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亚太经济时报》外企行贿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0:06:47
<P>□2004年7月16日《亚太经济时报》记者 韦常春 肖南方 巫燕玲 </P>
<P>“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曾就职于某知名外资连锁超市的职业经理人刘颖说,跨国企业打开中国的市场,除了熟悉法律、政策等显性规则,还深谙中国商业环境的所谓“潜规则”——向客户或有关官员行贿。“所有公司都在做,彼此心照不宣。”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本报记者就电信业——行贿高发行业之一——进行了调查,揭露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外企在华行贿手法。这对于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管机关来说是新的挑战。 </P>
<P>“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前都有一个长达几年的市场调研过程,他们早就对中国的国情和商业潜规则熟谂于胸,‘灰色交易’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合理的腐败行为。而且,他们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在业绩突出的表象下,跨国企业都心安理得。”三菱电池中国区域前任市场总监文少波接受采访时说。
跨国企业在国人的心目中一般是较规范的,他们在自己所在国家的本土做生意都比较“规矩”,但在中国就屡屡成为行贿主体,这种难以解释的特殊经济现象,被认为与中国商业环境中仍流行一些“潜规则”有关。
“在电信业内,各种设备、服务的购买合同涉及的金额都是非常巨额的,少于100万元的合同是很小的单子,大单一般都是上千万元人民币甚至论数千万美元。有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中间会有产生行贿活动的空间。”7月16日晚上,一位电信业的资深人士接受记者专访时说。2004年4月8日,美国电信巨头朗讯主动发表声明称,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戚道协等4名高管“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故将其撤职。 </P>
<P>电信业“公关”从上到下
在电信业内,价值链的核心是运营商,所以通信企业之间的受贿方往往是运营商。
某运营商广州分公司技术部主管叶小姐经常与中资和外资的设备商打交道,熟谙招标的游戏规则。“在竞标的博弈过程中,最低价容易被认为是扰乱招标程序的,最高价也会被剔除。实际上,招标委员会一般在组织招标之前会达成一个公认较合理的价位,谁的报价最接近这个价位就越容易中标。所以,参与竞标的公司都会想方设法去打听这个价位。”
“通信企业招标活动还有一个底线就是中标者的产品必须达到合格线以上。因为其产品如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事后菀妆桓春顺鑫侍猓欢乙坏┓⑸鹿剩跋旎岱浅Q现兀椭卧鹑翁乇鸫蟆!币缎〗闼担诮ㄖ刃幸等菀壮鱿值摹岸垢惫こ蹋诘缧乓到仙偌?
“通信企业的公关法则一般是从上到下,而其他行业的公关活动多是循从下到上的渠道。因为电信设备的采购合同涉及金额高,往往最后都要经过老总这一关。”叶小姐说,招标委员会通过了的合同,有时会给上级以某个理由退回,“老总一般不会直接过问,但会有某个人来传递一些信息。有些人不懂得办事,就没机会参与下一个招标项目了,甚至被调离原先的岗位。” </P>
<P>单次交易行贿成本达10%
在某知名外资设备商华南区任职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达成单次交易一般要付出的“市场费用”约为该次合同涉及金额的10%左右。“这10%的‘市场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看具体情况。除了公司老总,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也必须逐个打点好,否则下面的人也会闹上去。广东某运营商前几年就曾因类似原因遭内部人士举报到国务院总理那里。” </P>
<P>中间人达成行贿交易
“我们搞公关很少与对方‘赤裸裸’地谈,而是通过中间人去沟通和达成。”张先生说,在电信业内做“灰色交易”跟做商务谈判一样,都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脉,包括能利用对方的上下级、朋友、同学、家人等渠道,还可能请出投行、公关公司的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通信院校的相关人士。
张先生和他的同事都是北京邮电大学等名校毕业或有深厚的电信业工作经验,寻找合适的中间人并非难事,与公关对象的沟通也较顺畅。“我的目的不是要说服他选择我,而是要比其他同行快一步说服他只选择我。” </P>
<P>“花天酒地太‘土’了”
企业行贿的招数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外企会引进其在国外的经验,渐渐比本土企业更“游刃有余”,这是他们在华行贿的事件越来越频密的原因之一。“外企比本土企业更容易为行贿不惜一掷千金,而且更注重长远投资。”在张先生眼中,吃喝玩乐、现金交易等是层次很低的行贿方式。
“花天酒地、安排‘小姐’、现金交易都太普遍、太‘土’了。对方层次较高,追崇的是‘更有创意’的东西。”张先生曾宴请某运营商一位高管,“两人一顿饭吃了1万元,他没直接拿到钱,但他享受了奢侈”。
采购合同签订后,外资设备商常常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与相关人士。某运营商广东省分公司一些管理人士最近被某外资手机厂商邀请去美国加州参与了一周的培训活动。“培训会议在一艘游艇上开始,宣讲半小时的企业文化和产品功能之后,对方就说‘大家尽兴吧’……”
张先生说,赞助公关对象组织的论坛和研究活动、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都是屡试不爽的。2003年,信产部某下属机构组织一个“3G高峰论坛”,某知名外企为在会场挂一个广告牌就掏出200万元。“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对单位的公开行贿。” </P>
<P>“助学”面向高官高管
金钱之外的利益往往备受受贿方青睐。张先生说,某知名外企从1998年起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电信企业的高管”的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
张先生分析这种外企投资的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时说,来自其重要合作伙伴的学员常不需自费进修。“外企看重选择一些具有最佳发展潜质的骨干。因为这些精英会与他们企业的成员形成一个个学习的团队,发展良好的关系,这为将来获得长远的公司利益形成了良好的循环。”张先生叹言,外企这种长远投资的行贿手法非常精明,是多数本土企业不及的。 </P>
<P>通过关联交易行贿
张先生将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的方式称为“完美行贿”。据他透露,很多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张先生说,最普遍的“洗钱工具”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
“关联交易的行贿方式在国外运用得很娴熟了。有人通过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张先生说,本土企业也在慢慢学会外企的行贿手法,目前许多外企和本土企业已将这种行贿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令国内有关部门非常棘手。“中国在调查取证这种行贿方式的经验还有待提高。” </P>
<P>事后交易更难监控
一些非常关键的受贿方很乐意接受另一种同样“完美”的行贿手法——事后交易。张先生说,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通常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
张先生说,外企相当尊重回报对自己有重要贡献的特殊人物的“游戏规则”,很少因为对方离开原来的公职而违反原本的承诺。“他们要考虑这种‘名声’的影响,何况他们一直都很大方。”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受贿方退休后的时段,不易监控;而且是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名目进行,所以更难予以定罪,这也是国内反腐机构面临的新课题之一。 </P>
<P>外企“关系营销”三招 </P>
<P>7月19日,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跨国企业在中国能拿到大笔项目及大宗政府采购,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或垄断性还很浓的行业,如电信业,不行贿恐怕连门都进不了。”
叶生指出,目前跨国企业非常通行的公关招数是“关系营销”。
一是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者的照顾。虽然国家规定高干子弟不能从商,但他们作为打工者,可以得到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在法律上非常有隐密性。”
二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三是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P>
<P>用本土高管搞关系 </P>
<P>“微软曾公开评价说,陈永正的‘领导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是实施微软在中国战略的宝贵财富’,他的加盟‘将有利于加强并优化各方面的关系’。为爱立信服务12年的张醒生曾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信产部任职,他的资历和资源显然是亚信选中他的重要因素。”资深通信业人士张先生说,“中国通”常常是外企在华拓展业务的“第一杆枪”。
“跨国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政府公关。”7月14日,曾就职于某知名外资连锁超市的职业经理人刘颖受访时表示,政府招商部门是跨国企业行贿的重点对象,“相对而言,受贿者更愿意拿外企的钱。因为外企做得更隐蔽,不易拔出罗卜带出泥;而且引入外企可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绩的表现,所以外企容易在同等条件下屡屡得手。”
“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我们会利用一切可能存在的空间,也就包括了一些‘灰色’的做法。说白了,这是一种商业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刘颖说。
跨国企业的诸多行贿行为更愿意通过境外渠道完成,如在瑞士银行为受贿方设立账户、办理出口护照及绿卡、出国旅游或参观学习等,“这样做是为了绕开中国现有的法律束缚,不惊动境内的相关人员”。
据金融研究机构Dealogic提供的数据,投资银行去年在内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业务中拿到的佣金达2亿美元左右,但这几乎还不够它们在人员和招待上的支出。 </P>
<P>商业贿赂举报少
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则将跨国公司行贿的原因归结为:中国特殊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
“如果没有人举报,一般来说公诉机关不会起诉。”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指出,国内的司法机关对于商业行贿仍较被动,商业贿赂的举报并不多见。“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危害是妨碍正当竞争。可国内存在着普遍的行业保护,很少有企业基于破坏竞争的理由对同行进行起诉。大家都默认这个‘潜规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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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籍员工担忧成“替罪羊”
律师提醒勿业务犯法
奉命行事应保全证据 </P>
<P>□2004年7月16日《亚太经济时报》记者 韦常春 巫燕玲 肖南方 实习记者 梁晓穗 </P>
<P>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等4名高管出局,花旗中国的任克英“下课”,这类被指为“丢卒保帅”的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而律师建议有关员工应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利证据,但“终极”自保方法是不要为业绩去做违法的事。
“中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还很不完善。”7月19日,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外企在华行贿现象给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管出了难题,尤其是部分外企的“关联交易”和“事后交易”等高级行贿手法暴露了现行法规的“软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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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贿手法上,外商更聪明。他们有多年的商业经验,还有很多资源和人才,相对不易露出破绽。”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接触过很多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 </P>
<P>外企高官不会出面行贿
“行贿在国外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它也有它的法则,要维持一定的限度。”从事通信业的张先生认为,朗讯事件波及其中国区老总,有相当多的偶然性因素。“外企在华行贿时,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高管绝少上阵。他会暗示中国员工去做具体事宜,例如他会要求下属‘要想法签下这个单’,但不会明示下属去行贿,这就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老总不应该自己去明示或直接做行贿的事情,这就是行贿方应牢记的底线。朗讯中国区老总很可能自己触犯了这个底线,才会追究到他的责任。”
张先生举例说,某知名外企的中国区和上海分公司老总都是X国人,他们给下属下达业绩考核压力时做得相当巧妙,不会留下“指示行贿”的把柄。 </P>
<P>一旦事发先炒员工
“做得不干净,将来总有一天会爆发,这种行为是任何国家、任何公司都不可原谅的。”张先生说,中国籍员工经常成为跨国企业行贿的牺牲品。
“跨国企业和本土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企业的高层或股东平时对‘灰色交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当某个团体或个人触犯了底线或打破了平衡,开始影响甚至威胁公司整体利益时,他们会遭到各种拨乱反正力量的集结,最终被挤出局。”曾就职于某美资化妆品公司的李智勇说,很多外企会在出现“风暴”的苗头之际抢先做出内部处理,通常就是以某个名义解雇涉嫌行贿的员工,以规避公司责任。
张先生说,在朗讯中国4名高管出局之后,花旗的任克英也“下课”,这种“丢卒保帅”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这在一些外企高管中间体现得最明显。6月24日,花旗集团突然宣称,花旗环球金融亚太区副主席兼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任克英及其副手颜庆华因“向该行及监管机构提供虚假咨讯”而被免职,“任克英为花旗中国赢得了大量业务,这么战功显赫的‘开国功臣’在关键时刻还是会被公司抛弃,谁不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任克英?” </P>
<P>自保就要保存有力证据
外企员工如何在外企行贿旋涡中自保?界定有关行贿行为是个人职业操守还是单位行为,是最要害的。“从外企的财务管理规定来看,下属的公关费用一般要通过上级批准。如上级对公关费用的用途是知情的,属于单位行贿,个人就只是直接责任人。单位既不鼓励也不制止,也可以证明是默许。另外,总公司拨出一笔总的公关费用但没说明具体用途,员工在权限内自己决定做行贿的事情,就是个人行为。”一位律师说,如是违法行为,一般会先追究单位再到个人;如是犯罪行为,单位个人都要追究。而援引刑法有关条例,“商业受贿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公务员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们给出的建议是,如上级有指示员工做行贿事宜,最好能予以录音,或复印及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公司因行贿而开除员工,员工可以出具证据以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诉。2003年9月被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以违反《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的名义解雇的部分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或一审诉讼中均获胜。
“最好是不进行违法的行为。追求业绩并不意味要去做违法的事情。”张先生说,朗讯事件给美资企业敲了一个警钟,也令一些外企员工得到了一个拒绝行贿的理由:大不了业绩受点影响,犯不着违法。 </P>
<P>广东移动力推《廉政合同》 </P>
<P>“违反法律要受到惩治,违反商业道德要受到谴责。”张先生说,行贿者即使成为公司的“替罪羊”也是必然结果,起码要保证遵守自己的底线。值得关注的是反腐的力量必然越来越强大,公司的财务体系和管理规范也会逐步改善,默沙东、NEC等外企都在公司内部规定中对于行贿行为予以严厉的规范,而中国企业也有较大进步,广东移动就规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合同》。记者在这份5页的《廉政合同》中看到,有行贿或类似行为的合作伙伴,将受到扣除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三年内逐出竞标对象名单的处罚,广东移动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责任人1-3年禁入该行业。
有律师认为该廉政合同的条款的实际约束力有限,广东移动纪检审计部一位人士也表示真正执行的情况“不多”。但《廉政合同》本身已是规范化的昭示。 </P>
<P>高薪养廉增加违法成本
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强说,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已进入‘肉搏战’的阶段了。为了取得更多利益,他们会采取包括向官员行贿的各种公关手段。“朗讯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中国有很多的制度不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可钻。”中国涉及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少,如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都有相关条文,但不少时候仍“鞭长莫及”。
7月19日,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建立询价机制、压价机制、竞标机制等更完善的财务制度体系,倡导高薪养廉也是控制行贿问题的有效途径。记者了解到,中国移动等海外上市的公司已有意识地推行高薪养廉,其广东的地级市分公司老总光是年薪就有上百万元,这增加了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 </P>
<P>检察机关应对朗讯提起公诉
面对这些外企的高级行贿手法,中国有关部门除了要在立法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强执法监管。例如在朗讯事件中,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郎讯未收到中国检察机关的起诉;在中国投资的外企应受到中国法律的监管,如果其犯罪事实存在,就应该提起公诉。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陈永忠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合资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他认为zgzf应该不会坐视不理朗讯等外企在华行贿的事件,在适当时候可能会搞一个有关外企行贿的大检查。 </P>
<P>企业行贿“事后交易”难监管
对于部分外企的“关联交易”和“事后交易”等高级行贿手法,7月20日,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受访时表示,从法律来讲,关联交易不存在无法取证的问题也并非“完美无缺”,可查起来真的大费周章。“关键是要能证明是关联公司而且有人利用职权从中收取了利益。如要通过合同证明双方有贸易行为,并证明利益最后流向受贿的老总,这才证实构成了关联交易并形成商业贿赂。”
而针对“事后交易”这种贿赂形式,朱涛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但这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涉及企业人员事后收受贿金的行为,还是有较大的空子可钻的”。 </P>
<P>贿金黑洞“肥”了个人 </P>
<P>一向在制度管理方面较严格的外企在有效控制“市场费用”方面有着异常大的漏洞,结果容易给个人牟利提供“土壤”。“我们列支‘市场费用’之类的名目时,只要在自己所处级别的控制范围之内,财务方面的审核很易通过。”就职于某外资设备商的张先生说,由于行贿的普遍性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他们在申领“市场费用”时并不费劲。
“一个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在正常情况下,有权批出数十万元以上的‘市场费用’。更关键的是,受贿方最终收下多少钱,只有具体的经办人才清楚。”张先生说,外企在“灰色交易”中被自己人“吃”上一口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业内不少人做了几年市场都改做其他事情了,“因为光是这笔钱已赚得太多了,而且来得太容易”。 </P>
<P>外企常放任“顺手牵羊”
“主要原因是调查举证成本太高。受贿方不可能告诉你自己收了贵公司多少钱,而且行贿本来就是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的‘灰色交易’,不存在什么单据备查的。”张先生说,其实外企也知道自己会做“冤大头”,但绝少去查这种“顺手牵羊”的行为。
而在另一外企行贿高发行业———医药业,一些外资医药公司在月结时以个人工资、奖金等名目返回给医药代表,这些“公关费”在公司帐目上是查不到的。不过,外资医药公司对“报销”公关费的内控较严格,由此可见不同行业的贿金管理黑洞大小不一。 </P>
<P>本土企业也有“黑洞”
本土企业也存在着贿金管理黑洞。记者了解到,每个企业都会预留一定的“业务费”或“公关费”。7月19日,广州市某家电企业业务员黄生告诉记者:“公司每月按我上月业绩提出固定比例的业务费,然后自己掌握,报销时也极为方便;但一般要由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如没票据,黄生通常会找相关的车票、餐饮费、住宿费等来充数。
“如超过万元,事前要报财务总监审批甚至是老总同意后才能执行。”黄生说,各个公司的财务操作会不同,有的公司内控较严格,流程相对滞后,“这时要走费用了,即先打申请报告再拿其他费用冲,如广告费、招待费等。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说用来给回扣、公关等的才好入帐。多打报告,只要收入大于投入,基本没有问题。” </P>
<P>考量中国法治经济的第三种力量
□陈少忠 </P>
<P>2003年9月,全球制药业巨头默沙东单方面解雇了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为他们“以学术推广名义报销娱乐费用(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无独有偶,2004年4月6日,美国电信巨头朗讯总部以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行为的理由,宣布解雇其中国区四名高管。 </P>
<P>外企意在挑战中国“潜规则”
上述美国公司的断然举措传达出一种强烈的信息,国外大公司已不再“入乡随俗”,开始自省,一场由国际商业军团发起、意在改变中国政商“潜规则”的大战悄悄拉开了序幕 。
是什么力量驱动了默沙东、朗讯冒着丧失在中国市场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危险,公开自爆家丑,触及中国商界甚至政界的忌讳?个中原由,很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成绩显著,但计划与市场将在相当的时间内并行。在电信、医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政府仍主导资源配置,由此滋生寻租现象。外企初入中国,不通套路,难得门径,不得不起用熟悉“潜规则”的“本地通”,慢慢站住了脚。随着经济发展,贿赂之“恶”越来越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一触即发。 </P>
<P>美国铁腕整治跨国公司腐败
在大洋彼岸,美国早在1977年就颁行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一直遭诸多跨国大企业激烈反对,指责为自缚手脚,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但各届政府仍逐步推进其适用,克林顿时期明显加强实施力度;而自美国安然等公司商业失信事件频发,严重损坏美国跨国公司的商业形象后,小布什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腐败问题屡屡施以铁腕手段,美国跨国公司为之心惊。
面对中美两国的法律和政府的双重挤压,深入中国商圈,浸淫已久的朗讯等国际大公司自然“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出于自保,自爆家丑,及时刹车,日后尚可能因态度好而获从轻发落,仍可不伤筋骨;倘若被查到后再表态,结果必难以收拾,法人犯罪,不但其负责人有牢狱之灾,公司资产也难以保全。 </P>
<P>中美“审计风暴”同在路上
反观中国国内,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中累积的问题逐渐暴露。为保证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中国领导人实行铁腕反腐,重点打击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一时间,成批量的案件浮出水面,政界有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等高官,金融界有王雪冰、刘金宝等强人,商界有杨斌、周正毅等巨头,纷纷落马。中国近年反腐败打击力度之强,查办数量之多,史无前例,充分反映zgzf反腐的决心。
默沙东、朗讯的主动出位,将掀起新一轮廉政风暴,恰与中国“审计风暴”一起上路。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在监督本国公司守规矩的同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将会更加注重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主动为其公司争取平等竞争环境,至于如何保障信息公开透明、竞争机会平等,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具体的法律配套的要求和来自国际的“拷问”,我们将不再只处于近似封闭的法治律动中。考量中国法治经济的第三种力量已开始登陆。借此西风,中国经济法治环境或许将有质的改变。
</P><P>□2004年7月16日《亚太经济时报》记者 韦常春 肖南方 巫燕玲 </P>
<P>“这也是我们无奈的选择。”曾就职于某知名外资连锁超市的职业经理人刘颖说,跨国企业打开中国的市场,除了熟悉法律、政策等显性规则,还深谙中国商业环境的所谓“潜规则”——向客户或有关官员行贿。“所有公司都在做,彼此心照不宣。”
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本报记者就电信业——行贿高发行业之一——进行了调查,揭露了许多鲜为人知的外企在华行贿手法。这对于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管机关来说是新的挑战。 </P>
<P>“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前都有一个长达几年的市场调研过程,他们早就对中国的国情和商业潜规则熟谂于胸,‘灰色交易’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合理的腐败行为。而且,他们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在业绩突出的表象下,跨国企业都心安理得。”三菱电池中国区域前任市场总监文少波接受采访时说。
跨国企业在国人的心目中一般是较规范的,他们在自己所在国家的本土做生意都比较“规矩”,但在中国就屡屡成为行贿主体,这种难以解释的特殊经济现象,被认为与中国商业环境中仍流行一些“潜规则”有关。
“在电信业内,各种设备、服务的购买合同涉及的金额都是非常巨额的,少于100万元的合同是很小的单子,大单一般都是上千万元人民币甚至论数千万美元。有超乎寻常的利润的交易,中间会有产生行贿活动的空间。”7月16日晚上,一位电信业的资深人士接受记者专访时说。2004年4月8日,美国电信巨头朗讯主动发表声明称,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戚道协等4名高管“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故将其撤职。 </P>
<P>电信业“公关”从上到下
在电信业内,价值链的核心是运营商,所以通信企业之间的受贿方往往是运营商。
某运营商广州分公司技术部主管叶小姐经常与中资和外资的设备商打交道,熟谙招标的游戏规则。“在竞标的博弈过程中,最低价容易被认为是扰乱招标程序的,最高价也会被剔除。实际上,招标委员会一般在组织招标之前会达成一个公认较合理的价位,谁的报价最接近这个价位就越容易中标。所以,参与竞标的公司都会想方设法去打听这个价位。”
“通信企业招标活动还有一个底线就是中标者的产品必须达到合格线以上。因为其产品如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事后菀妆桓春顺鑫侍猓欢乙坏┓⑸鹿剩跋旎岱浅Q现兀椭卧鹑翁乇鸫蟆!币缎〗闼担诮ㄖ刃幸等菀壮鱿值摹岸垢惫こ蹋诘缧乓到仙偌?
“通信企业的公关法则一般是从上到下,而其他行业的公关活动多是循从下到上的渠道。因为电信设备的采购合同涉及金额高,往往最后都要经过老总这一关。”叶小姐说,招标委员会通过了的合同,有时会给上级以某个理由退回,“老总一般不会直接过问,但会有某个人来传递一些信息。有些人不懂得办事,就没机会参与下一个招标项目了,甚至被调离原先的岗位。” </P>
<P>单次交易行贿成本达10%
在某知名外资设备商华南区任职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达成单次交易一般要付出的“市场费用”约为该次合同涉及金额的10%左右。“这10%的‘市场费用’具体如何分配要看具体情况。除了公司老总,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也必须逐个打点好,否则下面的人也会闹上去。广东某运营商前几年就曾因类似原因遭内部人士举报到国务院总理那里。” </P>
<P>中间人达成行贿交易
“我们搞公关很少与对方‘赤裸裸’地谈,而是通过中间人去沟通和达成。”张先生说,在电信业内做“灰色交易”跟做商务谈判一样,都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脉,包括能利用对方的上下级、朋友、同学、家人等渠道,还可能请出投行、公关公司的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通信院校的相关人士。
张先生和他的同事都是北京邮电大学等名校毕业或有深厚的电信业工作经验,寻找合适的中间人并非难事,与公关对象的沟通也较顺畅。“我的目的不是要说服他选择我,而是要比其他同行快一步说服他只选择我。” </P>
<P>“花天酒地太‘土’了”
企业行贿的招数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外企会引进其在国外的经验,渐渐比本土企业更“游刃有余”,这是他们在华行贿的事件越来越频密的原因之一。“外企比本土企业更容易为行贿不惜一掷千金,而且更注重长远投资。”在张先生眼中,吃喝玩乐、现金交易等是层次很低的行贿方式。
“花天酒地、安排‘小姐’、现金交易都太普遍、太‘土’了。对方层次较高,追崇的是‘更有创意’的东西。”张先生曾宴请某运营商一位高管,“两人一顿饭吃了1万元,他没直接拿到钱,但他享受了奢侈”。
采购合同签订后,外资设备商常常以出国培训的名义回报与相关人士。某运营商广东省分公司一些管理人士最近被某外资手机厂商邀请去美国加州参与了一周的培训活动。“培训会议在一艘游艇上开始,宣讲半小时的企业文化和产品功能之后,对方就说‘大家尽兴吧’……”
张先生说,赞助公关对象组织的论坛和研究活动、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都是屡试不爽的。2003年,信产部某下属机构组织一个“3G高峰论坛”,某知名外企为在会场挂一个广告牌就掏出200万元。“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对单位的公开行贿。” </P>
<P>“助学”面向高官高管
金钱之外的利益往往备受受贿方青睐。张先生说,某知名外企从1998年起在中国投入惊人的成本,与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合办“主要面向政府高官和电信企业的高管”的EMBA班,甚至自建以企业名字命名的大学;这种教育机构拥有世界一流的专业背景、教学资源,对外招生的学费不菲且名额相当宝贵。“它培训出来的人能在专业水平方面获得提升,而且它的‘本子’可能比清华的文凭更吃香;所以它对很多专业人士来说,有很高的诱惑力。”
张先生分析这种外企投资的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时说,来自其重要合作伙伴的学员常不需自费进修。“外企看重选择一些具有最佳发展潜质的骨干。因为这些精英会与他们企业的成员形成一个个学习的团队,发展良好的关系,这为将来获得长远的公司利益形成了良好的循环。”张先生叹言,外企这种长远投资的行贿手法非常精明,是多数本土企业不及的。 </P>
<P>通过关联交易行贿
张先生将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的方式称为“完美行贿”。据他透露,很多通信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在合同签下来后,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张先生说,最普遍的“洗钱工具”是以提供咨询服务的名义出现的公司,因为咨询服务费用的定价的自由度最高,更能适应行贿的需要。
“关联交易的行贿方式在国外运用得很娴熟了。有人通过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张先生说,本土企业也在慢慢学会外企的行贿手法,目前许多外企和本土企业已将这种行贿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令国内有关部门非常棘手。“中国在调查取证这种行贿方式的经验还有待提高。” </P>
<P>事后交易更难监控
一些非常关键的受贿方很乐意接受另一种同样“完美”的行贿手法——事后交易。张先生说,一些外企通常会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通常会聘请对方担任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顾问费’非比寻常。如对方仍能发挥较重要的影响力,他除了得到以往的回报,原有的利益关系仍将延续享受。”
张先生说,外企相当尊重回报对自己有重要贡献的特殊人物的“游戏规则”,很少因为对方离开原来的公职而违反原本的承诺。“他们要考虑这种‘名声’的影响,何况他们一直都很大方。”由于这种行为发生在受贿方退休后的时段,不易监控;而且是以“合法合情合理”的名目进行,所以更难予以定罪,这也是国内反腐机构面临的新课题之一。 </P>
<P>外企“关系营销”三招 </P>
<P>7月19日,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跨国企业在中国能拿到大笔项目及大宗政府采购,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或垄断性还很浓的行业,如电信业,不行贿恐怕连门都进不了。”
叶生指出,目前跨国企业非常通行的公关招数是“关系营销”。
一是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只要这些人在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高官或企业领导者的照顾。虽然国家规定高干子弟不能从商,但他们作为打工者,可以得到自己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在法律上非常有隐密性。”
二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三是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了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P>
<P>用本土高管搞关系 </P>
<P>“微软曾公开评价说,陈永正的‘领导能力和企业管理经验是实施微软在中国战略的宝贵财富’,他的加盟‘将有利于加强并优化各方面的关系’。为爱立信服务12年的张醒生曾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信产部任职,他的资历和资源显然是亚信选中他的重要因素。”资深通信业人士张先生说,“中国通”常常是外企在华拓展业务的“第一杆枪”。
“跨国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就是政府公关。”7月14日,曾就职于某知名外资连锁超市的职业经理人刘颖受访时表示,政府招商部门是跨国企业行贿的重点对象,“相对而言,受贿者更愿意拿外企的钱。因为外企做得更隐蔽,不易拔出罗卜带出泥;而且引入外企可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绩的表现,所以外企容易在同等条件下屡屡得手。”
“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我们会利用一切可能存在的空间,也就包括了一些‘灰色’的做法。说白了,这是一种商业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刘颖说。
跨国企业的诸多行贿行为更愿意通过境外渠道完成,如在瑞士银行为受贿方设立账户、办理出口护照及绿卡、出国旅游或参观学习等,“这样做是为了绕开中国现有的法律束缚,不惊动境内的相关人员”。
据金融研究机构Dealogic提供的数据,投资银行去年在内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业务中拿到的佣金达2亿美元左右,但这几乎还不够它们在人员和招待上的支出。 </P>
<P>商业贿赂举报少
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则将跨国公司行贿的原因归结为:中国特殊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
“如果没有人举报,一般来说公诉机关不会起诉。”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指出,国内的司法机关对于商业行贿仍较被动,商业贿赂的举报并不多见。“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危害是妨碍正当竞争。可国内存在着普遍的行业保护,很少有企业基于破坏竞争的理由对同行进行起诉。大家都默认这个‘潜规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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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籍员工担忧成“替罪羊”
律师提醒勿业务犯法
奉命行事应保全证据 </P>
<P>□2004年7月16日《亚太经济时报》记者 韦常春 巫燕玲 肖南方 实习记者 梁晓穗 </P>
<P>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等4名高管出局,花旗中国的任克英“下课”,这类被指为“丢卒保帅”的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而律师建议有关员工应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利证据,但“终极”自保方法是不要为业绩去做违法的事。
“中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还很不完善。”7月19日,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外企在华行贿现象给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管出了难题,尤其是部分外企的“关联交易”和“事后交易”等高级行贿手法暴露了现行法规的“软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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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贿手法上,外商更聪明。他们有多年的商业经验,还有很多资源和人才,相对不易露出破绽。”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接触过很多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 </P>
<P>外企高官不会出面行贿
“行贿在国外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它也有它的法则,要维持一定的限度。”从事通信业的张先生认为,朗讯事件波及其中国区老总,有相当多的偶然性因素。“外企在华行贿时,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高管绝少上阵。他会暗示中国员工去做具体事宜,例如他会要求下属‘要想法签下这个单’,但不会明示下属去行贿,这就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老总不应该自己去明示或直接做行贿的事情,这就是行贿方应牢记的底线。朗讯中国区老总很可能自己触犯了这个底线,才会追究到他的责任。”
张先生举例说,某知名外企的中国区和上海分公司老总都是X国人,他们给下属下达业绩考核压力时做得相当巧妙,不会留下“指示行贿”的把柄。 </P>
<P>一旦事发先炒员工
“做得不干净,将来总有一天会爆发,这种行为是任何国家、任何公司都不可原谅的。”张先生说,中国籍员工经常成为跨国企业行贿的牺牲品。
“跨国企业和本土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企业的高层或股东平时对‘灰色交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当某个团体或个人触犯了底线或打破了平衡,开始影响甚至威胁公司整体利益时,他们会遭到各种拨乱反正力量的集结,最终被挤出局。”曾就职于某美资化妆品公司的李智勇说,很多外企会在出现“风暴”的苗头之际抢先做出内部处理,通常就是以某个名义解雇涉嫌行贿的员工,以规避公司责任。
张先生说,在朗讯中国4名高管出局之后,花旗的任克英也“下课”,这种“丢卒保帅”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这在一些外企高管中间体现得最明显。6月24日,花旗集团突然宣称,花旗环球金融亚太区副主席兼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任克英及其副手颜庆华因“向该行及监管机构提供虚假咨讯”而被免职,“任克英为花旗中国赢得了大量业务,这么战功显赫的‘开国功臣’在关键时刻还是会被公司抛弃,谁不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任克英?” </P>
<P>自保就要保存有力证据
外企员工如何在外企行贿旋涡中自保?界定有关行贿行为是个人职业操守还是单位行为,是最要害的。“从外企的财务管理规定来看,下属的公关费用一般要通过上级批准。如上级对公关费用的用途是知情的,属于单位行贿,个人就只是直接责任人。单位既不鼓励也不制止,也可以证明是默许。另外,总公司拨出一笔总的公关费用但没说明具体用途,员工在权限内自己决定做行贿的事情,就是个人行为。”一位律师说,如是违法行为,一般会先追究单位再到个人;如是犯罪行为,单位个人都要追究。而援引刑法有关条例,“商业受贿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公务员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们给出的建议是,如上级有指示员工做行贿事宜,最好能予以录音,或复印及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公司因行贿而开除员工,员工可以出具证据以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诉。2003年9月被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以违反《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的名义解雇的部分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或一审诉讼中均获胜。
“最好是不进行违法的行为。追求业绩并不意味要去做违法的事情。”张先生说,朗讯事件给美资企业敲了一个警钟,也令一些外企员工得到了一个拒绝行贿的理由:大不了业绩受点影响,犯不着违法。 </P>
<P>广东移动力推《廉政合同》 </P>
<P>“违反法律要受到惩治,违反商业道德要受到谴责。”张先生说,行贿者即使成为公司的“替罪羊”也是必然结果,起码要保证遵守自己的底线。值得关注的是反腐的力量必然越来越强大,公司的财务体系和管理规范也会逐步改善,默沙东、NEC等外企都在公司内部规定中对于行贿行为予以严厉的规范,而中国企业也有较大进步,广东移动就规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合同》。记者在这份5页的《廉政合同》中看到,有行贿或类似行为的合作伙伴,将受到扣除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三年内逐出竞标对象名单的处罚,广东移动还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责任人1-3年禁入该行业。
有律师认为该廉政合同的条款的实际约束力有限,广东移动纪检审计部一位人士也表示真正执行的情况“不多”。但《廉政合同》本身已是规范化的昭示。 </P>
<P>高薪养廉增加违法成本
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强说,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已进入‘肉搏战’的阶段了。为了取得更多利益,他们会采取包括向官员行贿的各种公关手段。“朗讯事件只是冰山一角。中国有很多的制度不完善,有很多的漏洞可钻。”中国涉及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少,如在《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都有相关条文,但不少时候仍“鞭长莫及”。
7月19日,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采访时指出,除了建立询价机制、压价机制、竞标机制等更完善的财务制度体系,倡导高薪养廉也是控制行贿问题的有效途径。记者了解到,中国移动等海外上市的公司已有意识地推行高薪养廉,其广东的地级市分公司老总光是年薪就有上百万元,这增加了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 </P>
<P>检察机关应对朗讯提起公诉
面对这些外企的高级行贿手法,中国有关部门除了要在立法方面完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强执法监管。例如在朗讯事件中,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郎讯未收到中国检察机关的起诉;在中国投资的外企应受到中国法律的监管,如果其犯罪事实存在,就应该提起公诉。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陈永忠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合资企业商业贿赂案件,他认为zgzf应该不会坐视不理朗讯等外企在华行贿的事件,在适当时候可能会搞一个有关外企行贿的大检查。 </P>
<P>企业行贿“事后交易”难监管
对于部分外企的“关联交易”和“事后交易”等高级行贿手法,7月20日,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受访时表示,从法律来讲,关联交易不存在无法取证的问题也并非“完美无缺”,可查起来真的大费周章。“关键是要能证明是关联公司而且有人利用职权从中收取了利益。如要通过合同证明双方有贸易行为,并证明利益最后流向受贿的老总,这才证实构成了关联交易并形成商业贿赂。”
而针对“事后交易”这种贿赂形式,朱涛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但这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涉及企业人员事后收受贿金的行为,还是有较大的空子可钻的”。 </P>
<P>贿金黑洞“肥”了个人 </P>
<P>一向在制度管理方面较严格的外企在有效控制“市场费用”方面有着异常大的漏洞,结果容易给个人牟利提供“土壤”。“我们列支‘市场费用’之类的名目时,只要在自己所处级别的控制范围之内,财务方面的审核很易通过。”就职于某外资设备商的张先生说,由于行贿的普遍性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他们在申领“市场费用”时并不费劲。
“一个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在正常情况下,有权批出数十万元以上的‘市场费用’。更关键的是,受贿方最终收下多少钱,只有具体的经办人才清楚。”张先生说,外企在“灰色交易”中被自己人“吃”上一口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业内不少人做了几年市场都改做其他事情了,“因为光是这笔钱已赚得太多了,而且来得太容易”。 </P>
<P>外企常放任“顺手牵羊”
“主要原因是调查举证成本太高。受贿方不可能告诉你自己收了贵公司多少钱,而且行贿本来就是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的‘灰色交易’,不存在什么单据备查的。”张先生说,其实外企也知道自己会做“冤大头”,但绝少去查这种“顺手牵羊”的行为。
而在另一外企行贿高发行业———医药业,一些外资医药公司在月结时以个人工资、奖金等名目返回给医药代表,这些“公关费”在公司帐目上是查不到的。不过,外资医药公司对“报销”公关费的内控较严格,由此可见不同行业的贿金管理黑洞大小不一。 </P>
<P>本土企业也有“黑洞”
本土企业也存在着贿金管理黑洞。记者了解到,每个企业都会预留一定的“业务费”或“公关费”。7月19日,广州市某家电企业业务员黄生告诉记者:“公司每月按我上月业绩提出固定比例的业务费,然后自己掌握,报销时也极为方便;但一般要由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如没票据,黄生通常会找相关的车票、餐饮费、住宿费等来充数。
“如超过万元,事前要报财务总监审批甚至是老总同意后才能执行。”黄生说,各个公司的财务操作会不同,有的公司内控较严格,流程相对滞后,“这时要走费用了,即先打申请报告再拿其他费用冲,如广告费、招待费等。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说用来给回扣、公关等的才好入帐。多打报告,只要收入大于投入,基本没有问题。” </P>
<P>考量中国法治经济的第三种力量
□陈少忠 </P>
<P>2003年9月,全球制药业巨头默沙东单方面解雇了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为他们“以学术推广名义报销娱乐费用(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无独有偶,2004年4月6日,美国电信巨头朗讯总部以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行为的理由,宣布解雇其中国区四名高管。 </P>
<P>外企意在挑战中国“潜规则”
上述美国公司的断然举措传达出一种强烈的信息,国外大公司已不再“入乡随俗”,开始自省,一场由国际商业军团发起、意在改变中国政商“潜规则”的大战悄悄拉开了序幕 。
是什么力量驱动了默沙东、朗讯冒着丧失在中国市场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危险,公开自爆家丑,触及中国商界甚至政界的忌讳?个中原由,很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成绩显著,但计划与市场将在相当的时间内并行。在电信、医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政府仍主导资源配置,由此滋生寻租现象。外企初入中国,不通套路,难得门径,不得不起用熟悉“潜规则”的“本地通”,慢慢站住了脚。随着经济发展,贿赂之“恶”越来越多,“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一触即发。 </P>
<P>美国铁腕整治跨国公司腐败
在大洋彼岸,美国早在1977年就颁行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一直遭诸多跨国大企业激烈反对,指责为自缚手脚,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但各届政府仍逐步推进其适用,克林顿时期明显加强实施力度;而自美国安然等公司商业失信事件频发,严重损坏美国跨国公司的商业形象后,小布什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腐败问题屡屡施以铁腕手段,美国跨国公司为之心惊。
面对中美两国的法律和政府的双重挤压,深入中国商圈,浸淫已久的朗讯等国际大公司自然“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出于自保,自爆家丑,及时刹车,日后尚可能因态度好而获从轻发落,仍可不伤筋骨;倘若被查到后再表态,结果必难以收拾,法人犯罪,不但其负责人有牢狱之灾,公司资产也难以保全。 </P>
<P>中美“审计风暴”同在路上
反观中国国内,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中累积的问题逐渐暴露。为保证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中国领导人实行铁腕反腐,重点打击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一时间,成批量的案件浮出水面,政界有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等高官,金融界有王雪冰、刘金宝等强人,商界有杨斌、周正毅等巨头,纷纷落马。中国近年反腐败打击力度之强,查办数量之多,史无前例,充分反映zgzf反腐的决心。
默沙东、朗讯的主动出位,将掀起新一轮廉政风暴,恰与中国“审计风暴”一起上路。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在监督本国公司守规矩的同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将会更加注重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主动为其公司争取平等竞争环境,至于如何保障信息公开透明、竞争机会平等,中国将面临越来越具体的法律配套的要求和来自国际的“拷问”,我们将不再只处于近似封闭的法治律动中。考量中国法治经济的第三种力量已开始登陆。借此西风,中国经济法治环境或许将有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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