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51:59


http://finance.sina.com.cn/g/20110127/20109321958.s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 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g/20110127/20109321958.shtml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 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人均60是建筑。
。。。。。。。。。。。。

人均60是建筑。
。。。。。。。。。。。。
受罪的还是即将要买房的
明明想收税,还打个降房价的幌子;P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这条不错。。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3_81:}期待统计局的良好表现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这一条也很关键{:3_86:}{:3_94:}
找亲戚 把房子过户到小孩名下~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27 21:38


    这样做,貌似也有营业税 契税什么的,这费用也不低的哦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27 21:38


    包租公不是说不是上海的么?


回复 2# 侠客尚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这个人均是如何算倒是个大问题

回复 2# 侠客尚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这个人均是如何算倒是个大问题
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收税双轨制  相关官爷要发了  肯定不少屁民宁愿贿赂官爷也不上税
quwt 发表于 2011-1-27 21:44

有个问题哦。如果买房子的时候3个人过了几年小孩大了搬出去了。平均下来两个大人占有面积超过60了。那么就是说他们要开始缴税了????蛮奇怪的。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7 21:42


    未雨绸缪~~不过我们家孩子也分的七七八八了~  自己住的肯定要交~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1-27 21:38


    公务员免税。外来人才。比如麻花疼 免税。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27 21:49


    呵呵呵呵 反正现在收不到俺头上就好了。恩感觉还是重庆的好点。按照重庆的来收吧。


俗话说“吃不穷,穿不穷,算计不到一辈子穷”。还是琢磨琢磨怎么合法避税吧。

俗话说“吃不穷,穿不穷,算计不到一辈子穷”。还是琢磨琢磨怎么合法避税吧。
那些自己盖房子的怎么算  一层楼不收税 盖多了往死里收?

都疯了这世道
河北老乡 发表于 2011-1-27 21:58

多生几个就搞定啦。呵呵呵呵呵呵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27 22:01


    有房产证。就会算吧。不过价格差别好大的。应该交的费用也少多了吧。
回复 19# 侠客尚


    有这心没这力啦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 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
“就算过户给子女,也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缴税。 完了。”
河北老乡 发表于 2011-1-27 22:22


    那就领养收养呵呵呵呵呵呵呵。也算做好事。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7 21:52


    公务员是低收入者{:3_97:}http://cq.qq.com/a/20100519/000454.htm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1-27 22:30


    是啊是啊。靠单位发三千块衣服才能过冬的弱势群体。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7 22:04

小朋友,你以为中国的计生罚款是纸老虎?
多生几个,罚都罚死你。
lin_9611 发表于 2011-1-27 22:34


    ???罚多少啊???那就找个少数明祖啊。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回复 13# 侠客尚


    就是搞不清楚这个平均的意思。。。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7 21:20


   
肯定是建筑面积。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1-27 21:37


   
我也有此感想。
quwt 发表于 2011-1-27 21:44


   
以家庭为单位,就是指夫妻和子女(未成年)。估计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等一起上。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1-28 09:45


    ???户口本?就代表家庭成员了???
国家土地政策和炒房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好,其它什么都是废话。
疯狂的伊万伊万 发表于 2011-1-27 21:36


    什么不错。这种随时会取消。现在不制抵。。。。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8 10:03


   

直系亲属呀。夫妻、子女而已。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1-28 10:23


    那么如果一个户口本里有兄弟好多个。每个都结婚了。这又怎么算呢?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28 10:26


   
分开算。都已经结婚了,当然是各自的家庭了。

问题是,这个是对新增房产进行的征税。估计还是以产证、结婚证为主。户口簿是辅助证明。
暂时不用交税的也别高兴。门开了一条缝,全打开是迟早的事。
布衣鲜卑 发表于 2011-1-28 10:29


    呵呵呵呵。那么对他们收房产税他们会交么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还有农民的房子呢?多大都不要税。哈哈哈哈哈哈哈。
只是针对新买方。。TMD,炒房的,囤房的,早就已经到手了,现在要买房的都是针对需求性购房的,有毛用。如果政策是针对所有已购统计的,那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