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发出逾百人身保护令 绝大多数男方认错女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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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发出逾百人身保护令 绝大多数男方认错女方撤诉
2010年10月19日   来源: 法制日报



全国已发出逾百个人身保护令

自动履行率超98% 绝大多数以男方认错女方撤诉结案

记者今天(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了解到,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告诉记者,截至7月,该研究所正式授权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共有72个。目前也有一些省、市自行开展这项工作,如湖南、江苏和广东等省。

据了解,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今年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份由中级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从时效上,这些保护令分15天、3个月、6个月和1年几种,目前开出的保护令时间最长的为3个月。从保护的对象上看,99.9%都是保护女性的,只有1起是保护男性的,就是今年6月1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这100多个保护令发出后的结果看,大多数都是男方承认错误并保证决不再动手后女方撤诉,或者经法官调解后和好,少数是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而经法官调离或判离的。”陈敏说,可见保护令的作用是制止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从而消除引发离婚的根本原因,之前认为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破裂或解体,影响家庭和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她还透露,从今年7月开始,在陕西和重庆,保护令的保护对象从婚姻案件当事人扩大到了家庭、继承和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在这种案件中,暂时还没有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李娜)

·深度报道·

各地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效果突出 专家称误解尚存观念转变最紧要

发展趋势:不依附民事案件成单独案由


图为一名离婚案件中的丈夫正在签收人身保护令。

    “禁止殴打、威胁受害人,禁止在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骚扰跟踪受害人……”这些以前只在外国电影里看到的人身保护令,已经悄悄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试行两年以来正在改变许多家庭的命运。

“从各地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人身保护令的效果十分明显,反馈信息令人乐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家暴并非只是家庭纠纷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发现,这些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约占36%至62%。与此同时,这些法院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不超过8%。

“首先受害人举证非常困难。”陈敏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禁止暴力”的条款,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往往是“一对一”的,受害人很难完成这个举证责任。另外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等细节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这让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困境。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指导规范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公布试用后,被律师和法官评价为“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参考性手册”。

陈敏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开始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时,最难的就是观念的更新。“试点法院的法官需要有性别意识并且掌握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暴力看做家庭纠纷。”

“培训是更新观念最有效的方法。”陈敏透露,目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已经将第一批试点法院的试点合议庭人员都轮训了一遍。培训主要采取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参与式方法。

公权力干预改变力量对比

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陈敏在与一位申请到保护令的女当事人交谈时了解到,因为长期被丈夫殴打,这位妻子每天提心吊胆,走在大街上都担心丈夫会突然冲出来把她抓回去。申请到保护令后,她说自己慢慢有了安全感,走在路上也敢抬头了。一直生活在噩梦中的她终于有了笑脸,离婚后还主动去看望法官,表示感谢。

人身保护令为何如此“神奇”?

陈敏说,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妇联、居委会、司法所等配合。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抄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会分别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再次告知法律责任,并就谈话内容作笔录备案。民警同时会通报居委会等日常保持警觉,经常到社区了解情况,如果保护期间接到申请人报警,派出所会及时出警处理。

如果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则通报法院处理。法院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绝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表示不再打人。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是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陈敏说,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如此之高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已对加害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0/19/c_12673716.htm全国发出逾百人身保护令 绝大多数男方认错女方撤诉
2010年10月19日   来源: 法制日报


全国已发出逾百个人身保护令

自动履行率超98% 绝大多数以男方认错女方撤诉结案

记者今天(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了解到,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告诉记者,截至7月,该研究所正式授权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共有72个。目前也有一些省、市自行开展这项工作,如湖南、江苏和广东等省。

据了解,2008年8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今年8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份由中级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从时效上,这些保护令分15天、3个月、6个月和1年几种,目前开出的保护令时间最长的为3个月。从保护的对象上看,99.9%都是保护女性的,只有1起是保护男性的,就是今年6月1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全国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这100多个保护令发出后的结果看,大多数都是男方承认错误并保证决不再动手后女方撤诉,或者经法官调解后和好,少数是女方坚决要求离婚而经法官调离或判离的。”陈敏说,可见保护令的作用是制止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从而消除引发离婚的根本原因,之前认为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破裂或解体,影响家庭和谐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她还透露,从今年7月开始,在陕西和重庆,保护令的保护对象从婚姻案件当事人扩大到了家庭、继承和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在这种案件中,暂时还没有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李娜)

·深度报道·

各地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效果突出 专家称误解尚存观念转变最紧要

发展趋势:不依附民事案件成单独案由


图为一名离婚案件中的丈夫正在签收人身保护令。

    “禁止殴打、威胁受害人,禁止在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禁止骚扰跟踪受害人……”这些以前只在外国电影里看到的人身保护令,已经悄悄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试行两年以来正在改变许多家庭的命运。

“从各地法院的试点情况来看,人身保护令的效果十分明显,反馈信息令人乐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家暴并非只是家庭纠纷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一些基层法院调研发现,这些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约占36%至62%。与此同时,这些法院从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真正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不超过8%。

“首先受害人举证非常困难。”陈敏说,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禁止暴力”的条款,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往往是“一对一”的,受害人很难完成这个举证责任。另外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家庭暴力,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等细节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这让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困境。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参考了有关国家指导规范以及广泛征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公布试用后,被律师和法官评价为“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参考性手册”。

陈敏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开始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时,最难的就是观念的更新。“试点法院的法官需要有性别意识并且掌握家庭暴力基本知识,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暴力看做家庭纠纷。”

“培训是更新观念最有效的方法。”陈敏透露,目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已经将第一批试点法院的试点合议庭人员都轮训了一遍。培训主要采取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参与式方法。

公权力干预改变力量对比

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陈敏在与一位申请到保护令的女当事人交谈时了解到,因为长期被丈夫殴打,这位妻子每天提心吊胆,走在大街上都担心丈夫会突然冲出来把她抓回去。申请到保护令后,她说自己慢慢有了安全感,走在路上也敢抬头了。一直生活在噩梦中的她终于有了笑脸,离婚后还主动去看望法官,表示感谢。

人身保护令为何如此“神奇”?

陈敏说,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妇联、居委会、司法所等配合。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抄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会分别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再次告知法律责任,并就谈话内容作笔录备案。民警同时会通报居委会等日常保持警觉,经常到社区了解情况,如果保护期间接到申请人报警,派出所会及时出警处理。

如果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则通报法院处理。法院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绝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都表示不再打人。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是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陈敏说,公权力的干预可以改变当事人双方力量的对比,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如此之高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单是表明态度,就已对加害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0/19/c_12673716.htm
南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晓静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已经彰显,如何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威力从纸面走向实际,为受暴一方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仍有不少细节亟需完善。(徐伟)

奔走在妇女维权前线的律师高瑾也显得并不乐观。她说,目前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宣传并不到位,尚不能被公众尤其是妇女所了解。也就是说,妇女即便遭到家庭暴力都想不到用人身保护令来保护自己。另外,人身保护令被运用到个案中的实施环境尚不成熟,法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真正能让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发挥行之有效的作用尚需时日。(台建林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