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男子在超市食品中投毒 数百公斤已售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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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在超市食品中投毒 数百公斤已售出
2011-01-12 03:14:0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http://news.163.com/11/0112/03/6Q5SKDMS00014AED.html

核心提示: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通报:一名男子在进路“好又多”超市六种食品(散装大米、散装香菇、肉滑、活鱼、散装粉丝、散装宽粉条)投毒,以此向超市勒索钱财。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海珠区政府呼吁该超市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尽快退货。

本报讯  昨晚,广州市海珠区政府向媒体通报: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六种食品(散装大米、散装香菇、肉滑、活鱼、散装粉丝、散装宽粉条)含有害物质情况已查明,均为一人投毒所致,投毒者已被警方缉拿归案。


1月3日晚9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到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勒索。1月4日下午3时许,该男子再次打电话到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声称自己在该店的六种食品中投了毒,并以此向超市勒索钱财。警方接报后,立即协助店方对涉嫌被投毒的食品进行封存并全力开展侦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也介入调查处理。有关部门日前已通过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购买可能含有害物质食品的群众,布置医疗机构对急性中毒疾病进行监测,指定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两家医院接诊可疑病例。

目前警方已将涉嫌投毒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1岁,广东省茂名市人)抓获,并迅速查明案情。涉嫌被投毒食品经检验鉴定,在大米和香菇中检出含有溴敌隆和氯敌鼠成分。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封存686.3公斤;已出售散装香菇3.03公斤,封存11.5公斤;已出售肉滑1.95公斤;已出售活鱼4.54公斤;已出售散装粉丝1.54公斤,封存12.5公斤;已出售散装宽粉条5.64公斤,封存39.9公斤。海珠区政府再次呼吁在1月3日至1月4日到该超市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尽快退货。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廖靖文)广州男子在超市食品中投毒 数百公斤已售出
2011-01-12 03:14:00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http://news.163.com/11/0112/03/6Q5SKDMS00014AED.html

核心提示: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通报:一名男子在进路“好又多”超市六种食品(散装大米、散装香菇、肉滑、活鱼、散装粉丝、散装宽粉条)投毒,以此向超市勒索钱财。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海珠区政府呼吁该超市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尽快退货。

本报讯  昨晚,广州市海珠区政府向媒体通报: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六种食品(散装大米、散装香菇、肉滑、活鱼、散装粉丝、散装宽粉条)含有害物质情况已查明,均为一人投毒所致,投毒者已被警方缉拿归案。


1月3日晚9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到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勒索。1月4日下午3时许,该男子再次打电话到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声称自己在该店的六种食品中投了毒,并以此向超市勒索钱财。警方接报后,立即协助店方对涉嫌被投毒的食品进行封存并全力开展侦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也介入调查处理。有关部门日前已通过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购买可能含有害物质食品的群众,布置医疗机构对急性中毒疾病进行监测,指定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两家医院接诊可疑病例。

目前警方已将涉嫌投毒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1岁,广东省茂名市人)抓获,并迅速查明案情。涉嫌被投毒食品经检验鉴定,在大米和香菇中检出含有溴敌隆和氯敌鼠成分。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封存686.3公斤;已出售散装香菇3.03公斤,封存11.5公斤;已出售肉滑1.95公斤;已出售活鱼4.54公斤;已出售散装粉丝1.54公斤,封存12.5公斤;已出售散装宽粉条5.64公斤,封存39.9公斤。海珠区政府再次呼吁在1月3日至1月4日到该超市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尽快退货。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廖靖文)
去过这个超市得CDer们小心拉。
这人有病吧!想敲诈勒索也不是这么干的!
这家伙可以吃枪子了。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1-12 10:02

?也有这么干的吧。脚盆以前就有过。不过杀伤范围没有那么大。
活腻了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投毒罪呀。想钱想疯了。
淹死的鱼 发表于 2011-1-12 12:26


    开这个超市的巴也该死。
淹死的鱼 发表于 2011-1-12 12:26
好像没投毒罪了
投放危险物质罪

“事情发生一个多星期了才通告,早就吃完了。”昨日(1月12日)晚间,广州好又多前进店门口张贴的食品召回通知前围了一群消费者。这时人们才知道,一个多星期前,这个超市销售的散装大米等多种食品内含有有害物质。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月9日发布一项调查报告称,2011年1月3日~4日,海珠区前进路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散装大米、散装香菇、肉滑、活鱼、散装粉丝、散装宽粉条等食品内含有有害物质。


据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提供的数据,涉嫌投毒的食品中,已经出售散装大米363.5千克,散装香菇3.03千克,肉滑1.95千克,活鱼4.54千克,散装粉丝1.54千克,散装宽粉条5.64千克。好又多公司事务部周嘉宁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司即对所涉日期相关商品全部下架进行封存。

1月10日,好又多在部分网站发布被污染食品的召回通告,要求在上述日期内在该店购买涉嫌被污染商品的顾客立刻停止食用相关商品,并在1月20日前办理退货事宜。

昨日,好又多在提供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媒体声明中表示,经警方查明,广州好又多前进店食品污染系投毒事件,投毒嫌疑犯已被警方缉拿归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好又多第一次发布召回通知的时间是1月10日,这意味着,事情过去7天后,好又多才开始处理召回事宜。

事实上,好又多前进店在1月3日就接到了一名男子的勒索电话。1月4日,该男子再次打电话,称在该店6种食物中投了毒。好又多最终发布召回通知距此已近一周时间。

据了解,相关部门在涉嫌被投毒的大米和香菇中检出含有溴敌隆和氯敌鼠成分。该杀鼠药中毒潜伏期一般为3~10天,人不慎食入后可能出现腹痛、恶心、呕吐、头昏等不适症状。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林勇胜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店发现问题食品后,上报食药监部门,经过确认和处理,于9日晚发出了紧急通告。昨日,记者致电林勇胜,他表示,现在信息统一由广州市海珠区政府发布,自己不方便发表言论。

有人认为,被投毒食品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而好又多在事发一周后才发出通告,显然是反应迟缓,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使危害扩大化。
投毒罪最高处死刑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1-13 10:57


    那么超市没有第一时间公布召回应该怎么判?
超市当局比投毒者更加令人愤慨,投毒者自有国法去惩罚,超市明知有人投毒却放任,是对客户的间接谋杀。
估计毒药也是假的  这人郁闷了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13 13:00


    慢性灭鼠药。可以医治 要发现的早。

估计毒药也是假的  这人郁闷了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13 13:00

差不多吧。笨人用最笨的勒索方式,还不买毒鼠强,还这么容易被抓,说不定连5毛钱都没有拿到。
估计毒药也是假的  这人郁闷了
碧云包租公 发表于 2011-1-13 13:00

差不多吧。笨人用最笨的勒索方式,还不买毒鼠强,还这么容易被抓,说不定连5毛钱都没有拿到。
a2free 发表于 2011-1-13 13:18


    他是个傻叉。超市里有防盗监控。他一说什么东西。立刻调监控就能找出来。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3 11:11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章自己看
幸好现在的老鼠药什么的都是低毒的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1-13 13:42

处罚太轻了。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1-1-13 13:42

那个是针对生产企业的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3 11:11

这个辩护借口可太多了,连我都能马上想出一套来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引起大规模恐慌情绪,所以先由警方确证投毒属实,之后才召回神马的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1-13 13:51

还好现在还没有人中毒。否则超市要倒霉。
壮圆郎 发表于 2011-1-13 08:47
呵呵。谢谢指出来,习惯了。:handshake
这个倒是真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有专门的投毒罪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1-13 13:49
产品召回制度的义务主体是生产者(含进出口商),销售商只是配合机构,负有报告和协助义务。本案情况特殊,一般召回制度针对的是有缺陷的生产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事发前补救,而不是用以事后救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属于事后救济性质的,未提及召回制度。唯一在法律层级中提及到了召回制度的是《食品安全法》,但规定甚泛,语焉不详。因此实施中只能比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销售者进行约束,因为各部门对于召回制度的分类、主、客体及召回的定义各有分歧,所以对食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以后要么继续完善召回制度,要么把此类情况从召回制度中完全剔除。
另,投毒罪系改名归并到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本质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