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好心雇穷朋友干活 因朋友干活猝死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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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13/2785946.shtml

男子好心雇穷朋友干活 因朋友干活猝死被判担责
2011年01月13日 14:18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2)  【字体:↑大 ↓小】

  好心雇贫困的朋友帮自己干农活,朋友却突发疾病不幸身亡,朋友的家人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近日,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定,张先生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各项费用总计3万余元。

  去年6月末,铁岭市昌图县农民张先生计划将自家地里的活干完。“我心想雇谁都是雇,老余家里挺困难的,让他挣些钱补贴家用,”张先生说,当时他找到了52岁的老余。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张家地里干活,活并不算累,两人一边干活一边聊天。

  可到了18时30分,意外出现了:余先生突发疾病倒地,抽搐不止。张家人赶紧将余先生送昌图县医院和四平市某医院抢救,后来被诊断为脑出血。两天后,余先生不幸身亡。




  意外发生后,余家人找到了张先生要求赔偿。

  “我是好心才帮他,为啥还要赔钱?”张先生很不理解,他认为,余先生的去世是因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余家人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昌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和张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死者余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并对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张先生虽及时抢救了余某,但作为雇主,应对死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余先生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全额的10%,共计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法院介绍,在这起案件中,一方面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员也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华商晨报 记者 杨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13/2785946.shtml

男子好心雇穷朋友干活 因朋友干活猝死被判担责
2011年01月13日 14:18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2)  【字体:↑大 ↓小】

  好心雇贫困的朋友帮自己干农活,朋友却突发疾病不幸身亡,朋友的家人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近日,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定,张先生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各项费用总计3万余元。

  去年6月末,铁岭市昌图县农民张先生计划将自家地里的活干完。“我心想雇谁都是雇,老余家里挺困难的,让他挣些钱补贴家用,”张先生说,当时他找到了52岁的老余。第二天,两人一起到张家地里干活,活并不算累,两人一边干活一边聊天。

  可到了18时30分,意外出现了:余先生突发疾病倒地,抽搐不止。张家人赶紧将余先生送昌图县医院和四平市某医院抢救,后来被诊断为脑出血。两天后,余先生不幸身亡。




  意外发生后,余家人找到了张先生要求赔偿。

  “我是好心才帮他,为啥还要赔钱?”张先生很不理解,他认为,余先生的去世是因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余家人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昌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和张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死者余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并对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张先生虽及时抢救了余某,但作为雇主,应对死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一定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余先生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全额的10%,共计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法院介绍,在这起案件中,一方面雇主应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责,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员也应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华商晨报 记者 杨仑)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发病怎么保障
法律严肃性很差。就会出现类似判决。其实性质和彭宇案是一样的。
判决没问题
雇人劳动雇主是有收益的,承担一定的风险也是应该的。
定性没问题,费用应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