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人民被逮捕时要移送审判机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8:45:08


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就是说人民被逮捕,比需以书面通知家属,而且24小时内要移送法院.在中国袁世凯时代已经有24小时内要移送法院的规定,为什么现在中国却没规定时限?警察可以先把人关在看守所关个一年半载也不获得审判.

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就是说人民被逮捕,比需以书面通知家属,而且24小时内要移送法院.在中国袁世凯时代已经有24小时内要移送法院的规定,为什么现在中国却没规定时限?警察可以先把人关在看守所关个一年半载也不获得审判.
必须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审判?
另外您所说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我不知道指的是个什么东西。
lz欢乐多
alex182 发表于 2011-1-20 17:28

请看我另一帖
http://lt.cjdby.net/thread-1058086-1-1.html
alex182 发表于 2011-1-20 17:24

英国法律规定要把嫌疑人移交法官,不能超过48小时
"shall be brought before a Judge as soon as possible, but not later than 48 hours."
Criminal Procedure Act
alex182 发表于 20-1-2011 01:24
加拿大发来贺电~

我们这里被拘留并正式控告的疑犯必须24小时内见法官,如果碰到假日的话,第二天一早就的送去。否则警察会被判定违法拘留,侵犯疑犯宪法权利,出审时控方输定了。
原来是法律生马甲,不废话了,捞吧。
lawstudent3 发表于 2011-1-20 17:33


    人民和公民的定义都不清楚,还拿你那个帖子出来丢人现眼?
  虽然我不待见国内的法治环境。但是楼上的兄弟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来说明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有问题,有点太扯了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你到底是不是果粉?   请你不要给果粉抹黑了  谢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严重不同的,楼主想要说什么?
回复 7# 无恶不作

24小时见法官就代表审判了吗?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所以警察执行的逮捕是指对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如果你是学法律的,你应该知道逮捕的必备条件。
这样说吧:如果你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肯定能到庭,羁不羁押不是关键问题。
另外,LZ说没规定时限,是个法盲吧。
警察未经检察院同意,关人超过37天就是非法拘禁了(公安机关批准刑拘时间只有30天,检察院从接受公安机关提请逮捕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批准)。我们的公诉机关有羁押的审批权。
leshanxz 发表于 20-1-2011 12:00
不,见法官只是程序,法庭会给疑犯一个preliminary hearing的日期,而且保证疑犯没有受伤害。而且如果警察认为罪犯没有逃跑倾向,可以逮捕后发传票给疑犯叫他去上法院,而不用拘留。

first appearance (见官)  -> preliminary hearing (初庭) -> trial (审判)-> sentencing (定罪 )
兰州忘记检察院了吗
兰州思路广,柳州欢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