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12年7次欲游到台湾 犯偷越边境罪获刑7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9:03
四川男子12年7次欲游到台湾 犯偷越边境罪获刑7月2011年01月01日 东南网-厦门商报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四川男子李某富不会游泳,竟然穿着一件救生衣想漂到金门,商报曾经报道的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李某富因为犯偷越边境罪,被思明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元。而法院也查明,12年来,李某富竟然先后7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

2010年7月13日凌晨,李某富穿着救生衣在环岛路椰风寨一带海域下海,想游泳私渡至台湾金门。不过,他在海上漂了7个小时后,还是留在离岸边2000米的厦门海域。他被海事部门救起时,已是体力严重透支。(详见商报7月14日报道)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李某富想通过游泳私渡台湾绝不只这一回,12年来,他总共7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而且每次选择的下海地点都不一样,其中有一次成功私渡到了金门。

据介绍,李某富其他6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4月、1999年8月、2000年10月、2002年5月、2003年6月、2009年6月,下海地点分别是胡里山炮台、五通、大嶝岛、何厝、黄厝、会展中心附近。

李某富的6次私渡中,4次被大陆边防抓获,1次被台湾“海巡部门”抓获并遣返,还有2003年6月份的一次有成功通过游泳私渡到台湾,但最终还是被台湾方面抓获,并被遣回。

在这期间,李某富先后3次被行政拘留,1次被处劳动教养,但是一直不思悔改。

思明区法院认为,李某富偷越边境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

另据介绍,在2004年时,李某富也曾因犯间谍罪被判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1/01/3869840_0.shtml四川男子12年7次欲游到台湾 犯偷越边境罪获刑7月2011年01月01日 东南网-厦门商报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四川男子李某富不会游泳,竟然穿着一件救生衣想漂到金门,商报曾经报道的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近日,李某富因为犯偷越边境罪,被思明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处罚金1000元。而法院也查明,12年来,李某富竟然先后7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

2010年7月13日凌晨,李某富穿着救生衣在环岛路椰风寨一带海域下海,想游泳私渡至台湾金门。不过,他在海上漂了7个小时后,还是留在离岸边2000米的厦门海域。他被海事部门救起时,已是体力严重透支。(详见商报7月14日报道)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李某富想通过游泳私渡台湾绝不只这一回,12年来,他总共7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而且每次选择的下海地点都不一样,其中有一次成功私渡到了金门。

据介绍,李某富其他6次欲游泳私渡到台湾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4月、1999年8月、2000年10月、2002年5月、2003年6月、2009年6月,下海地点分别是胡里山炮台、五通、大嶝岛、何厝、黄厝、会展中心附近。

李某富的6次私渡中,4次被大陆边防抓获,1次被台湾“海巡部门”抓获并遣返,还有2003年6月份的一次有成功通过游泳私渡到台湾,但最终还是被台湾方面抓获,并被遣回。

在这期间,李某富先后3次被行政拘留,1次被处劳动教养,但是一直不思悔改。

思明区法院认为,李某富偷越边境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

另据介绍,在2004年时,李某富也曾因犯间谍罪被判刑。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1/01/3869840_0.shtml
被遣返了?真是
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啊
直接让丫游过去得了


偷越边境罪  
偷越边境罪: 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表现:偷越,主要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处理,不另认定为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刑期: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并处罚金。


适用这条法律,合适吗,边境的定义怎样理解?只是过了一个省界而已,感觉适用的法律不合适,给人制造“两个国家”的错觉

偷越边境罪  
偷越边境罪: 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表现:偷越,主要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注: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处理,不另认定为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刑期: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并处罚金。


适用这条法律,合适吗,边境的定义怎样理解?只是过了一个省界而已,感觉适用的法律不合适,给人制造“两个国家”的错觉
游去ww。
强烈要求政府给他发高档救生圈。
kk01 发表于 2011-1-2 09:18


    你没看见吗,他已经游过去两次了,是台湾不要他……
sy04816leo 发表于 2011-1-2 09:37

所以发高档的。
这次游远一点,游去11区,再不行游去找干爹。
非要说这么明白吗?
游泳过海。真不容易。
想游过去?哪那么容易!
当年有人从厦门跳海一路狂游,到对岸后大呼“国民党万岁”。这时,警察过来拍拍他肩膀说:“同志,没来过鼓浪屿吧?”
他爱马娘娘, 马娘娘不爱他啊, 被遣返了不是. :D
都非 发表于 2011-1-2 10:21 果粉的智商有目共睹
太平洋里没盖子 盖子在国民党那边
义士啊,蒋公快显灵收了去吧
以为人人都是张健,就算是张健,也一路有支援团队的啊
精神可嘉
当年不是游咱们这边一个么,现在在世行当头目了……
同样是游泳的差别咋这么大呢……
这也太牛了吧,横渡台湾海峡,也算是一个强人
国家游泳队这么多年也不考虑特招一下,铁人三项也不错啊。不怕比赛期间潜逃,现在大部分国家都会按协议遣返的:D
人一旦有了理想有了目标,就是迸发出惊人的能力。哥们。我支持你
似乎还有其他的内幕
拿个电动车改装一下 弄个小型装置  游过去还能省点力气
对台湾的爱真执着
小刀子 发表于 2011-1-2 08:58

而且金门县属于福建省

连省界都不是:D:D
该向游泳界发展
小刺猬 发表于 2011-1-2 17:50
可惜人家不一定爱他!不信他报个台湾旅行团试试!看看人家会同意他去呗!
还不入让他去喂鲨鱼呢
另据介绍,在2004年时,李某富也曾因犯间谍罪被判刑。
精神可嘉,神经得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