过wince,win95么?即便是在推广Vista的时候也是这样的,对比番茄花园Vista之家的日子是不是很好过?
汪锋是从中获利的,联想到他三月四月的上海北京演唱会就知道这是炒作了。

盗版使微软利益上受损,何况微软在推广Windows操作系统时对盗版也是默认的态度,没用过wince,win95么?即便是 ...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07:09



    老兄这个有失偏颇吧?旭日阳刚我觉得应该感激他,再说旭日阳刚现在已经开始接演出的活了,演出当然要拿报酬,这就跟以往出名之前的性质不一样了,你拿我的作品去赚钱凭啥我还要高高兴兴的让你赚?我觉得汪峰没错,旭日阳刚真是有才能又真的想在圈里混下去就应该有自己的作品,要不凭着炒作和唱别人的歌曲赚钱到哪都容不下你。
盗版使微软利益上受损,何况微软在推广Windows操作系统时对盗版也是默认的态度,没用过wince,win95么?即便是 ...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07:09



    老兄这个有失偏颇吧?旭日阳刚我觉得应该感激他,再说旭日阳刚现在已经开始接演出的活了,演出当然要拿报酬,这就跟以往出名之前的性质不一样了,你拿我的作品去赚钱凭啥我还要高高兴兴的让你赚?我觉得汪峰没错,旭日阳刚真是有才能又真的想在圈里混下去就应该有自己的作品,要不凭着炒作和唱别人的歌曲赚钱到哪都容不下你。
其实两者之间可以就利润分成达成一系列协议嘛。
racher 发表于 2011-2-15 08:02


    如果达成一致还争啥,就是利益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才不让你唱啊
这种问题还有疑问?
基本等同于 我把你老婆玩了 她的技巧提高了 你要付费给我
大家都别创作了,感情有了创作被别人拿去获利还要欠别人的银子。{:lei:}
赞同东风 11楼 乱比喻
懒得去讨论什么权利法律
总之我认为旭日阳刚靠唱别人的作品,从博得大家同情开始蜕变为商业演出。。。
这就是一个错误,注定要昙花一现。】
果真有本事,就该从自己做起。
“同时,也无权禁止旭日阳刚出版自己以前演唱的《春天里》的演唱作品。但是,汪峰可以享有署名权、分享报酬权。”

我学的知识产权法可不是这样的。
这样的话谁还有动力去写歌,出了首好歌都抢着唱得了;P
版权费应该是要付的,具体多少协商解决~
重点是这段“某种程度上说,由于两位民工没有得到书面的法律保障,以致一个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的上了央视的演唱作品的无形资产价值,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他们附加创造的《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反而被汪峰无偿占有。”
至于是不是博取同情什么的只是炒作手段。
关于“溢价”分配的问题,是当前法律上欠缺的环节,所以引起了讨论~~
作者就是在炒作自己,鄙视
zhepro 发表于 2011-2-15 09:07


    这个解释精辟啊
ruanyin80 发表于 2011-2-15 10:21


    老兄你家猫被邻居借去参加宠物大赛获得了一等奖,这位邻居还想拿着你家猫去做全国巡演赚钱又一毛不给分你,你说你干不干?
宠物大赛也分三六九等,而且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说不支付版权费,这个没什么好讨论的。
你老婆被玩了,对你有好处么?技巧提高了是你得了利还是你老婆得了利?你要搞清楚你老婆的所有权不属于你,不然就没有怎么多的婚外情第三者了~~不要老是混淆概念。
我觉的现在不要纠缠于汪峰怎么怎么样,旭日阳刚怎么怎么样~~
现在的讨论的是《春天里》无形资产价值有没提高,这部分增加值属于谁创造的,应当怎样分配的问题。
那么如果旭日阳刚拥有部分“资产价值”,而且数额巨大,那么汪峰有没有禁唱的权利。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0:33


    无形资产怎么提高了?人家汪峰办演唱会,喜欢摇滚的,喜欢汪峰的还是会买票去看的,但是你和一些网络义士会买票去看吗?你们只会打着个农民工组合的噱头来唬人;P
我说的是“现在的讨论的是《春天里》无形资产价值有没提高”,我肯定提高了么?反过来说有没提高你说了也不算是不是,因为很难界定,所以讨论。
不过我认为《春天里》无形资产价值是提高了,而且是极大的提高了。
被玩了的女人技巧有没提高?我肯定提高了么?反过来说有没提高你说了也不算是不是,因为很难界定,所以讨论。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0:55


    《春天里》是旭日阳刚唱红的?:dizzy:
不知道义士们听的是歌还是人;P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0:58

那么 如果唱的不好 是不是要向著作人赔钱?
按照这个理论,唱的不好并且造成巨大影响又对著作者产生损害应该可以赔偿,但是条件苛刻,很难满足。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1:30

双向都是很难有衡量标准 有操作能力的

所以 除非事前约定

找个明星 花钱请人家用自己的产品 那可以

如果这个明星自己要用 那先得和人家商量好 否则就是吸引了眼球 也不作数
现在事情又绕回来了,正是因为事先没有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才有了这次的禁唱风波。
从事实来看,汪峰之前是默许和认可了旭日阳刚在各种场合的演唱的,包括商业演唱(怒放演唱会就是商业演出)。无论在网上还是在春晚,旭日阳刚对“春天里”的演绎,感动广大观众,唱红了“春天里”,董卿在《我要上春晚》当着汪峰的面说“【春天里】已经不是汪峰你的经典作品,而是旭日阳刚的经典作品。”,汪峰当场表态许可,并用两个拇指表示赞赏。在这种情况下,后来的“禁唱”明显就不是合理的,甚至是毁约违法行为了。---------转自http://tieba.baidu.com/f?z=1000978849&ct=335544320&lm=0&sc=0&rn=30&tn=baiduPostBrowser&word=%D0%F1%C8%D5%D1%F4%B8%D5&pn=90
回复 26# 拥护CD谠
首先任何女人不属于其他任何人,所有权不同,这个举例还有讨论下去的必要么?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1:47


    董卿说句话能代表汪峰的版权?汪峰现在又‘被’违法了啊;P
   还转个百度贴吧的帖子:D
这其实是专家在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上找到的法律依据啊,以后美帝肯定没话说
回复 34# jshzzr1983

转自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要带着有色眼镜,不然汪峰一开始也不会对旭日阳刚伸出援手,也没有今天的这个故事,您说呢?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2:32


    因为一开始伸出援手了,所以得用自己的歌养他们一辈子;P
回复 37# jshzzr1983
如果非要用“养”这个词的话,那么谁“养”谁?像前面说的那样,目前《春天里》的无形资产已经远超当初了,是“谁”借了“谁”的东风?应不应该禁唱?
z9z8z7z6 发表于 2011-2-15 13:37


    你是说旭日阳刚养汪峰?你对中国摇滚乐坛了解多少,你知道汪峰出了几张专辑吗?你的思路很广啊;P
这事儿汪峰做的很正常阿。奇怪了能有这么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