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安街醉驾案被告获无期 赔偿受害方366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39:29
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0/100322499325.shtml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央视报道称,原被告双方于19日晚十点左右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是366万,陈家一方是口头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签字确认;王辉一方已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悉,之前陈家已经做出66万元的赔偿,陈家的爱人给出了55万赔偿,庭审之前,陈家的家人又给出75万,现在赔偿金额已经履行了195万,陈家表示将卖房履行协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今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朝阳检方此前曾表示,该案由朝阳检察院审理,准备起诉至朝阳法院。但由于该案件定性原因,根据刑诉法中有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提高,最终决定由市二中院审理。

  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http://news.sina.com.cn/c/2011-05-20/100322499325.shtml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央视报道称,原被告双方于19日晚十点左右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是366万,陈家一方是口头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签字确认;王辉一方已经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悉,之前陈家已经做出66万元的赔偿,陈家的爱人给出了55万赔偿,庭审之前,陈家的家人又给出75万,现在赔偿金额已经履行了195万,陈家表示将卖房履行协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去年11月25日,北京朝阳检察院曾通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机陈家起诉到朝阳法院。但今年3月,朝阳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朝阳检方此前曾表示,该案由朝阳检察院审理,准备起诉至朝阳法院。但由于该案件定性原因,根据刑诉法中有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提高,最终决定由市二中院审理。

  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对比之前保定李刚儿子的判决结果,为啥差别这么大呢? 都是醉驾,且都造成人员死亡,都是肇事后逃逸。只是北京这个死亡两人,保定这个死亡一人。

为啥一个无期,一个6年? 再对比药家鑫,如果不判死刑是不是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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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不同。
duduche 发表于 2011-5-20 10:59

在校园道路上醉驾就不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马路上醉驾就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反正在我看来,不是北京的陈家被判重了,就是李刚儿子被判轻了! 总之是一笔糊涂账
很好,就是要让这种人倾家荡产
光大是不行的 发表于 2011-5-20 11:17

李刚的儿子也应该如此下场啊,可惜只判了六年
法律的弹性太大了,真的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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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这个陈家的老婆还不错。老公判的这么重。她积极筹款赔出130多万了。还是个比较负责的人。
法律的弹性太大了
很有弹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陈家继续撞公共汽车是关键。但公共汽车没有发生重大伤亡,所以这个定罪是有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陈家继续撞公共汽车是关键。但公共汽车没有发生重大伤亡,所以这个定罪是有点问题。


一个是校园道路上50公里撞人,

一个是公共大街上100多公里闯红灯撞人,

一样么?

而且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又撞上第二辆车,这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

一个是校园道路上50公里撞人,

一个是公共大街上100多公里闯红灯撞人,

一样么?

而且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又撞上第二辆车,这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

一个是校园道路上50公里撞人,

一个是公共大街上100多公里闯红灯撞人,

一样么?

而且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又撞上第二辆车,这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21


校园限速5公里,而李刚的儿子车速至少50公里,超速900%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马路限速60公里,而陈家车速按照120算,超速100%

哪个严重?

陈家那个案子中,两次碰撞其实是属于一个事情,而不是两次单独的碰撞

从结果上看,两个案子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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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3]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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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到底算不算公共道路?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大学校园的楼里放火,算不算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凭什么校园里的道路就不是公共道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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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校园道路上50公里撞人,

一个是公共大街上100多公里闯红灯撞人,

一样么?

而且撞了第一辆车后继续行驶,又撞上第二辆车,这已经不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2:21


校园限速5公里,而李刚的儿子车速至少50公里,超速900%

北京长安街那个案子,马路限速60公里,而陈家车速按照120算,超速100%

哪个严重?

陈家那个案子中,两次碰撞其实是属于一个事情,而不是两次单独的碰撞

从结果上看,两个案子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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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47号[3]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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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到底算不算公共道路?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大学校园的楼里放火,算不算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凭什么校园里的道路就不是公共道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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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确实弹性太大了。当年宝马“信不信撞死你”的“精神溜号”案女魔头撞死1个,撞伤11个,才赔了死者6万,坐了3个月的牢。

看来这弹性就在于你是不是在体制内了
很有弹性,简称“很弹”,这就是现实,我爸是李刚就可以嚣张,药加鑫就可以只赔四万五,汝奈我何?
这标题,一看以为是法院判赔366万呢!原来是协议赔偿额,这大概是免死的一个原因吧!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5-20 13:36

从600多万砍价砍下来的
回复 15# 蔑视权威

2死亡1重伤+事故后逃逸+撞到了公共汽车

1死亡1重伤 没有逃逸
回复 18# zmcy


    药案,家属唯一的要求就是药死。。财产只要药名下的财产

药快死了。。而这个还能活着。。
璀璨星光 发表于 2011-5-20 14:10

纠正一下,李刚儿子被法庭认定有逃逸

另外需要标注一下,撞到公交车那个,与撞到第一辆车之间只有一秒多的时间,是惯性使然
这个人没背景
他要有个李刚爹,能判无期
就如同三鹿奶粉一样,只杀几个奶农,真正的犯罪分子倒没什么事:D
回复 23# 蔑视权威


    是惯性使然,但是也危害到了在公交车上的人安全。。
回复 24# 风月傲雪


    这个本身就是无期吧 李刚那案子争议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的缓刑的都有,而且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
璀璨星光 发表于 2011-5-20 14:15

但从结果上看,这不应成为定性的决定因素

否则大马路上与公交车发生事故的那么多案子,是不是都可以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回复 28# 蔑视权威

  的确有点奇怪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两个罪名的区别。。。
璀璨星光 发表于 2011-5-20 14:21

其实我个人感觉,只要是醉酒驾车上路,都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

只能说法律太儿戏,留下了太多可操作的空间

相比陈家,李刚的儿子是幸福的
回复 27# 璀璨星光
正因为有个李刚爹,所以才判了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最
璀璨星光 发表于 2011-5-20 14:17

谁告诉你交通肇事可以判无期的?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4:24

只要醉酒上路就“危害公共安全”?

那中国的监狱还关得下么?[:a1:]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2:42


    你确定校园限速5公里?那不是步行的速度了,我怎么经常见到校园内有车起码开30KM/H呢。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6:04

监狱够用不够用暂且不说

我只想说,醉驾事故的两种定罪,存在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如此一来,法律的公平、公正还如何体现?

监狱够用不够用暂且不说

我只想说,醉驾事故的两种定罪,存在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如此一来,法律的公 ...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6:11


法律有严肃性,不能为了所谓的“公平”而枉顾事实。

如果想绝对公平,只要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律杀头,你觉得怎么样?公平么?[:a2:]

如果有这样“公平”的法律,你还敢开车么?:D
监狱够用不够用暂且不说

我只想说,醉驾事故的两种定罪,存在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如此一来,法律的公 ...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20 16:11


法律有严肃性,不能为了所谓的“公平”而枉顾事实。

如果想绝对公平,只要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律杀头,你觉得怎么样?公平么?[:a2:]

如果有这样“公平”的法律,你还敢开车么?:D
AMX004 发表于 2011-5-20 16:08

你可以查资料,我在李刚儿子这个案子的相关材料中,看到的是那个学校限速5公里

尽管有人说学校的限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我提醒一下,法院明确认定了,“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6:15

——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你的这番话,搞的我都不知道该怎么驳了。
季路 发表于 2011-5-20 16:03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李启铭的案子应该仔细看,如果不是因为他嚷嚷“我爹是李刚”和发生在大学校园内并被持续舆论跟踪,不会有这么大社会影响。
李启铭的案子本身是对“放凭”态度的认定上,主观上追求是不可能了,主要是放任还是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这涉及到罪行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这种事情最复杂,因为现场心理不可还原,罪证不足的情况下一般会演变认定为过失犯罪。
李启铭醉酒状态对其实施行为的思想意识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争议,但是最主要的是,这人已经引起了舆论人讨伐,“坏人”身份敲定以后,一切非加重审判都会认为是司法不公,这就导致了大家在对于其清醒与否、过失还是故意的认定上,更愿意按自我意识加以判断。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最难认定的,科学无解。